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商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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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课程重点及考试题型

(一)课程重点

注:★为特别需要加以注意的重点,※为老师没有提及的内容,但为了复习的需要加入为重点。

第一章:商法概述

1、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兼容性:私法兼公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2)技术性:商法技术性,民法伦理性

(3)营利性

(4)国际性

(5)发展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行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代表性国家:法国、意大利。

商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或企业。代表性国家:德国、奥地利。

商人和商行为折衷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主体和商行为。代表性国家:日本。

【参考:P9(商法调整对象)、P12-15(现代大陆法系商法)、P23-24(中国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

3、商法的演进

参考本书第二节商法的演进。重点掌握《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之历史意义。法国商法典意义:一、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三、将商人法改为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作为立法基础,确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义原则,形成了法国法系商法。德国商法典意义:以商主体作为确定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从而形成德国法系商法。

现代商法发展的特点表现为:1.动态化;2.技术化;3.融合化;4.国际化。

4、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两方面的选择:一、商事立法形式的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倾向于民商合一;二、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商事行为体系还是商人主义体系,倾向于商事行为体系。

5、商法部门的独立性

商法的独立性取决于其在内容上是否能够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独立体现为商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有自己的丰富内容和体系;相对是指与民法的关系而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其联系表现为: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商事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其区别表现为: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取向公平,商法取向效益;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3、适用主体不同:民法适用社会大众,商法适用于商人;4、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不同:民法伦理性,商法技术性。)

商法的调整内容可以说是民法内容的具体化和扩大化(参见P25论述)。

商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

6、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1)促进交易便捷原则(效益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2、交易定型化规则;3、权利的证券化;4、行为的要式性。

(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

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4、有限责任原则;

5、风险分散规则。

(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2、公示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

(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

【注:本书中关于原则的问题都应该是重点掌握的。像商法的四个原则,其具体制度体现应该明晰,比如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体现为: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答题时还应该进行阐述。本书其他的原则主要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P105-113)、资本三原则(P132-133)、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P138)。】

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2、客体仅限于商行为;3、内容即商事权利义务有营利性。

2、商主体概说※

商主体是指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特征:1、具有商事能力;2、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3、须商业登记;4、是商事关系当事人。

分类:按组织机构特征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按主体资格取得要求分类(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按是否规范适用商法分类(大商人、小商人);按主体活动内容分类(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3、商法人

商法人是指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特征:法人性、团体性、营利性

分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价值: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4、商个人

商个人,是指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特征:双重性、适法性、无限性、营利性。

分类:﹙各类的概念和特征﹚

个体工商户(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的一种商事主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点:1、投资人为自然人,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只能是一个投资人,投资主体具有唯一性;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属于企业的一种形式。)

5、商合伙★

商合伙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照相互约定共同从事某一营业的经营性组织。

(1)商合伙的特点:1、是两个以上自然人的集合;2、是一种合同性主体;3、是特定财产的集合,在合伙人之间形成财产共有关系;4、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共同经营关系;5、是某种连带责任主体。

(2)设立条件:1、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2、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3、须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须有自己的专有名称;

5、须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财产制度: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非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财产出资、转让或分割。

(4)隐名合伙:是指合伙当事人相互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事业出资而分享利益并分担损失的经济组织形式。特点:1、隐名合伙的业务执行由出名营业人独享,隐名合伙人不得参与(若参与可能构成表见代理)。2、隐名合伙人以其出资负有限责任。

(5)商合伙的相对独立性(?)

