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节总则

一、为依法履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严格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程序,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三、各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二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

一、经营资格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按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具体实施。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实行期限制,具体经营许可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期限届满时经营权自动终止。

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条件

(一)具备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

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具备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营运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经营方案的具体要求,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经营方案应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期限、运营车辆及技术要求、可行性报告、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三)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具有当地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

2.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龄;

3.女性年龄在55周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设置营运、安全、车辆技术、财务、保险、劳动人事、服务质量管理等专门机构,并设置相应管理人员;

2.管理人员应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有健全的营运管理制度

营运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受理制度、运营服务规程、培训教育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劳动保障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等。

(六)投入车辆技术要求

(1)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符合国家标准《出租汽车服务》(GB/T22485)关于车辆的有关要求;

(3)车辆应达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

(4)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车型结构配置、环保、车身颜色等的规定。

三、经营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一)申请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向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复印件;

3.企业章程文本;

4.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

5.银行出具的营运资金证明;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房产地产证明或房产地产租赁协议;

7.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文本,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

8.经营规模说明,包括车辆数量、技术等级、类型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

9.经营模式的说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11.管理与服务承诺。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时,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计划。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

理通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核查

1.对已受理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四)许可决定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

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

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证件发放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并对营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经营资格许可变更程序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住址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暂停、终止经营程序

(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拟暂停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应当提前30日提交《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终止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二)原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决定的,向经营者下达《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在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之日,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向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按规定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经营资格档案管理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包括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文本,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

6.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数、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车辆类型等级等;

7.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证明;

8.《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9.《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0.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

12.《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4.其他存档资料。

七、个体经营者申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程序按企业申请程序办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具体的限定条件由州市制定。

第三节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

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

(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督促出租汽车定期进行二级维护、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达不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必须退出营运市场。

(四)参加营运的城市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应安装报警、防护装置,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具备下列服务设施:

1.在车顶部必须安装有照明装置的出租汽车标志灯;

2.在车前门两侧要喷涂有经营单位名称或标记;

3.在车内规定部位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收费计价器,并按期进行检定,贴有经检定合格的标签,保持

铅封的完好及计价准确有效;

4.在车辆指定位置粘贴客运、物价部门联合监制的计费办法和租价标签;

5.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要保持其完好有效。

二、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

(一)审验主体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由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

(二)审验时间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年一次,具体审验时间为每年的3至12月,按照《道路运输证》编号末位数字对应的月份参加审验。也可采用集中审验的方式进行,具体审验时间由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确定。

(三)审验内容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类型等级核定记录;

2.车辆违章记录;

3.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情况;

4.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为营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5.其他按照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四)审验程序

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布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公告;

2.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填写车辆审验相关表格;

3.持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统一式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

4.城市出租汽车定期进行了二级维护,其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技术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章行为的,车辆审验合格,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及技术等级评定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审验结束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经营业户档案中。

三、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档案。

(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

术档案。

(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车辆类型等级核定记录;

3.车辆变更记录;

4.交通事故记录;

5.车辆审验记录;

6.城市出租汽车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

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二)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整车和主要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检测记录;

4.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车辆类型等级核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第四节运营管理

一、运营市场管理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规范营运行为。

(一)查处违反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行为;(二)查处违反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和营运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质量信誉和诚信考核

(一)考核时间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每年度应当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对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一)考核工作的实施

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2.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质量信誉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节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一、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条件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身份证明或者居住证明;

2.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

3.女性年龄在55周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向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城市出租汽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方可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二、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

申请参加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出租汽车车籍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二)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车籍所在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三)考试成绩公布

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考试成绩。

(四)从业资格证发放

对考试合格人员,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五)从业资格证副证的核发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并从事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车辆驾驶的,应填报《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副证登记表》,并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

构审核后,按车核发相应的《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副证》。副证放置于前挡风玻璃右下角,接受乘客监督。

三、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

2.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

3.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

4.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四、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六节证件管理

一、证件核发的原则、程序和有效期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实行全国统一式样,按照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核发和配发。

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核发。《道路运输证》按照“一车一证”的原则配发。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经营类

