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担保案例

项目担保案例
项目担保案例

项目担保(Security of projects )

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款人违约或者项目失败,贷款人往往接管项目公司,或者重新经营,或者拍卖项目资产,弥补其贷款损失。

指以项目公司或第三方的动产作为还款或履行债务的

保证。有形动产如:厂房、设备和项目产品等;无形动产如合同、特许权、股份和其他证券、应收帐、保险单、银行账户等。在项目融资中,无形动产担保的意义更大些。

浮动担保是一种不与担保人的某一特定资产相关联的担保,

在正常情况下,浮动担保处于“沉睡状态”,直到违约事件发生时,担保资产才变得具体化。在项目融资中,使用浮动担保的优越性。

指担保人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公司(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而向贷款银行提供的担保。

1985年3月签订的深圳特区沙角电厂B 厂项目合同,提供贷款的银团就是对项

目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设定浮动担保,使之能在出现违约事件时有权直接接管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合作兴办的沙角电厂B 厂;同时,银团还获得了该电厂全部固定资产以固定

抵押形式作为抵押的担保权益。

●完工担保(A completion guarantee):在时间上有限制的直接担保方式,即

只在项目的开发建设阶段承担担保责任。

●资金缺额担保(A cash deficiency guarantee):在担保金额上有所限制

的直接担保,主要是为项目完工后收益不足的风险提供担保。其主要目的是保证

项目具有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现金流量,即具有至少能支付生产成本和偿还到

期债务的能力。这种担保的担保人往往是由项目发起人承担。

发起人履行资金缺额担保的方式:

一是通过担保存款或备用信用证来履行;二是通过建立留置基金

(Retention Fund)的方法;三是由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最小净现金

流量担保

指项目担保人不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提供的一种

担保。间接担保多以商业合同或政府特许权协议形式出现。

●Take-or-Pay sales Contract:指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买方承担按期

根据规定的价格向卖方支付最低数量项目产品销售金额的义务,而不问事实上买

●Take And Pay sales Contract:指只有在项目产品交付或项目劳务实际提供给买方以后,买方才支付某一最低数量的产品或劳务的金额给项目公司。

●Turnkey contracts:在这种合同中,存在一个“单一”(a single contractor)的承建商,他必须保证在满足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承担按时完成项目的所有风险。

●Cost plus fee contract with maximum price and incentive fee:在这种结构下,经营者的报酬严格地与其经营成本的高低挂钓;

●Investment Agreement:是项目发起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定的协议,根据协议,

发起人同意向项目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财务支持;

● Purchase Agreement :是项目发起人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发起人同意当项目公司不履行对贷款人的偿还义务时,发起人将购买相等于贷款人发放给项目公司的贷款的金额。

仅是一种道义承诺,无法律后果。是有些单位不愿对项目公司承担直接或间接担保责任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

● Letter of Comfort :安慰信一般是由项目发起人或政府写给贷款人,对他发放给项目公司的贷款表示支持的信。

Host government support

(1)保证不对项目公司实施不利的法律变化;

(2)保证项目公司能够获得用以偿还对外债务的外汇需求; (3)保证不对项目实施没收或国有化政策; (4)保证不实施歧视性的外汇管制措施;

(5)保证项目公司能得到必要的特许经营协议和其它政府许可权; (6)可能的情况下,通过政府代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必要的权益投资; (7)可能成为项目产品的最大买主或用户; ● 交叉担保

当投资者对项目公司违约时,就构成了对项目贷款人的违约[交叉违约],那么,根据交叉担保协议,贷款人就有权得到该投资者在项目中的资产,或出售该违约方的资产以收回贷款。

消极担保即项目公司向贷款人保证将不在自己的资产上设立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物权担保;

保 险

三、案例分析

项目融资案例-----加拿大塞尔加纸浆厂项目

1、项目背景

塞尔加纸浆厂位于加拿大西海岸的大不利颠哥伦比亚省,是一个建成于60年代

表示安慰的内容:一是经营支持,担保人声明在他的权力范围内尽一切努力保证按照有关政策支持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二是提供资金,担保人同意向项目公司提供

