农贸市场租赁合同协议书

农贸市场租赁合同协议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农贸市场

市场商位租赁合同

商位编号:

经营户:

清镇第一农贸市场管理委员会制

市场商位租赁合同目录

1、经营户须知………………………………………… l

2、市场商位租赁合同 (5)

3、治安、消防、安全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 (13)

4、经营活动“五包”承诺书………………………… l5

5、“放心食品”经营承诺书 (17)

6、“放心菜"经营承诺书…………………………… l8

7、“放心豆制品”、“放心豆芽菜”经营承诺书…… l9

8、“放心肉”经营承诺书 (20)

9、价格诚信承诺书 (21)

经营户须知

总则

为了规范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户、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编制本《经营户须知》。

本着“服务顾客,满足顾客,创造顾客”的经营理念,作为市场举办者,我们将竭诚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和超越顾客要求,为市场吸引更多顾客。我们真诚希望驻场经营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场规章制度,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商。愿我们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共建市场,共创辉煌。

市场概况

1、清镇第一农贸市场管理委员会

清镇第一农贸市场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贵州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清镇第一农贸市场的举办者、管理者。

2、经营理念和质量方针。坚持“服务顾客,满足顾客,创造顾客”的经营理念;在市场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中,确定“优化环境、优良服务、优质商品、追求完善”的质量方针。

3、市场管理办公室

市场管理办公室是负责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

市场的招商经营。招揽进场交易的经营户,以双方协议的方式,由经营户向市场租赁营业房或商位等的使用权。

市场的服务管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体现清镇第一农贸市场的经营理念和质量方针,为顾客提供合格的硬件和软件服务;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市场管理;遵循“自愿、平等、公平、溅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维护市场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经营户入驻市场规程

1、入驻申请

经营户向市场管理办公室书面提交入驻市场申请书的内容及有关证件:

(1)经营户的基本情况。

(2)经营户介绍商位负责人的情况:商位负责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3)经营户介绍入驻后商品经营的范围和对该商品经营的经历。

(4)经营户对商位提出的要求。

(5)经营户提供有关证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商位负责人及其它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可视情况酌情而定。

2、入驻批准

(1)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经营户的书面入驻申请,审核经营户的具体情况。

(2)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场商位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入驻的决定。

(3)市场管理办公室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3、签定入驻合同

(1)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介绍市场经营管理规定。

(2)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介绍需签定的合同书、责任书及承诺书。

(3)双方进行意向沟通。

(4)双方签定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件。

4、办理进场交易的有关证件

5、经营户验收商位情况,办理入驻交付手续。当入驻人入驻营业房并有装修要求时,在符合市场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经办理申请手续并得到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入驻人出资实施装修。

6、入驻人开业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为树立市场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规范经营户的经营活动,争创文明、规范市场,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与市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商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及时向工商等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经领取后方可开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商品,必须同时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接受市场检查监督,落实违章整改;按规定依法纳税,及时交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在约定的商位上经营,做到亮证经营,人证相符,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不场外交易。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包装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有Qs标志。商品的进货索证要齐全,并接受市场管理人员核查和检测;凡索证不全的商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国家禁令销售的商品。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商调解或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仗势欺人、态度粗暴。

7、爱护市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的设施和水电管线。不随意挪用市场或他人的经营没备用具,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营业房装修、广告、空调设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向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自有设施使用不得有碍市场外观形象,不得危害毗邻商位的利益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经营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单据和物品;市场内不得带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动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每日营业结束,清除好应清理的物品,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带走现金和物品,经营人员不准在市场内过夜。

9、维护市场整洁,搞好商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商位台面,要摆放整齐;车辆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严禁乱堆商品,乱丢垃圾杂物,瓜皮果壳,严禁随地吐痰。不准在市场内带养宠物,以及做与本市场不适宜的其它行为。

10、不准出租、转借和买卖商位。转让、拼搭商位应事前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向工商申办证照后,方准经营。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后超过1个月未开业经营的,租赁经营合同终止,由市场收回商位,并按工商规定缴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11、市场经营户在合同期内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经市场管理方同意,交清各项费用,办好设施归还手续,并向工商注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手续齐全后方能终止合同,并在规定期限退还商位保证金。对在经营中需要更换执照户名或负责人的,须经市场同意,并报工商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

12、市场经营户入驻时,必须填报《经营户名录表》。经营户不准雇用情况不明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用工;用工对象必须证件齐全,并由商位负责人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聘用的进场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教育,并承担各项用工责任,人员变动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不予进商位交易。

13、开展文明经商活动。经营户之间应互助关爱,和睦相处,支持、配合市场开展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与市场签订规范经营的各项承诺《责任书》,交纳保证金,以实行保证金预赔制度。

本制度望各经营户遵照执行。违反制度的,视情节由市场予以处理;违法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市场商位租赁合同

甲方:清镇第一农贸市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租赁合同的商位定位

甲方将清镇第一农贸市场内的区号的商位租赁给乙方,由乙方在市场内按划行归市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租赁合同期限

甲方从年月日起把商位交付乙方使用,至年

月日合同到期,如乙方需继续租赁,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商位费及其交付时间与交付方式

(一)、乙方租赁甲方商位的商位费。商位号,月租赁费元(大写元)。

(二)、商位费按月交付。交付时间为每月的10日内(每

月10日前缴费优惠元)。

(三)、商位费交付的方式。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市场管

理办公室交纳。

第四条商位的用途

乙方按甲方划行归市的要求,对所租赁的商位开展经营活动。双方通过本协议约定,乙方租赁的商位经营范围为。

甲乙双方商定,因市场需要商位布局调整或人民政府及下属各职能部门要求市场变更(换)或不可抗拒因素的商位用途调整,乙方应作密切配合,服从接受调整,如乙方不作配合,不接受调整,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第五条各项税、费的收取

