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标准(国资委)[2004]187号

资产减值准备标准(国资委)[2004]187号
资产减值准备标准(国资委)[2004]187号

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参考标准说明

为了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财务监督,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供各中央企业在制定本集团资产减值准备时参考使用。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参考标准使用情况的说明

(一)本参考标准适用于境内中央企业及其所属非上市子企业。上市公司的具体标准需要在备案材料中单独列示说明。

(二)企业应当参照本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具体标准。如果企业制定的具体标准与本参考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在备案时列明,并说明原因。

(三)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考本标准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标准并及时备案;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确定的预计资产损失标准,原则上应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备案标准相同,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结合参考标准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标准并及时备案。

二、关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按单项投资的成本与市价

孰低法计提。市价可查阅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信息披露的公开媒体中投资项目在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二)非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对于投资期即将届满能够全部收回的短期投资,不计提跌价准备,对于会计期末未收回的短期投资,应当视以下情况计提跌价准备:

1、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因经营不善清理整顿、歇业而非持续经营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无论该项短期投资是否逾期,均应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2、其他已经逾期的短期投资,根据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具体标准参考附件一。

3、没有投资期限的短期投资,以该项投资自购买之日起一年为限,超过一年视同逾期,按照上述标准计提跌价准备。

三、关于坏账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应对应收款项的收回可能性作出具体评估后,采用账龄分析与个别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具体计提标准。

(一)对于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对公司应收非关联方的款项,金额较大、收回有困难的,结合实际情况和经验计提专项坏账准备。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下列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根据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应当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对于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对于个别认定坏账准备之外的应收款项,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账龄分析法确定合理的比例,提取一般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标准参考附件一。

2、行业差别不大的企业集团,可参考本标准制定本集团统一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标准。如果集团所属企业行业差异较大,集团总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适当分行业确定本集团的具体标准,并在备案材料中分行业列示说明。

3、军工企业中对于民品生产部分,可以参照参考标准中的相应行业确定标准;对于军品生产部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计提减至准备,如果企业对军品生产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可参照参考标准中的“军工”行业确定具体标准。

4、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可以比照本企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标准

确定,也可以按照本参考标准中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确定。

5、特殊行业企业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特点确定更为详细的分类与计提标准。

6、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对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定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四、关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一)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项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要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提供的依据。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二)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

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际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三)存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五、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1、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下列迹象,并取得确凿证据后,以单项投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如果被投资单位上述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种迹象存在,但长期股权投资市价高于成本,企业也应当按被投资单位实际财务状况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并计提减值准备。

2、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存在下列迹象,并取

得确凿证据后,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1、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照市价与成本孰低法计价,并按单项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算并确定计提长期投资跌价准备。

2、非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期限将届满预计能够全部收回的,不计提减值准备。对于会计期末未收回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视以下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1)未逾期、但未按期收到债券利息的,应分析债券发行单位的性质及实际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资产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已经逾期的长期债权投资,根据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减值准

备计提比例,具体计提标准参考附件一;

(3)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难以持续经营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公告等条件下,对该项债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3、对于政府债券,一般均不计提减值准备。

(三)如果被投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1、被投资单位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一般应当按100%计提;

2、已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企业,一般应当按100%计提;

3、对停止营业的企业,一般应当按50%计提;

4、连续三年不能取得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且无收益的,在第三个会计年度一般应当按50%计提,三年以上按100%计提。

六、关于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一)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应按单项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

(二)根据委托贷款风险的归属,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1、如果协议规定,由受托放贷的金融机构选择贷款对象,并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该项委托贷款不计提减值准备。

2、如果协议规定,由委托企业指定贷款对象,通过金融机构放出贷款,并由公司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时,应当视以下情况确定具体计提标准:

(1)尚未逾期的委托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单位生产经营正常,且按期支付贷款利息,不计提减值准备。贷款期限内,贷款单位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应分析贷款单位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表明该项贷款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已经逾期的委托贷款,应按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具体计提标准参考附件一。

七、关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二)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2、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

5、资产的使用或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或提前处臵该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或将要比预期的差等其他情形。

(三)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臵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八、关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一)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在建工程应当根据工程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预算、工程进度、预计完工程度及有关技术管理部门鉴定资料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二)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除因国防等特殊原因外,在建工程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停建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30%;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准备的情况,如在建工程遭受灾害影响而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等实际发生减值的情形。