一切必要手段使其履行经济责任,如母公司愿意在其子公司遇到财务困难时提供帮助。三是不剥夺项目资产,东道国政府保证不会没收项目资产或将项目国有化;

生产高质量纸浆的中等规模纸浆厂。1986年,中信公司联合加拿大鲍尔公司共同收购了这个项目。中信公司占有50%的比例。

中信公司在这个项目中,采用了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模式。最后取得了贷款总额5700万加拿大元、期限10年的项目贷款,并且实现了100%融资的目标。

2、项目投资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

3、中信公司的融资模式

采取了相对简单的通过项目公司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

贷款资金构成:项目贷款3500万加元,10年;

流动资金贷款1200万加元,规定其期限不能超过项目贷款。

以上两部分资金用于收购50%的塞尔加纸浆厂项目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股本资金构成:准股本资金1000万加元,以中信公司信用担保,用于一旦项

目CF出现短缺时,用以支付项目的生产性开支、资本开支和偿还到期债务。

规定:其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只相当于项目融资总额的32%)

4、信用担保结构 两种方法:

一是有条件的“提货与付款”协议及中信公司对该协议的担保; 二是“资金缺额担保”及中信公司对准股本贷款的担保。

有条件“提货与付款”协议的工作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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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缺额担保与准股本贷款的工作机理

实际NCF 定义: 项目销售收入 减:现金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市场费用 贷款利息 税收 由贷款银行和借款人谈判确定

协议转移检验标准: 连续3年生产量不低于生产能力的95%; 60%的项目贷款已被偿还; 连续两年没有动用资金缺额担保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同法

案例分析 1. 甲向乙借款 20 万元做生意, 由丙提供价值 15 万元的房屋作抵押, 并订立了书面抵押 合同, 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 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 6万元 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 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 甲企业 ( 本题下称甲” )向乙 (本题下称”乙” )发出传真订货 , 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 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 ,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 的条件并按期报价 ,亦要求甲在 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 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 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 亦未付货款。 后 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 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 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 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 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 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 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 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 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 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5头牛,分别为牛 1、牛2、牛 3、 牛 4, 牛 5,总价款为 1 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 3 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 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 5 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 交付了该 5 头牛。 根据 1 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 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 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 1 千元,该损失 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4)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 4 之前,该 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 的 合同,作价 2 千元且将牛 4 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 5 租与戊,租期 3 个月,租金 200 元。该租赁协议是 否有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4、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 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 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 得款 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 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 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 其住房有倒塌危险, 因房屋与钱某的房屋相邻, 如该房屋倒塌, 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 并约定, 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 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 1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2)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3)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担保法案例分析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

小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案例

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析案例 一、授信基本情况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借款人A 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罗生,属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服装鞋帽、皮具、针纺织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化工原料销售等,是一家专门代理中、高档男女服饰的品牌代理销售公司。借款人A 公司已于2006 年03月06日已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借款人停止了经营活动。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B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5日,注册资金为3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生,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司主营业务为汽车制造、销售、建材批发零售等。 (三)授信发放情况 2004年8月,我行与A续签了2000万元授信额度,并分别签订编号为2004借字第24、31、34号及2005借字第1 2号借款合同各一份。依合同约定借款人分次向我行借款3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2004年8月,我行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与我行签订的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项下的、2004年8月20日至2005 年8 月20 日期间所发生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借款共计1800万元于2005年9月分次到期后,A公司除偿还部分本息外,截止2008年6月,尚欠借款本金1580万元未能按时偿还。二、追索情况 (一)决定诉讼 贷款到期后,鉴于A 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办行委托律师准备起诉,然而A 公司已于2006年3月注销,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能要求A 公司股东罗生、祁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到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担保人B 公司的房地产登记等资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均未查询到其的土地登记情况,因此诉前保全没能查封土地,逐通过人行系统查询后冻结了B 公司四个银行帐户19.7万现金,并于2007年4月25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了B公司、罗生、祁生(A公司的股东)。 (二)庭审焦点 2004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先后签订编号为2004年借字第24、31、34号及2005年借字第12号借款合同,2004年8月22 日原告与被告B 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B 公司为A 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授信额度为2000万项下、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8月20 日期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合同约定A公司分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00万于2005年9月分次到期后,A 公司除偿还部分本息外,截止2007年4月30日尚欠本金1580万、利息220万未还。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B 公司立即偿还我行本金1580万元、利息220万元及2007年4 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罗生、祁生对158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

