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防护岗位责任制

辐射安全防护岗位责任制
辐射安全防护岗位责任制

编号:SM-ZD-68864 辐射安全防护岗位责任制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辐射安全防护岗位责任制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确保我公司射线装置安全使用,防止射线辐射事故的发生。

二、人员设置

质检科负责射线安全管理工作,无损检测责任师负责具体安全防护工作。

三、岗位责任制

1、质检科科长:

①负责公司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②负责射线操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③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

④负责射线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执行

情况。

⑤负责突发事件的上报处理工作。

2、无损检测责任师

①负责射线装置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②认真执行射线装置安全防护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规作业和因误操作而引发的辐射事故负责。

③按时参加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④负责室外曝光事宜的处理,并对室外曝光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3、无损检测操作员

①按探伤机设备技术、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②探伤机使用前要进行安全运行检查,探伤机不得带病运行。

③室外曝光时,负责确认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施实,各项工作到位后方操作曝光。

④探伤机使用后要放回曝光间,工作后曝光间、工作间要落锁。

濮阳市金盾消防有限公司2014.12.28

这里填写您的企业名字

Name of an enterprise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509-64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 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4894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radiation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protection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 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 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 1、对放射性设备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5、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6、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使用射线装置,作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辐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人员培训制度

我国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总汇

数国家采纳为电磁照射的安全标准。世界卫生组织(WHO)支持采用ICNIRP 导则规定的安全限值,并积极着手电磁照射标准的协调工作,希望全球采用统一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在欧洲,先后出台了EN50361、EN50383等针对无线通信终端和基站的照射基础测试标准和EN50360、EN50384、EN50385等相应的产品标准。这些标准均采用ICNIRP导则作为电磁照射限值要求,同时针对特定产品给出了具体的测试方法。目前针对现场环境的基站电磁照射标准EN50400和EN50401等正在制定过程中,不久将会推出。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一直采用ANSI/IEEEStdC95.1标准作为电磁照射限值要求。2005年,国际电子与电气工程师协会(IEEE)已经对IEEEStdC95.1进行了修订,采用了与ICNIRP相同的限值要求,美国国家标准化协会(ANSI)将采用该标准。美国现行的无线通信终端电磁照射测试方法标准是IEEEStd1528,针对基站等的测试方法标准是ANSI/IEEEStdC95.3。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目前已经推出了针对无线通信终端电磁照射测试方法的标准IEC62209-1,该标准将取代原有的EN50361和IEEEStd1528。针对其他类型设备的标准也在制定过程中。 过去我国多个相关的国标同时并存,几个单位同时又在制定或修订类似的国标。截至目前,我国电磁照射相关的国家标准有:GB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12638-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GB10436-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6203-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这些标准分别由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和原机电部在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制定与发布。这些标准规定的电磁照射限值和测量方法存在不一致的问题。这种状况不能满足和适应当前社会发展以及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的需要。新的国家标准出台后将废止这些旧的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8月组建了“全国照射人体有关电、磁和电磁领域评定方法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新的工作组以保护环境和人身健康为目的,协调各部门团结合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组将于2006年3月推出《无线通信终端电磁照射暴露限值》国家标准,并在今后陆续推出针对整个频段的电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80491

xx人民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目录 一、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二、放射治疗工作制度 三、放射防护安全责任制度 四、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五、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 六、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七、核医学科放射性操作及防护规程 八、GE Lunar DPX-NT双能X线骨密度仪操作规程核 九、GE Infinia VC Hawkeye 4 SPECT/CT操作规程 十、放射防护应急预案 十一、DSA机房管理制度 十二、介入放射科工作制度 十三、西门子DSA操作规程 十四、介入科各岗位责任制度 十五、介入科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十六、放射剂量监测计划 十七、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一、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他们的健康与安全。 2.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放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3.医院指定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放射安全和防护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放射诊断与治疗的专业技术及操作常规进行定期的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每四年参加一次符合要求的教育培训与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建立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监测的工作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5.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建立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做好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6.因进修、教学和科研等需要短期或临时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在体检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体系及暴露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体系及暴露限值 2012年01月18日 14:10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纺织报》 [推荐朋友] [打印本稿] [字号大中小] 我国自1988年以来,先后由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和电子部起草制定过6个有关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制定颁布的电磁标准包括:GB 18555-2001 作业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GB 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 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9175-19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颁布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有GB 8702-1988电场辐射防护规定。此外针对环境防护还制定了HJ/T 10.3-1996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24-1998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两个标准。 电子部制定的电磁防护标准有GB 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但是,由于各部委从各自的业务和学术观点出发,尚不能统一得出最终的标准稿,目前仍停留在“征求意见稿”的阶段。 此外,电磁防护国军标有:GJB 7-1984微波辐射安全限值、GJB 475-1988微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GJB 476生活区微波辐射测量方法、GJB 1001-1990作业区超短波辐射测量方法、GJB 1002-1990超短波作业区安全限值、GJB 2420-1995超短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及测量方法、GJB 3861-1999短波辐射暴露限值及测量方法。 针对上述标准标龄偏长、内容混乱的问题,由总装备部牵头、对1984年以来制定的7个涉及电磁防护的国家军用标准进行归并统一,也考虑了“暴露”、“限值”概念及重新界定“暴露限值”的GJB 5313《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标准,在2004年出台了正式版本。 最新制定的《GB/T 23463-2009 防护服装微波辐射防护服》标准,规定按照GJB5313的暴露限值和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场强计算至少经过具备的电磁辐射防护服屏蔽效能。同样,公众是否需要穿着电磁屏蔽防护服,也只要根据该标准提出的对应频率下暴露限值及所处环境的实际电磁场强度,即可下结论。 下图列出了国内典型电磁标准的暴露限值的对比情况。为了便于比较,均采用电场强度作为暴露限值的评价指标。 从图中可以看出:各种典型电磁标准的暴露限值均表现为在频率轴上“两头高、中间低”的曲线走向,即对于约30MHz以下频率的电磁波,以及约10GHz以上的电磁波对人体的损伤较小,人体即使暴露在较高的电场强度下也可耐受;在约30MHz~10GHz的范围内成为最敏感的频段,各典型电磁标准均规定了相对较低的暴露限值,即在这个频率范围内,人体只能在较低的场强下方可耐受。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使用射线装置,作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守则DR

