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教学建设、教研与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教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教科研经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列为山东铝业公司、中国铝业公司的科技计划项目,其科研经费分别按照两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教科研经费管理坚持“分类管理,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教科研经费无论来源如何均为学院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对经费未纳入学院核算的项目,学院不予管理、考核。

学院设立教学建设经费和教研科研经费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教学建设经费和教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申请人负责制,由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和规定自主支配使用、分配,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挪用。

纵、横向项目所带的外来经费及其产生的收益,均计入所在系部创收考核指标。

第五条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择优支持、勤俭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经费使用效益。

教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以及与项目研究

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学院教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是教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教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学院纪检、上级财务、审计、纪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二章经费来源、使用范围

第七条教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纵向教科研经费。国家、省(部、委)、市等各类教科研计划资助的项目经费。

(二)横向教科研经费。有关企事业等法人单位的委托技术合同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经费)。

(三)学院办学经费。

(四)其他经费,如捐赠经费等。第八条教科研经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教学建设业务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名师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赛建设等费用。

(二)教科研业务费。教科研项目有关的计算、测试、分析费用;调研、学术交流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研究报告、鉴定材料及学术论文等的印刷费、版面费,著作、教材出版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项目和成果的咨询、指导、评审费、鉴定费;项目检索查新费等。

(三)实验材料购置费。教科研项目实验用消耗性材料、元器件、试剂、药品等购置费。

(四)仪器设备费。教科研项目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及运行维护费,设备仪器的租赁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五)劳务费。用于支付项目研究过程发生的参与研究人员的加班性补偿,以及项目所需的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等。

(六)教科研协作费。根据批复的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研究、建设费用。

(七)信息化教学建设制作费。教学建设中涉及的多媒体课件、动画、微课制作、慕课开发与制作、课程网站制作等费用,按照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等办法办理。

(八)其他费用。项目必需开支的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邮资费、电话费、信息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九)项目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列支项目。

第三章教科研经费的资助标准

第九条教学建设费资助标准

(一)专业建设

1.院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项目。资助8000元/专业。

2.省级建设项目。申报省级专业建设项目,资助xx元/专业;在建设期各阶段建设达到验收标准的,资助xx0元/专业。

3.国家级建设项目。申报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资助5000元/专业;在建设期各阶段建设达到验收标准的,资助40000元/专业。

4.申报新专业。申报新专业获得批准,资助3000元/专业。完成

专业申报,资助40%;获得省里审批的,资助剩余的60%。

(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

1.院级建设项目。每门人文社科类立项建设课程资助15000元,每门理工科类立项建设课程资助xx0元。申报为院级立项的,给予30%经费,中期检查合格的,给予40%经费,经过1年建设期达到省立项评审标准,申请验收合格的,给予30%经费,并授予“院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称号,有效期2年。院级立项课程经2年建设仍不能申报省级立项的,终止经费支持,再次申报该课程立项不予经费支持。

2.省级建设项目。每门人文社科类立项建设课程资助40000元,每门理工科类立项建设课程资助60000元。申报省级立项成功后给予30%,建设期第一年合格的给予40%,建设期第二年合格的给予30%。

立项课程经省厅验收或检查通过后,享受“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称号,有效期5年。

3.国家级建设项目。省级课程申报验收为国家级课程的,享受“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称号,有效期5年。

4.微课、慕课等建设参考执行上述标准。

(三)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建设

1.院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院级教学名师,并达到省级教学名师申报条件的,在两年内(每年按10个月计),资助300元/(月.人);被确定为院级优秀教学团队,并达到省级教学团队申报条件的,在两年内,资助10000元/(年.团队)。

2.省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省级教学名师,并达到国家级教学名

师申报条件的,在两年内(每年按10个月计),资助1000元/(月.人);被确定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并达到国家级教学团队申报条件的,在两年内,资助30000元/(年.团队)。

3.国家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国家级教学名师,在两年内(每年按10个月计),资助3000元/(月.人);被确定为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在两年内,资助50000元/(年.团队)。