九、关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二)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参考标准(暂行)

南京市国资委关于系统党员结对帮扶困难职工工作安排的通知

南京市国资委关于系统党员结对帮扶困难职工工作安排的通 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国资委关于系统党员结对帮扶困难职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直属企业党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生活问题,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根据市委的要求,现就市国资委系统范围内开展党员结对帮扶困难职工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帮扶人员 系统内党组织或共产党员以志愿的形式参与帮扶活动,同时欢迎热心公益事业的其他人员参加。 二、帮扶对象 通过自身努力生活仍然困难、最需要社会救助的困难职工。 三、实施步骤

1、确定帮扶对象。各直属企业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困难职工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对帮扶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标准,选择上报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最后由企业党委审核确定。 2、安排结对流程。各直属企业党委合理安排本企业党组织或共产党员以志愿的形式结对帮扶职工。一个党组织或一名党员结对一名困难职工。 3、组建帮扶对子。各企业受领任务后,组织党组织或党员自行选择帮扶对象,建立“一对一”、“多对一”的帮扶对子,实现帮扶成效的最大化。 4、开展帮扶活动。帮扶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既可以由党员自行上门直接帮扶,党组织也可以利用党组织活动安排党员分批上门探访。帮扶同时坚持物质和精神相结合,既帮助解决燃眉之急,又着眼于长远发展,做到扶贫、扶志、扶技、扶路多措并举。党员帮扶困难职工的资金标准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四、时间安排 各单位于4月27日上报结对结果(相见附表) 五、责任分工 帮扶活动坚持大组织、小放开,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协调工作;各直属企业党委负责帮扶职工的调查摸底以及日常的动态管理工作;各直属企业组织部门负责帮扶活动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附件: 系统表格 ×××(单位)党员结对帮扶困难群众名册(系统)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 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

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 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 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 经办人:日期: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

岗位规范标准格式-清洗工人

岗位规范标准格式(可复制使用) 微光像增强器清洗工岗位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微光像增强器清洗工岗位职责和岗位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微光像增强器清洗工岗位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工人。 2 引用标准 Q/AG L07 1.1-2003职工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通用标准 职称评定的规定 3 岗位职责 3.1在项目组的安排下,完成微光器件的各种零部件的清洗。 3.2严格按照工艺规范进行微光像增强器的工装、夹具的喷砂、清洗工作。3.3严格按照工艺规范进行微光器件的零部件、工装、夹具的腐蚀、抛光。3.4及时、准确的向项目组反映清洗、腐蚀工作中发生的异常现象。 4 岗位标准 4.1 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 执行Q/AG L07 1.1-2003职工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通用规范 4.2 文化程度 中专及以上学历。 4.3 专业理论知识 4.3.1 初级职务 4.3.1.1了解常用微光器件材料的清洗、去油、腐蚀、抛光的工艺规范。

岗位规范标准格式(可复制使用) 4.3.1.2 了解材料、零部件的清洗、腐蚀后的保存方法。 4.3.1.3 了解所用溶液的配置方法及其用途。 4.3.1.6了解所用化学材料、气体的名称、性质、使用和保管知识。 4.3.1.7了解腐蚀清洗、喷砂处理等一般知识。 4.3.2 中级职务 4.3.2.1熟悉各种常用溶液的配制过程。 4.3.2.2熟悉清洗、喷砂、腐蚀、抛光的操作程序。 4.3.2.3熟悉剧毒溶液安全使用知识。 4.3.2.4熟悉微光像增强器的各种零件的清洗、腐蚀过程。 4.3.3 高级职务 4.3.3.1熟练掌握超净处理的基本知识。 4.3.3.2掌握特殊要求的零部件的特殊化学处理方法。 4.3.3.3掌握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知识。 4.3.3.4对特殊零件具有提出清洗方案的能力。 4.4 实际工作能力 4.4.1 初级职务 4.4.1.1能够独立操作清洗、腐蚀、喷砂设备。 4.4.1.2能够按照工艺规范要求正确配置各种溶液。 4.4.1.3能够按照工艺规范进行材料、零部件等的去油、喷砂、腐蚀、抛光。 4.4.2 中级职务 4.4.2.1能够熟练进行多种材料、零部件的清洗、腐蚀、抛光、喷砂。 4.4.2.2能够独立完成特殊要求的材料、零部件的清洗、喷砂、腐蚀、抛光。 4.4.2.3能够分辨清洗的质量,辨别是否合格。 4.4.3 高级职务

