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四、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五、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六、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七、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建筑面积为:。

八、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

九、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十、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十一、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十二、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十三、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十四、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十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

十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机构,签定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因装修

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业主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请不要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十九、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二十、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二十一、业主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配合物业公司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二十二、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二十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十四、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八)物业管理共用区域禁止随意停放各种车辆。

(九)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二十五、业主如对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请不要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时,业主及时告知物业公司,以便物业公司能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业主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二十七、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八、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九、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十、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十一、为保证不可预见的灾害(如火灾、水管破裂等)能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请业主向物业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三十二、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三十三、利用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三十四、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公司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物业公司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能将本物业的全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三)以批评、规劝、公示、制止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违约责任

三十五、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六、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七、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三十八、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十九、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四十、本规约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各持一份。

四十一、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是小区栋单元室的买受人,已收到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的《临时管理规约》,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诺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约定。

三、同意按本约定之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意承担违反本约定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约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约定承诺书并送交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服务公司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五、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物业公司与业主各执一份。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桂林·长岛16区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与广西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桂林·长岛16区 物业类型:小高层、多层住宅、办公、商业、广场 座落位置:桂林市临桂县世纪大道长岛16区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以主管部门最终核定面积为准)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

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 1、幼儿园; 2、未纳入公摊部分和未销售的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及其占用的相应土地使用权。 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2:00;14:30-18:30分,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玫瑰花园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郑州市玫瑰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长江中路105号 物业类型:住宅、商用 建筑面积:162000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郑大南路 西至:金海农贸市场 南至:二七消防大队 北至:长江中路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发电设备、太阳能、鱼塘、健身器材、树木花草等所用的共用设施。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业主因按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能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拉萨市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 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住建部门咨询。 2. 临时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设立之前,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在销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5. 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6. 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7.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负责解释。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拉萨市(区、县)街道段(巷)号。 物业类型为:,其中包括:、、(多层、高层、别墅、商业)。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级物业服务等级,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管理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设立 第七条各业主同意,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县(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南京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 称:。 (二)座落位 置:。 (三)物业类 型:。 (四)业主总户 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 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 至:; 南 至:; 西 至:; 北 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

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 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 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 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 (十)依法协助物业共同制止与管理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为加强XX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全体业主、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 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遵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 定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 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 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如出现失火、失窃和其他刑事案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业主装修房屋,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

饰装修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房屋装修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对于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业主违规装修房屋或防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 主负责。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七、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济南市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八、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 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相邻业主的关系。凡属人为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九、因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 权益时,及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由业主单独或共同维修、养护承担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的,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专有建筑面积分摊筹集资金。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重庆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怎样正确处理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与纠纷1

怎样正确处理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 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己经发展成为市场化、企业化经营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的一种新型的服务业,并被视为现代城市中的朝阳行业。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形象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在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也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当事人群体化、敏感程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矛盾纠纷的类别也从单一化、同质化向多元化、多质化等演进。产生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也越来越复杂。 一、业主定义、权利、义务 (一)业主定义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实际生活中分为自然人业主和非自然人业主。自然人业主是指拥有房屋的个人,非自然人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公司、工厂、企事业单位等。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如何正确处理业主之间矛盾与纠纷 (一)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 业主缺乏自律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 1.业主缺乏自律管理意识

业委会业主监事会章程(公示版)

X X X X X X X 业主监事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3) 第三章业主监事会会议 (4) 第四章其他规定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负责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业主自治管理规约的解释,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组成人员为3人,此3人为正式成员,另选2为候补,正式成员中住家户为2人、商铺1人,设监事会召集人1人,由监事会正式成员选举产生,且必须是住家户业主(理由为按二者比例大小确定以谁为主)监事会成员津贴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的职责 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3、在业主代表大会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

施情况; 4、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和委员的工作情况; 5、了解并监督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日常工作中违反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及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委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侵占和挪用业主共有财产和资金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6、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监事会章程等业主自治性管理规约进行解释; 7、了解并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行为,必要时应提出对有关委员的停任要求和建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和严重损害业主利益事提议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 8、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的有关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去向和共有房屋、设施、设备等资源的使用情况、公共经营收益情况; 9、了解并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10、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参与签订有关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同和决议; 11、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和侵害业主权益的委员提出罢免建议和意见。 12、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的计票、监票和统计工作;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喜瑞都 业 主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时,物业继受人自动无条件承接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 第四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喜瑞都 物业类型:居住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停车库、商铺。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 主 管 理 规 约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公约社区大法> 为加强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法规和本规约制定的管理规定,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居住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业主邻里相互尊重、关心、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二、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义务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内日常物业管理中的进出来访登记、进出搬迁放行登记、车辆进出查验登记、住户档案管理、住宅装修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的权利,并对此承担共同遵守履行的义务及责任。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要在家中放置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将此类物品存放到银行保管箱,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业主家中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的保管及管理责任。 六、装修房屋时,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管理规定》、《小区室内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装修的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如有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如:毗连房屋内渗漏水),或有碍外观统一、小区观瞻的(如:空调外挂设备不按指定位置安装,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整改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整改;拒不进行维修整改的,由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整改,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业主不得人为阻挠维修整改,因阻挠维修整改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九、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将本房屋出租情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规约是为业主之共同利益而制定,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商依法通过招标形式,委托中标单位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或续聘合同之日止。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位置: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小区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按照《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用途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约。 第二条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一)物业名称:住宅小区 第四条(二)坐落位置: 第五条(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第六条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七条第四条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江苏国农置业有限公司聘请的北京国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 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 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第八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