XXXX医院文件 XX [XXXX]XX号 关于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医院各科室、各位员工: 为加强我院放射诊断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医院办公室。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的放射诊断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 二、医院办公室为放射诊断管理机构,周奕博同志为兼职的放射诊断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医院的放射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断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断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等八项制度一并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医疗照射质量保证方案》 《放射医生职责》 《DR操作规程》 XXXX XX年XX月XX日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医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断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具体工作由医院办公室负责。 2、开展放射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XX区卫计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XX区卫计局进行诊断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XX区卫计局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须提交正、副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医院开展放射诊断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XX区卫计局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断场所、诊断设备以及诊断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XX区卫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在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不得出借。 XXXX XX年XX月XX日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电磁辐射考试题与答案

1、手机信号强度和电磁辐射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2.0分) A手机信号越强,手机辐射越小 B手机信号越强,手机辐射越大 CCDMA2000 DTD-LTE 正确答案:A 2、我国《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规定通信领域应用范围内的辐射强度标准限值功率密度为() (2.0分) A20微瓦/平方厘米 B30微瓦/平方厘米 C40微瓦/平方厘米 D50微瓦/平方厘米 正确答案:C 3、基站和手机,哪一个对人体的电磁辐射影响相对较大?() (2.0分) A基站 B手机 正确答案:B 4、下面哪种电磁辐射体需环境评估通过后方能建设?() (2.0分) A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 B步话机 C额定功率20W基站 D功率较小的室内分布系统 正确答案:C 5、下面哪种辐射属于电离辐射?() (2.0分) A基站辐射 B核辐射 C电视机辐射 D微波炉辐射 正确答案:B 6、基站环评验收时,需选取多少基站进行站址现状环境测试?() (2.0分)

A10% B20% C30% D40% 正确答案:B 7、下面哪种设备的电磁辐射强度最小?() (2.0分) A电热毯 B电视机 C移动基站 D收音机 正确答案:C 8、我国在30-3000MHz这一通信领域应用范围内的电磁辐射标准限值比欧美工业化国家要更加严格,其中美国的标准是我国的()倍? (2.0分) A2 B5 C15 D25 正确答案:D 9、下面哪个方式可以查询苹果手机的信号强度?() (2.0分) A呼叫*3001#12345#* B呼叫*3002#12345#* C呼叫*3003#12345#* D呼叫*3004#12345#* 正确答案:A 10、经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多年来对省内数万座基站的现场监测,所有基站都符合电磁环境安全的要求,而且95%以上的监测点的数据小于(),远低于40微瓦/平方厘米的国家标准。 (2.0分) A1微瓦/平方厘米 B5微瓦/平方厘米 C10微瓦/平方厘米 D15微瓦/平方厘米 正确答案:A 11、下面哪种辐射属于电离辐射?() (4.0分)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三十、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工作场所、设备及人员要求 2.1 进行X射线操作的固定工作场所必须有足够厚度的屏蔽层,机房用砖核和混凝土加防护涂料要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2.2 凡设计、安装、使用医院X射线机,工业探伤X射线机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仪表和能产生电离辐射的设备和装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程序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2.3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必须持有《X射线机防护合格证》,无证和证件失效者不准工作。 3 职业卫生防护要求 3.1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应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佩带个人剂量仪和X射线剂量检测仪。 3.2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如:白布工作服、口罩、胶皮手套、铅围裙、铅手套、铅眼镜等,确保一月受照剂量小于0.5雷欧。3.3工作后,要做好个人清洁工作。要养成良好习惯,不在工作场所进食、饮水等,下班及时换下防护服,并洗手、洗脸、洗澡;皮肤有伤口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3.3 要做好X射线检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X射线设备发生故障,严禁用眼睛直接观察,应由专业人员维修。定期联系检测设备的计量。 3.3 质保部进行X射线探伤检验,应尽量与职工上班时间错开。在进行X射线作业的辐射区,应悬挂警示牌及红白安全旗,设立安全监督哨,防止其他无关人员误入辐射区。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熟悉和掌握操作技巧,达到操作准确敏捷,减少照射时间。 3.4 进行X射线作业时,一旦发现有人被误照,应立即送其到专门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治疗并上报安保部,不得隐瞒事故。 3.5 卫生所对病人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控制好焦点与人体恰当的距离及体位,尽量避开辐射敏感的器官,对儿童及孕妇严格控制x射线照射。 3.6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应定期到卫生所进行身体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血象检查,二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凡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完整版)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 辐射(放射)科 安全防护管理 安全防护制度 放射岗位职责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放射科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医务科 二0一五年十月

