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强制要求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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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本教材主要涉及公约、规范、规则等强制性 要求的简介 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 希望各 要求的简介,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希望各 位掌握以下方面的具体内容: 强制性要求的整体框架; 如何快速的查询适用的公约、规范等要求。

z强制性要求体系简介
国际公约 国家法律、法规 入级规范 公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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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相关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 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 洋污染的 个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伦敦 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 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 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 组织 年5月改为现名 现有170个正式成员和 3个联系会员(至2012年09月)。 该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 在促进海上安全 提高船舶航行效率 防止和控制船 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 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 问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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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MO的组织机构由大会、理事会、五个专门委员 的 机构由大会 事会 个专 会和秘书处组成。 z大会是IMO的最高管理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的最高管理机构 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如果需要,在非常时 期也会举行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 对组织的预 期也会举行。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对组织的预 算和财政安排进行表决,以及选举理事会。 z理事会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理事会是大会的 执行机构。 zIMO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海上安全委员 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 委员会和便利运输委员会。

z五个委员会中最重要的是海上安全委员会及海上环境 保护委员会。海上安全委员会(简称海安会)是最早 设立的一个主要委员会 也是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 设立的一个主要委员会,也是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 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海安会的功能是在组织的范围内 考虑任何关于下述问题的事宜:航行设备 船舶构造 考虑任何关于下述问题的事宜:航行设备、船舶构造 和设备、安全操作、避碰规则、危险货物装运、救生 设备 海上无线电通信 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 设备、海上无线电通信、高级船员和 般船员的培训、 值班和发证的标准、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海况通报、 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 海难调查 救助和其他直接影 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海难调查、救助和其他直接影 响海上安全的事宜等。海安会在处理专门问题的几个 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工作。 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工作

z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73年11月设立,由所有成 员国组成,其主要工作是考虑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 特别是制订、修订公约以及采取使公约实施的措施。 MEPC 在1985年首次成为大会的附属组织并享有立法 地位 地位。 z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共设有9个分 委会,分别为:散货、液体船和气体船 委会,分别为 散货 液体船和气体船( (BLG) ),危险货 物装运、固体货物、集装箱(DSC),消防 (FP),无线 电通信和搜救 通信和搜救 ( (COMSAR) ),航行安 ,航行安全 ( (NAV) ),船舶 ,船舶设 计和设备 (DE),稳性、载重线、渔船安全 (SLF),培训 和值守标准 ( (SCTW), ) 以及船旗国履约 ( (FSI) )分委会。

z国际海事组织有责任以公约、规则、建议和指南的方 式提高国际标准 让几乎所有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均 式提高国际标准,让几乎所有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均 在其指导和制约之下。 zIMO目前共通过48个公约(包括议定书),其中 个公约(包括议定书) 其中31个 已生效,除公约和其他正式条约文件外,IMO还通过 了几百个涉及面广泛的建议案 鉴于某些重要事宜不 了几百个涉及面广泛的建议案,鉴于某些重要事宜不 适合作为规定列入正式条约文件,于是便形成一些规 则、指南、手册和推荐性的建议案,均对各国政府不 起法律约束作用, 仅起指导作用; zIMO通过的公约主要包括四大类:安全、防污染、责 任与赔偿和其他事务。 任与赔偿和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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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文件:指国家之间所缔约而以国际法为 准的国际书面协定或国际组织缔结的书面协 定。它具有强制性,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 产生法律效力。公约(Convention)、协 ) 协 定(Agreement)以及协定书(Protocol)。 非条约文件:建议性的 非强制的 没有法 非条约文件:建议性的,非强制的,没有法 律约束力。非条约文件可以通过公约修正案, 成为强制性规则 规则(Code)、指南 成为强制性规则。规则( ) 指南 (Guidelines)、建议案(Proposals)以 及通函(Circulars)等。

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由IMO于1974 年11月1日会议通过,于1980年05月25日生 效。公约中对于船舶结构、稳性、设备、消 防 救生 无线电 航行安全 货物运输等 防、救生、无线电、航行安全、货物运输等 方面有着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是涉及船舶海 上安全的最为重要的 部国际公约。 上安全的最为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

2.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防污公约由IMO在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会 议上通过。该公约分六个附则分别对防止油类 污染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防止海运 污染、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防止海运 包装有毒物质污染、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方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方 面的设备和操作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 国际载重线公约(ICLL) 载重线公约对于船舶核定干舷的条件及勘画载重 线标志等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4.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TC) 吨位丈量公约对船舶总吨及净吨的核算进行了 明确的规定。

