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浙泰商银字/第0154140001号

X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

最高额抵押合同

(3.0 版,2017 年)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您己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尤其是本合同中关于受信人、抵押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条款。

2.请确保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得到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真实、合法、有效授权。

3.您已经确保提交的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4.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5.请您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6.本合同与《XX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以及各具体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

7.在订立本合同过程中,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需要您承担的费用外,授信人/抵押权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渠道或授权任何机构、个人向您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如您对本合同有疑问,请及时咨询,授信人/抵押权人一定积极解答。受信人和抵押人有权选择本合同条款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方基本信息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指丙方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向乙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甲方向乙方申请并经乙方审批同意所给予甲方授信的最高限额,包括基础贷款额度和附加贷款额度。本合同项下授信特指“贷款”。

1.2个人房产按揭贷款:指乙方向甲方发放的用于其购买房产的贷款。

1.3综合消费贷款:指乙方向甲方发放的用于甲方个人消费的贷款。

1.4自助支付综合消费贷款:指乙方向甲方发放的以刷卡等自助方式支付的用于甲方个人消费的贷款。

1.5个人经营贷款:指乙方向甲方发放的用于其经营实体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

1.6授信余额:指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因使用综合授信额度而产生的尚未清偿的债务本金金额之和。

1.7基础贷款余额:指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因使用基础贷款额度而产生的尚未清偿的债务本金金额之和。

1.8基础贷款可用额度:指本合同项下基础贷款额度与基础贷款余额之差。

1.9附加贷款余额:指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因使用附加贷款额度而产生的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1.10附加贷款可用额度:指本合同项下附加贷款额度与附加贷款余额之差。

1.11最高额抵押:指丙方以抵押物就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在综合授信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1.12各方、一方:签署本合同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可合称为各方或分别称为一方。

第二条综合授信额度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及其项下基础贷款额度、附加贷款额度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

2.2 在综合授信期限内,甲方可在基础贷款额度内向乙方申请个人房产按揭贷款、综合消费贷款、自助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可在附加贷款额度内向乙方申请用于个人消费用途或经营用途的附加贷款。

2.3 甲方基础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基础贷款额度,在综合授信期限内且基础贷款可用额度大于零的情形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循环使用综合消费贷款、自助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各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对甲方的贷款(基本信息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本金余额自动纳入本合同项下,直接占用本合同项下基础贷款额度。

2.4 甲方附加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附加贷款额度,在综合授信期限内且附加贷款可用额度大于零的情形下,经甲方另行向乙方申请并经乙方审批同意后,甲方可循环使用本合同项下附加贷款额度。

2.5 甲方向乙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时,应接受乙方对甲方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和抵押物价值的评估,并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真实性和支用合规性的审查。乙方有权根据评估及审查的结果对甲方的综合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条综合授信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期限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

3.2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综合授信期限内向乙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乙方不受理甲方超过该授信期限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第四条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

4.1甲方申请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时,须按乙方要求另行签署借款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等借款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借款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4.2甲方在综合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对象(范围)、还款方式等要素,通过甲方、乙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予以约定。

4.3综合授信额度项下贷款必须用于甲方、乙方约定的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用于从事房地产经营,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套取现金,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不得用于监管机构禁止银行贷款进入或支持的领域。

第五条还款

5.1甲方应按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各笔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还款。如多笔贷款同时到期的,乙方有权决定各笔贷款之间的还款顺序及比例。

5.2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息的,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金额。乙方在甲方账户中扣收款项时, 账户中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如该等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贷款本息的,乙方仍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第六条综合授信担保

6.1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6.2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具体约定

6.2.1主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

(1)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期限内,甲方、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均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2)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

(3)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的约定。如主合同约定甲方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依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的,则提前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经各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附件二《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乙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6.2.2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等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2.3抵押物和抵押权行使期间

(1)丙方以本合同附件一《个人抵押房产清单》所列明的财产向乙方抵押,乙方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

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2)抵押物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具有相应资格且经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见本合同附件一《个人抵押房产清单》约定。本合同所述之抵押物评估价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3)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乙方、丙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权应当在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6.2.4抵押物的保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应以适当和有效的方式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并合法、适当地占有、使用、管理和经营抵押物,依法负责缴纳相应的税费。丙方应接受乙方对抵押物状况的随时检查。

(2)除本合同第15.8款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丙方应就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2.5抵押物的保险

(1)丙方应根据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为抵押物办理保险,乙方为该抵押物保险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擅自变更保险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不得出现退保、迟延缴纳保费等影响乙方保险权益的行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抵押物保险单和续保单原件由乙方保管。