(四)教材建设

1.院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院级立项,资助5000元/部。

2.省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省级规划立项,资助10000元/部。

3.国家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国家级规划立项,资助xx0元/部。

(五)实训基地建设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在部门提出建设经费预算,报实训就业中心审核,经院领导批准,转财务处办理。

(六)技能大赛建设

参加技能大赛项目,由参赛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在部门提出建设经费预算,报教务科研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转财务处办理。

教学建设过程中必须的录像及制作,由教务科研处统一组织安排所需专业人员、技术支持等资源,评估费用,编制预算,报学院领导审批实施。

第十条教科研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

(一)带资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按经费到账时间执行)

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其单列学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软科学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软科学项目及国家其他相关部委立项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

3.厅、局级项目。包括省科技厅、教育厅等部门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等。

(二)无资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申报获得批准的无资纵向教科研项目按照不低于审批部门的要求标准资助经费。没有自助经费要求的,按照下列标准资助。

1.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40000元/项,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50000元/项。

2.省、部级科研项目,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30000元/项,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40000元/项;省高校教改重点课题给予经费资助30000元/项,一般课题给予经费资助xx0元/项。

3.厅、局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30000元/项,社会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10000元/项。

(三)学院立项的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1.社会科学类和教学改革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3000~6000元/项,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5000~8000元/项。

2.学院急需解决的重大攻关课题,由教务科研处会商有关部门及

项目组,提出资助经费意见,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后报院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必须有明确的来源渠道和文件。上级教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及资助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各类子课题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四章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教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由院财务部门按项登记设立帐户,并转单通知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分类、编号、造册管理。

第十三条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履行有关手续。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否则,财务部门有权从项目经费中扣除超支款,或追究项目申请人责任。

第十四条教科研经费一般采用分阶段申请审批报销或拨付的形式,项目申请人按照教学建设和教科研项目进度以及教科研经费预算提出经费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报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等业务部门审核签章,报院领导批准后转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报销或拨付手续。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持合法的原始票据。

第十五条教学建设、教科研项目因故未能按计划完成需要延期的,必须按照要求提前办理申请项目延期手续,但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无充分理由拖延计划完成时间、不按规定提交项目要求材料的,教务科研处将通知财务部门暂缓或停止拨款及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凡在学院领取项目所需器材、材料及接受校内打字、复

印等服务,所需费用采取内部记账、转帐方式支付,并计入该项目。凡购置教科研仪器设备、材料、试剂等金额超过财务规定限额的,应采取转帐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凡属院级教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后经申报又获得了上级经费资助的,不论立项题目是否相同,只要实质内容相同或属包含内容,均应将院级经费资助的部分从下达经费中扣回,转入学院经费。学院资助的开发性项目收入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分配。

第十八条成果鉴定及其相关的各种开支,项目申请人应提前编制经费预算计划,经教务科研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项目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后,项目申请人应在半年内会同财务部门清理核实项目的各项收支帐目,做好经费决算工作,按要求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经院财务部门签字盖章后,连同项目总结报告及研究成果等报送教务科研处。按要求填写项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存档和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撤消或终止实施的项目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通过结题验收,经费决算批复后,项目结余经费,按下列办法处理、分配。

(一)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教科研计划项目对项目结余经费处理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按结余经费的60%奖励项目团队,由项目申请人按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

(三)项目申请人不得无故终止项目。对批准终止和被撤消的项目,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已拨付使用的全部经费。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无规定的学院全额收回。

第二十条项目成果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必须扣回项目全部投资和中介费、转让活动等开支,所剩纯收入的70%用于奖励,其中的30%奖励系部、70%奖励项目团队。项目团队奖励由项目申请人自主分配。分配方案报教务科研处审核、领导审批,转财务处办理。第二十一条创造发明及专利实施后收入的分配参照成果和技术转让收入分配。

第二十二条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统一管理使用,项目组成员享有优先使用权。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及其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500元以上(含500元)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等资产,如归属委托方所有,必须在技术服务合同中注明,否则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用教科研经费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学院所有,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图书馆验收登记入库后,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由图书馆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

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教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除责成及时改正外,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或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申请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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