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

2007年6月, 总第四卷, 第6期(总第31期)美中法律评论 US-China Law Review, ISSN1548-6605,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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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

——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

范剑虹

(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摘 要:本文在界定教学案例的同时,详细论述了案例的阅读、分析与推理的一般规则与方法。为中

国的法学教学与法官提供一定的参考视角。

关键词:案例解析;案例分析;推理

一、导言

一国中不同法域的司法界面临的法律问题都是相同的,但是解决的方法或思路因不同法系或不同规则的价值理念而有所不同,这里包括不同的推理方式1。区际法律问题最终是为了适用一个约定的或经过识别的规则,从而公正或合理地、可持续地去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所产生的问题。假设两岸四地能够达成各种约定与识别的规则,其中包括判决与仲裁等等法律上的问题,那么在律师参与的法官的判决实践中,仍然会涉及到如同我们教学所涉及到的法律思维能力的融合或者另类的演绎。为了能保持两岸四地生态式的司法实践的更好发展,或者说能够借此推动不同法律思维解析的发展与融合,笔者通过尝试对法学教学案例一般解析规则的介绍,给法官在判案前的思路整理,提供一个大家在大学时就已知的、简单的概况,但是有时却有温故而知新的、需要实践与时间的另类参考价值。

作为法官、律师、法律顾问,其工作的重点就是做出一个法律上能够成立的决定。他们必须有能力将已存在的,而通常又是抽象的法条,适用到几乎每天都会以新的面目出现的案情之中去,并进行来回验证,必要时有所续造或者重构,而在香港可能还会更进一步地出现展示法官个人法律政策的倾向。法官一直在创设判例的平台,而律师也一直在努力地预见法律的后果(也即创设可能的判决)。大家在判决前就已努力地去得到一个预设的判决内容。这种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与推理能力的训练,在许多国家大学的法学院(比如德国)已极为普及,并已在法学方法教育史上具备重要的意义2。

二、教学案例、案例报告以及判例的异同

(一)案例构造

就案情而言,经调查定下的案情,应该对案例鉴定解析者有一定的拘束力,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可视为已定论的案情,但必须注意这儿指的是教学案例,而不是在法院的争诉之中的案例。在法院的争诉中的

【作者简介】范剑虹(1958-),男,浙江宁波人,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基尔大学硕士,现任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律师高等委员会候补委员、世贸中心仲裁员、《法学论丛》等编委,浙江大学经济法治研究所客座研究员;研究方向:投资法、解雇法、竞争法、公司法、合同法、仲裁法、区际民商法、德国法与比较法。

1 Vgl. Koetz, Rechtsvergleichung und Rechtsdogmatik, Rabels Zeitschrift fuer auslae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54, 1990, 203, 204.

2Larenz/Ganaris: Methode 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6.Aufl.1991; Ruethers, Rechtstheorie, Verlag.C.H.Beck OHG, Muenchen 2002; Schneider, Logik fuer Jueristen, 2.Aufl.,Muenchen 1972.

案情是变动的,因为各方律师均会提出一些不同的案情细节以及相应的证据,其中均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使得案例不能成为当然的定论的案情。此外,教学案例比较简单,而判例中涉及的案情有的简单有的复杂,而案例报告提供的一定是一个综合与难度相结合的案例。

(二)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及判例的区别

1. 鉴定结构顺序

就案例的法律鉴定的顺序而言,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的鉴定顺序与判决的顺序往往相反:

判决的思路顺序往往是三步:(1)宣告法律后果;(2)提出法律后果所依据的法规以及前提条件;(3)论证。其中第2点和第3点往往是第1点(判决)的论证。因此与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不同,在判决中不能适用虚拟式的句子。

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的思路往往也包括三步:(1)针对案情提出一个假设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请求权条款。(2)论证。这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在此需要具备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能力。(3)确定结论。

2. 鉴定要求

但是案例解析与案例报告在解析的要求上还是有异同的:

除了两者均需要将案例的解析所要求的问题作为主线之外,案例解析在方法与语言上要求准确、全面,其中既不能有废话,也不能表达不到位。通常的格言会说“不要忘记什么,也不要多说什么”(Ja nichts vergessen – nur nicht zu viel sagen),而案例报告就需要对案例中具体的利益冲突做出详尽的具体的分析,这样的分析不能离题、不能模糊,必须能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到抽象,并且要做出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和模糊的结论;在案例解析时,仅能使用法典,且不能有页注等,而在撰写案例报告时,可以使用所有的法律文献。但是案例报告的内容往往会隐含几个在最高法院判决时遇到的难题,所以即使文献是公开的可以阅读的,然而完整地分析它,并在二至四周的时间内提交20至30页的案例报告,也绝非易事!在撰写案例报告时,为了在大量阅读文献与判例时不迷失方向,你应该先阅读一本有一定规模的法典评论。德国学生在做案例报告时,一般均将法典评论视为他们的法律圣经3。当你阅读了相关的章节后,然后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典评论中提供的、对案情解析直接有关的文献的陈述上,这些文献陈述往往涉及专著、论文及判例的见解,在理解这些详细陈述后,你必须首先将不可能省略的陈述,以及对案例鉴定直接有关的陈述,在你的案例鉴定中加以引用。这儿注意不能让自己淹没在书海之中不能自拔,能在这种练习中培养自己区分(对案例解析而言)重要的文献与非重要文献的能力。

由于案例鉴定和案例报告以及判例的都是展现解决问题的思路,理性地引导读者顺着你的法律解析的思路,找到最后的结论,因而仅就这点而言都是相通的。实际上,教学案例的案情是定格的,其思路顺序也是法官与律师在研读案情时的思路顺序,只是在判决时往往先将判决结论先行提出而已,所以在学生时代做出这样的训练,就是一种法官与律师研读案情的思路训练。而在准备成为法官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庭

3在德国,世界著名的法典评论有:民法方面主要看Palardt的民法典评论,Kurt Rebmann 与柏林大学的Franz Juergen Saecker 教授主编的慕尼黑民法典评论集,还有Standinger的民法典评论集,Soergel-Bearbeiter民法典评论集;刑法方面主要看Sch?nke/ Schroeder的刑法典评论集及基尔大学的教授Horn与Samson的Systematischer Kommentar刑法评论集;宪法可参阅Bonner Kommentar(波思基本法评论),Maunz/ Oürig的基本法评论,Schmidt-Bleibtreu/ klein的基本法评论,v Münch/ Bearbeiter的基本法评论;商法可阅读Heidelberger Kommentar,GroBkommentar zum HGB,Ensthaler的Gemeinschaftskommentar zum HGB;竞争法可看Baumbach / Hefermehl的竞争法评论,Bechtold的卡特尔法评论,v. Gamm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评论,Immenga / Mestmaecker的GWB,Koehler / Piper的UMG,Müller-Hennenberg的反限制竞争法与欧洲卡特尔法评论;公司法典的评论主要看:Baumbach / Hopt的 HGB,Baumbach / Hueck的GmBH-Gesetz,BGB-RGTRK的BGB-Kommentar, Hachenburg的Grosskommentar zum GmBH,Heymann的 HGB,Lutter / Hommelhoft的GmBH-Gesetze Kommentar,Schlegelberger的HGB,Scholz的 GmBH-Gesetze,Staub的HGB-Grosskommen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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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时的体验,以及撰写判决的格式训练。其中的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在大学所学的证据学,也涉及到职业上的体验与专业上的判断力与语言素养。