(2)如丙方没有按本款前述约定办理保险或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以丙方代理人身份为丙方直接办理投保或续保并支付保险费,丙方需偿还乙方为丙方垫付的保险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抵押物灭失、毁损等情形,乙方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保险或续保,抵押物凡发生可归属于抵押物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的,或者抵押物因第三方的行为发生灭失、毁损,丙方未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金的或者丙方已办理了抵押物保险,但出险原因为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均适用本合同第11.8款的约定。

(5)就抵押物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丙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i)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ii)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iii)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或直接存入丙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iv)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丙方自由处分。

6.2.6抵押登记

(1)丙方和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及时到抵押物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或抵押物所有权属证明正本交乙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所有权或其中任一权能发生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或发生法定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事宜,有关当事人应于法定期间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7.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借款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的签署不违反其所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及判决、裁定、授权、协议、义务等。

7.2甲方完全出自真实意愿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

7.3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等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能力的情形未向乙方披露。

7.4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其他合法征信机构,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其他合法征信机构査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合法合规用途;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

8.1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

8.2有权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使用综合授信额度。

8.3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和综合授信期限的申请。

8.4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甲方的义务

9.1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文件资料,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以及乙方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接受乙方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活动的监督。

9.2应按本合同、借款合同及各具体业务申请书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3应按本合同、借款合同、各具体业务申请书、借款借据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9.4乙方要求甲方对记载贷款发生记录情况的对账单签署签收回执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9.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姓名变更、住所地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或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时,甲方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等主体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落实担保措施。

第十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0.1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10.2乙方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11.1要求甲方按期偿还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

11.2要求甲方、丙方提供与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有关的资料。

11.3有权调查、了解甲方、丙方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有权査询甲方、丙方在各个合法征信机构的信用记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有权监督甲方按本合同、借款合同及各具体业务申请书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1.5乙方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甲方资信情况和授信担保条件的变化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对本合同项下的综合授信额度和综合授信期限进行调整。

11.6乙方或其合作单位可向甲方、丙方发送各类业务信息。

11.7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处分抵

押物。

11.8抵押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甲方、丙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将处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提存或者转为定期存款, 存单用于质押或直接存入丙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11.9乙方无需取得甲方、丙方同意即有权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12.1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接受甲方的贷款申请。

12.2甲方申请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时,乙方经审核认为符合其授信条件及本合同约定的,应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约定履行。

12.3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在清偿主合同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丙方。

12.4在甲方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协助丙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将乙方保管的属于丙方所有的抵押物权利证书、有效证明文件退还丙方。

12.5乙方应对甲方、丙方提供的有关甲方、丙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者披露的除外。

第十三条丙方的声明和保证

13.1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抵押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丙方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的签署不违反其所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及判决、裁定、授权、协议、义务等。

13.2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为甲方提供担保等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丙方承诺即使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各笔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贷还贷等情形),丙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3.3丙方以抵押物设立本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13.4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已依法取得相应权属证明,且该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未向任何第三方抵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抵押物上存在其他共有人,则丙方已获得该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13.5丙方向乙方提供的与抵押物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13.6丙方承诺:当甲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甲方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如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含多笔债权的,乙方有权决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13.7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甲方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丙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13.8丙方提供的抵押物并非丙方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13.9丙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其他合法征信机构,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其他合法征信机构査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

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合法合规用途;如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后果由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丙方的权利

14.1有权要求乙方对丙方所提供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乙方、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在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十五条丙方的义务

15.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丙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对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丙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5.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丙方发生对乙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姓名变更、住所地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或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情形时,丙方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等主体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5.4丙方承诺其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有效、完整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如出现本条第15.1款、第15.2款、第15.3款任意一款约定的情况或其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丙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1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转让、出租、再行抵押、赠与、托管、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如乙方同意丙方处分抵押物,丙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之所得款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5.5.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15.5.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或直接存入丙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15.5.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15.5.4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且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后,可将处分原抵押物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15.6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书面报告抵押物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是否已毁损、查封、扣押、转让、拍卖、改扩建等情况)。如抵押物发生被查封、被政府征收或者被釆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价值减少、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安全或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时,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

担保,因此导致乙方的损失,丙方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5.7如丙方已将抵押物岀租的,在签署本合同前丙方应将设立抵押事宜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向乙方提供丙方与承租人签署的书面协议及/或有关出租情况的书面说明。

15.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丙方获知抵押物将被拆迁的信息,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丙方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此外,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抵押物拆迁事宜:

15.8.1如该等抵押物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乙方有权要求:

(1)丙方应就新获得的房屋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物被拆迁但新设定抵押的房屋未办妥抵押登记之前,丙方应提供新的乙方认可的担保;或

(2)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15.8.2如该等抵押物拆迁以补偿款方式予以补偿,乙方有权要求:

(1)甲方将抵押物拆迁补偿款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或

(2)甲方将抵押物拆迁补偿款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作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或

(3)甲方将抵押物拆迁补偿款以定期存单方式质押予乙方作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或

