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课件

第一章施工合同性质、范围及管辖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特殊的承揽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

(1)(合同法》F269: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合同法第十六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其在F287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见,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

(1)《建筑法》F2: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F2: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不动产所在地

《民诉解释》E28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应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不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15年8月27日,人民法院报高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效力审查

一、认定施工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

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等相互混淆的问题

注: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属于价值判断。

我们认为,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应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原则

,以合同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为例外。具体而言:

1、在确认施工合同无效时,应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

保护的价值:(1)质量(施工人资质);(2)市场秩序(招投标)

2、对于可撤销、可不撤销的施工合同,应尽量不撤销;

3、应尽量允许当事人弥补瑕疵将有瑕疵的施工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例:《施工合同解释一》F5:超越资质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施工合同效力的审查与释明

?1、合同效力的审查

合同纠纷案件,首先是合同性质和效力的审查,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抗辩乃至反诉的提起。

? (1)合同效力的审查是法院职责,法院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1)法院角度: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到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如果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法院应代表国家对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故不适用

“不诉不理”原则。即便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合同有效,并基于合同有效提出了违约金等诉讼请求,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2)当事人角度:在确定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策略时,也应首先考虑合同是否有效,并基于此提出相应诉讼请求?2、合同效力的释明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F35“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 (1)法院:一审法院应就合同效力问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例如“如果法院若不支持合同有效/无效,双方当事人会提出什么主张或抗辩。”

? (2)当事人:应基于自己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提出相应诉讼请求或抗辩。例:如果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不同认定,则诉讼请求或抗辩相应调整为:。。。。

三、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合同法》F52、《施工解释一》F1、F4;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注:民总F148-F150:只能请求撤销,不能主张变更或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注:民总F146: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7)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可以有效《建工解释1》F5)

(8)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9)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10)中标无效的;

(11)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

(12)承包人违反分包建设工程;

(13)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注:没有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章施工企业资质与合同效力

(一)分类标准

2015年实施的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分三部分: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还有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类别的资质等级标准等。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最新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中只对企业资产和企业主要人员进行了要求,且获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二)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

1、只有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等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

2、没有任何工程施工资质。

(三)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例如二级资质可以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注:如果二级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物的高度为130民的民用建筑,则属于超越资质等级,该

合同无效。

例外:F5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四)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1、实际施工人:无效共同中实际干活的人,以区别有效合同中的施工人。

(2)借用:表现形式多为挂靠。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F10

挂靠形式:

1)从无到有: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以具备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从低到高: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注:从高到低、平等之间,也是挂靠,但并不无效,因为本身有资质。

3)从分到总: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方法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3【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签订被认定无效。

实际施工人和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连带责任

发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和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其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的相应责任

发包人订立合同是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此为由主张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出借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对发包人不能清偿的工程价款承担补充责任的,可以支持。

(五)无需资质的施工合同

《建筑法》F8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具体为:

1、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两层以下)

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规定,农民兴建两层以上(不含两层)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除修缮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工匠承担。

2、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

注:室内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使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不适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3、抢险救灾建筑

4、其他临时性房屋

第四章实际施工人

(一)实际施工人定义、范围和条件

1、定义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注:存在“实际施工人”前提是实际施工人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施工合同-课件

第一章施工合同性质、范围及管辖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特殊的承揽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 (1)(合同法》F269: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合同法第十六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其在F287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见,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 (1)《建筑法》F2: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F2: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不动产所在地 《民诉解释》E28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应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不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15年8月27日,人民法院报高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效力审查 一、认定施工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 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等相互混淆的问题 注: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属于价值判断。 我们认为,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应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原则,以合同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为例外。具体而言: 1、在确认施工合同无效时,应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

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课件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有效期限。 备注:但根据不同的商品和交易的复杂程度,实际的买卖合同要复杂得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下面我们来谈谈我们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和签约时应注意的事项。 (二)签约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 1.标的: (1)买卖标的物的描述要清楚、不产生歧义; (2)买卖标的物的数量、计量要清楚; (3)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标执行;没有的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没有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其他特殊技术要求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同时需要约定产品质量缺陷、质量异议的处理办法,特别是在销售合同中最好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或时间。 ? 2.价格:明确在各种条件下,或者不同的交易结果下的价格,或者调价条件和方法。 ? 3.付款:明确不同交易情形下的付款方式或要求 ? 4.履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收货凭据 ? 5.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的承担与支付 ? 6.验收方式、标准、日期 ?7.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结算依据、结算时间 ?8.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约定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方式; 实行保修或者三包服务等 ?9.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如果不明确约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10.约定风险负担的注意事项:面对一些不可预计的风险,而约定甲方、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三)规范措辞 1.合同订金与定金、及预付款的区别 ?1)定金。是一种担保措施,“定金罚则”:合同生效后,定金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 ?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培训课件

买卖合同培训课件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王轶课件】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讲座网络课件讲座时间:2012年8月4日 李学辉:尊敬的各位律师,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和感谢大家参加市律协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的培训,今天的嘉宾是我们尊敬的王轶教授,我是今天的主持人,合同法委员会的李学辉律师。这次培训是第九届市律协57个专业委员会组建以后举办的第一次业务培训,充分体现了市律协对合同法委员会的支持,王轶教授大家很熟悉,是年轻有为的民商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哈佛大学的访问学者、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秘书长,2011年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这个荣誉是相当厉害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担任了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包括了贸仲、青岛、大连等,王老师在合同法领域具有精深造诣,具有很强的表达能力。还有对法律条文非常熟悉,我相信今天大家肯定不虚此行。 今天的培训大约3个小时,12点左右结束,在十点半的时候会休息一下,休息时间大约10分钟,具体的时间王老师进行把握,哪个律师需要和王老师进行交流的,请大家形成纸面意见,讲座过程中,工作人员会收集并交由王老师统一解答,下面以热烈的掌声有请王老师精彩演讲。 王轶:谢谢大家。感谢学辉主任的介绍,很高兴有今天上午的机会和我们在座的各位律师一起,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相信在座的各位律师都非常清楚,买卖合同在合同法当中占据非常重要和独特的地位。我们就以1999年3月15号审议通过,同年的10月1号开始实施的《合同法》为例进行说明,这部合同法从结构上来看一共有三个部分,就是总则部分、分则部分和附则部分。 合同法的分则部分一共是规定了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就这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从律师进行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讲的话,我们需要对它做进一步的类型的归纳,做进一步的类型归纳,大致有两种进行归纳的方法。 一种是把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再归纳为以下6种类型的合同: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培训课件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小区_______号楼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该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_____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 第三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四条所有购房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生效,房屋买卖即成事实。乙方随即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承担该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甲方及继承人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财产继承或用作财产分割等任何权利,如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使得乙方无法如本协议约定获取该房产所有权,即甲方违约。

第五条在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要求甲方过户,甲方或甲方继承人应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过户。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负责将以上杂费缴纳至协议签定之日(或____年___月止)。 2、协议签定之日后(或_____年____月起)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协议生效当日,甲方应将购买该房产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票据、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协议等全部资料原件乙交乙方保存。 第八条甲、乙双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均需遵守本协议约定,无论今后房价如何变动,甲、乙双方不得违约。 第九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 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全部购房款总额的_______%作为违约金赔付乙方,乙方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 如乙方违约: 乙方将已支付的购房款作为违约金,并无条件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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