三、阅读案例的一般规则与方法4

由于篇幅的限制,以下论述的一般规则中的一部分内容仅适用于民事法案例的解析。

(一)仔细阅读

当一个案例放在你面前时,你必须认真,细致地阅读与理解它。那些在阅读案例时省略时间的人往往会在解析时出错。第一遍阅读时,需要了解案例中的主要情节与问题;第二遍阅读时,需要从各个当事人的利益的角度了解他们的对立的或者不同的观点,明确他们在哪些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哪些不同的要求;第三遍阅读时,需要注意哪些容易被忽视的,但是在法律适用中非常重要的细节。在我们的教学案例中,经常会出一些细节:比如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例中会提到作案者喝醉了,因而有人就凭这一点推定作案者无责任能力,并依次将解析答案引向错误的方向,但事实上,一个酒醉的细节的本身并不能成为无责任能力的必然结果,这里有作案时并没醉的情况,或者明知酒后驾车会撞死时还是放纵自己在开车前喝酒,从而在酒精过量的情况下过失的撞人情况,这样驾驶者就会被视为故意,而非过失;又如:“高一的学生”就隐含了他是未成年人,但他已过10岁,按照中国的民法通则第12条与第11条,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5。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高一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但在教学案例的解析鉴定时以通常情况为主,否则综合性的教学案例就难以设计;又如,具体的时间与日期还会与一定的期限与时效有关;此外,而案情中提供的细节必是定格的含义。比如,“五岁的孩子将皮球投向邻居的玻璃窗,玻璃窗碎了”。这儿玻璃窗碎了,不能再去探究,五岁的孩子掷出的皮球能否真的打碎玻璃,因为教学案例的细节是设计而成的,必须定格,否则案例的解析就会处在不稳定之中。在教学案例中学生不能随便增加案例没有提供的细节,教学案例中没提供的细节就推定为没有此细节,不能去想象与推断细节,尤其是不能用法律的构成要件去引导及补充案例提供的细节,这在教学案例的定格中是不容许的;最后,比较会被忽视的细节是,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观点是否包含了具有法律含义的事实(这种事实有时不易发现),比如:一种法律观点的提出是否就包含并且显示一种形成权的行使,具体说,是否表明一种意思表示因错误而撤销,是否表明一种法定的抵销,等等。在案例中,教授往往间接地提供了在法律上有意义的细节,并以此设计考核的内容,只要你从符合生活事实的角度去观察所提供的案例,将案例作为一个整体去阅读,并理解与解析细节之间的联系及本身的含义,就可避免先入为生及钻牛角尖的现象,从而为案例的鉴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直观图解

在大学的练习或考试中任何法律案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析完毕,同时应该用三分之二的时间解析案件中出现的难点。也就是说,对难点用学说与判例作深入的解析。由于时间紧,不可能一遍一遍地去阅读案例,因而应先用简单的草图构划出案例的多种不同的当事人与各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细节,以便有自由的头脑去思考案例中出现的难点,而不必在遇到问题时再从头阅读案例。但是,除此之外,在一些涉及地域的案例中,比如交通案例、相邻权属争议案例中,还必须画出具体的草图;对于那些实事发生的时间、地点与人物比较复杂的案例,就需要用表格式的办法,按照时间的顺序列出,并将相关的地点、事件与人物附上。

(三)客观理解

4Berg, Hans, Uebungen im Buergerlichen Recht-Eine Anleitung zur Loesung von Rechtsfaellen an Hand von praktischen Beispielen, 12.Aufl., Berlin 1976; Englisch,K., Einfue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7.Aufl., Stuttgart 1977

5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06条。但澳门民法典第111条与第112条虽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定义与行为能力问题,而且这两条与德国104条与106条相关,但是没有明确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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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理解极为重要。在案例的理解与归类时,千万不要马上加上你的想法。比如,因为你处理过相类似的案件,或者阅读过相类似的判例,或者认为你熟悉的理论以及司法解释似乎可以适用,就形成你的思路。但是,实际上,这些与案例中出现的具有法律含义的细节不完全相符合。这样的微小的疏忽就可能埋下问题。而当你以后在一步步地认真解析案例时就突然会发现自己在一些问题上出现了误判。因而客观地、不加偏见地描述案例,归纳案例极为重要。

(四)细节填补

但在阅读案例时也会出现不同的难题。笔者在德国学习法律时发现有些案例在一个对法律适用非常关键的问题上无详尽的细节(这在司法实践上也常常会出现)。这种案情细节上的漏洞有时是故意设计的,有时是教授疏忽的。此时你就应该借助于接近生活情理的、非人为臆想的解释方法去理解案情,从而在必须选择的不同案情细节之间找到可信的解析,以弥补案情留下的漏洞。由于此时案情的细节的细致差异隐含不同的法律适用的后果,或隐含不同的法律含义,你一不小心就会误导你进一步对案情做出正确的解析,这时你必须先对案情明确加注你的解析理由就够了,而不要先加以推理与鉴定,这样你就可以有比较清晰的思路,而不会因不同的但又相似的案情细节导致在法律上作出错误的判断。

最后在对综合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必须在以后的鉴定结果中作出明确的回答,你常常必须在不同的法学理论与观点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在不同的法律适用及法律后果的冲突中按规则作出选择,你不能给读者两个答案,让别人去判断应该用哪个答案。这是阅读理解案例之后必须心中有数的。

三、解析案例的一般规则与方法6

(一)处理案例中引出的提问

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对于学生的解析案例很重要,这个就好象起诉者提出的诉求一样。在民商法中,尤其在民法中,案例最后的提问一般是按请求权来作出的,也就是他是否有这种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参阅德国民法典194条第1款),有时案例后的提问非常大,比如:请分析其法律状况(Rechtslage),此时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须一一解析。当然有时这个“请分析其法律状况”受到前句的限制,比如:“A想知道,他有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请分析其法律状况”,那么你不必将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作一一解析。

(二)寻找请求权条款

要使这种审核有一定的思路可寻,那么先要弄清楚:(1)谁向谁提出请求权,要什么请求权,比如:要求付款,要求赔偿,要求交付所有权物品等等;(2)这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在案例中可以找到,如有多数人,先要分出二人关系,然后每一边再加上参与的人,比如:可分出甲向乙提出请求权,乙向丙提出请求权。你只要在纸上写上甲→乙,乙→丙就可以了。此外,从经济角度上,应先将那些可以互相平衡的请求权加以审核。