6、商行为概说※

商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分类: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7、商事代理

定义:商事代理是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商行为。

特点:委托性、商人性、有偿性、非显名性

分类: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总代理与分代理;独家代理与多家代理。

第三至五章: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和商业账簿

1、商业登记※

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公告

2、商业名称

概念: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字号。

特征:代表性、必要性、信誉性、独立性

构成要件:只能由文字组成;所在地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与商标之区别:1、定义不同:商标是生产者、销售者用以表明自己商品可以区别于他人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一种独特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2、构成要素不同:商业名称只能由文字构成,商标通常由文字、图形、线条、记号或颜色等组成;3、表彰的对象不同:商业名称表彰的是商事主体特定的营业行为,从总体上代表商人;而商标表彰对象是特定的商品和服务,即从商品或营业上代表商人。

3、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商业名称权是指商业合法使用人基于商业登记而对其使用的名称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性质:财产权说、人格权说、折中说(一般认为商业名称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特点)

特征:1、是通过商业登记而取得的法定权利;2、是专有使用权;3、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特点;4、具有公开性。

4、商业账簿※

指商事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按照会计原则记载,说明其营业状况和财产状况的商事账簿册。

第六章:公司法概述

1、公司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1)营利性:与社会责任之辩证统一;其边界;

(2)社团性:一人公司对其的挑战;

(3)法人性:人格否认制度对其的限制(一、人格否认适用要件;二、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三、人格否认的效力)

2、公司的分类

【注意对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等概念的考察。】

总公司:指在组织上统辖其系统内所有分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分公司:指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并受其统辖的从事经营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母公司: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权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的名誉、地位或声望作为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的公司。

3、公司法※

公司法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范而制订的,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1、私法公法化;2、成文法;3、人格法

一、保护股东、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1)对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有13项权利:1、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席权;2、表决权,包括中小股东的累积投票权;3、临时股东会的请求召开权;4、资产收益权;5、知情权;6、建议权,质询权;7、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8、诉讼权;9、对公司负责人的选择权;10、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1、临时提案权;12、对出资、股份的转让权;13、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2)对公司权益的保护

(3)对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有限责任原则

含义:1、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公司只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有限责任的限制:“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或“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适用情况:1、公司资本不够充足;2、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混淆或同一;3、利用公司形态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非法控制。

适用要件: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2、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3、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过错。

适用效力:1、个案否定;2、有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权平等原则

含义: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它是指股东在出资额或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而不是所有股东都享有同等权利。

体现:一股一权、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限制:1、一般情况下,每股有一个表决权,但一股东若持有的股份超过法定比例(如3%),公司就可依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其表决权加以限制(如超过部分两股只有一表决权)。2、实行累积投票制。3、对特别股的股东的表决权剥夺或限制。

四、公司内部权力合理配置原则

权力分立、权力制衡、权责对应。

五、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原则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素质;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章: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使公司得以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照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按国家强制介入程度排序:特许主义→核准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单纯准则主义→自由设立主义

特许主义:指公司的设立要经过国家元首的特别许可或要经过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特别的法令以示许可。

核准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除依据一般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才能成立。

严格准则主义:指严格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加重设立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司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公司的监督。

单纯准则主义:指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国家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可登记成立公司并取得法律上之独立人格。

自由设立主义:指国家对公司的设立不加任何限制,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公司即可成立。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上均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对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报经批准的,才实行核准主义。

2、公司的人格制度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立法所赋予的公司能够参加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一、性质上的限制,不能享有以性别、年龄、生命、身体及亲属关系为前提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上的限制,在转投资、对外担保、资金借贷、股份回购、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限制。

三、经营范围上的限制,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3、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

公司资本的形态包括: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我国公司资本专指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出资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资本的性质:法定性、独立性、抽象性和二元性。

公司资本制度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认可资本制。我国采取缓和的法定资本制。该制度确立了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体现在公司设立环节,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体现在公司存续期间。

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且应由发起人及其认股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便不能成立。其体现:1、设立公司必须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由股东或发起人认足、募足或者缴清;3、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4、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必须承担出资价额的填补责任,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5、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体现: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向公司的投资;2、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不得高估;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4、公司向其他企业的转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5、公司原则上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7、在公司弥补亏损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8、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不得分配利润。

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注册资本一经章程确定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其体现:公司资本的增减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的利润分配与公积金制度★

