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学年论文

题目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2011 年 11 月 27 日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选择网络这个平台进行交易,随之产生的税收管理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网上交易的税收松懈营造一个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也给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基于当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分析有关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难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有关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议。

关键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原则;网上交易

Abstract:With wide spread use of the internet,electronic commerce has experienced a period of fast development. Many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ve taken place based on computer technologies,and lots of consumers choose shopping online. Thus the public has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of taxation in the field of e-commerce accompanied by its development. The situation of the e-commerce taxation in China has prospered the e-commercial market,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has brought about bad effect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problems occurring in the e-commerce taxation based on the above-mentioned phenomenon, then puts forward some pieces of advice to improve the tax

system of e-commerce.

Key W ords:E-commerce;tax collection;tax principle;online transaction

正文: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目前,在中国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性正在吸引着传统企业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的使用将会越来越广。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指出:“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继续稳步增长,网民总数达到4.57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底提高5.4个百分点。全年新增网民7330万,年增幅19.1%。”并且“电子商务及网络营销是企业利用互联网的最主要的应用,综合起来中小企业中电子商务及网络营销相关的互联网应用的利用率达到了42.1%。”而中国在不断融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更多的企业意识到随着全球化的加速电子商务对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性。B2B和B2C模式逐渐成为企业和居民交易生活的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12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逾4.5万亿,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8万亿,同比增长15.8%。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131亿元,同比增长97.3%,较2009年近翻一番,约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另外,根据CNZZ数据中心发布的最新统计显示,在2010年全国的电子商务网站数量继续保持增长,2010年12月的行业网站数已达到1.86万家,与年初相比增长了16.13%。全年电子商务网站新增的站点中有80%属于B2C 类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模式,B2B,B2C,C2C模式的应用不断的拓展[1]。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问题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基本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都存在着挑战。就税收法定原则来说,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纸化、无址化、高流动性等特点对税收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税收征纳必须有明确,肯定的法律依据提出了挑战。就税收公平原则来说,由于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行税制所涵盖,其本身具有流动性、隐匿性以及数字化与当前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水平不相适应,使电子商务成为合法的避税港,并且,许多国家的税法在适用税收公平主义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但由于各国或地区

对电子商务的税法规定不一致、不统一而造成税收公平原则不能得以实现。就税收效率原则来说,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地域管辖权的挑战集中体现在常设机构上。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的确定常设机构的物理场所被服务器和网址所取代,而这些网址和服务器能否构成常设机构目前并没有定论。另外,网络提供商是否构成非独立代理人也很难认定。因此,判定常设机构的人和物的因素都无法确定,导致常设机构无法确定。在居民管辖权问题上,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隐匿性使自然人可以很轻易的以虚假身份进行网上交易,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也可以避开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网上交易,致使其居民身份难以确定[2]。另外,伴随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的可视会议技术,各大股东、董事虽分散在各国,可以就地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从而根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地点来判定法人居民管理控制中心的标志,也显得无所适从。

(三)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体现在税务登记、账簿管理和纳税申报三个方面。首先,税收征管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进行税务登记,这就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其次,在电子商务中,一方面纸质凭证被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使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法失效,一些税种(如印花税)无法征收;另一方面,这些电子凭证极容易被不留痕迹地任意修改,再加上信息资料可以被多重密码保护,使税务部门难以收集到纳税人的交易活动情况。最后,在电子商务下,广大的网民都是潜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准确认定变得非常困难,纳税申报无疑会受到影响。另外,现有的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报盘申报等方式并不能满足纳税人的远程申报、快速申报及随时申报的需求[3]。

(四)电子商务对税务检查和税收法律责任的挑战

对税务检查的挑战主要体现在纳税人难以认定、课税对象难以确定、建立在对纳税人原始凭证、报表,实物财产进行检查的传统税务检查方式无法实施、现行的人工查账方式及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匮乏、不能适应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检查的需要等方面。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方式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征纳税的法律责任无从谈起。

(五)电子商务对税款征收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直接交易减少了商业中介环节,使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的作用迅速减弱甚至消失,影响了代收代缴方式的实施。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事物,税务机关寻找用以确定收入额和利润率的参照物比较困难,导致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难以实施。因此,利用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更是轻而易举的事。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也造成税务机关无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3]。