型、经营范围为:XX县(市)、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

4.经许可具有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含子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设立的分公司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由许可机关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作为分公司在经营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及配发《道路运输证》的依据。

6.按照谁许可、谁核发证件的原则,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凭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到许可机关办理和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4年。

二、证件的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期,应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丢失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由发证机关补发新证。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有效期应与原证件有效期一致。

附件: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表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

6.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7.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8.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

9.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0.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11.城市出租汽车换证申请表

12.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副证登记表

13.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副证样式

附件1:

附件2: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编号:

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对申请材料作如下补正:

需补正(更正)材料表

特此通知

(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 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 卡。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 (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 (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向申请人投入的出租汽车配 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需要增加出租汽车的,须向 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 有关手续,按要求投入运力;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运力经营权在无偿条件下,也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 定。

精选-城管个人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

城管个人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 20xx年上半年,在大队领导的关心教育下,在同道们的支持帮助下,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严格要求,勤政廉政,负责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上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下半年的工作计划作如下阐述: (一)、认真学习,不断进步依法行政能力 半年来,我一是注重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用先进的理论充实自己,自觉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二是结合业务工作、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研究,进一步深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如在市场执法工作过程中,认真学习省、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实施办法等。在实际工作中用先进的理论作指导,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执法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树立执法为民、热情服务、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的思想理念和服务意识,不断地以业务知识充实自已,解决工作中碰到的各类困难。通过有效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 (二)、认真履职,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认真履行职责,围绕市场治理工作,全力以赴、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项工作任务。近半年来,在整治市场车辆乱停、广告乱贴、污水乱排等工作中,我总是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耐心解释,狠抓落实,力求取得实效。 在工作中,能够做到文明执法,对群众耐心细致,尽力不制造

与治理对象的矛盾,更不往激化矛盾。针对部分素质不高的群众,也能够做到平心尽气地进行解释,帮助他们遵守城市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宁愿自己受些委屈,也要让群众主动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在工作中,我坚持公平、公正、公然地进行执法,不徇私舞弊,不滥用职权,不区别对待治理对象,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半年来,在工作中,我能够做到上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严格履行单位的考勤制度;在工作中,我团结同事,帮助他人,能够构建和谐的办公环境;在工作中,我能够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细致谨慎。 (三)、存在题目 半年来从我自身的角度看,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一是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细致,不够全面。有待下一步进一步加强学习。二是对如何有效地解决市场治理方面存在的难点题目研究不够,办法未几。在抓一些具体的细节题目上还欠严谨,与大队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有差距。三是会计知识有待进一步进步,我固然取得了会计从业证书,但离实际的会计岗位操纵还有一定的间隔。 在今年下半年的工作中,我要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更加认真地学习,更加勤奋地工作,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进步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学习城市治理的法律法规,做到对市场治理进行长效治理,坚持精细化治理和人性化服务相结合。 2、认真学习会计业务知识,努力进步自身素质。在下半年参加会计网上24小时继续教育的学习,努力把握会计实务。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 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 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 (以 下简称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 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 8 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 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 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 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依法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做好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组成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和人口、建设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视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增加。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制定规划标准、规范,创新管理模式,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 新增和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装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二)设置营运标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近3年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不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取得从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解读

附件1 第1页共4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理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3c610271.html,)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申请许可内容请在□内划√ 首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申请扩大出租汽车经营范围,请选择 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经营□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如申请扩大出租汽车经营范围,请选择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经营□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营运车辆信息 拟购置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及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备注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表 现有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道路运输证号厂牌型号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购置时间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聘用或者拟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 取得相应 驾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 类型 从业资格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第4页共4页