公司的利润分配是指由公司的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制定出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依法组织实施的公司基本法律制度。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1、依法纳税原则;2、依法提取公积金原则;3、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原则;4、无盈不分原则;5、比例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3、提取任意公积金;4、向股东支付股利(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界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且首次缴纳应高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少于3万元);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1、制订公司章程;2、缴纳出资;3、验资;4、审批;5、申请设立登记;6、登记发照。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指因向公司直接出资或继受取得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股东的权利:1、股东会的出席权;2、股东表决权;3、选举权与被选举权;4、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5、知情权;6、红利分取权;7、优先认缴出资权;8、股权转让权;9、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10、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11、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13、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权;14、股权回购的请求权;15、对公司负责人的起诉权;16、股东代表诉讼权;1 7、公司解散请求权;18、其他权利。

4、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老公司法】

注册资本增加应履行以下程序:1、董事会制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2、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3、增加注册资本;4、变更登记(缴足出资之日30日内)。

注册资本减少的法定条件:1、必须要有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的事实;2、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减少的程序: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2、做出减资的决定或决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5、办理变更登记(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

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3至13人)

经理

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又称独资公司,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资本,并由该一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章: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至200人,且1/2以上的人在中国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最低限额500万元;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分类:按性质不同(普通股东与特别股东);按所持股票记名与否(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东);按持有的股份的多寡(大股东与小股东);按持有股份的目的(投资股东与投机股东)。

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2、行使或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权利;3、累积投票权;4、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召开权;5、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6、股息、红利分配权;7、查阅权;8、建议、咨询权;9、对所持有的股份依法转让的权利;10、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11、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12、临时提案权;1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时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权;14、对公司负责人的提请诉讼权;15、提请代表诉讼权;16、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5、异议股东回购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前提是公司章程中有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适用累积投票制。

7、股东代表诉讼★

提请股东代表诉讼的事由: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2、监事或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的;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提请股东代表的程序:第1种事由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2中事由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3种事由时股东可以依照前面两种事由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8、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转让股份应该坚持以自由转让为主,限制转让为辅的原则。限制转让的情形有以下4种:

1、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新股发行前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对董事、监事和经理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对公司股份回购和质押的限制(一般情况公司不得股份回购,或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为质押的标的。特殊情况包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回其股份。

第十章: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公司的变更※

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改变其构成要素的法律行为。

2、公司的合并

含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管理之需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签订合并协议,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程序(参考第九章之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的程序)

后果

3、公司的分立

含义:指一个公司为了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依照公司法规定将其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形式:分解分立、分支分立

程序

后果

4、公司的终止※

含义:指公司由于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丧失其生产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的法律过程和法律后果。

分类:解散、破产

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5、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而解散;6、公司经营困难,股东请求解散;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的清算※