最新中国城市规划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现将我院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布如下,并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日期:2008-10-14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 (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 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4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 (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

电气技术员岗位规范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1807 电气技术员岗位规范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电气技术员岗位规范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工作范围: 1、认真执行电业部门有关法规法令。 2、负责全公司安全供电运行及安全技术管理,并负责公司对外用电业务联系。 3、负责能源技术管理及能源统计工作。 4、配合部门领导监督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用电及运行管理。 5、负责公司内的技术改造及生产维修的方案设计及制订。 6、检查违纪违法用电。 二、工作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及部门下达的各项用电指标,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及指标,落实到各班组、各岗位,并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实施情况。 2、定期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用电和私自乱接线、盗窃用电现象。 3、制订编制每年的电气专业技术检修计划,四项费用及安措技改项目。 4、负责电气材料及配件的进厂质量验收及全厂的用电成本考核工作。 5、负责各种用电设备的合理配置,降低用电成本,杜绝各种浪费电能现象,对公司内不合理用电提出整改意见,并制订出相应的改造解决方案。 6、建立健全各种用电设备的台帐及用电设备的备品配件的明细,做到帐、物、卡相互一致。

规划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 (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 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 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O 四年六月一日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 套,规划文本6 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默认分类2010-09-26 11:19:05 阅读543 评论1 字号:大中小订阅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一、本“标准”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制定并发布的行业统一收费指导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三、本“标准”采用单价法,进行标准的制定。 四、本“标准”补充了部分以前“收费标准”中所缺项目类型及现在正在进行的项目类型。 五、本“标准”中,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区、规划资质等级等情况诚意0.8-1.5的调整系数进行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又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解决。 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含境外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八、境外设计单位在中国从事规划设计业务必须执行此标准。 九、执行该“标准”,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和各省有关项目规定的要求执行。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方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应增减。 十、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又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含电子文件)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一、执行本“标准”,设计方成果需提供:中间成果(含论证材料)最多为15套,最终成果为6套,另提供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须增加份数则需另行支付成本费用。 十二、执行本“标准”成果版权归设计方所有,收费标准不包括提供电子文件及版权费用,如委托方须设计方提供电子文件和版权的,须支付相应费用。 十三、城市规划设计费按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委托方即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 %,方案确定时支付40%,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时结清全部设计费用。 十四、本“标准”从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报表扬2011―2015年全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报表扬2011―2015年全省国资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省属企业优秀法律顾问先进法务工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苏国资[2016]1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报表扬2011―2015年全省国资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省属企业优秀法律顾问先进法务工作者的通知 (苏国资〔2016〕111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2011―2015年,全省国资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企业法治建设,法治意识、法治理念不断增强,依法治企、依法监管水平不断提升。期间,涌现出一批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有效发挥了示范表率作用。为鼓励先进,经各单位推荐和省国资委综合评价,决定对南京市国资委普法办等56个先进单位、梁俊等134名先进个人、王会清等19名优秀法律顾问、周

琦等73名先进法务工作者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省国资系统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抓好法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为服务保障国企国资改革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作出新贡献。 附件:1. 2011―2015年全省国资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名单 2. 2011―2015年全省国资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名单 3. 2011―2015年省属企业优秀法律顾问名单 4. 2011―2015年省属企业先进法务工作者名单 江苏省国资委 2016年11月23日附件1 2011―2015年全省国资系统法治 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名单 (56个) 南京市国资委普法办 徐州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苏州市国资委考核评价处(政策法规处) 南通市国资委办公室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 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 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 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 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 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

2019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

2019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最新收费标准)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2019城市规划设计最新收费标准! 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市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 三、城乡统筹规划 四、分区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两个层面:

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南京-南京市国资委

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 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管理原则 1、“宽进严管”:对提出申请并符合入库标准的中介机构不作数量限制,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把关。 2、“综合评价”:建立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关注执业态度、业务水平和报告质量等指标,评价结果作为中介机构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3、“动态调整”:根据对库内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和接受中介机构新增入库申请的情况,动态调整备选库入库机构。 二、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且执业2年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 2、机构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质量高,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在已承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无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执业记录。 4、愿意从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相关评估审计工作,遵循国资部门规范管理要求。 三、管理内容 1、中介机构备选库包括评估机构备选库和审计机构备选库,并根据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的不同进行分类设置:从事核准或账面资产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审计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涉及证券、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的,中介机构须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自愿原则,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纳入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予以公布。市国资委每半年进行一次微调,增加新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入库;每年度进行一次资格审核,根据机构变动情况和执业综合评价结果,更新调整备选库。入库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经年检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纸质件及《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下载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f13103599.html,)电子件进行资格审核,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视同放弃继续列入中介机构备选库。 3、入库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 1 / 9 精品文档 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 2 / 9 精品文档 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按照《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

