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制度历史变迁

土地权利制度历史变迁
土地权利制度历史变迁

土地权利制度历史变迁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 土地权利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土地上。

A.使用权

B.所有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答案:B

[解答] 在古代和近代传统经济社会中,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权利内容集中体现在土地所有权上。

2. 以下关于我国历史上土地权利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A.原始社会时实行土地共有制

B.奴隶社会时土地归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

C.封建社会时期土地私有制一直盛行,至明清时期达到顶峰

D.半封建半殖民地时土地制度特点是土地私有化更加集中,同时具有地主和殖民地的性质

答案:C

[解答] 封建社会时期实行过土地均田制。

3. 原始社会的共有制主要存在于。

A.虞夏之前

B.商纣之前

C.周代初期

D.春秋战国时期

答案:A

[解答] 我国虞夏以前,农业技术落后,人们多用烧田法开垦农田。当时商人处在父系氏族社会发达时期,按血缘关系组成村落,群聚而居;同时依靠村落旁的土地生存和生产,生产成果公平分配,而且排斥其他村落人进入使用;耕地以外的牧场、原野、山林等,由村民共同使用。

4. 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建立于。

A.夏

B.商

C.周

D.隋

答案:C

[解答] 周朝建立以来,朝中贵族与众亲戚可各分得若干土地与奴隶,建立起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

5. 实行井田制的朝代是。

A.隋朝

B.唐朝

C.周朝

D.明朝

答案:C

[解答] 隋朝和唐朝实行的是均田制,明朝实行屯田制。

6. 在井田制下,土地属于所有。

A.奴隶主

B.农奴

C.国王

D.国家

答案:C

[解答] 在土地使用中,土地被划分为“井”字状,因此,史称井田制。在井田制下,领主(奴隶主或农奴主)的公田和农奴的份地都不属于个人私有,而是归统治国家的大奴隶主所有。

7. 我国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成体系,土地私有制形成于时期。

A.封建社会

B.奴隶社会

C.原始社会

D.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答案:A

[解答] 春秋战国时期,农业技术有了很大进步,农业生产率大大提高,商业日趋发达。在土地方面,整理田土、区分土地等级,以作为征收土地赋税的依据。战国时期,土地已有买卖,且有贫富之别,土地私有制已确立。

8. 均田制结束于。

A.隋炀帝时期

B.唐玄宗时期

C.唐德宗时期

D.宋太祖时期

答案:C

[解答] 均田制历经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及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为宰相,实行两税法时,均田制结束。

9. 土地私有制在时期达到了顶峰。

A.唐代

B.宋代

C.明清

D.清末

答案:C

[解答] 自东汉黄巾起义(公元184年)至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公元477年)实行均田制。均田制失败之后,土地私有制恢复。农民收入中除了必须支付赋税外,还须支付地租,而且地租大大高于赋税,这种土地私有制持续的时间很久,直至明清时期,达到私有制的顶峰期。

10. 明代国有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是。

A.露田

B.桑田

C.屯田

D.井田

答案:C

[解答] 明代土地关系仍沿用宋制,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同时并存。其中,屯田是明代国有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当时的屯田有军屯、民屯、商屯、戌罪屯、赎罪屯等。

11.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近代土地所有制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属于其表现的是。

A.国有土地进一步私有化

B.地主阶级构成发生变化,土地私有更集中

C.帝国主义在我国的占地具有殖民地的性质

D.土地由个人私有转变为国家所有

答案:D

[解答]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近代土地所有制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国有土地进一步私有化,扩大了地主私人占有土地的范围,强化了地主制经济;地主阶级构成发生变化,土地私有更加集中,大地主阶层不断扩大,中小地主日趋没落;帝国主义在我国的占地具有殖民地的性质,此时的土地制度已经具有殖民地的性质。

12.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沿革经历了以下过程: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

②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③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其正确的顺序是。

A.①②③

B.②①③

C.③②①

D.②③①

答案:B

[解答] 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阶段,“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第二阶段,“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第三阶段,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

