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则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下就这些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加以介绍。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第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第二,

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第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第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第二,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第三,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

四、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

更和解除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自上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为了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法院采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法所普遍采用。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已为司法裁判所采用。因此,情势变更原则,既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个法定原因,更是解决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变化的一项具体规则。

总之,应对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中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下就这些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加以介绍。 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第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第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第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

间。第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第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第二,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第三,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经济合理原则

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四)近 1 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我公司近1年没有发生诉讼和仲裁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五)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没有此类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履行情况良好。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3)其他 没有此类情况。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没有此类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

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 原则是用来指导具体规则的,如果订立合同并且发生法律效力以后,那么履行合同就极为重要了,合同的履行代表着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所以在履行的时候需要遵守相关规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中,有的是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以及合同自由等原则,有的是专属于合同履行原则,如适当履行原则和兼顾附随义务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标的和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特定的期限和地点,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善意地履行合同,当事人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合同的宗旨和法规的规定。 兼顾附随义务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需要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由合同性质或交易习惯确定的附属性义务,附随义务是由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义务,它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时或合同终止后,需要互相协作,不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承担违约责任归的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同时也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违约诉讼条款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违约诉讼条款地的法律依据是 什么 合同违约方须承担哪些违约责任违约方必须承担某些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另一方的权利救济,而且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形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等等。 合同违约这是在近代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当中经常会遇到 的一种现象,对方无缘无故的违约很有可能会给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其实开始就约定好违约诉讼的法院管辖地本身也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交易顺利的履行下去的,365小编下面给大家介绍的法律常识就是合同违约诉讼条款地的法律依据 是什么? 合同违约诉讼条款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规则介绍

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 、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防止损失扩大-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 、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③履行时间正确; ④履行地点正确; ⑤履行方式正确。 3 、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62 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5 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6 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 、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

合同履约情况证明[工作范文]

合同履约情况证明 篇一: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合同情况说明 由于本行业性质的特殊性,钢材价格随着市场的价格变动而变动,每天的价格都不固定,在签订购买合同的时候是框架协议,合同起着一定的制约双方的作用,制约货物的质量,价格标准,款项拖延的处理办法等。 20XX年与客户履行合同实际发生及剩余完成合同明细上游客户 下游客户 本公司销售回款的方式多种,主要分为:按照工程完工结款;工程进度结款;直接销售时间、数量结款。本企业回款比较及时,客户信誉良好是多年合作伙伴。 本公司与多家公司长期合作,签订大批量购销合同,因为上游进货需要现金交易,有时出现流动资金紧张。此笔贷款更能保证供货,本企业现金流量大,有正常利润和回款资金,还款没有压力。 北京诺亚腾商贸有限公司 篇二:履约情况证明 履约证明 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于20XX年5月18

日与我项目部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负责xxxxxxx项目的施工。 xx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的技术熟练的人员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可达到约定的标准,能按时完成项目部下达的施工节点任务。该公司拥有一定的承包资质和流动资金,能够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等其他款项。 xx公司在我项目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约情况良好,特此证明。 xxxxxxxxxxx20XX年9月3日 篇三:合同履约证明 篇四:信誉声明及履约情况证明 信誉声明 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在20XX年-20XX年中没有出现过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败诉记录,没有无辜弃标的不良记录,也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XX年02 月24日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精)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 (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为什么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经(1993)97号 【发布日期】1993-06-02 【生效日期】1993-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 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 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1993年6月2日法经(1993)97号)

销售合同履行证明

销售合同履行证明 篇一:供货关系证明 供货关系证明 兹证明 ******,男,身份证号:********** ,从XX 年月与我公司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在榆林市榆阳区区域销售我公司炒货产品至今,双方属于供货合同关系,现在双方仍在履行供货合同,我公司依约定按销售额给予销售奖励。 特此证明 公司(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该副本复印件不得被再次复制利用) 篇二: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4、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

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享受哪些合同权利 合同履行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行为。全部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为全部履行;部分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为部分履行。 合同履行有以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合同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应给付什么,既不能用其它标的来代替,也不能用金钱来代偿。 义务人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合同责任,只要对方需要并坚持,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2、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切实、准确地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去履行,即为适当履行("适当"二字在这里指履约行为和结果同约定条款的要求相符合)。 3、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 4、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详细见下文

(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实际履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责任,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当然,采用实际履行原则也并非坚持一切合同都必须实际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履行,也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在合同履行中,贯彻实际履行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从根本上说,实际履行原则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根本要求。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各经济组织之间的依赖关系越来越强,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有利于各经济组织生产的顺利进行;(2)实际履行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必须生产出人们所需物品,所以,实际履行合同会达到企业顺利地生产出预计生产的产品,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要求。(3)贯彻实际履行原则,能够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认识到如果自己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并非只是偿付对方违约金、赔偿金就可了事,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也可以制止少数当事人故意违约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有些材料,产品紧缺,有的当事人为牟取私利,宁愿付违约金,赔偿金不交货,而去卖高价,因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比要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总和还要多;(4)实际履行原则也是合同本质的要求,合同具备确定性,反映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实实现,则维护了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秩序,使商品流转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可见,实际履行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如果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权利人的合同目的就可能落空,从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履行的主体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热门城市:肥城市律师晋州市律师鹿泉市律师桐乡市律师舟山律师路南区律师莱西市律师包头律师路北区律师在一个法治社会下,合同被用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也促使着某些活动的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当我们与他人签订了合同,就要对其进行履行,保证合同内容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生活中有哪些合同呢?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融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等。那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来详细的了解下。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