城管工作计划

城管工作计划城管>工作计划(一)20**年,区城管局将按照市城管局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以全新的思路谋划城市管理工作,围绕“两型社会”示范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四城”创建,争优创先工作,坚持一手抓规范管理、一手抓整治提升,把城市管理工作推向更高的层次。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功能为主要内容,重管理、抓重点、上水平、升品位,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推进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高效化、长效化,强力打造城市环境,突出抓好城市“净化、亮化、绿化、美化、规范化”工作,有力推动xx区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和谐发展。二、工作计划(一)全局干部职工深入学习相关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执法技能等业务知识,加强队伍建设、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打造一支过硬的优秀城管铁军,搞好全区城市管理工作。(二)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创造和谐,宜居宜业的生态xx区。搞好“四城”创建,达标城市“五化”工作要求,对城区主次干道的违章占道,“马路市场”、车辆乱停乱靠,广告乱挂,“牛皮癣”等现象进行综合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切实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行动。以落实执法巡查制度为重点,推动建立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实行分片分区,定人定点督察巡查机制,推进城管进街道社区的管理模式。(三)加大城区环卫工作力度,理顺环卫队伍的管理体制。实行分段管理,城区实施全天候“两扫一保”的清扫保洁制度,实行全天候三次的洒水降尘工作,消除卫生死角,加大环卫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公共场所,大街小巷,沿街门店等垃圾外扫、乱倒垃圾,施工工地违法倒放渣土、淤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搞好城乡一体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完善村(社区)负责清扫保洁、乡镇负责垃圾收集、区负责垃圾转运、处理的三级运作管理;同时规范环卫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升,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四)继续加大违章建筑查处力度。在区、乡镇、村建立三级督查网络制度,督促各乡镇搞好查违控违巡查、督查工作,加大巡查力度,违法建设当天发现,当天处理,把违法建设扼杀于萌芽状态。(五)严格搞好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探索园林绿化养护新模式,严格绿化审批规划手续。督促建设单位(人)及各乡镇新建项目绿化率按国家标准达标。督促各乡镇完善市政设施的配套工作,使全区乡镇集镇达到“绿化”的新格局。(六)加大城市公共设施的投入。争取国家发改委批准xx区垃圾处理填埋场建设工作早期动工;计划筹集资金改造公厕4座;搞好xx新集贸市场的选址建设有关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完善城区排水设施工程,确保城区下水道畅通,公用设施完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xx停车场的建设工作。(七)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彻底杜绝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乱停乱靠。(八)治理车辆抛洒、渣土泄露入城。彻底落实全封闭运输垃圾及建筑材料,严厉查处运输过程中的沿街抛撒、飞扬、泄露行为,坚决禁止车容不整的车辆进入城区;对城区建筑工地要强制落实“文明施工十二条”,对城区运载建筑材料要严格实行“准运”制。(九)规范xx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在深化市场管理理念的同时,推行人性化管理,对南岭街农贸市场、商品大世界进行重点整治,对早集、夜市进行综合整治,搞好>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十)配合区政府做好城管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解决适龄人员“社保”问题,提高职工待遇,搞好节能减排工作,完善城管、市场、环卫等部门人事制度改革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十一)按时完成好上级各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城管工作计划(二)20**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区实现“三年再造一个新海陵”的关键之年,更是我区城管工作实现目标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起步之年,城管工作将突出“亲民、文明、规范、和谐”四大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筑亲民城管为基础,以文明执法规范管理为抓手,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市为载体,进一步深化城管体制改革、狠抓城管队伍建设、树立百姓品牌,全力做好“百姓文章”、“责任文章”、“规>范文章”“科技文章”、“文化文章”,实现海陵城管工作新的跨越。一、树立百姓品牌,着力改善市容环境状况20**年,我市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市”,同时迎来国家卫生城市的复核,我们将以创建为抓手,大力改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1988]建城字第35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1988.06.15 【实施日期】1988.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6月15日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发布〔1988〕建城字第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含市辖行政区,下同)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在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歇业或停业前,对其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制发有关出租汽车经营的证件;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六)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 (七)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处罚。 第五条各市的客运管理机构必须按所管车辆数的适当比例建立并充实专职和兼职的稽查队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要身着统一制式的识别服装,出示证件。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其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征收管理费。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公司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章守纪、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服从公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荣昌籍户口,且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性别不限);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赔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作风正派; (六)自觉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 第五条驾驶本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准驾为C1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且3年以上驾龄;