13. 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于年。

A.1948

B.1950

C.1952

D.1982

答案:B

[解答]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

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

14. 中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

A.1982年《宪法》

B.1988年《宪法》修正案

C.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D.1998年《土地管理法》

答案:B

[解答] 1988年七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15. 城市土地国有化是在年由法律固定下来的。

A.1956

B.1967

C.1982

D.1986

答案:C

[解答] 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到1982年《宪法》正式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国有化经历了事实完成和法律固定两个阶段。

16. 1952年以后建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特点是。

A.“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B.“四级所有、家为基础”

C.“二级所有、村为基础”

D.“五级所有、人为基础”

答案:A

[解答] 1952年以后,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刚刚开始。1953年,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便启动了。为了适应当时实施的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建立起了相配套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人民公社制度和城乡分隔制度,体现在土地制度上的,则是建立起了传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7. 明确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是在。

A.1988年

B.1989年

C.1990年

D.1991年

答案:C

[解答]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这一条例的颁布,使地权内容迅速丰富起来。

18. 《土地改革法》建立的是。

A.国家土地所有制

B.农民土地所有制

C.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D.混合土地所有制

答案:B

[解答]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

1. 我国古代和近代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等时期。

A.原始社会的土地共有制

B.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

C.贵族所有制

D.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

E.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

答案:ABDE

[解答] 我国古代和近代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ABDE四项。C项不是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2. 均田制将土地分为。

A.国有土地

B.集体土地

C.地主土地

D.露田

E.桑田

答案:DE

[解答] 均田制是将土地分为露田和桑田。露田栽种普通作物,是日后需上交的土地;桑田则是种植桑树、榆树、枣树等经济作物的土地,是永业田,无需归还。

3. 从1953年至1966年,经过等政治活动,逐步使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

A.三大改造

B.没收官僚资产

C.取消永佃权和永租权

D.私房改造

E.沿袭解放前的构架,在所有权方面,包括国有和私有

答案:AD

[解答] 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化是在一系列政治运动中逐步实现的。从1953年至1966年,通过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和对出租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使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BCE三项属于1949~1952年间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基时期的活动。

4. 我国城市国有土地权利制度演变经历了。

A.国有化奠基时期

B.基本国有化时期

C.国有化完成时期

D.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期

E.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

答案:ABCD

[解答] E项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演变所经历的时期。

5. 以下关于我国建国后土地权利制度变迁历史的正确说法是。

A.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土地才实行集体所有制

B.20世纪70年代末,在农村开始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C.建国后至今,我国城市土地一直是归国家所有

D.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最早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提出

E.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城市土地开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答案:AB