三、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 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4]。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 年7 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主权,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4]。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

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4]。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4]。

四、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对税法所带来的挑战的对策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抓住机遇,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笔者认为,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来进行。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1、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税收中性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仅是一个开始,税收政策不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

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5][6]。

(二)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应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2、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适用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的规定。

3、对现行税法中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服务器能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主要应看企业是否通过服务器进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如果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则应认为服务器构成了常设机构;若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活动,则应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7][8]。

(三)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显得非常重要。这种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避免对跨国公司的重复征税,而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协调一致。我国应在推进国际经贸往来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加强税收协作监控,共同打击涉税犯罪行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双方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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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章光(2011).现行网店征税标准合理性分析与改进方案——基于税收原则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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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茂邦(2010).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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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二、日益凸显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三、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 1、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导致税收稽征管理难度加大 2、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进而产生国际避税 3、电子商务税收的课税对象更为复杂化 4、电子商务征税管理相对落后 四、电子商务活动对税种的影响 1.关于营业税 2.关于关税 3.关于增值税 五、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四)财政收入原则。 (五)充分进行国际合作与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原则。 六、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对策 1.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4.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5.界定征税范围和税收管辖权 七、总结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使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而无需依靠纸面文件完成单据的传输。也可以说,电子商务就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 二、日益凸显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同时还存在着技术与应用发展不平衡、网络安全等其它问题。据统计,美国2006 年电子商务销售额(不包括旅游业务)达到1465亿美元,而我国只有约312亿元人民币。另外,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 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 左右。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状态,通过网上交易的企业不多,但从长远来看,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近几年在我国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对电子商务征税也是国际税收惯例及我国税法原则的需要。 三、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 1、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导致税收稽征管理难度加大 传统的税收征管稽查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这些大量的纸质凭证为税收征管提供了详尽的资料。但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打破了税务部门以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稽查方式。在电子商务中,凭证、帐册和报表等均以电子形式填制,这样从数据输入、处理过程和财务信息输出等均做到了无纸化。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等特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产品交易对象基础上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对现行的税收的冲击和挑战,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税务学界在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引起的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先后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和方案。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2 、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3 、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我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从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当前为了尽快缩小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供宽松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有可能是电子商务的消费国,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尽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从税收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解析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

简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简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

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 题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 一、委托代销商品和代销手续费 企业委托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支付代销手续费,其税务处理如下: 1、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 2、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增值税。 二、税率 1、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购进额)/×17% 2、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低于80万元以下的商贸企业。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免税,2017年12月31日以后,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的免税。 三、其他 1、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收取的货款一般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快捷支付渠道,全部进入企业对公银行账户,这意味着,货款全部进行纳税申报。 2、国家工商局现阶段允许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个人网店暂时免于被征税。 四、结论 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办理了工商登记,货款进入公司对公账户,按代销商品收入总额征税。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学年论文 题目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2011 年 11 月 27 日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选择网络这个平台进行交易,随之产生的税收管理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网上交易的税收松懈营造一个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也给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基于当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分析有关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难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有关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议。 关键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原则;网上交易 Abstract:With wide spread use of the internet,electronic commerce has experienced a period of fast development. Many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ve taken place based on computer technologies,and lots of consumers choose shopping online. Thus the public has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of taxation in the field of e-commerce accompanied by its development. The situation of the e-commerce taxation in China has prospered the e-commercial market,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has brought about bad effect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problems occurring in the e-commerce taxation based on the above-mentioned phenomenon, then puts forward some pieces of advice to improve the tax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最新范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重。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和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要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二是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三是要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原则常设机构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