含义:指对公司即将终止时的财产、债券和债务所进行的清理、结算。

清算中公司的法人资格仍未间断,且与清算前的公司无本质区别,只是权利能力的范围有所缩小。

清算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公司应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的职责有:1、清理公司财产;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为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下列几项中对公司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兼容的法律 B 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兼容的法律 C 公司法是强制法与任意法兼容的法律 D 公司法是国际法 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A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大形合伙企业 B 某中吴合资经营企业 C 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公司 D某企业集团 3、股票发行不得采用下列那种方式?() A 溢价发行 B 中间价发行 C 平价发行 D 折价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的出资形式是() A 房屋所有权 B 土地使用权 C 人民币 D 专利权 5、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些方面的内容?() A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损益 B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 C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 D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6、根据公司法,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 A资本公积金 B 公司资本 C 法定公益金 D 法定公积金 7、某国有公司准备募集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按时间先 后作出的以下四种排列,哪一个是正确的?() A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发起人认购股份③召开创立大会④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 议⑤申请批准募股⑥公开募股⑦申请设立登记 B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发起人认购 股份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C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制作招股说 明书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D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制作招股说明书③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④申请批准 募股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8、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成立的日期为() A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日 B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C 董事会产生之日 D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日期为创立大会完毕之日 9、根据新《公司法》,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C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1.概念: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A:复合性(兼容性)。其表现是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但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完全公法化,只是表明商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其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受司法原则和精神的支配。 B:较强的技术性。由于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都与商法规范具有直接联系,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既体现在组织法上,也体现在行为法中。 C:明显的营利性。盈利乃是商的本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因此,商法整个设计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商法上有关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之宗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之适用,以及维护交易迅捷之规定,均是商法营利性反映。 D:显著的国际性。由于国与国交往更加密切国内商法不能只局限于国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是商法的首要原则,营利性的明显表现。 A.短期消灭失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以促进交易之迅捷。 B.交易定型化规则。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a.交易形态定型化: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交易方式,使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获得同样的要法律效果。B.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之客体属于有形物品时,赋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使交易者易于识别商品,从而实现交易迅捷。 C.权力的证券化。当交易的客体为无形的权利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力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D.行为的要式性。商法对商事契约及有价证券的款式,多实行定型化的要求,如保险契约的定型化、有价证券的款式化等。 2.强化商事组织原则: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 A: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即法律明确规定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就业情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就业情况——兼谈对法学学习的一点看法关于我校法学就业情况,本不想趟这滩混水(记得以前我校公安学院学子发毕业生就业情况贴,目的可能是炫耀就业比某些热门财经专业还好,同时说明法学就业不好是“小法学”的原因而非公安学造成的,结果毁誉参半,大概是因为其他学科与公安学科在就业领域上几乎不存在冲突、无从评判),但是看到(法学)新生议论纷纷、道听途说甚至以讹传讹,多有不实之处,还是最终忍不住就我知道的情况做一点介绍说明。这些情况的真实性不存在主观作伪,至于是否有代表性、信息有效性就由读者自我品查了。 一、两组样本 我校几年前(时间不久)毕业的某法学本科班的男生情况,该样本共有25人,毕业两年后的就业统计,法院1、检察院2、律师1、公务员4(其中省直机关1、选调生2人三年内都落实副科级领导职务)、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医药行业等,部分聘用制)5、企业5(中石油、国美、商业银行、电信等)、辞去公职自主创业1、本外校研究生6(当时有14人考研,研究生毕业后续博1、其他在法院、地产、投行、研究院工作)。 我校某研究生班男生就业情况,共20人,毕业一年的就业情况,法院2、检察院2、律师2、公务员4(司法、公安、纪律部门等)、企业3(地产等国企)、政策性银行1、高校任教2、继续读博或辞职读博4。 至于就业地域分布,没有太准确的统计,大致上分布的地域都比较广,回家乡工作的比例不小,湖北(本科)、河南(研究生)也较多(这与考生来源地有关),此外,广州、深圳等珠三角相对其他地区集中,西部地区几乎没有。 二、说明和基本分析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两个班的女生未作精确统计(本人不好打听),但大体上女生的就业状况不亚于男生(是更为勤奋的结果,君不见我校自习室与女厕所的情况相似——几乎没男的)。不同在于可能是年龄或家庭的缘故,女生读研比重要少,考博的几乎没有(还有这个时代男生更喜欢玩,不想就业,抱残守缺、往往随便考取一个硕士都行,而女生更喜欢层次高的学校,故而我校考取北大、人大、清华研究生的多是女生);另外,女生去银行工作的人数更多。关于代表性问题,只能说上述样本反映我校法学本科班和研究生班的中等情形,肯定不是优秀的,但应该不是最差的(法学院喜欢三个邻班为一组、一个辅导员,其中本科班自诩在三班排第二,而风评总是认为它是丙级班,至于研究生班不是特别热门的专业,也不是重点学科)。 两组样本的共同处在于:1、毕业生都找到工作或升学,长期大规模失业的情况实际上(至少在我校法学范围内,至于层次较低的学校的法学专业,不清楚)不存在(所谓就业率统计,尤其到了毕业一年后,意义不大)。2、在就业层次可能不如热门专业(具体情况不清楚),但至少都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扫大街等现象没有)。3、就业领域较广泛。分布在法院、检察院、律所、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众多行业,法律岗位不是唯一选择,自主创业的很少。 不同之处:1、直接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比重不同。本科班即使加上续读研究生毕业后的情况,直接从事法律工作的只有40%(包括法院、检察院、律所、司法部门、省直机关中的法规司、大型企业法务部),而研究生则能到达三分之二以上(考虑博士生从事法律工作可能性更大,包括在内)。其中缘由之一是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重低,许多法律岗位就放弃了,而研究生经过在校几年学习准备,到毕业时90%以上学生都是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位相对容易。2、就业领域有差别,研究生的选调生不多,去事业单位也少,继续升学的比重也低(该样本读博的比重应经较平常情况高),去企业的也多从事法务而非会计、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3、统计的时间不同。本科毕业生样本是毕业后一两年后获取的,而研究生几乎都是在毕业当时工作已确定,这说明本科毕业生取得工作要艰难一些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考试题型: 选择题10*2=20判断题10*1=10名词解释5*5=25简答题3*6=18案例分析6*2=12 论述15 1. Legal system (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和特点) Civil law system: 1) statutory law, based on a prehensive code 2) France, Germany, Switzerland etc 3)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written law 4) case has no legal validity mon law system: 1) derived from custom, usage and court decision or court-established law 2) England, USA, Canada etc 3) evolves through case precedent, binding the later 2.Incoterms 2000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revised i n 2000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