[解答] 建国初期城市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乡村所有和私有;1988年七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一九五○年十一月十日政务院第五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五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适用本条例以进行郊区土地改革的大城市及决定建设的大工业区,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决定后公布之。华北五省所属者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布之。 凡适用本条例以进行土地改革的城市郊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划定,呈报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后决定之。华北五省所属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之。 第三条地主在城市郊区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照土地改革法第二条规定予以没收。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四条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城市郊区的农业土地和荒地,照土地改革法第三条规定予以征收。 第五条工商业家在城市郊区的农业土地和荒地及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照土地改革法第四条规定予以征收。但其在郊区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如私人住宅、厂齐、仓库以及在农村中有利于生产的投资等,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六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在城市郊区出租的小量农业土地,照土地改革法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富农在城市郊区的农业土地,照土地改革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贫农、雇农在城市郊区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均予保护不动。 第九条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上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可分的农业土地,交由乡农民协会按照土地改革法第十一条及十二条规定的原则,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所有没收得来的农具、耕畜、粮食等生产资料,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缺乏这些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以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的困难。所有没收得来的房屋,除大建筑及风景区的别墅等不适合于农民居住的房屋应留作公用外,其余均应分配给农民所有,以解决贫苦农民住房缺乏的困难。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作为农村经济制度基础和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关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不仅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特定意义上说,农村土地及其产权关系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乃至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本文以农村土地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为主线,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及多学科综合分析的方法,较为系统地回顾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重点审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土地制度创新的现实基础与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未来的创新模式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制度变迁分析与启示 The history change analysis of land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Agriculture is the foundation of nation economic,land peropertiy right institution is the key of agriculture economic growth.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attracting more and more public attention, the autho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history, the reality and the future of rural land policies in China from the view of its innovation, striving to offer novel ideas to tackle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effectively. This paper takes rural land institution as an object of study,takes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 and management relationship of rural land as a main clue,uses the theor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adopts the method of combining quantitative analysis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reviews systematically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especially since 1978.analyses the innovative mechanism institutive achievement and being faced with difficult position and gauntlet of the present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 and defines the objective and following principle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novation proceeding from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on the basis of these,constructs the innovative models by stag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institution,institution change,analysis and enlightenment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我国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一种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一是行政划拨,二是无偿无限便用,三是禁止转让。 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度,首先申请建设项目,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拨给。二是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斋要土地使用者其时正在使用的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而是运用政府行政手段无偿调拨。无偿无期限使用是指土地使用者从政府得到用地时不支付地价,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也不缴纳地租或土地使用费。同时国家在将土地划拨给土地使用者时,也没有具体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期限。除非基于国家利益需要由新的使用者使用该土地,否则原来的使用者可以无限期地占用。禁止转让是指原有土地使用制度下禁止土地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换、典当等交易方式将土地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经过建国以后长期的实践,上述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里和高效率使用,二是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三是不利于准确评价企业的实际经营效果,由于无需考虑用地成本,企业和事业单位土地浪费严重。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更加显得不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大致经过如下几个阶段: (一)征收土地使用费 1982年,深圳开始按城市土地的不同等级向其使用者征收不同标准的使用费,全国不少城市从1984年开始也陆续采取这种做法。例如,上海市政府根据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以后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资企业法律、法规对三资企业征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有偿使用的收费形式、方法和土地用途、等级标准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方原有的房屋土地,新征用(使用)、划拨的土地,租赞的房屋场地举办合资、独资企业,均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并对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适用范围、操作程序、调整方式等作了一系列规定。该办法将全市土地按用途和位置分为6类10级,土地使用费按不同的土地用途和等级收取,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为人民币100元,最低为人民币0.5元;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期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标准的30%。依据这一办法,上海从1986年11月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费,在土地有偿使用方面跨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 土地使用费系指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随着上海城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石用地性质的分类设置和地段等级的定位与实际情况不尽一致的矛盾日益突出,并且与物价指数的升幅不相协调,表现在土地使用费偏低,同土地出让价格的差距拉大。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适时、合理地调整土地使用的征收标准,有利于优化城市土地使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真正体现土地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