5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AFS) 5. 该公约于2008年09月17日生效,对船舶防污漆及 防污底系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防污底系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6. 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BWM) 该公约即将达到生效条件 其中对船舶压载水管 该公约即将达到生效条件,其中对船舶压载水管 理系统及压载水管理操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7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7. 海员培训 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该公约于1984年04月28日生效,其中对于海员的 培训 发证和值班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培训、发证和值班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8. 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 该公约对于船舶拆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与环 境污染的控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 CODE) 2.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 3. 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 CODE) 4 4. 船用柴油机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技术规则(NOX) 5. 避碰规则(COLREG) 6.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 7.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CODE) 8. 国际安全消防规则(FSS CODE) 9 9.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 10.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 11.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12. 船舶噪声等级规则(NOISE CODE)
1.

公约
? 效力层次高,一般为原则性规定
议定书
? 效力层次高,一般为原则性规定
规则
? 强制性规则:公约的组成部分; ? 非强制性规则:出现在大会决议附件或公约脚注中,供参考执行
通函
? 权威性最低

SOLAS MARP OL ICLL
FSS LSA COLRE G
记录 指南 检验 指南 建议案 指南 编制 指南 操作 指南 通函
问题
公约
ITC STCW
规则
IMSBC IMDG

z ILO相关要求 z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为劳工问题而设立的专门 机构,成立于1919年10月29日,总部设 在日内瓦 常设机构为国际劳工局 现有一百七 在日内瓦,常设机构为国际劳工局,现有 百七 十个成员国,每个国家参加的代表包括政府、资 方和劳工三方。 z ILO的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 促进劳资双方的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 工人生活与健康 主张通过劳动立法来改善劳动 工人生活与健康,主张通过劳动立法来改善劳动 状况,增进劳资双方共同福利,进而获得世界持 久和平 建立社会正义 ILO在制定政策时,各 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 在制定政策时 各 会员国的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有同等权利, 这在联合国各机构中是唯 的。 这在联合国各机构中是唯一的。

ILO主要有三个部门: z 负责制定基本政策的国际劳工会议; z 负责管理ILO的理事会; z ILO的秘书处--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局 ILO自成立以来,积极参加劳工的和社会正义的活 动 尤其关心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的保护问题 不 动,尤其关心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的保护问题,不 断建立、修改关于各种海事劳工问题的国际最低标准, 如聘用船员的最低工资、遣返船员、职业培训、船员 膳宿供应 工作时间及人员定额 假期及福利设施等 膳宿供应、工作时间及人员定额、假期及福利设施等。 ILO还从事海运业经济、技术、劳工和社会发展等方 面的研究及分析。制定了 系列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 面的研究及分析。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 书,到目前为止已有174个公约和181个建议书。 ILO公约或建议书必须依赖会员国雇主和工会去执行 公约 无权强使遵守 但公约制定的基本标准已成功 公约,无权强使遵守,但公约制定的基本标准已成功 地被许多国家接受,有效地保护了海员的利益。

z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第十 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绝 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 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约于2013年08月20日生效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 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 声明”,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 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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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航行船舶 IMO制定的公约、规则等国际海事标准依靠“船 制定的公约 规则等国际海事标准依靠“船 旗国”来实施。国际航行船舶应向国家政府登记 使船舶取得国籍 并悬挂登记国国旗 船舶登记 使船舶取得国籍,并悬挂登记国国旗,船舶登记 注册的国家就是“船旗国”。船舶在登记国政府 登记注册后 就必须遵守登记国政府的法令和条 登记注册后,就必须遵守登记国政府的法令和条 例,同时受“船旗国”政府保护。 在IMO 的有关公约中所定义的“主管机关”就是 指船旗国政府,无论由谁签发,“主管机关”, 或者说“船旗国政府”都应对证书负完全责任。 旗 负

z 各船旗国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建立各自的国家立法 或转化为各船旗国特殊要求。 z 我国接受了SOLAS,MARPOL,ICLL,ITC,STCW等国 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例和规 则等规定 其中部分法律或条例规定适用于中国旗国 则等规定,其中部分法律或条例规定适用于中国旗国 际航行船舶,例如:《老旧运输船管理规定》及特别 定期检验的实施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国内航 定期检验的实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国内航 行单壳油轮淘汰时间的规定,船员舱室相关规定,国 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等。故悬挂中国五星 旗的船舶在满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仍需要满足中国 政府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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