UCP600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 2 007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了结) 3.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ion: (1)Ownership of Property (2)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status (3)Centralized management (4)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to the ext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 on 4. 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ion (比较和区别这两种公司) (1)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a.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confined by law and regulation b. 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 (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 other shareholders own c. priority in buying this stock.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holders is much stab le)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d. evident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closure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 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狭义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三、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 (4)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5)商法的国际性。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六、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B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

《商法》期末考试A卷附答案

《商法》期末考试A卷附答案 一、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答: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2、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作用。 答:(1)商业账簿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作为决策依据。(2)商业账簿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3)商业账簿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3、简述商业登记的作用。答:(1)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2)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3)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4)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5)是维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4、简述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 答:(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5、简述公司章程的特征。 答:1,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2,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 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3,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4,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

商法学期末复习重点word版本

习学点重复末期法商. 精品文档 商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业登记: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业名称: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院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

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联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具体来说,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区别:立法价值不同,民法最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其他,商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其他;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适用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广泛,适用一切社会大众,商法仅限于商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具有强烈伦理性,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商法规范具有灵活多变性;归责原则不同,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商法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和比较严格责任原则;基础理论不同,民法是个体本位,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商法是社会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属于国内法,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民法与商法虽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却兼顾公法性。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联系;经济法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其都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都带有公法性质。 区别;1)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则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平等的纵向关系。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得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的规则与行为后果,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竞争规则以及政府如何处理这些行为。3)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商法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以满足商人营利性要求。经济法侧重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作用内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卷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1)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D.国际公法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A.3人B.5人 C.7人 D.9人 5.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D.流通性 6.2008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7.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C.混同D.混合 8.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B.8月9日C.8月10日D.8月11日 9、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B)。 A、书面形式 B、对价C、签字蜡封?D、约因 10、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360docs.net/doc/3b2184772.html,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题目 一、最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选题参考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指出:积极应对法学高等教育的机遇和挑战 2、新媒体环境下高校媒体资源利用现状与前景研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4、体现法学用户意愿的资源建设与营销——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为例 5、体现用户意愿的资源建设与营销--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为例 6、夯实工作基础、净化学术环境——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制度建设实践为例 7、独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意识薄弱问题调查分析——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为例 8、高校图书馆读者利用服务现状调查与分析——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9、填补世界会计史的空白——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道扬 10、伟大的人格,卓越的贡献——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念杨时展教授逝世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11、相对“就业易”形势下财会专业本科生的就业心理与指导——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为例 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政治经济学丛书”评介——兼评《生产关系二维理论与产权分析》和《交汇与分野》 13、论公法学博士培养机制改革——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其他典型培养单位的比较分析 14、独立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在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法探索--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为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3b2184772.html, 15、独立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现状及对策思考——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 汉学院为例 16、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先行者——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 17、特色鲜明成绩显著——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博士点导师文集 1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杨灿明同志为《湖北财税》题词 19、探索就业举措抵御就业寒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试行本科生导师制 促进毕业生充分广泛就业 20、水污染防治须出台“硬’’法——专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吕忠梅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题目大全 1、人文社科类高校工科学生就业问题与对策——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2、研究生教育的特色战略及其实现机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3、中国新型法治智库研究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徐... 4、民族地区产权制度发展模式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卢现祥教授访谈 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王波作品选登 6、高校研究生导师聘任制度研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7、科研训练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影响研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文杯”项目为例 8、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与现代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二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综述 9、将风险评估引入食品安全风险行政调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戚建刚谈风险评估与行政调查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台生刘哲瑜曾经的合唱队领唱讨厌现在 的民进党