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一)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一)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迅速扩大,无疑将成为各国政府一笔巨大的潜在税收来源。政府应否对其征税,众说纷纭,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应该征收“比特税”;有的主张开征一种电子商务税。不管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是一种必然趋势。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具体操作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电子商务引发税收问题的复杂化主要是因为网络没有地域的限制,使得商务活动由传统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同时,由于网上交易被无纸的操作和匿名所取代,也使税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难题、征管难题和技术难题。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负担明显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的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生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正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这种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导致从事互联网贸易的企业的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二是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走,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如欧盟对网络传送和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是通过网络传送的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结果实质相同的两单交易,税负却明显不同。 2.税款流失风险加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3.常设机构等概念难以确定。“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是1963年在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常设机构是指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等。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所谓的“场所”、“基地”或人员出现,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互联网上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 4.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很难界定。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因此,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刚好相反,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录者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非常困难。 5.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销售商品的课税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定;劳务课税取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观察思考 E CONOMIC TRIBUNE 主持人:耿惠斌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周晓明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商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交易中使用电子货币;二是交易基于IP地址;三是交易通常跨国界进行。电子商务的以上特点给传统的税收体制提出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挑战,如何通过税收来规范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已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一、网络税收的复杂性 在基于网络的电子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身处异地,有的甚至是身处异国,而国与国之间有关电子交易的税法更是千差万别,这就使通过网络完成的电子交易要比传统的现实交易面临更为复杂的税务问题。假如美国软件供应商Mars公司,该公司网址为WWW Mars,该公司在美国本土和香港分别设有软件销售服务器Mars1和Mars2来提供网上的软件服务。M ars1的IP地址为216 1 250 16,Mars2的IP地址为221 1 241 47。如果用户在中国购买了该公司的软件并从其位于美国的Mars1服务器上下载软件,那么是在软件供应商所在地美国缴纳税款,还是在购买者所在地中国缴纳款呢?再进一步,如果用户通过位于香港的服务器M ars2下载了该公司的软件,那究竟由那个国家来征税,按照何种比例来征税,提供服务的香港地区是否也要征收一定税款呢?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 即使以上问题通过国家或地区之 间的协商得到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 管辖权依旧难以确定。对于公司来说, 仅凭WWW M ars2 com这个网址无 法确认它与某个管辖区有着物理上的 关联,即使再加上它的IP地址也不能 断定它作为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 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如果 按照服务器的IP地址所在地收税,那 么M ars公司可以很方便地将服务器 转移至像百慕大群岛这样对数字产品 不征营业税的地方,而其业务不会受任 何影响。同理,对公司按法人居民身份、 法人注册地、法人实际管控中心和法人 机构总部所在地征税效果也并不理想。 对用户来说,进行远程登录时使用的 IP地址与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根据IP 地址无法进行居民身份确认,无法确定 他的居所、住所、居住时间和国籍,因而 以用户进行登录时所用的IP地址作为 征税依据不能成立。是否可以对用户的 每一次购买活动进行征税呢?答案同样 是否定的。由于征税国无法对发生在国 外的银行付款进行监控,所以他无法对 本国公民通过网络购买外国软件产品 和服务进行有效监督,征税更是无从谈 起。 由以上分析可知,电子商务的高速 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网络活 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与网络活动者有 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这就使根据属人 原则和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显得 十分困难。再加上电子货币的使用使得 逃税变得更加容易,这就更加大了政府 税收流失的可能。显然,用工业经济时 代的老方法来解决信息时代的新问题 是不可能了。 二、征税还是免税 在美国,网上交易与邮购采用的是 同种税法,即如果经销商拥有的商店与 购买商品的顾客不在同一辖区内,他们 就不必向该地区缴纳营业税。这种方法 被人们认为很不完善,并且提出了许多 改进方案。一种观点认为,基于互联网 的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业贸易没有区 别,应按同样的税率缴纳税款。另一种 观点则认为网络是可能给政府带来额 外收入的新财源,因此除了对网络公司 征收营业税外,还应该设立专门针对网 络的新税种。还有的人认为,由于电子 商务使用的电子货币容易引发经常性 的逃税事件,所以应对电子商务征收额 外税款。 与征税呼声同样高涨的是给电子 商务以免税的呼声。美国总统克林顿在 1998年初就向世贸组织提出建议,敦 促该组织所有成员国对有关互联网的 产品、服务和贸易实行免税。1998年5 月,世贸组织达成一项为期一年的禁止 对互联网上的交易征收关税的暂时协 议,但通过电子方式定购并实际交货的 交易不在此列。1998年6月,美国众院 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免 税。但法案中也存在争议,即允许执行 过去制定的条款,而且这个暂停征税法 案不适用于各州在1998年3月前开征 的互联网访问税和在线服务税。 经济论坛1999 21 12