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履行的含义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而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那么不但为争取签约的所有努力都会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

合同履行认定的方式

合同履行认定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一、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则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权。 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

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法专属管辖原则,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的,该约定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 三、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的管辖法院确定原则。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哪个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如果被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的规定,至少应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样拥有同等的管辖权;如果原、被告双方住所地辖区相同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题要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江西律师焦作律师柳州律师驻马店律师铜陵律师儋州律师临沂律师齐齐哈尔律师双方当事人一旦订立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认真履约。但是有时候会存在违约或这样那样的合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时候,怎么来判定呢?▲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为您解答。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履行合同的原则? 履行合同应当遵循下列两项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四)近1 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我公司近1年没有发生诉讼和仲裁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04 月23 日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五)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没有此类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04 月23 日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履行情况良好。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04 月23 日 3)其他 没有此类情况。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04 月23 日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没有此类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04 月23 日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

合同履约情况怎么写_共10篇完整篇.doc

★合同履约情况怎么写_共10篇 范文一:西宁合同履约情况西宁市海湖新区供热管网(一期)工程施工 第四标段建设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一、合同造价及风险评估 我司于2011年5月17日中标的西宁市海湖新区供热管网(一期)工程施工第四标段,管网单程距离736米,该工程采用固定价合同。 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于2011年5月17日中标,中标价为241.4295万元,取费标准三类工程,材料价差按按《2011年第一期西宁地区部分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进行调价调整,合同价为241.4295万元。 二、合同履约情况 1、进度方面:目前热力管道736米已全部安装完成,正在进行人行道、绿化带、路面恢复。 2、质量方面:隐蔽工程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 3、安全施工: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对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现场人员办理了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无接受过停工或处罚,安全施工符合该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要求。 4、合同价款与支付:该工程目前实际完成工作量200万元,工程款回收货币资金66万元,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下步计划 根据该工程甲乙双方合同履约情况分析,今后我司全力以赴保

质保量按工期完成本工程,甲方按合同条款履行工程款的支付。 西宁市海湖新区供热管网(一期) 工程施工第四标段建设项目项目部 2011年7月10日 合 同 履 约 西宁市海湖新区供热管网(一期)工程 施工第四标段建设项目项目部 2011年7月10日西宁市海湖新区供热管网(一期)工程施工 第四标段建设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一、合同造价及风险评估 我司于2011年5月17日中标的西宁市海湖新区供热管网(一期)工程施工第四标段,管网单程距离736米,该工程采用固定价合同。 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于2011年5月17日中标,中标价为241.4295万元,取费标准三类工程,材料价差按按《2011年第一期西宁地区部分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进行调价调整,合同

合同模板履行完毕确认书

编号:GR-WR-88953 合同模板履行完毕确认书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 on sibilities and obligati 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 nt results with 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合同模板履行完毕确认书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买卖设备事宜于20xx年11月30日达成 协议,签订《建筑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qqS-6630)。截止签订本确认书时,甲方已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货款,乙方已如数收讫,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设备,甲、乙方确认双方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已无任何异议。 甲方: 乙方: ____ 年 _月—日_______ 年 _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姓名:职务:律师 工作单位:江西律师*务所:电话:姓名:职务:律师工作单

位:江西律师*务所:电话: 本人(单位)与纠纷一案中,特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本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____ 年_月—日

合同部分履行,合同法

合同部分履行,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民诉法》关于合同履行地规定的关系 《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民诉法》关于合同履行地规定 的关系 一、合同要履行——依据《合同法》确定履行地 当事人双方就各自所负义务的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无法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的,履行期届至,当事人欲履行己方所负义务时,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将履行的义务所在地。 【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目的】 在履行地点为履行,为适当履行,在其他地点为履行则否。此时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将履行的义务所地点,除为适当履行己方义务外,还具有以下作用: (1)确定验收地点;(2)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3)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

二、合同已实际履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已实际履行可分为三种情况:已全面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及加害履行。其中瑕疵履行包含履行迟延或不适当履行。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 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时合同履行地是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故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具体案件中合同的履行地。 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主任向阳律师指出,在实务中需注意若《民事诉讼法》未对特定类型合同的履行地做出明确规定,提起诉讼时,此处的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应是诉争义务的履行地,而非合同主给付义务履行地。 【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论合同履行的原则

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论合同履行的原则 学院英语学院商务英语 班级1301 班 学号1207130110 姓名XXX

论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 一、合同的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规定为完成合同的行为,或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从合同成立的目的来看,任何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能够实现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内容的实现,有赖于合同义务的执行。当合同规定的义务被执行时,就是合同当事人正在履行合同;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都被执行完毕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合同也就因目的实现而消灭。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 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等。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执行即是。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项地执行,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执行,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首先,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抽象性。其次,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指导性。再次,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规定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 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 同有不同的特点,但该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 定的义务。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 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 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 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 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 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 成违约。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 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 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 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4)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该项义务与协助义务紧密相连。当事人相互之间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就必须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5)防止损失扩大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双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不管这种损失的造成与自己是否有关。《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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