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X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X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XX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XX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条例》和《XX集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

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违反党章、党内其它法规和国家法律、企业规章的检举、控告;受理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对所受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风廉洁、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三条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稳步夯实基础工作,逐级加强监管力度,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党风廉洁建设,探索发挥混合

所有制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和机构作用的途径,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四条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洁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的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信访举报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任务包括:

(一)受理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违反党章、党内其它法规和国家法律、企业规章的检举、控告;受理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对所受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风廉洁、党纪政纪的问题。

(二)向本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本级党组织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下级纪检监察机构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基础建设,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六)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供服务,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办法,努力实现方法创新,制度创新;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

(七)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总结、统计和文书归档工作。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持续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设立并公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配齐配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人员。

第七条公司纪检监察室是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相关工作的主责部门。

第二章举报的主要形式和接访要求

第八条举报的主要形式有来信、电子邮件、信访人来访、电话来访、短信举报和网络举报。

第九条接访要求:

(一)来信举报。当日来信应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来信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电子邮件举报。电子邮件用A4纸打印,打印内容包括发件人、收件人、抄送、主题、日期和邮件内容。电子邮件没有信访人一般情况(包括信访人真实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经邮件询问仍不提供一般情况的,视为匿名信访。邮件应在邮箱中保存。

(三)信访人来访。由至少两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负责接访,做到礼貌热情。接访时。(1)工作人员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书面材料应有来访人逐页签字。(2)工作人员要了解以下情况: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据,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单位进行过检举、控告,其他单位受理和处理情况,被检举人、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此次来访的要求。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是否向其它单位提出过申诉,其它单位的受理和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③接谈时应做好记录,请来访人确认签字。

(四)电话来访。按照本条第(三)项接谈。设立的举报电话应有来电显示,便于记录来电号码,来电人不提供本人一般情况的视为匿名举报。工作人员要做到耐心倾听、询问清楚、客观记录。

(五)短信举报。信访工作人员应将举报人的手机号、短信内容、来电时间等用A4纸打印。短信中没有信访人一般情况(包括信访人真实的姓名、单位),经电话或短信询问仍不提供一般情况的,视为匿名举报。短信应在手机内保存。

(六)网络举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公开举报,信访工作人员应对举报页面进行截图,用A4纸打印。

第三章信访举报的处理

第十条对于各种形式的举报,均须对其反映的主要内容进行逐件登记、编号。填写《XX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见附件1)和《XX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台账》(见附件6),并在后期根据信访工作开展进度,逐步更新完善《信访举报登记台账》。

第十一条填写《XX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拟办单》(见附件2)提出拟办意见,并就其重要性做出标识,报主管领导审批。其中重要信访件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一)反映公司党委委员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有关问题。

(二)反映公司所属党组织和公司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有关问题。

(三)反映由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且反映违纪性质严重、举报情节具体的。

对不属于公司管理的其他纪检监察对象的一般信访举报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填写《XX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拟办单》。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以下人员和情况的信访举报问题,应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自行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要信访件情形的

(二)上级要求查报结果或指定不能下转的

(三)其他被认为是重要信访举报问题的

对公司党委委员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举报,除须向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外,还须上报集团纪委,并依据指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

对不属于公司直接管理的其他纪检监察对象的一般信访举报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原则,公司纪检监察室应按程序转交被举报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办理。如进行转办,需填写《XX纪检监察信访转办单》(见附件5)。

第十三条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受理范围的举报信件,在做好信访登记并由公司纪委主要领导批示后,及时转交有处理权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受理范围的来访或来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举报材料,要做到仔细甄别、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一)对匿名举报、且不具备可查性的,由承办人提出留存备查的建议,在报请本级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留存。

(二)对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信访内容摘抄给被举报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并由本级纪检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做好对举报群众的信息保密工作。

(三)对反映内容具体或者涉及重要举报事项的,经本级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按领导批示及工作程序展开信访调查。

(四)对反映内容反动的,须在报请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后,可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针对信访举报件要及时组织调查了解,按要求写出调查结果报告并填写《XX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结果拟办单》(见附件4)。经公司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出

具调查结果或将调查结果报送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领导。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承办单位报送的调查结果报告严格把关。如符合报送要求的,在报请本级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按要求及程序进行办结或转初核。

第十七条定期整理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并需反馈结果的信访举报问题。对即将到期的信访举报,以发函督促、口头传达、电话通知等适当方式与承办单位沟通情况,督促其抓紧开展工作;对承办单位逾期未报调查结果的,发函催办并责令写出原因说明及调查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当月发生信访举报,或发生集体访、越级访等非正常访的,须在下月5号前将有关情况说明、处理措施及结果报送公司纪检监察室备案。遇有重大紧急事项的,要做到即时报告。

第十九条重信处理

(一)由上级纪委转来的重复来信,与原信并处,如已有调查结论的,经公司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与原调查结论一并上报上级纪委。

(二)由公司纪委自收、属于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办理的重复来信,与原信并处。如已有调查结论的,提出留存建议,经公司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与原调查结论一并留存。

(三)由公司纪委自收、已转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并要求上报结果的重复来信,与原信并处。如已有调查结论的,可不再转办,与原调查结论一并留存。

(四)由公司纪委自收、属于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阅处的重复来信和一信多投的信件,一并转交其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五)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自收的重复信访件,与原信并处。

第二十条办理期限及要求

(一)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自收的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事项的难易和缓急程度确定办理期限。

(二)转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需要上报调查结果的,由负责交办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报送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实是否清楚;内容是否完整;该查处的情况是否得到查处;该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等。

(三)如情况复杂,确需延期办理的,承办单位需在提前规定期限10天内,向交办的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延期申请,并说明

延期原因及进展情况。延期时限一般为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对办理结果未达到批示要求的,上级纪检

监察部门视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提出补办或退办的建议。如需补办或退办的,在报请本级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承办单位进行补办、补报或重新调查办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答复

(一)对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如举报人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材料的,负责办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办理完结并报请本级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对举报人进行答复。

(二)对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办理的信访举报,在未经请示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向举报人作出任何答复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匿名或冒名的信访举报件,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举报内容的具体情况和有无可查性区别对待。对没有具体举报事实的,可不予置理,登记后留存。

第四章申诉

第二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部门承办。

第二十五条对于需要复议复查的申诉,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及《XX集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办法》中的有关申述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信访统计、总结、归档

第二十六条每年应对年度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举报产生的原因,提出管理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认真填报《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统计表》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信访情况统计和问题线索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发现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这项工作。每月13日前,各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将上月13日至本月12日的本单位信访情况、问题线索情况统计上报公司纪委。

第二十八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各项资料归档保管。

(一)检举、控告信访件归档材料应包括:(1)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2)领导批办单和转办函。(3)调查报告及附件。(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组织上对其进行了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未对其进行党纪处理的,归档时应包括当事人的检讨材料、诫勉谈话记录、通报等材料。(5)呈报单位的审核意见。(6)其他与信访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材料。

(二)申诉件归档材料应包括:(1)申诉人信访件或来信摘要。(2)领导批办单和转办函。(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

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5)呈报单位的审核意见。(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7)与该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六章回避

第二十九条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是被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

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未尽事宜按集团《XX集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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