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全国大学英语

四、六级及少数语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09]286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0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及少数语种考试收

费标准的批复

(新发改收费[2009]2863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继续保留我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新教财[2009]19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69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厅代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少数语种(日、俄、德、法)考试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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