公司高管违规对外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分析

公司高管违规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 一、案情介绍 汪某系某小贷公司的总经理。2012年6月,汪某与许某就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共十笔借款计380万元达成展期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展期至2012年12月15日,月息11.65万元,某小贷公司就汪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加盖公章。2012年7月,许某与汪某签订13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汪某向许某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十个月,月息3.25万元,汪某如违约不能到期归还,由某小贷公司负责偿还借款本息,并加盖公章。2012年10月,许某与汪某签订4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汪某向许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自三个月,借款月息1.2万元,汪某如违约不能到期归还,由某小贷公司负责偿还借款本息,并加盖公章。2013年6月,因汪某到期未还款,许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归还其借款本金550万元,并自2013年3月起每月付息16.35万元直至还清时止,某小贷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小贷公司辩称,“借条上某小贷公司的印章系汪某未经该公司股东会同意私自加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案担保无效。”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中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汪某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了《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故该担保条款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法解释》第四条所依据的《公司法》第六十条已被删除,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并未规定高管违反此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效力,故该担保条款有效。 三、案例分析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先诉抗辩权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先诉抗辩 权 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天以内付款。丙、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甲方于1996年12月8日交货,乙方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问: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保责任?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并且丙曾经口头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4、丙、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 1、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丙、丁拥有先诉抗辩权,甲不可直接要求,如果无此约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2、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丙、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3、丁要承担,丙不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 4、要。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

对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筹划及建设资金保障措施

对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筹划及建设资金保障措施 根据我单位的实际情况,我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有为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本项目总投资主要划分为工程施工前期费用、施工期费用、基本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组成。其中,工程施工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公司筹组及工程管理费、项目公司驻地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工程施工前期其他费用;施工期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回购款为工程项目总投资与工程项目投资回报之和。 1.1 工程投入资金估算依据 1.1.1 投资建设业主招标文件; 1.1.2 建设项目总体实施规划与要求的意见; 1.1.3 工程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及建设工期; 1.1.4 工程所在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水电气源、基础设施条件等现场情况,以及其他有助于编制投资估算的参考资料; 1.1.5 山东省淄博市现行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1.1.6 当地公路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费单价、材料供应价格信息; 1.1.7 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运输和装卸价格; 1.1.8 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和有关的各项规定; 1.1.9 已建同类工程项目的投资档案资料。 1.1.10 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1.2 工程投入资金估算 根据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和投资估算,以及主要合同条款,本项目总投资为7730.85万元,工程项目投资回报率为工程项目总投资的8%,即618.47万元,工程回购款为7730.85+618.47=8349.32万元。投入资金入如下表所示: 1.3 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

经工程现场实地勘察,工程红线范围内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约有100栋,平均约2层,每层平均约20平方米,依据当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当地房屋市场价格,拆迁房屋补偿金约为1500元/平方米,预计房屋拆迁补偿费为100×2×20×1500=600万元。沿路的山地、耕地、果林、鱼塘等征地面积约为110000m2,预计补偿金约为200万元,预计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800万元。 1.4 基本预备费 在项目实施中可能会发生难以预料支出,需要事先预留部分费用,由此产生设计变更,增加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及费用。基本预备费一般由下列三项内容构成: 1.4.1 在批准的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代用、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1.4.2 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1.4.3 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 费用。本工程基本预备费为300万元; 1.5 项目总投资 本工程项目总投资的构成包括如下费用: 1.5.1 工程费:包括合同内建筑安装工程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 1.5.2 工程建设其他列支费用: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施工图审图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费、环境报告咨询费、招标代理费、施工监理费、工程用地拆迁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及和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10)鲁民四初字第2号 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冰,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 法定代表人杜彦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然,山东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品义,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9日,身份证号,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 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耿加怀,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杨泉,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慎元,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5日,身份证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信公司)与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以下简称鲁南化肥厂)、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冰、被告鲁南化肥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然、司品义、兖矿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杨泉、王慎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信公司诉称,1996年9月18日,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与枣庄华尔登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登公司)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0075万元的借款合同,山东鲁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为以上借款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于1996年9月28日至2000年7月26日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分20次向华尔登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0749万元。2003年7月1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华尔登公司破产还债,2003年12月债务人华尔登公司破产终结。2004年6月1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依法宣告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破