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提出关于我国面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派生的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在知识爆炸式发展的今天迅猛成长。它作为一种新兴贸易形式推动着经济发展,并且在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也给各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课题。 一、各国有关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 1.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该政策的出台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了尽快确立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美国政府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方面做出努力。1998年2月美国贸易大使向WTO提交了一份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对电子商务实施“零关税”的提案,并在当年5月WTO成员国贸易部长会议上达成了“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时效至少一年的临时协议。另外,美国与日本签署了一项联合声明,承诺尽量避

免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不必要的规章与制度,并将为在全球范围内维护一个免税电子商务环境共同努力。 2.欧盟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Intemet经营活动看作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3.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met用户和Inter-neL服务提供者的利益。 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但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并不赞同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该法案最终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摘要:本文基于税收经济学中的税收财政、公平和效率三原则以及税收的转嫁与归宿理论,对间接电子商务下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数据来自天猫商城和淘宝网的女装板块。研究表明,我国对电子商务课税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任务是加紧完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营造高效的税收执行与监管环境。在将来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税收的超额负担问题以及税负的转嫁与归宿效应;总体原则是既要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又要保证社会总体福利的实现。 关键词:电子商务实证分析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是在因特网开放的环境下出现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概念于1997年引入中国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期间历经起伏,总体发展速度迅猛。据预测,到2015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频道的比率高于80%,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以上。 > > 2013年2月25日,《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公布,全国自4月1日起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网络发票可以代开。这样,原来无法开具发票的网店就具备了开票渠道。倘若日后要对电商征税,那么这是一个重要铺垫。 不过,目前适应电子商务税收执行的征管环境尚未形成,课税方案尚未明朗,课税时机尚未成熟。但总体来看,对电子商务课税已成为国内各界人士普遍认可的趋势。因此,探讨电子商务,尤其是与线下传统交易联系更为紧密的间接电子商务的运营态势,为它寻求同我国现行税制的合理接驳点,具有现实意义。 一、税收原则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发表时间:2010-01-07T11:31:08.153Z 来源:《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12期下供稿作者:张灿灿 [导读] 电子商务正在以不可阻挡之势风行世界各地,其简化的贸易流程、相对低廉的成本和巨大的利润令人心驰神往 摘要:电子商务正在以不可阻挡之势风行世界各地,其简化的贸易流程、相对低廉的成本和巨大的利润令人心驰神往,可以说它已成为新经济的发动机。然而正如世界上其他处于“初级阶段”的事物一样,电子商务因其特殊的交易方式引发了税收问题的争议,给现行的税收征管提出新的的挑战。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税收对策 中图分类号:F724.6;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08)12-0124-02 作者简介:张灿灿(1983-)女,湖北襄樊人,财经系教师,从事企业财务管理研究。 一、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含义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由于电子商务是利用Internet提供的信息网络在网上进行的商务活动,因而具有传统商务不可比拟的特点: 1.交易全球化。互联网本身是没有国界的、开放的,也就没有地域、距离的限制,电子商务正是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 2.交易虚拟化。通过Internet为代表的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贸易,贸易双方从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无需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 3.交易成本低。第一,距离越远,网络上进行信息传递的成本相对于传统交易而言就越低。第二,供货商可以在网页上介绍产品,避免了传统方式下做广告、印发宣传资料的大量费用;第三,交易主体直接通过互联网查阅信息,减少了许多中介环节,大大降低了中介环节费用的支出;第四,由于电子商务可以实现“零库存”,从而减少了仓储和采购成本。第五,企业利用内部网可实现“无纸办公”,提高了内部信息传递的效率。 4.交易效率高。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可以快速地传递信息,如提供供货信息、网上议价、商谈等活动,大大节省了时间。克服了传统贸易方式费用高、易出错、处理速度慢等缺点,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与方便。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形成一种潮流,在世界各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的人也越来越多,这种发展趋势已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中的经济增长点。据统计,2002年9月底,全球互联网用户已经从2002年5月底的5.807亿增长到了6.056亿。截至2008年5月,全球网民数量从4月份的7.66亿增至7.72亿。全球人口总数为66亿,这意味着全球网民数量的比例为12%。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大约为22 935亿美元,截至2006年,已达到12.8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额的18%,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据IBM公司预测,到2010年,全球将有55%的商业零售业务要通过互联网来完成。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自从1994年接入Internet后我国的网上市场也得到快速增长,并且形成了一定的网上市场规模。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截至2006年底,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37亿,占中国人口总数的10.5%,仅次于美国,跃居全球第二,北京市网民普及率也首次超过30%。由于Internet的技术性,上网网民一般学历知识较高,80%以上的都受过高等教育,因此从市场营销角度看这些网民具有很高的购买潜力和消费能力。截至2008年5月,我国使用支付宝的用户已经超过8 000万,日交易总额超过3.5亿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超过150万笔。现今我国电子商务正在飞速发展着,同时它给传统的税收征管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三、对电子商务征税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虚拟实体、虚拟环境极大地加剧了税收的难度,使得传统税收方法显得手足无措,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义务人身份难以确定 我国现有的税法,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确定的。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义务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各项交易都在虚拟的市场中进行,这样企业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改变经营地点,企业可以将其在高税国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免税国。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二)征税对象难以监控和定义 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对象则以信息流为主,再加上电子加密技术,难以监控和定义。对电子商务货物的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些有形货物(如:计算机软件、音乐CD、书籍、图画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以下载的方式销售给顾客,那究竟是按销售货物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无形资产征收5%的营业税呢?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 (三)纳税环节不易认定和控制 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对纳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主要针对流转额征税。而电子商务中,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网络交易,超越了时空界限,其结果可能是使税款的流失风险加大。如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而当这些商品被数字化传送后,这些购买者是一般消费者,他们会主动申报纳税吗?这些都会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不易确定 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期限分按年、按季、按次征收等多种。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极难确认,因而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便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面临严峻挑战。例如,我国公民在美国设立了一个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国际市场销售商品,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来源于美国的所得?