甲方负责按有关法规或双方约定,向乙方收取市场应收的各项规费,规费包括代收水、电等费用。收取的时间和方式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市场规定,以公告明示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如期缴纳应缴的各项规费。

第六条商位使用保证金

甲方向乙方收取商位使用保证金元(大写元),商位保证金在乙方向甲方订商位时交纳。商位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不按时交纳的商位租赁费或各项应交纳的规费;用于支付乙方违反甲乙双方合同规定的违约金;用于支付乙方不按规定执行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违约金;用予乙方在市场内从事违法行为,被行政执

法机关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扣除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款等。商位保证金被扣除后不足应交额时,由甲方通知乙方及时补足。商位保证金在甲乙双方终止租赁合同后的l5天内,乙方凭商位保证金收据到甲方处退还。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市场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督促乙方遵守执行。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和处置场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评优创优活动,不断提高乙方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水平。

3、按照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市场上市商品范围,做好市场的划行归市工作。

4、制定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督促乙方建立进货索证(票)制度,并可根据市场的特点指定一定范围的商品统一印制进货台帐,督促检查乙方建立台帐并如实填写。

5、设立投诉台,接受投诉,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调解、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因消费纠纷而由甲方先行赔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其应承担的责任部分。

(二)甲方义务

1、积极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乙方办证、办照和税费交纳工作。

2、加强市场的消防和治安安全工作,建立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专门人员,确保市场交易安全。

3、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确定管理人员,及时做好市场场地维护和水电供应工作;做好市场内外的车辆秩序管理工作和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其它市场配备设施的管理工作,保障市场有良好的交易环境。

4、对新的市场商位出租,在市场中公布有关情况。

5、支持乙方搞好经营,为乙方经营提供方便,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本合同约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有权抵制甲方不合法的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4、租赁期满后,在符合甲方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但应提前一周告知甲方。

5、有权了解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义务

1、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办理证、照,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做到证照齐全,自觉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做到明码标价,亮证经营,照章纳税缴费。

3、建立进货索证(票)制,经营关系人身安全的商品,应索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建立该商品的进货台帐,并如实填写。

4、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做到文经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凡交易对方索要交易凭证的,应自觉提供。

5、做好租赁物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不损害租赁物,不占用公用通道、场所,协助甲方搞好市场管理及消防等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安全。

6、不得以乙方租赁的商位等对外设定担保。

7、乙方不得违反国务院《限塑令》的有关规定,在市场商品销售中实行购物袋有偿使用。

8、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凡须统一服装的,工作服费用由乙方自理,但款式由市场确定。

9、乙方在市场经营过程中,须执行市场管理规定和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标准,不得违反。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制法定计量器具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甲方不允许乙方对商位进行改善或增设它物。乙方如有需要,在符合市场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须报经甲方批准,并办理有关书面手续后方可实施。合同终止或遇国家拆迁等政策调整导致市场调整的,乙方不得损坏、拆除固定装修物,由甲方无偿接受。

第十一条甲方不允许乙方出租、买卖、互换、转租甲方的商位。乙方需将商位转让他人,需书面报经甲方同意,甲方同意转让的,由甲方和新承租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贡任

1、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位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赁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十天内仍未提供商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提供约定商位的,甲方按原商位年租赁费的5%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物业管理未按约定提供,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在约定期限内仍无改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其他.约定: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交纳商位租赁费,每逾期一日,按月租赁费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十天内仍未交纳的,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乙方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商位租赁费且不得免除违约金。

2、不按规定要求补足商位使用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商位租赁费不再退还,并支付甲方已实际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

3、商位交付后壹个月内未开业,或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间歇性停业延达5 0天以上(含间歇性开业日),或连续停业2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交商位租赁费不再退还。

4、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罚款三次以上,给市场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交商位租赁费不再退还。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商位转租、转借、互换、买卖、出租他人及不按经营范围经营和对外设定担保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交商位租赁费不再退还。

6、因过错造成商位损毁的,承担赔偿责任。

7、经营户不在租赁商位范围内经营,擅自占用市场通道或公用场地设摊经营,发现两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交商位租赁费不再退还。

8、经营户在商品销售中,被市场管理者发现违规使用购物袋时,市场对违规使用的购物袋作没收处理,经营者予以认可;同时实施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停摊处理,第三次清退出场。

9、经营户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违反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的,市场对经营户作违约处理,经营户予以认可。

10、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市场的改造与拆迁

根据政府对市场的要求,市场如需改造,乙方因根据甲方的安排,无条件地配合甲方搞好市场改造工作。如市场是政府改造项目需拆迁时,甲乙双方的合同自然终止。有关的商位租赁费用按日结算,政策拆迁的有关补偿费用由甲方享用。

第十四条财产保险

市场设施的财产保险由甲方办理,并承担保险费用。乙方经营的商品和财产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保险费用。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经营户须知、承诺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均为本合同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乙方: (盖章)

清镇第一农贸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年月日

治安、消防、.安全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市场安全工作,确保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消防管理条例》、《贵州省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清镇第一农贸市场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与经营户(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协商,签订本责任书:

一、管理目标

1、不发生因治安、消防管理不严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事故;

2、不发生火警及火灾事故;

3、不发生违禁和缺乏保护的设施设备使用的事故:

4、不发生盗窃案件和商品财物被骗案件;

5、不发生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重大、集体中毒事件;

6、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户及其用工的法制和安全意识教育,全年不少于一次。

二、目标管理范围

甲方对市场进行整体管理,乙方按本商位(含商位门前)范围进行管理。

三、负责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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