商法重点汇总

?一、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 ?2、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辅助商”; ?3、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生产商”; ? 4、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服务商”; ?二、商法的特征 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三、关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 ?(1)从主体上看,民事关系大多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关系则以商法人为基本主体。 ?(2)从客体上看,民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商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金融产品的定型化、标准化则更是与传统商品的特征 相异。 ?(3)从目的性上看,民事关系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即资本增值为目的。 ? (4)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 系决定。 (5)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 表现为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 ?(6)从交易方式上看,民事交易均是现货交易;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7)从交易种类上看,民事交易仅有简单的买卖、租赁、借贷等几种;商事交易的种类繁多,从买卖商发展到投资商、服务商,从制造商发展到 经纪商、运输商、保险商、证券商、广告商、管理商等。 ?(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 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四、商法的原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登记法定 ?(二)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 ?1、事实揭示义务 ?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交易 ?(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1、市场准入;2、商事分解; ?3、风险分散;4、市场退出; ?(四)提高交易效益原则

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依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原则:维护企业自由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认企业维持原则;交易迅捷,安全保障;组织法与行为法监管法相结合;公法性;国际性;。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盈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重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清算人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或通过其他形式依照法律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商法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商法试题 2005年7月 一、判断题(10分,每题1分) 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 )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 ( )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5年内不准转让。 ( ) 5.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 ) 6.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中止。 ( ) 7.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董事长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以适应公司在市场竞争的需要. ( ) 8.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 9.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 ) 10.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 )

二、单项选择题(20分,每题2分) 1.和解协议需要满足以下哪个条件,才能通过( )。 A.占所有债权的2/3以上 B.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3/4以上 C. 占所有债权总额的3/4以上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下列关于收益分配顺序正确的一项是( )。 A. 交纳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公积金、对股东进行分配 B.交纳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对股东进行分配 C. 提取法定公积金、交纳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 D.对股东进行分配、交纳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公积金 3.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成立日期以下列哪一个为准( )。 A.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 B.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日 C.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 D.公司批准证书下达之日 4.下列情形中,哪一个不适合做董事( )。 A. 某甲,公立大学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排名2015【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等八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南湖湖畔,首义校区位于历史悠久的黄鹤楼下。 学校源于1948年以邓小平为第一书记的中共中央中原局创建、并由陈毅担任筹委会主任的中原大学。2000年,原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中南财经大学和原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中南政法学院共同组建成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半个多世纪的风雨洗礼与薪火相传,学校秉持博文明理middot;厚德济世之校训,传承希贤希圣middot;不舍昼夜之精神,励精图治,严谨治学,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数以万计的专业人才。 中南财经大学2015的排名: 2015中国财经类大学排行榜: 名次 学校名称 所在地区 总分 全国排名 2015办学类型、等级和层次 办学类型 星级排名 办学层次 1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 65.21 59 行业特色研究型 5星级 中国一流大学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64.40 73 行业特色研究型5星级 中国一流大学 3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64.25 76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4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63.97 81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63.72 87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6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63.20 111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7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62.48 138 区域特色研究型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8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62.19 159 专业型 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9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61.58 200 专业型 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10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61.57 202 专业型 2星级 区域高水平大学