第二个问题是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顾名思义就是要找出具有请求权的法律条款。按案例中的提问,可以解决第二个问题。而这种以请求权为基准的全面的推理解析训练在中国大陆等地区(除了台湾)都相当缺乏。那么具体地说,什么样的法律条款是请求权条款呢?这样的常用条款在大陆法系的民法法典中并不多,所以也比较容易记住。它是指那些设定了前提条件,又有法律后果的条款。比如,中国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的义务),还有澳门民法典第477条7就是有请求权特征的条款,其中澳门民法477条第

6Berg, Hans, Uebungen im Buergerlichen Recht-Eine Anleitung zur Loesung von Rechtsfaellen an Hand von praktischen Beispielen, 12. Aufl., Berlin 1976; Englisch,K., Einfue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7.Aufl., Stuttgart 1977. 相关的资料不胜枚举,在此不一一列出。

7实际是德国民法典823条的翻版,因为唯有葡萄牙采用了德国的有顺序限定的侵权行为法,而没采用太开放的法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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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第一种情况中的“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犯他人权利”……是构成要件(Tatbestand)或前提(V orausetzung),接下去一句“有义务就其侵犯或违反所造成的提害向受害人作出损害赔偿”是法律后果(Rechtslage)。这样的条款还有德国的第433条第一款第一句(交付合同买卖物及所有权的请求权条款),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返请求权条款),德国第433条第二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付款请求权。其它比如德国民法典中的第275条第一款的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第227条的第1款的正当防卫,第142条第1款撤销的效力,这些也可视为有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请求权条款。

知道了请求权条款后,我们才开始去寻找案例中须适用的请求权条款。在寻找之中,你可以从案例的提问中去找,比如:“甲知道,他是否因此买卖合同而有义务支付货款”,那么这个请求权条款就非常明确了。但有时案例的问题是“此案的法律状况(Rechssflage)如何”?此时一般需先从民法典设定的特别合同关系出发,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如不合适,就去寻找未设定的合同关系条款,如不符合,再寻找物权的请求权条款以及法定之债的请求权条款。

但有时你在民法典中找不到相关的法条,那么你就需使用类推(Analogie),你必须寻找是否有相似或者相应的条款可以适用,这种做法,我们称为“法条的类推”(Gesetzesanalogie),或者从各种法条中能否找到一个能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原则,比如对合同的附随义务的损害(Positive Forderungsverletzung,缩写为PFV或positive Vertragsrerletzung缩写为PVV)。这样的做法我们称之为“法学类推”。

对于法院的司法实践,法官如认定甲有一个请求权,就给予甲此请求权,至于甲可能会有另一个请求法官并不感兴趣。但对律师而言,在咨询中,律师可以告知甲有哪些请求权。作为学生而言,必须找出所有的可能存在的请求权,而且并不因为此请求权已成立,而不再审核彼请求权是否成立。

(三)请求权条款的解析循序

至于如何处理请求权的循序,我们必须先画出一个草图(这个与前面的阅读案例的草图不一样),先将所有的请求权不分先后列出来。虽然在以后的鉴定中,有些请求权条款被排除,但必须先经推理后排除,以便使人心服口服,也使自己养成一个系统的,严密的法律头脑。在将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列出后,首先考虑的是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效力不同,法律部门不同的法条的优先问题。在此,我们一般遵循这样的规则:

1. 一般规则

(1)逻辑上优先的条款或者优先的事实构成要件。比如:侵权或者刑法上的侵害人身与财产的条款中的事实构成的实现先于违法性(Rechtswiedrigkeit)与责任性(Verschulden)加以审核;一个有效的但是存有疑问的条款先于此条款的前提条件加以审核;需要回答的条款先于反对的条款审核;阻止法律后果的条款(rechtshindernde Regelungen)可以先于使法律条款的后果重又消失的条款(rechtsvernichtende Regelungen)审核,也可以先于阻止法律后果的行使的条款(rechtshemmenden Regelungen)加以审核。如果具体举例,那么阻止法律后果的条款有:在民法上,德国民法典第986条的占有条款就是一个可以阻止德国民法典第985条所有权的请求权的后果的条款;在刑法上,德国刑法典第16条中的错误(Irrtum der Tatumstaende)就可以阻止故意犯的刑事后果(过失犯不在此例);在宪法上,在实体与程序上合法的特定法律条款就可以不被认为是侵犯基本权利;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无效条款就可阻止那些行政行为内涵有严重瑕疵或者违反善良风俗,或者形式上,管辖上与具体的程序上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就是这类无效条款。甚至行政行为的部分瑕疵导致不能公布此全部行政行为时,此行政行为也无效。上述这些条款往往先于使法律条款的后果重又消失的条款和阻止法律后果的行使条款加以审核,其中使法律条款的后果重又消失的条款有:民法上的因给付而消灭的条款(比如:德国民法第362条),抵消(德国民法典第387下)和让与(德国民法典第398条);刑法上有德国刑法典第310条,德国行政程序法典第48条、第49条、第60条等。而阻止法律后果的行使条款有民法上的时效条款(德国民法典第222条),留置权(德国民法典第273条)和同时与后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320条)等;在刑法上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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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期限条款,如德国刑法典第78条。

(2)程序先于实体。原则上,只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问题交错在一起时,不管是从诉讼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规章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角度,需要先审核程序问题,然后在审核实体问题。当然,在许多大学,由于课程的划分,往往将案例解析的程序与实体分开处理或者仅重视其中的一个方面,因而让学生记住彼此的先后,可以避免一些问题的出现。此外,作为律师或者企业的法律顾问,他们为了预测诉讼的胜负,往往会先解析案情在实体上是否有胜算,然后再选择程序问题,尤其对商事问题更愿意选择仲裁8。

(3)具体的先于一般的。在同一层次,具体的,特别法规则先于抽象与一般法规则加以适用。在不同的层次,一个具体的行政规章条款是否先于一般的行政法规条款加以适用,取决于这个具体的行政规章条款是否违反上位法。如违反上位法,就不适用,否则可以先适用。但是,如果不涉及法条的冲突,而是涉及几个原则均可适用的情况,那就有一个原则的适用冲突问题。因为各个原则的价值层次,深层目标,结构功能均有不同,在适用时冲突是难免的,况且法规一抽象,就往往与以原则形态出现的此法规的价值基础难以分开阐述,当然这不是这儿讨论的方向。鉴于我们需要在适用时平衡原则之间的冲突,所以我们又回到了“立法特权”的总则9。首先,即法律运用者有义务先检查使用的原则是否已被立法者具体化了,也就是说要寻找出哪些能使原则具体化的法规法条,如果立法者已用具体法规将原则具体化了,那么原则之间的冲突在选择具体特定的法规时就得到了解决;其次,倘若原则没有被立法者以法规形式具体化,那么遵循的原则是:具体的,特定的原则先于抽象与普遍的原则加以适用。除非是一个绝对的原则(比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与保护是所有国家权利机关的义务”之类的原则)排除了所有的普遍与具体的原则10。