投融资案例分析。。

. 商--住混合小区项目投资与融资案例分析 项目的开发概况 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商—住混合小区 (2) 项目委托单位名称: 重庆市某有限公司。 (3) 项目委托单位基本情况,重庆市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具有国家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制,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代理、建设工程施工、贷款担保和建筑材料销售等。 2.1建设规模 占地总面积:约100亩。总建筑面积:98700平方米。 2.2项目的实施进度 2.3.3 工程施工阶段计划 根据本项目开发期限约3年。该工程计划总工期为36个月。其中:工程施工准备期10个月,从工程开工至完工使用施工工期为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决算期2个月。本工程总工期主要为项目开发建设和设备安装的施工工期控制。 本工程施工安排在2010年1月开始实施,其中土建项目的实际施工期为24个月。前1个月施工准备。 为确保建筑工程全面完工,除要求土建承包单位必需按总进度要求完成外,更需要项目发包单位按期拨付投资,方可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2.3.4 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阶段计划 本工程于2009年3月开始至2012年2月陆续完成,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于2012年3月底完成所有工程的竣工决算工作,具体见表2。 表2 项目施工工期横道图 序号项目名 称 2009年 2010年2011年2012 年

3月6 月 12 月 1 月 3 月 6 月 9 月 1 2 月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 1 月 3 月 1 的施工准 备 1.1 研究规 划设计 1.2 三通一 平 1.3 设备订 货 1.4 招标、 签约 2 施工与 安装 2.1 土建施 工 2.2 设备安 装 3 验收、 结算 3.1 竣工验 收 3.2 竣工结 算备案 三. 项目投资估算 3.1 项目总投资 项目投资由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组成。建设投资是项目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概算法分类,建设投资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

工程项目融资在线作业

15秋东财《工程项目融资》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1. 英国Clifford Chance法律公司所著《项目融资》书中将项目融资文件分为____大类。 A. 三 B. 四 C. 五 D. 六 正确答案 :C 2. 从狭义角度讲,为建设一个新项目而进行的融资活动称为项目融资。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 :B 3. 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内各年净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净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称为()。 A. 基准收益率 B. 财务内部收益率 C. 贴现率 D. 投资收益率 正确答案 :B 4. 传统的融资方式属于完全追索,项目融资属于有限追索或者无追索形式。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 :A 5. ____是反映项目各年偿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A. 资产负债率 B. 流动比率 C. 速动比率 D. 借款偿还期 正确答案 :B 6. 在债务序列中,____主要是指由全部项目资产作为抵押的债务或者是得到相应强有力信用保证的债务。 A. 低级债务 B. 从属性债务 C. 高级债务 D. 主要债务 正确答案 :C 7. 某投资项目预计建成后的年固定成本为38万元,每件产品估计售价为45元,单位变动成本为20元,销售税率为12%。则该项目盈亏平衡点的产量为( )。 A. 14839件/年

B. 18110件/年 C. 19388件/年 D. 22050件/年 正确答案 :C 8. 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方式比()。 A. 筹资功能较弱 B. 主要用于解决小型项目的筹资问题 C. 融资方式单一 D. 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正确答案 :D 9. ____是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高档债券等金融产品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证券融资方式。 A. BOT融资模式 B. 生产支付融资模式 C. ABS融资模式 D. 杠杆租赁融资模式 正确答案 :C 10. 速动比率是反映项目快速偿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 :A 二、多选题(共15 道试题,共60 分。) 1. 主要的欧洲期票的种类可以包括()。 A. 欧洲期票贷款 B. 欧洲商业票据 C. 可循环承购贷款 D. 综合期票贷款 E. 多期权贷款 正确答案 :ACDE 2. 物权担保的形式包括有____。 A. 不动产物权担保 B. 动产物权担保 C. 浮动设押 D. 意向性担保 正确答案 :ABC 3. 合理的债务资金结构需要( )。 A. 考虑债务期限 B. 考虑债券保证方式

