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作者:天润华邦阅读次数:804次更新时间:2009-5-31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原告刘某某通过银行按揭的方法购买了一台“神钢牌”液压挖掘机。随后刘某某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96万元,保险期限从2004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止。原告刘某某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了保费,被告也依约定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九寨沟县城至沟口公路改扩建工程中从事按掘机作业时,因挖掘土石方的下部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塌,造成挖掘机受损。2004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到事故现场勘验,在审查了原告刘某某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查勘人员在保险索赔申请书中,初步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原告刘某某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复。经被告核定,挖掘机的车损为177702元,施救费38000元,共计215702元。随后原告刘某某找被告,要求其履行保险义务。

2005年1月13日,被告以保险事故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履行保险赔付义务。为此,原告委托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黄晓波律师、谢步强律师代理该案。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答辩]

一、根据原告提交的驾驶员余某某的描述,引起事故发生系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山体滑坡属附加险中的地质灾害险,原告刘某某未投保,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理赔。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及庭审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的拒赔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本案投保标的物挖掘机的受损不属于《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免赔范围。

(一)、通过庭审审理确认了: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省九寨沟沟口实施挖掘作业时,在挖掘机挖掘土石方的下部时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踏将投保挖掘机砸坏。事发后,原告刘某某当即通知了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等工作。并及时地向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审查了原告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见被告的证据附件第7页),也正因为如此,在事发后保险公司也从未派人到事发现场调查了解。因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当时就认可了该保险事故及造成该保险事故的原因。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车损核定及修复。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已经按照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其提供给被告的相关资料业已得到被告的认可,证实了此次保险事故属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除去原告提交的保险索赔资料外,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根据一份讯问笔录中的“山体突然滑坡”就认定属《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责范围,进而作出拒赔的决定是不能成立的。前已论述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索赔申请的相关资料已初步认定本次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依法应当赔偿。但被告却在现场已被破坏多日后,没有任何现场勘察了解,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根据一分讯问笔录作出了拒赔决定。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禁反言”原则,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保险人拒绝保险请求权人的索赔请求从而排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就必须为其拒赔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属责任免除范围内。综合本案,作为发出《拒赔通知书》的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对其《拒赔通知书》中认定的事实举证。即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发生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是《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三条第二款“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过今天的庭审审理可知:被告并没有举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发生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是“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更为可笑的是被告竟然在开庭时书面向法庭申请对造成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也就是说被告可以在没有任何权威专家和鉴定机构的有效证据前提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及时出险的情况下,在保险事故现场已被损坏的情况下,可以不负责的先做出《拒赔通知书》,在当一方起诉到法院后,再申请鉴定。这也充分的说明了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作出的《拒赔通知书》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也是极其不负责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不能举证证明造成本次保险事故属其免赔责任范围,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明确告知义务,《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二)项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作为投保人与作为保险人的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条款是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此格式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原告刘某某协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知,第一,保险人对一般条款尽“说明”义务不是“提醒”义务,而对最重要的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第二,保险人的义务是主动性义务,并不是将保险条款或者保险合同给投保人,由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询问。第三,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如果保险人不能证明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责任免除条款,该等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说明义务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或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综合本案庭审情况与证据,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出具保险单时向刘某某提示注意过免责条款,更没有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或其法律后果等,向原告作出过解释,甚至连合理的提示原告刘某某注意的保险一般条款的义务也无法证明。因此,《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第(二)项“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的免赔条款因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而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为此,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引用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要求免除其赔偿责任也是不能成立的。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庭审中以本案的保险事故是地质灾害险的保险责任之一——“滑坡”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本案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是审理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损失险纠纷问题,而不是审理地质灾害险,地质灾害险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因为,本案原告购买的就是车辆损失险,同时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其《拒赔通知书》中也明确是以《机动车辆综合险》中关于车损险的免责范围为依据作出拒赔决定的。本案审理的问题是该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及被告作出该拒赔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作为代理人认为地质灾害险与本案的审理没有任何关系。同时,《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一)项中明确规定: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此,保险人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 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 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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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收益人b投保人 c保险人d被保险人 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上承认的 利益。 A经济b法律 c事实D合同 5.与银行储蓄性表现不同,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表现为()。 A.保险费的积累b.本金加利息之和 c.现金价值D.保险金额 6.()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的基本需求。 A、商业保险b、社会保险 c、人身保险D、人寿保险 7、人寿保险合同依据保险事故分为()。 A、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b、简易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生存保险 c、简易寿险、普通寿险、团体寿险D、生存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的() A.推定被保险人先死亡,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b.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c.推定两人同时死亡,保险金由双方继承人共同继承