(4)因主要履行义务产生的请求权先于附随的义务产生的请求权。比如,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对方既不履行买卖标的交付,又不交付关于买卖标的操作说明书,那么,须先解决买卖标的交付,在解决附随的操作说明书的交付。

2. 条款的解析循序

在民法领域就须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权条款的先后审核次序:

①合同请求权;

②与合同相似的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比如:法定之债中的无因管理、缔约过失(culpa in contrahendo);

③物权请求权;

④不当得利请求权;

⑤侵权请求权(包括因危险责任的请求权)。

这样顺序有利于清晰地划定逻辑的推理关系,如你解析无因管理,那你必须先否定没有一个委托合同,否则当你解析无因管理时,即发现,原来有委托合同。此外,在你分析返还请求权条款时,必定在分析构成要件时涉及到占有权(中国物权法第241条下,澳门法1183及1184条,尤其是德国民法典986第一款第一句),而占有权也可以从合同或无因管理中产生,所以要先分析合同与无因管理。对于初学者来说,他们往往会错误地先入为生地认定一个请求权条款进行解析,没有全面地将可能的所有条款均列出来,并按次序解析。当然在案例要求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也即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要求提供不同的答案。如案情本身具有多义性,就必须非常小心地提供不同的解析路径。

8Riedel. Schlichten statt richten—Schiedsleute wollen Gerichte bei Zivilstreitigkeiten entlassen. DAV-Pressespiegel, Nr. 45/96, S. 10. 9Westermann, Wesen und Grenzen der richterlichen Streitentscheidung im Zivilrecht, Muenster 1955.

10Alexy, Zum Begriff des Rechtsprinzips, in:Rechtstheorie, Beiheft 1,1979, P.59ff。至于法规与原则,以及原则的结构可进一步参阅:Alexy,Rechtsreglen und Rechtsprinzipien, in: Archiv fuer Rechts- und Soziolphilosophie, Beiheft NF 25,1985. derselber, Zur Struktur der Rechtsprinzipien, in B.Schilcher/P.Koller/ B-C.Funk(Hrg.), Regeln,Prinzipien und Elemente im System des Rechts, Wien 2000.Saecker, Die Konkretisierung von Rechtssaetze durch Rechtswissenschaft und Praxis, ARSP 58(1972),p.215 e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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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到抽象的推理

1. 推理

根据以上的请求权的排列及草图,我们就可以进行推理(subsumtion, 德文此词来自于拉丁语subsumere)。一方面是确认案例中的事实,另一方面对法规的构成要件理解透彻,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看看是否能将相应的关系确定下来,也就是能否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的事实(Die Feststellung eines Entspre chungsverh?ltnises zwischen Tatbestand und Sachverhalt nennt man subsumtion)。比如:甲将乙的“宝马”轿车给毁了,这样我们可以找到具体、确定的请求权条款(澳门民法典第477条第一种情况,德国民法典823条第1款),下面用草图先将法规的构成要件与案例的事实作简单对比:

谁 = 甲

他人的财产 = 乙的宝马车

损害 = 给毁了

违法 = 乙没有正当理由

故意 = 乙明知这样做的后果,仍然去毁了宝马车

那么所有的情况均可对齐,其法律后果为乙须按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一种情况,德国法第823条第1款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由于这种行为是相关法律所禁止的,因而可以按上面的推理确认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二种情况及德国第823条第二款也适用此案。但有时情况没有那么简单,比如乙有正当理由,那么就必须去寻找另一个请求权条款,作另一番的推理。而且要注意请求权条款审核的顺序。

此外,法律中出现的概念要加以说明,然后再证明案例的细节说明其符合这个概念的含义,比如:德国民法第823条第一款中的“过失”,必须要说明“过失”的含义。这在解析案例时不能跳过,比如说“因A在马路上踢球结果将B的金饰店的贵重的玻璃打碎了,A就是没有顾及通常要注意的义务,因而有过失”。这样推理还不够,因为读者不明白你怎么结合案例的细节加以确认的,所以必须先说明法规中的“过失”一词是指没有注意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如有法定的定义,必须指出立法者给与的定义,比如德国民法典276条第一款第二句),而A在X金饰店附近的马路上踢球这一事实是没有顾及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因而主观上有过失。这样才使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的事实。

在对案例的事实及所选的具体的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的互相阐明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概念,这些概念有些已经有了立法的解释,有的没有立法解释。在没有立法解释时,就必须从判例及学说中找到相应的解释。如果没有司法判例与学说解释,那么就必须按通常所用的解释原则加以解释。比较权威的办法是参阅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第350页下的相关论述11。如果你将请求权条款(往往有一连串互有关联)顺序分清楚,又将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与案例的事实构成——互相印证,并明确哪些印证失败了,哪些符合了,并且按上述提及的解析请求权条款的不同次序进行,那么原则上就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2. 对争论点的处理

从方法上看,案例解析报告与案例解析考试在论述的结构上没有原则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案例解析报告须用学说与判例的资料来详细论证案例报告中所出现的争论难点。这些争议难点往往是在判例中出现的争议的交点。你必须对学说进行研究,在这儿所说的学说是指与案例的争议有直接关系的学说,因此不能将用在违反合同后的附随义务的学说(PFV, PVV)用于缔约前的过失(c. i. c)。此外,不必将直接有关的多种学说详尽地加以陈述,而是只要将不同的观点用精炼的语言概括出来,并针对争议的难点进行判断与分析就行了。过多地对相关学说进行论述固然是多余的,而仅仅以其中一位法学家与评论家或一个法院的判例来论述却也是不够的,而仅仅冠以“通说认为……”更是难以让人信服,因为有时少数派的理论更切合具体案情中出现的争议解析,不经过比较与解析只能降低通说的说服力。在解析中不能害怕表达自

11Larenz.( 5 April, 1983)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S350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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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独立的理由,要有重点地逻辑地排列所要论述的问题,加大在法律上解析案情的穿透力,给人一个明晰的思路,这一切都是教授在设定案例时所期待的。

在练习中,对特定案例中出现的问题的不同见解的冲突,要以案例中考核的问题为标准来进行取舍,反之不必展开。如在案例解析时,所有的理论的运用结果均得出同一结果的话,那么不必再就这理论之间的不同展开评析,因为这对所解析的案例而言并无必要,因而是多余的,这样做能增加鉴定的清晰度。如果这些理论的运用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那么必须非常小心顾及各种理解中所包含的赞成与不赞成的理由,顾及他们的细小区别,不允许提供两个答案。你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先分析哪些理论不能适用或在此有其局限性,从而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当然在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只有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