(4)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15.8.3如该等抵押物拆迁未釆用前述两种方式进行补偿或除前述约定外乙方、丙方仍有未尽事宜,由乙方、丙方协商确定相关后续事宜。

15.9乙方与甲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贷款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无需另行征得丙方同意,丙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贷款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未经丙方同意的,丙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15.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丙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并配合办理相应的抵押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与抵押权的实现

16.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己发生违约事件:

16.1.1甲方、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16.1.2甲方、丙方向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及本合同中作出的声明和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的。

16.1.3甲方、丙方拒绝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检查及监督的。

16.1.4甲方未按本合同、借款合同及各具体业务申请书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乙方对其使用贷款资金情况的监督的。

16.1.5甲方未按本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贷款或任意一笔贷款的任意一期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16.1.6甲方、丙方擅自将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16.1.7甲方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的。

16.1.8甲方、丙方在综合授信期限内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6.1.9甲方、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6.1.10甲方、丙方发生重大负面新闻或重大负面信息、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重大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16.1.11甲方、丙方在与乙方或其他债权人签署的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的。

16.1.12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及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16.1.13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造成抵押权不成立或抵押物不足值,要求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丙方增加、更换抵押物,丙方不配合的:

(1)抵押物所有权或权属存在争议;

(2)抵押物发生出租、被查封、被监管等情况;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虽经乙方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乙方要求用于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

(4)丙方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使用、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或丙方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权存续期内不按乙方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的。

16.1.14发生其他危及、损害乙方合法权益或乙方认为影响其贷款本息安全的情形。

16.2 一旦发生本条约定的任一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釆取如下措施,甲方、丙方对此不表示任何异议:

1621要求甲方、丙方限期或立即纠正违约行为。

16.2.2停止发放综合授信额度内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16.2.3宣布综合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1624直接扣收甲方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内的存款,以清偿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要求甲方将其账户上存款转为定期存单,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息的质押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手续。

16.2.5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实现抵押权。

16.2.6行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

16.3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丙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抵押权。如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币种与抵押权实现时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抵押物的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

16.3.1以抵押物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与丙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乙方也可以按照乙方、丙方约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价格折价受偿,且乙方、丙方一致同意接受该评估价格;

16.3.2以变卖抵押物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自行转让抵押物,也可以委托丙方或中介机构转让抵押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定;

16.3.3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依法拍卖抵押物。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如拍卖未成交,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或釆用前述折价或者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

16.3.4乙方依法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16.4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丙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包括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迟延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的任何行动。丙方承诺按乙方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乙方尽快实现其抵押权。

16.5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6.5.1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16.5.2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16.5.3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16.5.4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实现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16.6如因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丙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17.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17.2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

17.3在诉讼/仲裁过程中,除所涉争议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公证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鉴定、评估、保管、过户、提存等事项由相关事项申请方负责办理或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权利义务的累加性

19.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甲方、丙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放弃,否则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19.2甲方、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甲方、丙方根据法律以及其它合同对乙方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乙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对甲方、丙方依法或依约应向第三方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丙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等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甲方、丙方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21.1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1.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其他

22.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22.3通知与送达

22.3.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22.3.2甲方、丙方确认以合同中预留的邮箱为联络邮箱,为甲方、乙方和丙方之间及涉诉纠纷相关材料送达地址,并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联络手机号码及短信通知号码。就本合同项下乙方给予甲方、丙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甲方或丙方签收日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22.3.3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甲方或丙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甲方、丙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甲方、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如需),亦视为送达。甲方、丙方提供错误联系方

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2.3.4如果甲方或丙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22.4乙方已釆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丙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各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22.5甲方配偶在本合同签字的,则视同为甲方配偶同意本合同全部内容,并自愿与甲方共同承担本合同约定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浙泰商银字/第0154140001号的《X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签字页)

甲方(签字):

2019年11月13日

乙方(盖章):

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年11月13日

丙方(签字):

2019年11月13日

抵押物共有人兹此承诺:

本人作为本合同抵押物的共有人,亦作为抵押人同意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 为乙方对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抵 押物享有全部优先受偿权。本人已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抵押物共有人/抵押人签字: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2019年11月13日

2019年11月13日

甲方配偶(签

字):

个人抵押房产清单

本清单一式 肆 份,抵押人执 壹 份,抵押权人执 贰 份,抵押登记机关 壹 份,公证机关 / 份。 抵押人承诺上述清单中记载的抵押物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抵押权人(盖章): 抵押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年11月13日

附件一

2019年11月13日

抵押人(签字):

2019年11月13日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清单

经甲方、乙方和丙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以下所列的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债权,转入本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并直接占用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限度。

甲方(签字):

年月____ 日

乙方(盖章):

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_____ 年月日

丙方(签字):

年月日抵押物共有人(签字):_______ 年月日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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