目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2)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2) 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2) 人员培训制度 (3) 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3)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辐射监测方案 (4) 学习培训制度及记录 (5) 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6) 辐射(放射)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度 (6)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7)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7) 辐射(放射)科组织管理制度 (8) 登记室管理制度 (8) 资料存档保管制度 (9) 借片管理制度 (9) X线摄影室管理制度 (9) 暗室管理制度 (10) CT室管理制度 (10)

DSA室管理制度 (10) 综合读片制度 (11) 疑难读片讨论制度 (11) 放射介入手术随访制度 (11) X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1) 导管(介入)室消毒隔离制度 (12) 进修,实习医生管理制度 (12) 登记室岗位职责 (13) X线摄影室岗位职责 (13) 暗室岗位职责 (13) CT室岗位职责 (14) DSA室岗位职责 (14) 辐射(放射)科岗位职责和各级人员职责 (15) 放射科与临床科室紧急呼救与支援的机制与流程 (19)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切实加强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辐射危害,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决定调整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杨斌 副组长:周长平程福舟 成员:王延忠王蕾纪振华金星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 3、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拟定辐射防护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2)做好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防护设施的供应与管理以及辐射防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3)组织实施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4)定期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技术操作情况,指导做好个人以及患者的辐射防护,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各类X线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标准----电磁辐-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UDC614.898.5 GB8702-88 (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1 总则 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 基本限值 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 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 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150/0.40/ (0.5)(0.0015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Purpose 为认真贯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开展企业辐射管理工作,完善体制,防止和减少辐射事故,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Scope 适用于全公司。城东厂区、滁州公司、宿迁公司应根据属地政策,参照本制度制订各自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3 定义Definition 3.1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2 辐射作业人员,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3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 异常照射。 4 安全Safe 无 5 职责Responsibility 5.1 公司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5.1.1 公司安全环保处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辐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 5.1.2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辐射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等要求,推进公司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5.1.3 负责江阴厂区辐射项目环评的申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并指导外地厂区的工作。 5.1.4 负责公司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写、修订、完善。 5.1.5 定期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改正。 5.1.6 与外部业务单位工作联络,传达及布置政府部门下发的工作要求。 5.1.7 负责联系有资质单位对射线装置进行工作场所环境质量检测。 5.1.8 实施辐射作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5.1.9 负责重大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2 各实体中心、各厂负责人职责 5.2.1 全面负责本中心/厂辐射安全工作。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973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Radiation safety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

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

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 1总则 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基本限值 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 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3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 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 第18号)

1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XXX医院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样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院医务科(或设备科等)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5、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XXX医院 年月日 XXX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样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泌尿、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医务科(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辐射防护相关规定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3-88 Regulations for radiatioc protection 1988-03-11发布1988-06-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 总则 1.1 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一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发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建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 给人服用或向人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 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 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 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全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行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这些机构应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自觉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加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 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在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条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领员,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程和管理办法。 1.11 要切实关心辐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对辐射要作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常规医学监督和异常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辐射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劳动保护和相应待遇,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 剂量限制体系 2.1基本原则 2.1.1 为了防止发生非随机性效应,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用下述的剂量限制体系对正常照射加以限制。

医院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遵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监督和指导。 (二)履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领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改变辐射工作内容或终止辐射工作时,须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配备专兼职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加强对辐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储存场所,入口处设置辐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建立健全完善的防护措施和安全制度,管理落实到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五)设立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辐射工作场所的人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六)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专人负责,完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

料完整。 (七)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八)辐射工作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储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泄露等措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九)工作人员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防护培训,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每2年组织复训。 (十)工作期间佩戴个人剂量仪,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并存档。每年接受查体并存档,遇有健康问题立即救治。 (十一)定期对射线装置和检测仪表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 (十二)委托相关机构对辐射场所进行监测,每年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 (十三)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放射性排出物应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制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辐射事故立即启动,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