3. 请求权与抗辩权的竞合

在解决案例时必须注意时效的抗辩以及其它的抗辩权,比如澳门民法典第579条及德国民法典第404条债务人的抗辩就涉及到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当时所能对抗辩债权人的抗辩。有时可能是同时履行抗辩(中国合同法第66条,澳门民法第422条),有时是不安抗辩权(中国合同法第68条,澳门民法第423条)。另外在商法也有不少抗辩权(如德国支票法第22条)。这些在推理时必须认真核查。在立法上,出卖人对瑕疵负担保责任的情况处理有:买受人可以要求取消买卖合同(解约)或减少其价金(减价)。这种情况我们称为请求权的选择竞合(alternative konkurrenz),而将一个规范排除另一个规范(比如:具体的条款排除通用的条款),这时我们称之为法条竞合(Gesetzeskonkurrenz)或者消融式竞合(konsumierender konkurrenz)。

四、结语

实际上,有很多综合的符合上述规则与方法的案例解析与案例报告可以另行专题地加以分析,其中会更为具体与直观。案例解析不是以传递教科书上的知识为主要目的,教科书无法给予学生案例解析中的“法律思维”的具体修炼。这样的案例解析练习是一种以案例为基准的知识传授(Fallorientierte Wissensvermittelung)。获取它的办法就是不断地、年复一年地解析案例,仅靠阅读几十本本土的或者翻译的教科书或者专著是无法真正把握其中的精细的。这种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与推理能力的训练,对每一个行业的法律工作者均非常重要。本文仅希望将来有更多更好的司法实践的素材可以提供给我们的学生,使这些将来的法官与律师有更好的体验,从而为繁荣我们两岸四地的判例解析思维的实践提供良好的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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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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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王泽鉴. 法律思维语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General regulations of analysis in case-teaching of law revision

before head for judge’s analysis

F AN Jian-hong

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general rules and methods of case reading, analysis and reasoning while defining case teaching. It provides a good reference value for both law teaching and judge’s work in China.

Key words: case reading; case analysis; reasoning

(责任编辑:杨玖炼)52

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课程教学大纲

《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200002 课程名称: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 英文名称:Case Study of Com mon Legal Issue 课程类别:通识课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全校非法学专业大三学生 考核方式:考查 先修课程:无要求 二、课程简介 本课程选取在校大学生普遍关注和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案例分析,进而引入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了民法基础、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劳动法、大学生创业相关法律等内容。 This course selects and analysises the legal issues which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gen eral concern and ofte n meet, and the n in troduce the releva nt laws and regulati ons of our country. It covers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laws, including Civil Law, Marriage Law, Law of Succession,Contract Law, Labor Law, Law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innovative un dertak ing.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做到遵纪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成为合格的建设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并希望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加强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 1.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陶冶学生的法律素养; 2.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明确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3.使得学生自觉而理性地树立崇尚的法律精神; 4.拓宽学生对法律进行知识性及实务性了解的层面; 5.培养学生行事做人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精神;

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小学环境教育教案

三年级环境教育教案 时间:2015年9月7日 班主任:李荣美 人类的好朋友——动物与植物 (第一课时) 一、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一些常见的动植物的作用。 2.使学生知道动植物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初步树立保护动植物的思想观念。 3.使学生了解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二、教学准备 1.挂图或幻灯片──我们常见的一些动植物。 2.挂图或幻灯片──地球生存环境日益恶化。 三、课时安排: 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教学引入 1.放映关于动物和植物幻灯 2.谈话:同学们通过观看幻灯片,有什么想法和问题? 3.学生提出问题后,引导学生自己讨论解答。 4.讲述:我国动植物种类很多,其中大部分都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我们应该好好地保护它们。 (板书课题:人类的好朋友--动物和植物) (二)学习新课 1.人类的朋友——植物(出示一些熟悉的植物的幻灯片)。 请同学们带着以下的问题观察: 这些都是什么植物?它们有哪些作用? 学生回答后,教师讲述绿色植物养育了人类,给我们提供吃的、穿的、住的、用的…… 2.人类的好朋友——动物(出示一些熟悉的动物的幻灯片)。 教师过渡:和植物一样,人类的生活也离不开动物。你们都知道哪些动物,它们对我们又有什么好处呢? 师生共同谈论交流。 3.我们要好好保护我们的这些朋友(出示我们的地球环境日益恶化的幻灯片)。

教师沉重地告诉学生:同学们,看吧。我们的地球母亲正在遭受这样的破坏:沙暴,洪水,污染……所有这些有一部分是因为我们没有好好保护我们的好朋友--动物和植物引起的。为此,我们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野生动植物(举例具体是哪些方法),因为保护动植物就是保护自然环境,也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三)巩固 1.讲述:这节课,我们认识了我们的一些好朋友,也懂得了要好好保护它们。 2.提问: (1)你知道动植物对于我们人类有哪些作用? (2)我国为野生动植物采取了哪些措施? (3)讨论:假如你遇到了看到有人在乱砍树木或捕杀野生动物,应该怎么办? (四)布置作业出一份"保护环境报"。 些一个星期的环保日记。 开展"爱鸟周"宣传活动。 参加一次植树劳动。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 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 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 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2、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 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经营不到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 (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 3、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 8:00~8:30 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 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 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 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

法学教学案例

韩玉胜教授教学案例 刑法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刑事案例分析概述 一、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 1、认真分析所要分析的案例的全部事实 2、从案例的各种事实中确认对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3、以犯罪构成的理论为基础对案例进行分析 4、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5、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6、案例分析后的再思考 二、案例分析中应当注意防止的问题 1、防止以偏盖全 2、防止感情用事 3、防止匆忙定论 4、防止缺乏认真 第二部分刑事案例选辑 一、傅盛萌放火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傅盛萌,男,40岁,工人。 傅盛萌欲与离异之妻宋某复婚,宋不同意,傅便产生放火烧毁房屋之念,以迫使宋无地方居住,达到复婚的目的。2002年8月20日21时许,傅盛萌携带汽油、火柴等作案工具窜至宋某租住的某厂职工宿舍楼507室外。翌日凌晨,傅将汽油由门下方缝隙倒入室内,用火柴点燃后逃离现场。宋某及其女傅某被烟窒息死亡。 【法律问题】 傅盛萌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罪? 【法理分析】 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从主观上看,傅盛萌有放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火灾的发生,积极追求房屋的烧毁,同时对宋某及其女傅某的残废也存在放任的心态。客观上,傅盛萌实施了放火行为,并引起火灾。但认定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的关键并不在于其实施了放火行为,也不在于其主观动机,而在于傅的放火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宋某租住的是某厂职工宿舍,居住在职此的并非只有宋某。虽然傅盛萌其本意只是要烧毁宋所租的宿舍,虽然火灾实际导致的宋、傅二