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第九条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 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四条第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 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 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六条第十二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第十七条(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 管理协议。 第十八条(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 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0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19时至次日上午07时,中午12时至14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二十条(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 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第二十一条(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

小区业主大会主持词

小区业主大会主持词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xx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主持词 各位领导、业主代表: 大家下午好!我受筹备组的委托,主持今天光明小区业主大会。今天来参加这次大会的人员有:街道物业办(xxx);社区工作者,以及光明小区业主代表。首先我代表筹备组感谢大家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这次选举会议。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光明小区业主们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前一段时间,筹备组做了一些工作,张贴了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大会选举办法;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小区选举候选人名单 现在开始划票,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就位 监票人:xxx 计票人:xxx 唱票人:xxx 现在开始选举业委会委员 由于票数过多工作人员已将全额满票查出,今天进行差额选票划票 请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开始计票 xxx:计票人(工作人员报告:经清点,现有选票573张,有效票538张,(其中全额票520张,差额票18张),无效票3张,弃权票32张。

主持人:该小区共有业主917户,本次选举共发出选票700张,占小区总票数的76%,收回选票573张,其中有效票538张,无效票3张。弃权票32张。其中有效票为538张,占总票数的77%,超过发出选票的半数以上,符合规定,本次选举投票有效。 开始唱票 (计票,并报告计票结果) 1.xxx 票票票票 5.xxx 票票票票 票 现在,我宣布本次业委会委员选举投票计票结果。 委员选举结果:得票张, 得票张, 得票张, 得票张, 得票张, 得票张, 得票张, 得票张, 得票张, 得票张, 得票张,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 业主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臵;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

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臵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臵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臵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臵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万锦星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为加强万锦星城(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提升本物业的品质,创造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所购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承担等事项订立本规约。本规约适用于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本业主同意签订本临时规约,并认真且是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注: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一)权利 1、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 2、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利,及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投票权。 5、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业主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工作,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质询。 7、有权监督业主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和服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按照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 5、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单位审批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垃圾需付垃圾清运费,如有损坏公用设施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6、业主请物业管理单位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业主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单位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三)业主特别授权 1、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议事程序、决策程序及权利、义务等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2、为有利于小区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满足广大业主对安全的需要,业主入住时,业主家庭每个成年人均应在物业公司备案,以便安全事务人员识别。 3、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安全事务人员对拟进入本物业的外来人员进行询查、登记。 4、业主及使用人应对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本物业人员的行为向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的,有关业主应承担所有因此引发的经济、法律责任。 5、当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如火灾不、漏水、漏气、急病、刑事案件等危及业主本人、家人或相邻业主及公共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需要进入业主家中进行抢险施救、但又与业主联系不上时,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后,有第三人在场所时,可以破门、破窗进入现场抢救,以尽力保证业主人身安全、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 二、业主的行为规范 1、业主装修不得改动房屋结构,业主装修房屋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遵守物业管理处有关装修制度。物业管理处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沧州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业主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察;如业主违章装修房屋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业主因违章装修房屋妨碍他人正常使用或造成使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业主装修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不得在夜间19时至次日8时(节假日、双休日为9时)及中午12时30分至~14时30分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建筑垃圾必须在每天7时前和21时后按照指定路线堆放到指定地点,能袋装的必须袋装,不能袋装的必须绑扎。 3、为维护楼宇的良好管理,保持楼宇电梯、大堂等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业主同意在该房屋交付的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万锦星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于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押金人民币2000元整及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如业主装修期间无违约行为,此押金在该房屋装修结束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退还业主(此条款同样适用于房屋的再次装修)。 4、当业主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处发生矛盾时,双方应保持冷静,通过自身或业主委员会或其他渠道沟通、协商、调解解决;解决不了的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请勿采取过激行为。 5、维护房屋外部的美观和物业的整体统一,请勿在本小区外墙面、屋顶上安装任何遮篷、花架、旗杆、招牌、独立天线或其他伸出物,不堵塞任何窗户,亦不对开放式阳台进行封闭式处理。业主在安装空调时,应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不再有碍观瞻的窗户或外墙随意安装空调、换气扇等装置及其他固定设施,凡未经许可安装放置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清拆,其清拆费用必须由安装或放置该物的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6、请勿占用公共区域、公共服务设施,保持楼道、通道畅通。不抛掷物品、排放、倾倒污水等请勿在有碍于小区景观的场地(如走廊、楼梯间、屋面、绿地、景观面阳台上、窗户外等)晾晒衣物、悬挂或放置垃圾桶、家具或其他物品。 7、如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移动、更改原有房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配置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材料损坏、邻里渗漏、设备使用不正常等现象的,概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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