D.保险公司可不给付保险金 9.某公司为全体职员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公司在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一栏中说明了职员刘某因肝癌病休的情况。保险代办员接到名单后未严格审查,即办理了承保手续。刘某在保险期间内因肝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不符合团体人身保险的投保条件,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b.本案是由于保险代办员的疏忽造成的,应由保险代办员赔偿刘某的保险金 c.本案由于保险人一方有过错,因此保险人应按过错责任的大小,部分给付保险金 D.保险人应全额给付保险金 10,依据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次序,保险合同可分为() A.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b.补偿保险和定额保险 c.原保险和再保险D.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来确定的。 A实际损失b对风险保障的需求程度 c缴费能力D法院裁定

保险合同案例(2012)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一、某通信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向其手机用户赠送保险案例(合同主体) 【案例背景】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某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增值业务赠送保险”业务,用户可在订购、使用或拨打由该通信公司提供的无线增值业务的同时获赠由该通讯公司赠送的某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即由该通信公司作为投保人,使用其增值业务的用户为被保险人,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保险期间一年。 【问题】该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作为投保人为使用其增值的用户购买人身保险? 二、保单被盗案例(保险合同书面形式) 【案例背景】1998年,吴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寿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9380元,吴某到60周岁,每年可领取1200元至身故。但2004年当吴某60岁时,发现保险单不见了,但找到了缴费凭证。当他拿着缴费凭证向保险公司要求履行义务时,保险公司给他的答复是7年前吴某已经退保了并提供了“吴某”签字的退保申请书和保单原件。 吴某想起之前家里曾遭遇小偷,应该是小偷冒领了退保金。保险公司称第二代身份证是2006年起才有身份证识别系统,由于技术限制,退保的2004年保险公司无法有效识别身份证真伪。 【法院见解】:保单中条款明确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三、保险合同要约与承诺(美国) 【案例背景】美国一保险公司由邮局寄发传单,标题是“车祸及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金额1.5万美元,保险费25美分,保险期限30天,限16岁至70岁,死亡给付1.5万美元,伤害给付7500美元至1.5万美元不等,列表载明。投保者只须将传单的上半截扯下,填入出生日期,受益人姓名与关系,并签姓名,连同保险费25美分邮寄保险公司即可。请分析该法律行为中要约和承诺方。 四、因保险代理人展业过失导致保险合同中遗漏险种(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范本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人身保险案例及分析】 1.1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1.1 故意隐瞒病情遭拒赔案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8日,刘某为丈夫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 保险金额5万元。1999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 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 多种疾病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其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 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 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诉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义务时,其已经向该营销员如 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保险营销员 甲城“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好投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对这种只能用对号在相应的方格内填写的格式合同,外星人就 是认真核实,也未必能看出对错。如果有错,那只能是保险营销员 甲的错,而不应是投保人的错。由于营销员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后 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如约交纳 了保险费,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同时,按照《保险法》 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否则要对 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一个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看了营销员为她代填的投保单后, 亲自签名,这一行为就是投保人对投保单上告知事项的肯定。由此 而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