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 ------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何·皮特第一部分土地管理历史 清朝土地管理是以习惯而非法典;民国时制定不动产登记法规,准备进行土地和调查登记;国民政府名义上统一中国,但并未获得全中国的土地控制权。 一、农村 (一)地产 20世纪30年代卖老革命根据地发起了土改运动,中农合富农可以保留部分土地,在没收地主的土地的同时也留给他们一些维持生计的土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富农和地主因此丧生。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土地全部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1958-1960大跃进彻底失败,中央分散集体土地所有权,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人民公社(乡镇)下放到生产队(村)。1958年以前,土地自由度较高,每个农民都有一块自留地,1958年全部自留地收归人民公社,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其必须以较低的指定价格向国家出售额定粮食,剩余部分可以自由出售。1978年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的私营农作方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类似登记制)上,国家希望建立承包合同系统,但是未能成功实施,原因有二:一方面农民认为农村习惯向整个村子颁发统一合同或者由村集体保管个人合同;其二是土地的再分配,即使农民签订了承包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出嫁等人口流动,村集体仍然会非法重新分配土地。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和社保系统,重新分配可以保证每个农民都有土地。 但是这种制度模糊也有负的外部效应, (二)房产 改革开放之前,每个农民都有自己一套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不用交付租金,人们联系紧密,没一家知道别家住在哪里,所以不用登记(不正规的、习惯的机制)。改革盖房之后,农村房产被非法买个了城市和国外的投资者,这样的叫做小产权房。 另一种小产权房是指农村土地被非法征用,从农业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但是所有权还是属于农村集体。 《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若干规定》 《物权法》-土地的登记程序,权利、职责和责任进行规定。 二、城市: (一)地产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无需登记;土地使用权需在国土资源部登记,房地产所有权需要在建设部登记。 (二)房产 改革开放之前,单位向员工提供社会住房,改革开放后,单位向员工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的所有权。目前仍有单位向员工出售住房,但是员工获得的是不可交易的使用权,登记只需要在单位登记。 私人房产需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 第二部分绪论: 一、透析制度变迁、信用和产权 两个层面:全国制度和地方制度:实施对象是乡县市(地级)等行政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城市土地制度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的,绝不是要改变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而是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种种弊端,建立起一套既有利于巩固和维护城市土地国有制、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1.改革以前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新中国刚成立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城市土地曾实行有偿使用,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用地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用地单位,都必须向国家缴纳租金。但是,由于1954年以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模式,国有企业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统收统支,所以,土地有偿使用制也相应地被取消。 1954年2月24日,财政习字第15号文件明确规定,“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均应作为该企业的资产,不必再向政府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机关、部队、学校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亦不缴纳租金或使用费”。对此,当时的政务院在其批复中是这样解释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再征收租金。因为,收取使用费或租金,并非真正增加国家收入,而是不必要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扩大国家预算,并将增加不少事务手续。”从此,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地一律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尽管集体用地单位和个人用地仍收取使用费,但因数额较低,基本上也是无偿的。直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市土地的使用基本上沿用这种单一的无偿划拨方式。城市土地的无偿行政划拨是指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单位缴纳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等费用之后,将该幅土地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这一制度的特征是: (1)划拨手段的行政性。土地的划拨首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使用的无限期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 (3)土地使用的无偿性。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既不用缴纳租金,也不承担税赋。 (4)土地使用权的无流动性。土地经划拨使用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但土地使用权禁止买卖和流转,也就是说,禁止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 从程序上看,城市土地划拨程序主要包括这样几个环节: (1)申请。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建计划等有关文件,向拟划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之后,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组织商定用地补偿、劳动力安置或者拆迁安置方案。 (3)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书。 (4)划拨。由用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所确定的用地面积和范围,到实地划拨用地。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知识分享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变迁及启示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 摘要: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当下,我国农村面临着新发展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经验;启示 “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又聚焦于农村土地问题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制约因素。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不能适应以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为内容的农业现代化要求。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一、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历程 (一)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49-1953年)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占农村人口不到

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和大部分耕畜、农具,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者,只占有20%~30%的土地。[1]可以看出,建国之初,我们的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2.第一阶段土改的内容 根据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农民经营”。[2]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到1952年底,全国除了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集聚的地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二)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53——1978年) 1.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中国土地制度概况