最新整理借款合同案例.docx

最新整理借款合同案例 篇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事实: 被告金xx因购买房屋资金紧张,经被告张xx介绍,金xx于当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张xx和王x广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xx在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同时,一并将其与xxx泉舜集团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抵押给原告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被告金xx借款后,仅按约向原告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之后便不再支付利息。至今原告的本息均未得到偿还,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王x广目前联系不上,原告放弃了对其起诉的权利。庭审中,金xx辩称:一、其是从担保人王x广手里拿到款的,但是只用了8万元,另外4万元是张xx用了,他和张xx是与王x广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因此,借款合同成立,但因被告没有从原告处拿到借款,借款合同实际没有生效。二、王x广不参加诉讼,有关事实查不清楚,请求追加其为本案的被告。 经庭审调查,借款当日,金xx、张xx和王x广一起到原告住处借款,金xx出具《借条》并提供抵押合同后,他与担保人张xx一起下楼,原告将现金12万元交给担保人王x广点钞,后王x广下楼将借款交给了金xx。在楼下金xx取走8万元自用,另外4万元由担保人张xx使用。8个月后金xx给担保人张xx转款8万元,声称是归还原告欠款,

但原告至今并未收到该款项。 附本案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xxx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王x黑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金xx向原告王x黑借款1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应依法偿还。 3月被告金xx购买房屋时资金紧张,通过担保人张xx和王x广介绍,向原告借款12万元。该事实真实存在,有金xx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资证,被告金xx和张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不持异议,庭审中二被告也认可当天就收到了该笔借款。因此,本案的借款事实依法应予以认定,被告金xx应当归还该笔借款。 庭审中,金xx辩称其是从担保人王x广手里拿到8万元,另外4万元是张xx用了,他和张xx是与王x广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因此,本案借款合同未生效。金xx的上述观点非常荒谬:其一; 3月26日金x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将其重要的财产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拿来给原告作为债务的担保,其作为成年人,应该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他的上述借款行为,金xx能当时在楼下拿到现金借款吗?其二,难道说原告将该笔借款通过担保人王x广过过手给他,就发生了债权债务的转移吗?既然金xx认为没有从原告处借到借款,为什么当时不上楼把借条和预售房合同索回呢?之后长达2年的多时间内也不去要呢?其三,担保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买卖合同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买卖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答案1、合法。 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为30万元,25万元的定金在此限额之内。 2、不合法。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同意乙公司变更合同的要求,同意也不具备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列举的情形,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3、可以成立。 虽然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约定明确的,但原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显然低于甲公司因对方违约造成的50万元损失,依据我国《合同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能依法成立。 依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 (1)20万人民币。 (2)银行可向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任意一家、两家或三家要求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偿还银行20万人民币。 (3)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后,可以对信利商场享有追偿权,并有权要求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4)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因为是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全部发生霉变。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15万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认。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二)

【论坛“看”法】开讲啦!!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二)总第23期2016年2月26日 上一期的“论坛看法”和大家一起分享了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共同抵押的情况。这一期“论坛看法”将通过四个小案例和大家一起分享担保物权中的另个一重要容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的概念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称为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的问题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什么规则来行使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混合担保规定在《物权法》第176条、第194条第2款和第218条。下面通过四个小案例予以说明。 【例1】 甲欠乙100万。甲以自己价值90万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10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那么乙应当如何履行自己的权利? (1)在此案例中,如果有约定,则约定优先(合同意思自治,按合同约定优先)。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乙约定,抵押人甲、质押人丙、保证人丁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

(2)比如,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也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丙、丁分别承担50万的担保责任。 这时,体现了民法中约定的优先性。 【例2】 甲欠乙100万。甲以自己价值90万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10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但未约定当事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那么乙应当如何履行自己的权利? (1)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 (2)若乙放弃对债务人甲的抵押权,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围免责(即放弃多少,第三人免责多少),即丙丁仅对10万