人身保险合同习题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人身保险合同习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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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 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贾汪支行(以下简称贾汪农行)。被告王世猛。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以下简称贾汪保险公司)。2001年4月13日,贾汪农行与贾汪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约定: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贾汪农行为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车销售商支付货款的购车人提供购车消费贷款,并督促购车人向贾汪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购车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2001年5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新城分理处(以下简称新城分理处)与王世猛签订《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汽车消费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年利率为6.534%.按季还本付息18810.73元。若王世猛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时,新城分理处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对逾期的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同日,新城分理处与贾汪保险公司、王世猛三方签订《分期还款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14万元汽车消费贷款,王世猛向贾汪保险公司购买“分期还款履约保险”等险种,若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保险公司负责向新城分理处赔付王世猛所欠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费3080元,保险费由王世猛一次足额交纳。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3年11月15日零时止。另约定贾汪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分期还款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新城分理处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向贾汪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此后,王世猛分别于2001年9月5日,12月20日,12月28日三次共偿还贷款本金33317.50元,利息4446.51元。从2002年2月起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贾汪保险公司亦未履行保险责任,截止到2003年3月31日,王世猛尚欠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未付。另查明,新城分理处系贾汪农行的分支机构。2003年3月24日,原告贾汪农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审判]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贾汪农行与王世猛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贾汪农行与王世猛和贾汪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相关,故本案可以合并审理。《保险协议书》,《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示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贾汪农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除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外,还应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empirenews.page--] 贾汪保险公司与贾汪农行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贾汪保险公司负责向贾汪农行赔付王世猛所欠的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该合同的性质应为保证保险合同,王世猛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即为该保险合同的标的,故贾汪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双方在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贾汪保险公司有10%的绝对免赔率,故贾汪保险公司对王世猛所欠贷款本息的90%承担赔偿责任的辨称理由,应予支持。贾汪保险公司辨称,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书及保险合同中均约定贾汪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连带责任,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该辨称理由,不予支持。王世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2003)贾经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世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贾汪农行借款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二、被告贾汪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的9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两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商业保险合同样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176-26 商业保险合同样本(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商业保险合同样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

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篇一: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保障()的权益。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A....投保人 3.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 灭。 A.2 b.3 c.4 D.5年 4.

A. b. c.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5. A.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6. A. b. c. D.受益人 7 A. b. c. D.保险经纪人 A. b.投保人交付末期保险费 c.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D.人身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准 A.一般财产保险b.海上货物运输保险c.个人人寿保险 D.一切险种 10.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A.30日B.60日C.90日D.18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1.分,共6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A、有量的规定性 b、没有量的规定性 c、只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D、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e、既是订立合同也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2.人身保险合同() A、是普通民事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大多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D、是补偿性合同 e、都是为订约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A、自然终止 b、破产终止 c、解约终止 D、履约终止 4. A.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保险合同范本【三篇】(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266-61 保险合同范本【三篇】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保险合同范本【三篇】(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篇一】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 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 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 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保险金额:________ 保费____费率____装载工具_____ 开航日期____自_____至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 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合同 协议 样板: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留存)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