岗位工作规范指南规范格式.doc

格式要求: 1、装订顺序:顺序:前言、编委、目录、正文 2、纸张型号:A4纸。A4 210×297毫米 3、页边距:上25mm,下20mm,左30mm,右25mm,装订线5mm, ,页眉页脚默认。 4、格式的字体:文中标题用粗宋体;图表名楷体;正文、图表、页眉、页脚中的文字用宋体;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5、字体要求: (1)封面标题2号黑体加粗、居中。 (2)前言、编委,3号黑体,居中,内容为小4号仿宋。 (3)目录另起页,3号黑体,居中,内容为小4号仿宋,并列出页码。 (4)正文文字另起页,章标题用3号粗宋体,居中;正文文字一般用小4 号宋体,每段首起空两个格,单倍行距。 (5)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相同,粗宋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1”与正文字号相同,粗宋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1.1”与正文字号相同,粗宋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6)正文叙述序号:“(1)”,下一级为“①”。 (7)图表名:4号楷体,内容为5号宋体。 (8)页眉用小五号字体打印“同封面标题”字样,并右对齐。 下面以工作指南为例,岗位职责、岗位风险、作业指导书同此格式。麻烦各位同仁,将编辑好格式的电子文档下班前发至gwc82号邮箱。

XX车间岗位工作指南 XX岗位工作指南 XX铁路局XX处编

前言

编委会

目录

第一章(章标题) 1.1(一级标题) 1.1.1(二级标题) 1.1.1.1(三级标题) (1)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 (2)正文每段首起空两个格,单倍行距。 第二章(章标题) 2.1(一级标题) 2.1.1(二级标题) 2.1.1.1(三级标题) (1)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 (2)正文每段首起空两个格,单倍行距。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一)一.城镇体系规划 注:不足30万人口按30万人口计。 二.城镇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 住:①、不足3平方公里按3平方公里计算,>50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为一档次,不足1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 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 2

精品文档 。 3欢迎下载 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 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1.2的系数; 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 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2. 城市分区规划 注:①、不足10平方公里的按10平方公里计算; 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 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二)(接上文)三、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注:①、不足30公顷按30公顷计; ②、旧城区、各类开发区应按本定额乘1.2系数计费; ③、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按本定额乘1.3系数计费。 2.修建性详细规划 4

精品文档 。 5欢迎下载 1) 居住区

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费; ②、不包括制作模型及土方平衡设计费用; ③、增加地块控制性规划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以1.2系数收费。 2)城镇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算; ②、管线工程、土方工程设计、模型制作的费用另计; ③、增加地块控制性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1.2系数计费。 3)公园、游乐场及其他园林规划 6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XX有限公司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自有资产的出租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确保自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公司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一、资产出租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具体操作实施,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优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二)资产出租必须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1、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100平米(含)以下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定租赁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报公司相关部门存档备。 2、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定租赁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3、对于出租设施设备等其他非流动性资产(包括新租和续租),

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定租赁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二、对于资产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合同》和《租赁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租人为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作备案,否则不予出租。 1、《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公司执三份,分别为财务执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房屋租赁管理人执一份;《租赁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式三份,承租方执一份,办公室执一份,安全生产科执一份。 2、需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作公司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台账,每月定期更新并发送给主管领导、财务部、办公室。 三、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财务部应当根据《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台账》和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情况,及时督促房屋租赁管理人上交资产租赁租金,房屋租赁管理人积极做好资产租赁租金的收缴工作。对于超过合同约定期三个月而未按时缴纳租金的租户,房屋租赁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关的清退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断水、断电、换锁)。 3、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承租户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

2019-2020年整理全国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汇编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2004年6月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与下放部分商品与服务价格得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得《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得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得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得调整系数。 三、外资与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得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得《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得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得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得20%作为定金;规划设

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得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 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中等城市、小城市得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得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得,按总体规划设计费得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与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得,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得,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分区规划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得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得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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