第1章土地制度的一般与我国城市 土地制度概况 1.1 土地制度的一般 土地制度是一个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较为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它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土地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经济规则和经济关系的总和。研究所指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1.1 土地所有制及其发展趋势 所谓土地所有制,是指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通常,它需要通过国家法律的确认并受到保护。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一般而言,土地所有制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而社会生产方式归根到底又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历史地看,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当然,在每个具体的历史时期,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还要受到社会制度、政治经济体制、历史传统与习俗、要素禀赋状况、技术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其不同而不同。 现阶段,从世界范围内看,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即使是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也是有差别的。对此,有的学者经过比较、综合,认为当今世界上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有14种①,并对这些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公私程 ①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1~10。作者认为,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 全民与国家所有、国家与中央政府所有、国家与各级政府所有、各级政府分别所有、国王与国家所有、土地上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公共事业部门或团体所有、部落(或氏族、村社、宗族)所有、数人合有、数人共有、股份公司式所有、区分所有建筑物持分所有土地、个人所有等。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夏、商时期:占主要地位的以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 2、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虽然有“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但是,实际上却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各级贵族主要剥削民众的劳役地租。公田由村社成员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上交国家,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地,公社成员必须按照制度定期交换份地,随着份地的变动迁居,村社劳动者对私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以在公田上无偿劳动为条件的。 3、春秋战国时期:春秋及战国初年,井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对自耕份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贵族阶级的进一步分化,也使一部分贵族下降为自耕农。战国初期之后,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取得土地(如商鞅变法内容奖励军功);同时,商人、货币持有人也通过买卖去的土地,他们和军功贵族一起成为新兴大土地所有者。 4、秦朝:前216年,秦政府颁发“使黔首自食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次登记,在于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 5、汉朝封建土地制度: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主要包括:一是全国的森林、荒地,河流;二是皇帝的林园;三是分散在各地没收的富人、豪强、商贾的土地。 公田的经营方式: 一种是假田制:就是把国有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史称“假民公田”,农民要交税。 一种屯田制:从汉武帝开始大规模屯田,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民屯要交纳地租,屯田者主要是内地迁徙的移民。军屯由戍卒耕种,屯田卒由政府发给农具、耕牛,收获的粮食交国家。屯田卒的衣食由政府拨给。 (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豪强、大官僚、富商占有的土地,其来源,有的是通过赏赐,有的是兼并,也有的是通过抢占和买卖。 采取租佃方式经营。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占有小块土地独立经营。 6、三国时期:三国时期的屯田制,是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它由曹操率先实行,196年曹操接受枣祗、韩浩的建议,招募流亡农民在许县附近实行屯田。后实行军屯。 民屯每50人1屯,屯田民名为招募实为驱迫,国家对民屯采取军事组织的方式管理,管理机构为屯司马,与郡县官员并列,而不相统属,直隶于中央,屯田民不得随意离开土地,没有人身自由,他们耕种的土地要向国家缴纳分成地租,同时也要承担兵役和徭役。军屯60人为1营,军屯的士卒与屯田民一样缴纳分成地租。孙吴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实行屯田,也分为军屯和民屯,蜀汉只有军屯。 屯田的意义:屯田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军队的给养问题,有利于实现区域统一,而且对安置流民,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和发展生产起了重要作用。 国家对屯田的剥削日重,魏末晋初,屯田的分成租甚至高达八二开或者七三开。赋役越来越沉重,屯田制逐渐瓦解。晋武帝时期两次下令罢屯田官,民屯宣告废止。 7、西晋时期占田制: 为了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280年西晋颁布占田制,占田制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占田课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一人30亩,丁男(男女16岁至60岁为正丁)课田50亩,丁女课田20亩,次丁男课田(13岁到15岁、61到65岁为次订)25亩,次丁女及老小没有课田,占田数是指一般民户可以按人口占有和耕种的田亩数,课田则是按丁承担租税的田亩数。 二是户调制,规定丁男为户主的户民,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者减半交纳。三是官吏占田荫户制,规定一品可以占田50顷,每品依次递减5顷,至第九品占田10顷。荫庇佃客的户数,自一品50户至九品1户不等,此外,官吏还可以荫庇亲属,依官品高低有所不同,凡被官吏荫庇的客户和亲属都不负担国家征派的徭役,实际上成为私家的依附人口。占田制中规定的占田数额,只是允许民户自行占有,并非由国家如数进行分配,而无论占田是否达到法定指标,都要按照规定的课田亩数交纳田租。 8、北魏均田制: 485年北魏政府接受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对授田的对象、种类和数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给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露田加倍授给,以备休耕。露田不得买卖,授田者身死或年满70岁者归还官府。桑田则为永业田,世代相传,不归还政府,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60年回顾与展望_李建建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60年回顾与展望*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李建建戴双兴 内容摘要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界点,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可分为土地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个时期。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应的土地使用制度采取计划分配、行政划拨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模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从无偿使用转向有偿使用,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至今已初步建立土地市场制度的基本框架,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然而,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今后一个时期改革的重点是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建立平等开放、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体系,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管理制度。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经历了土地无偿使用和土地有偿使用两个时期,至今已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土地管理体制,确立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建立了城市土地市场及其运行机制,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对土地的需求,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历史回顾 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界点,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可分为土地无偿使用和土地有偿使用两个时期。 (一)城市土地无偿使用时期(1949~1978年)。 11城市土地无偿使用制度的形成。旧中国实行土地私有制度,城市土地在国土面积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分别由官僚资产阶级、封建地主、民族工商业者、个体劳动者和外国人所占有。新中国成立以后,并没有马上对城市土地实行国有化,而是针对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形式,分阶段逐步实现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城市政府首先接管了一批国民党政府所有的城市土地,没收了帝国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在中国占有的大批城市地产;对那些由民族工商业、个体劳动者、城市居民所拥有的私有土地仍给予承认。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城市土地形成了国有与私有并存的格局。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护0(编号70573020)、福建省教育厅项目/构建政府主导型土地储备模式0(编号J A08078S)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国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变迁