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 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 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怎么查询保险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怎么查询保险合同 篇一:你知道怎么看保险合同吗? 你知道怎么看保险合同吗? 买了保险却不知道保险合同说的是什么意思?相信很 多投保的人都有此困惑。事实上,读懂保险合同条款其实并不复杂,无需把合同所有内容都一一弄明白,只要对其中几项关键条款做到“心中有数”就足已。找准关键,弄懂保单并不难。一般来说,对一份保单从以下五处关键节点下手。 一、保险责任,了解所享权益 所谓保险责任,通俗讲就是投保人买了保险后,保险公司承诺会做些什么。身故、全残给付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幸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金额理赔。 专业人士提醒,投保时,除了要了解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更要知晓保险公司对哪些责任不予承担,万一自己最担心的风险发生后,是否将被保险公司拒赔。这样才能让买下的保险更适合自己,也可以避免在理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缴费约定,当心保单意外失效 风险保费是根据每个年龄段死亡率来确定的,对于保障程度较低的险种,这部分保费所占比重较低,反之则较多。 保费条款中通常会写明投保人应当以什么方式缴付保费、缴费的最后时限等。目前市场上,保险产品的缴费方式包括趸缴和期缴,无论选择哪一种缴费方式,一定不能“断供”,否则可能导致在意外发生时投保人不能及时行使某些保障权利。 三、保障范围,明晰赔付程度 在保障类保险中,看清保障范围是尤为重要的。比如投保重大疾病险时,要看哪些疾病是在保障范围内。此外,疾病的轻重程度也会在保单中列出,一定要看清楚赔付疾病的轻重程度约定才行。同时,特别要注意在多长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哪些文件等,以便万一有事可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索赔。 四、投保流程,留意关键期 从购买保险到保险公司承保,投保人要对人身保险中的几个关键期予以把握,如观察期、犹豫期、宽限期等。 保险公司会对投保单进行初审并进入承保流程,核保通过后,通过银行系统在提供的账号中划收保费,而后统一打印正式保单,7个工作日之内,保单送至投保人手中。自签收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是非常关键的,在此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Model contract of personal accidental injury insurance [profess ional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 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作者:天润华邦阅读次数:804次更新时间:2009-5-31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原告刘某某通过银行按揭的方法购买了一台“神钢牌”液压挖掘机。随后刘某某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96万元,保险期限从2004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止。原告刘某某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了保费,被告也依约定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九寨沟县城至沟口公路改扩建工程中从事按掘机作业时,因挖掘土石方的下部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塌,造成挖掘机受损。2004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到事故现场勘验,在审查了原告刘某某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查勘人员在保险索赔申请书中,初步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原告刘某某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复。经被告核定,挖掘机的车损为177702元,施救费38000元,共计215702元。随后原告刘某某找被告,要求其履行保险义务。 2005年1月13日,被告以保险事故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履行保险赔付义务。为此,原告委托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黄晓波律师、谢步强律师代理该案。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答辩] 一、根据原告提交的驾驶员余某某的描述,引起事故发生系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山体滑坡属附加险中的地质灾害险,原告刘某某未投保,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理赔。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及庭审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的拒赔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本案投保标的物挖掘机的受损不属于《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免赔范围。 (一)、通过庭审审理确认了: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省九寨沟沟口实施挖掘作业时,在挖掘机挖掘土石方的下部时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踏将投保挖掘机砸坏。事发后,原告刘某某当即通知了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等工作。并及时地向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审查了原告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见被告的证据附件第7页),也正因为如此,在事发后保险公司也从未派人到事发现场调查了解。因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当时就认可了该保险事故及造成该保险事故的原因。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车损核定及修复。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已经按照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其提供给被告的相关资料业已得到被告的认可,证实了此次保险事故属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范围。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编号:YB-HT-293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

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一般保险合同协议书纠纷案例精编

一般保险合同协议书纠 纷案例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扬州市顺天物流运输公司(简称运输公司)在2005年8月与海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25吨大型拖挂车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0万元的车损险。在保险期限内的2006年3月,该拖挂车从扬州运输货物前往连云港,当行驶到泰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上时,车辆的前轮突然暴胎,造成车辆倾覆,车头撞毁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冲至对面的逆行道后,又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大客车相撞,客车上十余名乘客卒不及防,严重受伤。该事故发生后,还造成高速公路上的来往车辆长时间堵塞。 经过交警和路政部门的察看,确认运输公司的拖挂车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其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约三十万元。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运输公司迅速支付了各项赔偿款项,受伤乘客住院后得到了妥善的救治,并在治愈后出院。 运输公司在处理完毕赔偿事宜后,公司负责人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

理赔员在仔细核对了运输公司提交的各项资料后,发现该拖挂车没有在06年1月参加一年一度的车辆年检,遂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运输公司在得知该决定后,非常震惊,表示强烈异议。因双方协商不成,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已垫付的三十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车辆没有参加年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运输公司观点: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运输公司已全额垫付了赔偿款三十多万,出于公平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另外,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的销售员没有向运输公司特别说明保险车辆若没有参加年检,发生事故不予以赔偿等相关内容,该免责条款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依据。 保险公司观点: 在与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若保险车辆没有参加年检,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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