(四)近三年内无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交通运政部门的违章违规记录; (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治安防范技能培训合格证、客运轮训合格证、CNG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证); (六)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站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六条驾驶员建档登记,由公司安全部门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把关,逐级审查签字,经同意后登记入册,并进行执业备案,方可正式聘用,经办理服务监督卡后,准许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七条每车聘用两名主班驾驶员,原则上固定,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变动,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实同意后方可变动。聘用的代班(机动)驾驶员必须在公司建档登记3个月以上,方可退出,退出时向公司申请说明理由。 聘用的主班及代班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每人6000元(不计息),安全学习保证金每人600元(不计息)。如无违章或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解聘或退出本公司时,全额退还。 第八条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取消从业资格: (一)营运经济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二)非法罢运停运、上访集访,无理取闹或指使他人闹事,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营运经济责任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无安全经营监管能力的; (四)驾驶员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的; (六)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社区城市管理工作计划

社区城市管理工作计划 篇一:XX年社区城管工作计划 新市场社区城市管理工作计划 XX年新市场社区城市管理工作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黄桷坪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这一总体目标为载体,以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为抓手,以全方位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工作目标,扎实有效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预防控制四害工作、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彻底整治社区环境卫生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环境卫生意识,改善社区环境、卫生面貌作出更大的贡献。为此,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XX年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如下: 一、大力加强“双创”宣传及整治工作 (一)、实行日查、周巡、月评的考核办法。加强对清扫、保洁人员的管理,建立清洁工、保洁员人员考评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切实达到垃圾日产日清,社区内无暴露生活垃圾,无卫生死角,全面宣传推行垃圾袋装化。社区加强对保洁公司的监督检查,坚持每日对社区环境卫生的巡查力度,认真做好保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保洁公司沟通处理。 (二)、广泛开展“双创”宣传,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利用社区黑板报、宣传画和宣传单向居民宣传“双创”等有

关知识,利用各种节日及宣传日,组织社区两委成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宣传活动,引导和发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双创”的活动中来,提高居民环境保护的意识,改善社区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建立健全了社区爱国卫生月活动领 导小组。做好了宣传、组织动员工作。定期出刊有关爱国卫生的板报,利用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广泛组织辖区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利用各楼幢宣传栏张贴各时期中心任务的标语,造成宣传声势,提高居民群众的爱国卫生意识。组织社区低保人员、志愿者清除社区卫生死角、垃圾。社区带头发挥主动性,打好主动仗,更好的宣传爱卫工作和开展爱卫工作,使卫生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为居民创造一个干净、舒适、整洁的生活环境。极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提高卫生水平。进一步明确基层爱卫组织的职责、人员和任务,落实辖区责任制,强化社会卫生管理、除害防病、卫生宣传教育的管理职能,将辖区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管好、抓细、做实 (四)、认真开展除“四害”工作。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确保居民身体的健康,进一步做好辖区内除四害工作,巩固灭鼠、灭蟑达标成绩。对卫生死角进行全面清理,铲除蚊蝇繁殖地,认真做好春、秋两季的灭鼠活动,按期完成鼠

2020年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17年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车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 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 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无人驾驶汽车普通车互联网+汽车困倦监控系统困倦监控系统驾 驶监控系统驾驶监控系统防抱死制动系统低排放汽车低排放汽车车 道偏离警告系统汽车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燃气工程建设,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杜绝预防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一)严格执行燃气工程设计审批程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即将颁布的《云南省城镇燃气“十二五”规划》,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程序,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还未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州(市)、县(市、区),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切实抓好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负责对全省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和庭院户内管道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地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违规违法开展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运营管理和燃气服务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各地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是行政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同步进行的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时,要复核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情况。 二、进一步完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制度 (一)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租车用车管理,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用车原则 车辆的使用以保证公司各部门办理业务、开展业务用车为主。各部门工作人员用车需报请各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 三、用车范围 1、各部门需要完成领导交办的业务工作并且明确安排使用车辆时。 2、工作需要到达目的地较远或交通不便,有可能误时、误事影响工作时。 3、携带现金或重要文件材料等,途中安全保障系数要求较高的工作。 4、上级领导陪同重要客户因工作需要接送或现场陪同时。 5、公司上级领导指示或安排项目部需要临时或必要动用车辆的工作。 6、遇到突发事件需要马上赶赴现场的工作。 四、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租赁车辆是指对车辆资产“物”的租赁,出租方提供车辆及车辆档案,不包括驾驶人员服务内容。其中车辆档案包括《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辆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说明书》、《三包服务卡》、《保险单》等。 2、各部门租赁车辆必须报主管经理审批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审批内容应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排量、品牌型号、行驶里程、车龄等。严禁租用以下5种情况车辆:①未经审验合格车辆;②已报废或延期报废车辆;③未报保车辆;④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车辆;⑤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 4、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车辆所有人提供车辆购买凭证和保险凭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部门所租赁车辆合同原件必须留存综合管理部一份。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