关于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于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税务部门应深入实际,了解、掌握电子商务交 易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完善相 应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完善现行税法 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加 大税收倾斜力度,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日益发 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 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都对现行税制 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 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 问题,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 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 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 子商务的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 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 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同时,为了促 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应使“生产型”增值税逐步 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 进项税金参与抵扣,以降低产品成本,加速设 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另外,在减免税形式上也 应加大间接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 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二、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 政策 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 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 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 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 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 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 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 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 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 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 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 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 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 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 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 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

电子商务涉及哪些税? 时钟定格在2015年11月11日24时,天猫第七个“双11”全球狂欢节交易额达到912.17亿元,再创新的世界纪录。数据表明,这不仅是消费者用“买买买”来表达自己购物的疯狂之夜,更是商家“拼拼拼”拼出的“蛮拼”之夜。让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电子商务涉及的主要税收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电子商务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涉外税收等,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早已经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同样也引起了广大电商的重视。从目前电商销售形式及交易流程来看,一般采取预售方式较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增值税。对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针对电商预售货物的特点,它与销售货物又有所不同,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结合会计法规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量。 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对预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量: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预售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出口退税。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子商务出口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以下若干种情形: 1.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 第一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正常交易。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发货→确认收货→担保方清算货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时不做销售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认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在购货方确认收货、交易成功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近日,海关总署表示,正在积极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委,按照有利于推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际上,在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也就是说,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一定会有调整。 PART 1: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现况 我们知道,进口跨境电商包括直购进口和保税进口两种模式。直购进口模式下,商品从国外直接寄送给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全程被定为“物品”;保税进口模式下,商品先批量进入国内的保税区,再配送到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在入区时定为“货物”(海关监管代码1210),出区时定为“物品”。根据海关的规定,物品按行邮税征税,货物按一般贸易征税。然而,在进口跨境电商中,不管是直购进口还是保税进口,均实行行邮税。也即,行邮税就是当前的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行”指的是入境时旅客随时携带的物品,“邮”指的是国外邮寄到国内的物品。前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后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跨境电商中,涉及的是“邮”而非“行”。因此,《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就是当前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指导文件。该文件合计五条,全文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这个文件的核心有两点:(1)50元免税额。也即,如果计算下来,发现应征税额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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