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附件: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9〕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厅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日附表1: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高中等医学院校,有关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推动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高等医学院校、社团组织和医疗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主要任务是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研究;拟定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执行委员会决议,落

实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附件:1、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 第二条省毕教委是在河北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省毕教委是河北省卫生厅参照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毕教委”)组成成立的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和指导河北省专科医师培训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权限和范围要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不得越权。价格主管部门是依照职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和调整价格。而不是依消费者、经营者申请才启动定价程序。因此,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

价格和成本调查,对市场供求、社全承受能力进行社会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未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调定价决定。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要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职责,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对有违法或者不当定价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重视和加强定价基础工作。对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取得的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要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五、抓紧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各地要抓紧对定价行为方面的规定进行清理,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政府制定价

2018年河北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河北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评定标准: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具有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资格设置 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设置为: (一)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 (二)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三)副主任护师 (四)副主任技师 三、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卫生系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四、学历、资历、执业条件 获博士学位后,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2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县(市、区)属单位中的业务骨干,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7年。 申报副主任(中)医师、副主任护师,必须具有相应执业证书。 五、外语、计算机、实践技能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掌握本专业实践技能。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追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群众公认程度较高; (三)具有组织科研和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冀卫医[2009]7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卫医〔2009〕77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卫生部及我省有关护士注册的安排部署,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工作已顺利开展,但也发现在培训考核管理、材料提交和信息录入、工作人员政策掌握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 (一)关于注册信息管理问题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申请人均需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录入注册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方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护士执业注册信息进行查询管理,实现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注册信息录入管理和沟通配合,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提供及时方便的服务。 (二)关于注册培训考核问题 根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3年内未注册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在省内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省卫生厅指定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我省指定三级综合医院为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内容主要为临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考核的形式为专业知识、能力综合测试和技能操作考试。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三级综合医院要责成专人负责并制定培训考核方案,建立培训考核人员档案,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各市卫生局要协调辖区三级综合医院安排好培训考核工作,妥善安排注册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参加培训考核。 (三)实习手册与考核问题 《护士条例》规定了“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注册必备条件,以保证注册护士对临床实践技能的掌握。实习手册是体现临床实习过程的客观资料,也是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我省规定的注册必备材料之一。《护士条例》实施前的毕业生,注册时不能如实提供实习手册的,需要提供临床实践能力合格的证明。聘用在二级以上医院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合格的由护理部签署考评意见、院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原实习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合格证明。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20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的公告(2018)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119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8]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8〕33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贯彻国家停征排污费、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等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我们对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

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河北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附件: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 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周期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24号)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35号)要求,2007年9月至10月我厅组织省内和北京各大医院的59位知名专家,对我省“十五”期间确定的42个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和各市、各单位遴选推荐的58个新学科进行了严格的现场评审和专业评审。 近日,我厅根据专家提交的评审意见,从全省卫生服务需求和卫生事业全面协调、持

续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扶强扶优、优胜劣汰、动态管理、促进发展和统筹区域布局的原则,经审慎研究确定了我省新一轮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市、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发展)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重点(发展)学科在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中的技术支撑和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卫生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2.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名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1 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1. 河北省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 2. 河北省人民医院医学影像中心 3.河北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冀卫规[201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规〔201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为,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 2013年8月28日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七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明确市、县(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分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同一公共场所经营者申办的卫生许可范围分属不同级别管辖的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5]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3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

察床位费。(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2.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中央空调计入床位费,不得另行收费。(4)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临时加床的,按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5)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理费项目内涵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指导价格执行。一、二、三级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算达到12个小时的,不再收一、二、三级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6)对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 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10]4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表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卫医〔2012〕4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1〕84号),我厅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精神,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行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整理工作相关情况,注重阶段性效果评估。实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列表: 1: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doc 2:附件.doc

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中、高级职称医师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努力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鼓励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使用效能,提升全省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实现患者的合理分流,改善群众享有优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二、工作内容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 1、医师多点执业含义。本方案中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件

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2]6号 点击:413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下达新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类、177项。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材料(试件)试验通则 1、本标准所列建筑材料试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及产品型式检验取费,系由委托方按相应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的检验批量和检验取样办法,取样送到实验室进行试验的取费标准。实验室接样员经核验委托内容与试样数量、质量后接受委托。施工现场材料检验应按有关要求实行见证取样。 委托方可委托实验室去现场取样,需附加抽样费,其试验结果对该批进场材料质量负责。 2、实验室接受委托后根据其试验能力、工作量以及是否汇集批检的有关规定向委托方交待完成日期并按期完成试验任务。执行双、三班倒的试验以及正常试验连续夜班的项目都不属于加班,不得核收加班费。确属委托加急的试验应安排在确保完成正常工作量之后,且不得超出检测能力25%的工作量,并按该项试验费的200%核收加急费(总额为三倍试验费),并在收据上注明试验基价。 3、材料试验结果有可能为“无效”,实验室应及时通知委托方补送试样。因试验失误造成补做的试验工作量,不得核收任何费用,并应及时检查原因予以纠正,连续二次的无效试验,应退还首次试验费的30%,请委托方转送其它检验机构,并出具“试验无效”的报告一式三份。 4、仲裁试验以及委托须留试样存样的材料试验,核收存样费。委托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冀卫发[2013]2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7.31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 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发〔2013〕23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高中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人社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31日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要实施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完成卫生部2008年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目标,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ICME系统(以下简称ICME 系统)进行管理。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安装并使用ICME管理系统。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停止征收热力贴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停止征收热力贴费问题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2)91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 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了47项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是其中之一。根据国家通知要 求,我局会同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12日以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文予以转发,并规定从发 文之日起执行。时至今日,有些地方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继续收取,群众反映非常强烈。为纠 正这一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热力贴费及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立即停止收取热力贴费(凡与此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 一律停止)。 二、今后供热建设所需资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允许将融资成本费用,计入供热成本。 热力价格实行新用户新价格,老用户(已缴纳热力贴费的用户)老价格。不得在热力价格之外向 用户收取与供热有关的任何费用。 三、2001年9月12日后违规收取的热力贴费,用于抵顶用户取暖费,抵完为止,不再直接 返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政策规定继续收取热力贴费的行为,将依照《价格法》 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系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管理,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生产、管道运输、批发及零售经营企业。第五条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一)成本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核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 城市管道天然气制造成本由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构成。购气成本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配气成本包括折旧费、维修及维护费、气损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摊销费等。输气损耗按不超过输气量8%计算。 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制造成本由天然气购入价格、运输费用及解压或压缩、气化成本构成。 (二)利润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应获得的合理收益,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最高不超过8%核定。 (三)税金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第六条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与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 第七条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按其经营方式实行分级管理。(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按规定的幅度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价格变动时,上游供气企业需事先书面告知省物价局。 (二)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管道运输价格外,其他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 (三)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省天然气公司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制定。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2009]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冀卫科教〔2009〕3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河北省境内卫生行业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卫生社团)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卫生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近日,我厅制发了《河北省卫生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冀卫科教[2009]2号),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卫生社团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为我省境内卫生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我厅内部对卫生社团的管理采取分工负责制。 (一)科教处负责卫生社团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