被害人死亡在傅盛萌的预计之内,但火灾发生后危及的是整栋宿舍楼的安全,傅盛萌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既不能完全预见,也不能有效控制,即使未造成火灾的进一步蔓延,也不影响其放火罪的成立。火灾造成宋某及其女傅某之死,属放火罪的加重情节。综上,傅盛萌构成放火罪而非(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卢毅伟、吕杰荣破坏交通工具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卢毅伟,男,42岁,某公司职工。 被告人吕杰荣,男,40岁,某厂工人。 卢毅伟与本公司汽车驾驶员苟某素有矛盾,为报复苟某,卢毅伟伺机破坏苟某驾驶的汽车。1999年10月16日,卢毅伟得知苟某“明天出车”;当晚8时许,卢毅伟约吕杰荣携带白砂糖到其家,然后将自己的“破坏计划”告诉吕杰荣,并希望吕与其“合作”。吕杰荣表示同意。当夜10时许,二被告人来到卢毅伟所在公司,由卢毅伟将停放在公司院内的“长江”牌厢式货车(苟某驾驶)的发动机盖打开,吕杰荣随后把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二被告人又各拌断一根雨剧器,接着卢毅伟弯腰找刹车油管,并向吕杰荣索取钢丝钳,吕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钢丝钳递给卢,卢毅伟剪断刹车油管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次日,苟某在出车前检查时发现汽车已遭破坏,幸免遇险。后经技术鉴定,该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 【法律问题】 对本案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明知苟某第二天要出车,故意破坏其驾驶的汽车,是蓄意加害,但被苟某及时发现,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破坏使用中的汽车,已危及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哪一意见正确? 【法理分析】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卢毅伟、吕杰荣二被告人为泄私愤不计后果,故意破坏苟某第二将要驾驶的“长江”厢式货车,造成该车行车制动系统失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对象来看,卢、吕二被告人破坏的“长江”厢式货车用于货物运输,属现代化大型交通工具,机动性强,价值高,速度快;而且该车处运营间歇期间,属于“正在使用中”,如果破坏情况不被及时发现,该货车第二日将继续运营,一旦因遭破坏发生倾覆、毁损,就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从破坏程度来看,卢、吕二被告人向汽车发动机内倒白砂糖,剪断杀车油管,已使该“长江”车制动系统失效,这种破坏已不是表面的损坏,而是达到了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程度,即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程度。因而,虽然卢、吕二被告人的行为主要针对苟某,但其行为所危害的客体已不只是苟某一人的生命、健康,而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从主观上看,卢、吕二被告人明知破坏该“长江”汽车的发动机或刹车油管,可能使该车在次日的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为了达到报复苟某的目的,其主观上采取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这种间接故意针对的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后果而言的,二被告报人复苟某的意图仅是犯罪动机,不能因此认定其犯罪的故意仅限于追求苟某的伤亡,更不能以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苟某及时发现汽车被破坏,没有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但破坏交通工具罪属“危险犯”,

最新中国环境出版社第二版《环境教育》教案

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仁怀市周林学校20XX年秋季学期 《中学部环境教育教案》主备教师:任钰

仁怀市周林学校 20XX年9月1日 仁怀市周林学校初中部“高效课堂”教案 八年级学科:环境教育 学习内容第一课:旅游与环境时间第三周主备任钰个备共备 教学准备课件 教学目标 了解旅游活动中环境问题的表现以及产生的原因,分析这些旅游业产生的环境问题的解决途径。 教学步骤教学流程和内容个性化设计 一、引入 二、预习探究三、展示 四、习得与领会 五、总结 六、思考 引入:通过图片展示仁怀某地区旅游景区的情况,从而导出旅游与环境这一主题。 预习探究:让学生们收集附近的旅游点,将班上的同学分为正方和反方,每一组选出一位组长和四位辩手。 展示:开展一个辩论赛,谈论旅游对环境的影响到底是利还是弊。正方和反方分别提出自己的论点,论据进行精彩的辩论。 习得与领会:旅游对环境的影响:对水质的污染,对大气的污染,对旅游景物的破坏,对旅游景观和谐的破坏,打破了生态平衡,让游览区往日的宁静消失。所以要教学生正确处理旅游与环境的关系:做一名文明的观光者。 总结:旅游对环境的影响是有利也有弊的。最后谈论习得与体会,总结旅游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如何正确处理旅游与环境的关系,采取措施保护景区环境。

与行动思考与行动:通过两个事件:在旅游 景区的河里捞到烟盒,游客在马尔代夫捞 珊瑚。让学生回想自己旅游以及自己身边 旅游者的表现,问他们以后去旅游应该怎 么做? 课后反思 仁怀市周林学校初中部“高效课堂”教案 八年级学科:环境教育 学习内容第二课:自然保护区时间第五周主备任钰个备共备 教学准备课件 教学目标 了解我国参与了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的部分自然保护区,认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意义,提高保护自然的意识,培养保护自然的习惯 教学步骤教学流程和内容个性化设计 一、引入 二、预习探究三、展示 四、总结 引入:通过图片展示一些自然保护区的动物,从而导出自然保护区这一主题。 预习探究:将全班分为10个小组,每个小组选择一个感兴趣的自然保护区, 通过收集资料,向大家汇报自己的收获。 展示:展示保护区实例,比如扎龙自然保护区中翱翔的丹顶鹤,游客在景区观 鸟等图片,自然保护区现目前存在的生态 资源方面的问题。随后提出以及提出我国 参与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网的自然保护区。 总结:自然保护区的概括,自然保护区的作用,自然保护区的类型。最后让学 生思考除了建立自然保护区还有什么其他 方式吗?想一想秦宁船岩洞如何开发最好?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案情介绍1998年8月,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项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金司的官员表示,这些措施用于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纵的能力。 试分析上述实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评析: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 在上述实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在外汇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这些管理措施属于香港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伴随着这些调控措施的出台,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应当是出台政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经济行为,即特区政府通过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从而规避金融风险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自己的经济职权和新出台的措施对资本市场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服从政府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交易的义务。 案情介绍1999年,张某开办了一个生产电器的小作坊,生产日光灯镇流器。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张某将其生产的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某电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由于该镇流器质量低劣,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试分析: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对于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评析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2.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案情介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美容仪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公司美容仪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美容仪确为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公司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美容仪是身为该公司检验员的朋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美容仪进行检测,结果表明:某公司生产的美容仪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美容仪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试分析: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某公司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评析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最新环境教育教学案例全国