商法重点总结

第二节商事法的性质及特点 一、商事法的性质 对商事法性质的界定,主要是考察它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商事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域 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商事法的独立性: 1、商事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一种法律规范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而且有自己独特的调节机制——营利调节机制。商事法的制度虽然庞大繁杂,但维护商人的的营利则是其最重要的宗旨。这种营利机制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当然,商事法的营利调节机制并不是保证每一个商事主体都能够获利,而只是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分配到投资者手中的一般性条件。 2、商事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法治国家的法律规范往往有很多种类,但以其属性而言不外乎公法与私法之分。而商事法乃属于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其一,作为商事法对象的企业,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从性质上看,要么属于法人,要属于自然人或自然人的联合体,法人和自然人无疑都是私法的主体,而同时他们又是商事法的主体,因而,商事法的对象和主体与私法具有同一性; 其二,商事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间的关系。这里所指的“个人”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而并非单指自然人。商事关系的建立是商事主体这种个人为营利动机所驱使,围绕企业经营而与他人发生的财产关系。因此,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正好也是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 其三,商事法规定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企业经营自由,其本质则是保证企业营利动机的实现。为了使企业能实现其权利,就必须确保企业的意思自治,确保主体意思自治,恰好是私法一项重要任务。 3、商事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公法因素渗入私法领域是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到来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一方面向人们表明,民法和商事法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等规则,如被商人出于不良动机利用,则可能会使民商法所意欲维护的竞争秩序受到践踏;另

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1、商事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活动的 总称。 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基于平等主 体的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 社会关系。 3、商法的概念: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法律规的总称。 4、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商法的调 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 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 人利益;商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民事权 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2, 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主要容是规定商 事主体的权利义务)3,商法是商品经济 法(商品经济是商法的基础)。 5、商法的特点:1,公法与私法规的融合2, 强制性规和任意性规的融合3,组织法 和行为法的结合4,商法规具有较强的 技术性和操作性5,具有国际性 6、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我国目前立法中 类型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和公司等。商事主体容法定。商 事主体程序法定)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 则3,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充分尊 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规则定型化; 短期时效主义)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 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 原则)5,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 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7、商事主体的概念: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 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 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和组织。 8、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法定2, 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 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 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 9、商个人特征:1须经过法定核准登记, 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 力,并在核准登记围从事商行为。2不 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3商 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4商个人对其

2010-2011A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商法期末试题

2010-2011A 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共12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统一写在本题后面的答题卡上。(每小题1分,共12分) 1. 关于商法的基本理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商事关系和非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准 B.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 C.拿破仑商法典首次打破了中世纪商人法只适用于商人阶层的特权而使得商法具有普适性 D.出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商法中包含着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商法在本质上属于公法 2. 在我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没有任何独立性 B.商法的安全性原则主要表现在外观主义、强制主义、公示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方面C.我国目前既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也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D.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因此商法属于国际法 3.甲持有乙公司35%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2010年12月10日,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其为甲向某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甲)所持表决权占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49%,除一名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的小股东反对外,其余股东都同意乙公司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决议无效,因为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B.决议无效,因为决议所获同意票代表的表决权不足公司股份总额的半数 C.决议无效,因为甲未回避表决 D.决议无效,因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足股份总额的半数 4. 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8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设定抵押的一套房屋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2万元 C.丙不能以设定抵押的房屋出资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5. 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 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6. 2009年,王某一个人出资100万开办了南阳辣爽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决定自己再一个人出资1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公司 B.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王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C.决定由南阳辣爽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万成立南阳辣的红有限公司,为了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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