项目融资决策报告(融资案例分析)

“世纪星”项目融资决策报告 “世纪星”项目概况 总投资8.99亿元,项目前期己经投入2.8亿,项目2003年竣工,建设期一年,预计总投资8.99亿元,己取得一期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需要取得开工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靠自有资金建设并封顶的“鸿盛大厦”项目同样也急需下一步外部工程和装修工程的资金。所以资金缺口比较大。这个项目是天鸿地产公司的第四个项目,项目建设上存在的问题不大,融资便成了重中之重。 投资所面临的环境 项目区域房地产市场分析:随着我国房地产投融资体制的变化和央行关于住宅开发贷款和住宅按揭贷款限制性规定等政策出台后,金融业门槛逐步加高,再加上土地招投标政策的实施,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业己不再局限于产品本身,资本实力成为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多渠道融资成为房地产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经之路。房地产业在90年代中期之后开始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的发展将成为中国今后20年持续经济成长的重要推动力量。而且其发展势头正盛,是投资的黄金时期。 世纪星项目位于城市繁华商业地段,商业建筑较多,如果继续开发商业建筑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反观由于居民住房相对较少,所以该项目建成后对于促进当地商业进一步繁荣有着积极意义。通过调查比较我们发现世纪星项目最合适的用途即为高档民用建筑,可以突显该建筑的气质特色和该地区能够很好的融为一体。 地区房地产各类市场在国家大的宏观环境下发展前景十分良好,中国社会财富的积累,首先表现为居民拥有金融货币数量的迅速增长,作为社会公众而言,房地产既是一种消费品,也是一种资本品。世纪星项目所在的建设项目专业市场就处在这正高速发展的经济大潮中。2003年,我国人口达到一个新的小高峰,居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随着解决温饱提升到了一定的高度,人们对居房有了更高的要求。 从政策的角度来看,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121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 1.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其企业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严禁跨地区使用;

关于担保合同的管辖问题案例分析

关于担保合同的管辖问题案例分析 一、案例 当事人:张某(出借人);王某(借款人);李某(连带责任保证人) 2013年10月1日,张、王、李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 张向王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出现纠纷,张某、王某同意在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张按约向王提供100万元。 问: (1)张某能否以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来主张债权?承诺书能否认定是张某和王某之间重新达成的新的借款协议? (2)张某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二、承诺相关的法律规定 任何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三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承诺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成立,探讨承诺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也就是探讨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的承诺书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呢?能否理解为张某与 李某之间又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了呢?笔者认为李某的承诺不能构 成合同成立的要件。 首先,受要约人李某已经接受要约人张某的全部条件成立保证合同。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张某与债务人王某并没有协议变更主合同,如果张某和王某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李某的书面同意。

所以王某并没有向李某发出新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假设李某是本案中的第三人而不是连带人,那么李某的承诺是一种独立清偿债务的承诺是自愿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承担债务的并存债 务人,成立新的合同关系,引起的后果是与原债务人共同担责。在 本案李某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再怎么承诺要承担债务都不能 引起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 另外,李某的承诺王某接到后表示沉默是否具有意思表示效力? 笔者认为是不具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沉默具有意思表示效力只有两 种情况: 二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所以在本案中王某的沉默既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事先约定,因此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 综上,李某的承诺并无法律效力,王某的沉默不能构成意思表示,并没有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担保合同的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情形,最高院《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明确约定,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定,主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担保法案例分析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得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就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得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得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得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得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得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实现债权得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得,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得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

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得,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得或者法律规定得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得就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得就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得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得,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得,法律规定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甲将自己所有得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得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就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得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问:(1)乙就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得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就是否合法?

担保法案例分析

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以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已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已被蒋留置。 现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将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效。因双方立有抵押字据,根据担保法规定以音响设备作抵押无须登记。

答案依据及解析: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财物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 2.有效。因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且质物已经转移占有。 答案依据及解析: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承揽合同关系。 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4.蒋优先行使其留置权。根据担保法原理,留置权优先。 答案依据及解析: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原理,法定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5.不可以。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 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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