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常务理事会的换届审批;卫生社团举办重大活动的审批;卫生社团的年度检查的初审等; (二)人事处负责在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厅管干部的资格审查和省管干部的报批事项等; (三)机关党委负责卫生社团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等; (四)规划财务处负责卫生社团在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卫生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查处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相应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日常业务指导工作,并依法对重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为进一步监督指导卫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厅机关内部对卫生社团实行业务指导与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归口管理(责任分工见附件1)。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成立、变更、注销卫生类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审查”是我厅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对外审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我厅机关内部按照第一条、第二条责任分工进行审查,并按照《河北省卫生厅省级卫生社团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审查内部运行流程图》(见附件2)流程运行。 附件:1、省级卫生社团业务指导与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处室一览表 2、河北省卫生厅省级卫生社团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审查内部运行流程图(略)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价管〔2011〕62号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2011〕62号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电网电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现将调整电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含其关停机组替代电量)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含税,下同)为:北网2.3分钱,南网2.83分钱(含张河湾抽水蓄能电站招标采购抽水电量电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北网0.4243元,南网0.43元,调整后的各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见附件一、二。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80%执行。 (二)电价偏低且亏损严重的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号机组和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9号机组上网电价多提高0.62分钱。 (三)我省地方燃煤发电企业电价调整方案另行下达。 二、调整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全省地方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统一提高到0.42元;将潘家口水力发电厂1号机组上网电价提高到0.334元;将河北华电混合蓄能水电有限公司黄壁庄常规机组和岗南蓄能机组容量电价每千瓦每月分别提高到20元和36元。 三、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一)山西、内蒙古西部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0.3887元和0.375元。山西省、内蒙古西部地区向京津唐电网直接送电的电厂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0.3866元和 0.3731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2.95分钱。陕西锦界电厂、府谷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0.37元。 (二)我省北部地区同时向京津唐电网送电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1-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

最新《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建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9日附: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 ;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审批程序与时限

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审批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149号)第九、十五、二十、二十一条; 2、《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3号令,2002年省政府16号令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二、办理条件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3)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许可或简化程序;医疗机构歇业注销登记须有正当理由。 三、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设置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变更项目涉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需要提供同意设置的批复。 4、医疗机构歇业或注销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 (2)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四、办理流程 1、接件; 2、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 4、现场审核; 5、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办理时限 医疗机构设置受理后30日,执业许可受理后45日 六、实施主体 1、综合医院——医政处(监督电话:58989822)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 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办医[2015]1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5.07.16 【实施日期】2015.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 (冀卫办医〔2015〕12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 深入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是“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护理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强化护理服务意识,提高护理服务水平,惠及更多患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15号)。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继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惠及更多患者

扩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县级医院,已经开展的医院要扩大覆盖病房数量。到2015年底,我省三级医院全部病房都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占60%病房的地市级医院的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院不低于40%。同时,三级综合医院要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非住院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开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医院护理服务 (一)明确门(急)诊护理服务职责,创新服务形式。医院要建立门(急)诊护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并落实护理服务职责。通过优化护理服务流程,规范护理服务行为,加强健康教育等工作,提高患者就医满意度。优先安排临床护理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护士承担分诊工作,做好分诊、咨询、解释和答疑。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实行优先诊治及护送入院。对候诊、就诊患者要加强巡视,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给予及时、有效处置。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候诊、输液、换药、留观等期间的患者健康教育。制定并落实门(急)诊护理质量督导及培训方案,通过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患者就医感受,持续改进护理工作。 (二)规范病房患者入、出院护理流程,改善服务面貌。医院要健全并严格落实患者入、出院护理服务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责任护士应当按照要求为患者提供入、出院护理服务,不得交由进修护士和实习护生代替完成。有条件的医院,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为出院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延续性护理服务,保证护理服务连续性,满足患者需求。医院患者入、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见附件。 (三)落实病房责任制整体护理,规范护理行为。责任护士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根据患者的疾病特点,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规范提供身心整体护理。要严格落实护理分级制度,重点对患者实施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予以必要的专业照护。按照有关要求定时巡视患者,及时观察病情变化、用药及治疗后反应,发现问题及时与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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