环境与生态教师:余元虹 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同,并为之不懈努力实施的战略目标。可持续发展主要以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四个关键要素为核心,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保持人类社 会在地球上的永续生存与发展。当今,它不仅成为了一个政治家和环保专家关注的话题,而且已经逐步成为大众媒体和学校教育中的流行词语。 一、教学设计思路 本案例主要内容是农村环境与人类的关系及意义,人类生存面临的环境问题。本教学案例,充分利用校园周边现有的教学资源与教材配套的生物教学资源库中的教学资源来创设教学情景,导入新课。教学中通过对农村环境的调查活动、讨论让学习在做中学,因此,本案例的设计主要是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始终贯穿着师生的互动和师生的双向交流,引导学生的自我探索、自我思考和自我表现,通过设疑,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迁移能力和创新能力,利用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突出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在讨论中,师生互动,教师是学生学习活动的引导者、参与者、资询者和学习伙伴,建立起一个和谐、民主的教学课堂氛围。 二、学情分析 我校是农村中学,学生们看得到周边的环境变化情况,并通过电视等媒体了解全国其它地方的环境状况,学生们已具有一定的生物学知识。学生对有关人与环境的内容,非常感兴趣,抓住学生的这种兴趣特点,以他们感性认识为背景,引导关注身边常见的环境问题,在教学中讨论分析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利用已经建立的知识基础,在此基础上建构新的知识。 三、教学设计激趣导入,创设情境利用多媒体,展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及人类破坏环境的背景,提出问题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学过程: 一、同学、教师、活动、思考带来的教育契机,“生命”对同学来说总是充满着好奇。在一次《我小时候》的活动中,同学们对“生命”甚是感兴趣,都在议论:“我是有生命的,我会说话,长得壮!”“小狗是有生命的,因为它会跑。”“小鸡、小鸡爸爸、小鸡妈妈也是有生命的。”“那小树、小花呢?他们可不会说话,没有眼泪的。’’‘‘应该有,它有几岁?”“小草不会动,也不会走,踩踩它也不哭……”是呀,小花、小草等植物是有生命的吗?为什么踩踩它也不会哭呢?同学们的这些好奇、疑问,提供给教师很多的信息,作为教师是否可以以此作为一种教育契机,通过一定的活动有意识的请同学探索有关植物是否有生命的问题,如果行,那它的联系点或者说突破点又是什么呢?对大班同学来说其可操作性又是怎样呢? 在经过观察、查阅和思考之后发现: (1)环境教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生命教育。倡导让同学与自然和谐共处,爱护和尊重周围的植物,最重要的是让同学感受植物与自己一样,是有生命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等地面对周围的植物,欣赏植物、喜欢植物,才能实现“和谐相处”。 (2)在所查的有关开展有关植物的活动设计中,很少有从生命的角度引导同学以 联系的观点来探索植物,更多的只是从科学的角度认识植物的根、茎、叶或单纯地认识几种植物而已。 (3)探索植物是否有生命,可以从“生命”的构成要素出发,更多地把植物与同学自身建立联系,如同学有年龄,树木有年龄;同学会长高,植物也长高等,同学易于理解、感受生命的特征。 (4)此活动在大班开展是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中学周围具有丰富的环境资源:绿 树成荫、品种繁多、季节变化鲜明,又拥有附近的植物园等风景区,可以说周围丰富的植物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复习课程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案情介绍 1998年8月,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项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金司的官员表示,这些措施用于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纵的能力。 试分析 上述实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评析: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 在上述实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在外汇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这些管理措施属于香港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伴随着这些调控措施的出台,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应当是出台政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经济行为,即特区政府通过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从而规避金融风险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自己的经济职权和新出台的措施对资本市场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服从政府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交易的义务。 案情介绍 1999年,张某开办了一个生产电器的小作坊,生产日光灯镇流器。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张某将其生产的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某电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由于该镇流器质量低劣,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试分析: 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青少年法制分析教育案例

青少年法制分析教育案例 廖为山 一、为筹吧资去打劫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 二、优等生入户抢劫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 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百依百顺。201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故事四一个14岁少年的噩梦 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乡同窗。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男,1998年3月生,上云桥镇人)与刘小乐(男,1989年7月生,上云桥镇人)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单元法的一般概念 例1、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宪法B.同级政府规章C.法律D.行政法规 例2、关于法的强制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必要的; B、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潜在的; C、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合法的; D、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法律效力的唯一保障。 例3、法律史一种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具有自身的特性,但下例那一选项不属于法律的特性:() A 法律的规范性 B 法律的概念性 C 法律的阶级意志性 D 法律的效力性 例4、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法律这种社会规范,而且还需要道德、习俗、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这说明下例哪一选项() A 法律是可有可无的 B 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 C 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D 法律与道德、习俗、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完全相同 例5、我国民间故事铡美案中,这一法律现象说明什么?( ) A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反映,具有超阶级性 B 法律有时候也被统治阶级将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 C 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的体现 D 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也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同例:法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例6、下例哪些选项属于法律的规范作用()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预测作用 D 教育作用 例7、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 ) A 确认 B 制约 C 调节 D 预测 例8、张某已经具备开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决定向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他认为有关部门会批准他的申请并向他颁发营业执照,这表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预测作用 D 教育作用 例9、张三和李四签订一份有效地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三于合同签订30 天后向李四提供50 吨小麦,用以生产面包,李四在该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又和王五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李四将50 吨小麦制成面粉后将全部出售给王五,从这个合同中可以看出,对于李四的行为,法律显示出( )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预测作用 D 教育作用 例10、法律是一个判断标准,一种评价尺度,因此可以用法律评价人们行为的哪些方面() A 是否合法或违法 B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C 是否合理或者不合理 D 是否好坏例 11、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的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者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下列哪些选项为法律对人们行为指引的方式。() A 否定的指引 B 确定的指引 C 有选择的指引 D 肯定的指引 例12、下例说法错误的是那一项() A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既产生正面作用,也产生负面作用 B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只能产生积极作用,没有消极作用 C 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任何性质的社会都是相同的 D 法律的社会作用在任何性质的社会都是相同的。 例13、下例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是( ) A 假定 B 处理 C 制裁 D 行为

环境教育教学案例

保护农村环境,从我做起 当涂县大陇初中尹良火 活动目标 .引导学生欣赏和热爱大自然,关注环境问题,正确认识个人生活、社会发展与大自然之间地关系. .通过查阅图书或网络,了解家乡——圩区存在哪些环境问题.了解国家和地方政府面对环境问题所采取地措施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让学生理解人类社会必须走可持续发展地道路,让学生从自己日常学习、生活中具体地小事入手,身体力行地参加环保行动,培养良好环境意识、环境情感、环境道德和环境习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活动方式 主题班会 活动准备 学生准备: .观察自己家庭中地水电消费情况,以及家庭生活垃圾地处理去向. .通过查阅图书、报刊或上网地方式,调查了解我们地家乡——大公圩存在哪些环境问题. .了解中央和地方政府面对环境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效果如何. 活动过程 (一)班长宣布“保护农村环境,从我做起”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二)环节一:问题现状 .农村环境现状(多媒体课件展示) 据新华社信息石家庄1月5日电(记者张洪河)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但应引起关注地是,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地下水地污染和缺失,已严重影响到了农村地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废弃物污染.农村人畜粪便、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被认为是目前中国农村三类主要废弃物.二是农村乡镇小企业污染.乡镇企业由于企业生存地经济环境、基础条件及管理水平地限制,主要集中在造纸、印染、电镀、化工、建材等少数产业和土法炼磺、炼焦等落后技术上,大多数设备相对落后,产品技术层次不高,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因而环境污染严重.三是化肥、农药地大量及不合理施用引发污染.目前,农民在土地上投入地机肥料大幅度减少,化学肥料地施用快速增长且氮磷钾使用比例不平衡,其结果导致土壤板结、耕作质量差,肥料利用率低,土壤和肥料养分易流失,造成对地表水、地下水地污染,湖泊富营养化.四是集约化养殖场地污染.近年来,中国畜禽养殖业得到迅速发展,各地在城镇郊区附近建立了一大批养殖厂,由原来农村地分散养殖变成了集中养殖,由此而带来了畜禽粪便废弃物地排放处理和污染问题.粪尿中大量氮磷渗入地下,使地下水中硝态氮、硬度和细菌总数超标.水产养殖业也对一些湖泊、水库造成污染,这种污染地来源主要包括鱼类粪便、饵料沉淀、为使水生植物生长而撒播地各种肥料.五是不合理地资源开发增加了环境污染.部分企业公共利益意识淡薄,对矿产资源重开发、轻恢复,开采矿山时直接剥离地表,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地面下陷、山体滑坡,一些煤矿、磷矿等企业地废水直接排放到田间地头、沟渠河流,被部分农户用来作为灌溉水源,破坏了生态,也污染了农作物.(以上资料来自网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学生考虑:上述农村环境问题在我们家乡存在吗? 学生结合实际情况,交流回答.(大部分问题是存在地.) 我们圩区还存在哪些环境问题? 学生根据课前搜集地信息,交流回答: 庄稼收获季节,农户焚烧秸秆,污染大气.