中国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变迁 摘要: 农村土地始终是中国农村的核心问题。研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就不能不看到土地背后的利益博弈,正是土地利益的博弈推动着土地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运动、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土地承包制的历程。目前,土地在国民经济增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现行土地制度也面临严峻挑战,必须从深层次方面探索土地制度改革。关键字: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一、为什么会发生制度变迁 在国际环境和国内现实约束下,国家采取最优的土地制度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当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改变,原有的土地制度对于国家来说不经济,国家会主动进行制度变迁,稳定各方利益,促进经济增长。 二、我国建国以来土地制度变迁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5土地改革阶段。 土地改革正真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改革法规定以乡为单位,没收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按人口公平无偿的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农。国家在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提高其政治权威。 土改完成之后为了解决农业生产面临的农机具和农田水利等问题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 第二阶段:1956-1978土地集体化时期。 1950年开始合作化运动、1956设立年高级社、1958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变土地由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将分散的家庭经营变为集体统一经营,为农村提供了公共积累,也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劳力和资金,但是这种经营方式国家从农民手中拿走太多,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 第三阶段:1978年之后家庭承包阶段 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使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分离。1982-1984推行大包干小包干等方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到1984年全国几乎全部实行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1984年中央要求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不变,1993年又提出延长30年承包经营权不变并允许有偿转让的政策,加强了农户产权。2004年免除了农村的税费,农村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大大提高,农业增长迅速。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的启示 1、土地改革要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根据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适时的不但推进农村工作制度的创新。 2、尊重农民的选择,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农民的利益,调动农民积极性。 3、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生产率和专业性。 4、改革农地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制、调整产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秦建军,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嬗变[j],经济问题探索,2011(2)。 [2]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温铁军,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P290。 [4]林毅夫,制度、技术和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P80-82。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一切劳动过程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工业生产的场所。 我国总土地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其中有耕地14.9亿亩、草地42.9亿亩、林地18.3亿亩,其它面积为67.9亿亩。 应当说我国国土辽阔,土地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人口众多,人均耕地仅有1.2亩左右,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亩的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都成为经济社会化和土地利用变化最为频繁和快速的地区,流动人口增加导致的房屋、土地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场发展较快。 土地利用非农化速度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越来越普遍,随着体制改革,结构的调整与资产的重组,现在进行的结构调整就是通过产权的交易、转让,依靠资本市场来进行的。 本文先后阐述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我国集体土地的五项征用原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和划拨的形式。 并着重介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种形式: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二.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三.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四.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在最后介绍了目前我国闲置土地的认定方法及国家对其处置的方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 一.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内容 我国土地目前的利用现状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一切劳动过程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工业生产的场所。 我国总土地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其中有耕地14.9亿亩、草地42.9亿亩、林地18.3亿亩,其它面积为67.9亿亩。

应当说我国国土辽阔,土地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人口众多,人均耕地仅有1.2亩左右,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亩的水平①。 再加上长期以来,人们无法使用土地,对科学开发和利用土地问题重视不够,乱占滥用等现象很普遍,土地资源遭到破坏,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土地问题的矛盾将日益尖锐。 为了管好和用好土地,必须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以便更好地用法律手段调整土地关系,保护土地资源。 为了适应土地管理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提高土地的集中节约利用水平,缓解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压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近年来开封市政府按照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开展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的整治工作,并取得可喜成绩,这样,不仅提高了土地的集中节约利用效率,减少耕地占用,降低用地成本,减少闲置浪费,更能促进小康社会的建设。 土地的所有权制度 土地的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保护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工具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集体所有,即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所有权。 目前我国存在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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