城管中队工作计划

城管中队工作计划 20**年街道城管中队在原有的城市管理工作上将深入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抓好热点、难点地段区域长效管理,落实各项措施,以“太湖杯”城管创优为抓手,全面提高街道城管中队工作的效能和水平。 一、目标任务 按照《区20**年城市管理工作意见》下达的工作任务:一是加强队伍管理工作,明确分工职责,带动各社区城管服务站工作;二是要继续加强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督及整治工作;三是抓好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工作;四是加强工地管理工作,确保各工地各阶段监管到位;五是深化市容创建,确保各类城管创优在市、区两级的明查、暗查中名列前茅;六是强化投诉处理工作,重点以区域范围内热点、难点地段或地区进行综合整治。 二、重点工作 1、针对街道城管队员偏少,职能发挥未到位及社区城管站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长效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我街道一方面将加强城管中队队伍建设,健全城管中队学习和业务例会制度,完善城管队员的绩效考核机制;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进社区城管工作站建设,按《实施意见》完成各社区城管工作站达标工作,并建立起一体管理,二级联动的考核机制,通过两方面的工作,使我街道的城市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2、违法建设整治。要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发挥社区作用,街道两级加大违法建设巡查力度,对在建的私房违建立即查处,确保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对集体违建分类处置,确保查处到位,整治到位实现“零增长”目标。 3、市场长效管理。配备力量对太康市场、小桃园市场、荣巷市场、勤新市场、徐巷市场、溪河市场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强市场的长效管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占道经营、店外设摊,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按照“齐

门、齐线”一条线管理,治理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确保市场周边道路整洁、管理规范。 4、建设工地专项整治。强化工地管理、签订责任状,要求各工地做到封闭施工、围场作业、出入口配置车辆冲洗设备、场地硬化、运输车辆“密闭式”运输的,杜绝带泥上路及运输车辆抛撒滴漏现象。 5、道路面貌专项整治。结合“太湖杯”、“两整两创”、管理等要求,按照“三无”整治要求,对主要区域主次道路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对道路两侧擅自堆放、搭建、占道经营、乱牵挂、乱涂写、乱张贴等多发性违法违章行为开展综合整治,中队将以主干道为标准,深入到次干道,确保“太湖杯”、“两整两创”管理取得更好的管理成效。 6、荣巷街道投诉多发地区主要集中在市场、郑巷自然村、龙山路、丹桂路、大丁中街等。明年我中队拟加强与社区城管工作站的联动,各自承担任务,加强长效管理。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街道两级要把城市管理工作作为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真抓实干,狠抓落实。 2、落实责任,严格考核。按照责任落实到人,加大考核力度。 3、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综合素质,使群众支持、理解城管工作。 4、强化督查,提升效能。进一步落实巡查制度,加大与大队各部门衔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各种违章违规行为,把城市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2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出租汽车的行业规划、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在城市范围内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行驶里程和等待时间计费的五座小型客车。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它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鼓励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促进节能减排。 推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进步,施行智能信息化管理,推广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服务、管理系统。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成立城市出租车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应当按照运力运量基本平衡的原则,依据城市交通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按市场需求适度发展。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结合城市规划区发展趋势,按城市总人口与城市出租汽车不低于1.5‰的比例,确定城市出租汽车数量,适时投放。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负责实施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出租汽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负责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负责城市出租汽车营运的日常监督管理;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年度安排专项经费。 第四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建设工程和民房建设的抗震设防纳入农村建设的规划,加强村(居)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提高城乡民房的抗震能力。 第六条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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