(完整版)经济法律关系案例

经济法律关系 【例题1.2】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析】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已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乙车间的经济权利,相对应地,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是乙车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地,获得该项生产任务的成果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知经济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1.3】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转让其专门为该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仪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甲科研单位办公楼倒塌导致仪器被毁坏,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乙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在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例题1.4】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在甲国家机关与乙单位之间形成的租借法律关系中,由于乙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乙企业来完成,双方签定承包责任书,约定乙企业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生产任务,请问: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甲乙企业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是乙企业,客体是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内容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承包的生产任务。 1.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征收税收等。()答案:× 解析: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但征收税收是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并不是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征税的。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A、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法制安全教育案例.doc

法制安全教育案例 从教育基本规律来看,中小学生是法制教育最好的教育对象, 中小学生也比成年人更需要法制教育。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安全教育案例,供大家分享。 法制安全教育案例一 成都3名未成年中学生抢小学生被判刑 新华网成都11月7日电(李凌鹏)成都3名初中生因无钱上网,两次抢劫小学生,共抢得7元钱。日前,成都市双流县法院一审判决这3名学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000元。赃款7元人民币继续予以追缴。 15岁左右的小顺、小云和小强(3人均为化名)都是双流某中学初二学生。20xx年4月13日晚,3人来到双流某实验小学后门,掏出猎刀威胁小学生掏出身上仅有的2元钱。两天后,公安机关迅速侦破了该案。3人交代,他们几天前曾抢劫小学生5元钱。 法院审理认为,小强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到他们是初犯而且作案时尚未满18岁,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制安全教育案例二 金寨四个中学生持刀抢劫获刑入狱 金寨县人民法院对两次抢劫中学生的少年小蒲等四人做出判决,四人因犯抢劫罪,判处小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小钱、小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

处罚金5000元;判处小朱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xx 年8月5日晚,小蒲伙同司某(另案处理)在金寨县梅山镇金江大道六号桥北向拐弯处将骑自行车经过的学生汪某、李某拦住,小蒲对汪、李二人进行殴打,并持弹簧刀威胁,劫去汪某的诺基亚 X3-00型手机一部和李某的7元钱。经鉴定,被劫手机价值430元。同年8月10日下午,小蒲邀约被告人小钱、小强、小朱在金寨县白塔畈街道预谋找人要钱。随后四人到中学校园内,拦住该校学生郑某、易某,对二人进行殴打并扣留二人的摩托车,以索要钱财。郑某的右耳被小蒲打伤。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小朱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郑某的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47000元。金寨县人民院认为,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庭前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制安全教育案例三 :(云南)镇雄90后少年因多次实施抢劫被判5年刑一90后少年,竟将犯罪的目光盯向初中学生的零用钱,多次实施抢劫,终因30元钱,锒铛入狱。近日,镇雄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公开宣判,一90后少年获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xx年4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小雄翻围墙进入镇雄县

小学地方课环境教育教案

小学地方课程“环境教育”教案 人类的好朋友——动物与植物 一、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一些常见的动植物的作用。 2.使学生知道动植物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初步树立保护动植物的思想观念。 3.使学生了解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二、教学准备 1.挂图或幻灯片──我们常见的一些动植物。 2.挂图或幻灯片──地球生存环境日益恶化。 3.关于动植物的录像带。 三、课时安排: 一课时 三、教学过程 (一)教学引入 1.放映关于动物和植物幻灯或录像。 2.谈话:同学们通过观看幻灯片(或录像带),有什么想法和问题? 3.学生提出问题后,引导学生自己讨论解答。(学生提出自己的想法时要给予引导和鼓励。) 4.讲述:我国动植物种类很多,其中大部分都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我们应该好好地保护它们。(板书课题:人类的好朋友--动物和植物) (二)学习新课 1.人类的朋友——植物(出示一些熟悉的植物的幻灯片)。 请同学们带着以下的问题观察: 这些都是什么植物?它们有哪些作用?

学生回答后,教师讲述绿色植物养育了人类,给我们提供吃的、穿的、住的、用的…… 2.人类的好朋友——动物(出示一些熟悉的动物的幻灯片)。 教师过渡:和植物一样,人类的生活也离不开动物。你们都知道哪些动物,它们对我们又有什么好处呢?师生共同谈论交流。 3.我们要好好保护我们的这些朋友(出示我们的地球环境日益恶化的幻灯片)。 教师沉重地告诉学生:同学们,看吧。我们的地球母亲正在遭受这样的破坏:沙暴,洪水,污染……所有这些有一部分是因为我们没有好好保护我们的好朋友--动物和植物引起的。为此,我们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野生动植物(举例具体是哪些方法),因为保护动植物就是保护自然环境,也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三)巩固 1.讲述:这节课,我们认识了我们的一些好朋友,也懂得了要好好保护它们。 2.提问: (1)你知道动植物对于我们人类有哪些作用? (2)我国为野生动植物采取了哪些措施? (3)讨论:假如你遇到了看到有人在乱砍树木或捕杀野生动物,应该怎么办? (四)布置作业出一份"保护环境报"。 些一个星期的环保日记。 开展"爱鸟周"宣传活动。 参加一次植树劳动。 小实验: 取两只同样大小的水槽放入同样多的水,再分别放养几条鱼,其中一只水槽里再放入水草,水槽里的水不要换掉。几天内观察鱼的生活情况,并做好纪录。根据纪录写出实验报告。 大家一起做环保 活动目的:通过活动,使学生认识环境污染的危害,了解一些环境保护的知识,激发学生自觉保护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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