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面积不得少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的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和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街道绿化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一条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百分之二,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园林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和资助园林建设,认养园林绿地。

第十三条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易地绿化。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园林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按设计方案安排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拆除园林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道两侧园林绿地,分别由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社区公园和居住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园林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园林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第二十条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植树、种花、种草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达不到的适时补植。

园林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和清扫保洁工作由管护单位负责,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和设施上刻、涂、划、张贴。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

(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四)在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

(五)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六)在园林绿地内焚烧枝叶、垃圾或其它杂物。

(七)其它违反园林绿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严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十二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

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和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下费用:

(一)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栽保证金并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

部门交付有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处应缴款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

,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有(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有(二)至(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迁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损伤古树名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园林绿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挪用收取绿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集团发展中心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4)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4)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5)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7)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8)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8)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9)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10) 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10)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 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10)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11)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13)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14)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15) 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 进程更稳健、有序 (15) 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16 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18)

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 的出台 (18) 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 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9) 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 给,促进需求 (20) 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 求更加旺盛 (21) 七、结论及建议 (21)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修 同年12

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露天炭火烧烤经营活动,净化大气环境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所有从事炭火烧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露天炭火烧烤是指烧烤单位和个人从事露天炭火烧烤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城区内禁止露天炭火烧烤作业。 第三条禁止露天炭火烧烤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规范治理”的原则,重点整治沿街门店室外炭火烧烤和露天流动炭火烧烤等影响大气质量、市容环境、食品安全和居民生活的行为。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督导露天炭火烧烤治理。 第四条按照城市管理执法体制重心下移的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露天炭火烧烤经营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按照环保、安全、便利、不扰民、不妨碍交通的原则,确定本辖区内露天烧烤区域,向社会公示,并牵头组织开展定期清理

整治联合执法活动。其中,主城区“四横八纵”道路和二环路沿线、公共广场、街旁绿地为严禁区,禁止任何形式的露天炭火烧烤;主城区次干道、小街巷和周边的太平河、滹沱河、翠屏路、岳村、西山等区域为严管区,禁止露天炭火烧烤;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高新区为规范管理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标准;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严于上述标准的限制区域。 第五条道路两侧从事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临时店外摆放物品活动。申请临时店外摆放物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手续; (二)经营店面外立面距离人行道内沿宽度在6米以上,且无机动车停车场、健身设施、绿化、市政等重要设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烧烤经营应具备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防疫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规范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一)在划定的区域(街道)、规定的时段内从事烧烤经营范围的,烧烤操作一律在室内进行,并加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规范排污口,建立健全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运行台账,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学校教研组备课组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教研组(备课组)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教研组是学校教学工作基层组织,是教学指挥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的基本组织单位,学科备课组是学校教研组附设的教研组织,是落实校本研究“同伴互助”的主要组织,学校教学质量的高低,教学研究活动搞得如何,与教研组和备课组的工作质量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因此,加强和改进教研组和备课组的建设与管理,是落实校本教研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教研组 (一)教研组的构建要求 规模较大的中小学,一般应分学科设置教研组,规模较小的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学校,可以跨学校设立片联校教研组或相近学科的联合教研组,教研组每两三周开展一次活动,活动时间要安排进课程表,活动地点由学校统一规划,并粘贴标志牌。 (二)教研组的基本职能 1.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结合本学科特点,制定本学科落实学校教学计划的细则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 2.组织本学科教师实施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教学常规》和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经常检查教师的执行情况; 3.了解和分析教情与学情,定期分析教学质量,搞好教学质量的管理; 4.组织本组教师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掌握多媒体现代化教学设施的基本操作技能; 5.举办新课标、新教材的“校本培训”活动,特别要强化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的培训和提高; 6.抓好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推广先进经验; 7.组织落实本学科的课外活动计划及辅导讲座,组织好学科竞赛等活动;

8.做好本学科的教学参考资料、教学经验总结等教学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9.根据教育教学实践中提出并且丞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确立自己的研究课题,有条件的教研组可承担国家、省、市、区级教育科研课题。 (三)教研组的主要活动内容 1.传达、讨论和落实上级教研部门及学校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2.研究解决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组织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与方法,交流教育教学经验; 4.讨论新课程的功能、结构、内容; 5.邀请专家指导,开展专业引领; 6.集体备课、听课、议课、评课等。 (四)教研组活动的记录 每次的教研组活动都要用笔记本作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有: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活动的教师名单、主持人、记录人,活动的主要内容等,活动内容记录提倡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教研组活动要着重体现学习性、会务性、事务性、活动性等特色。教研组计划、总结及教研组组织机构均要求写进教研组活动记录本,使教研组活动记录成为学校一部本学科的教研活动简史。 二、集体备课组 (一)集体备课组的构建要求 集体备课组原则上分学科、年级设立,同一学科同一年级教师数少于3人的可以跨年级或跨学校成立片联校备课组,人数特别少的学科(兼课较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组。集体备课有条件的可按每个教学单元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实际,选择几个单元或几个典型课例进行有代表性地备课。集体备课时间要安排进课程表,场地统计规划,并粘贴标志牌。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讲课稿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5)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 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 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 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 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 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 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 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 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 七、结论及建议 (11)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 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 同时,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非法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修改规定,奠定了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基调,那就是一切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服务。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管理城市土地的一部重要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于1994年7月正式出台,该法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2017届高三第二次质量检测 文综历史

石家庄市2017届高三复习教学质量检测(二) 文综历史 24. 秦代以后,大臣给皇帝的上书大都在歌颂君主圣明的同时,千方百计地贬损自己,上书 一般都以“臣等昧死”“臣诚愚鄙”等开头。这说明 A.孔孟礼的观念全面传承 B.“三纲五常”成为社会的普遍信条 C.尊君卑臣成为官场常态 D.儒学强调人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修养 25. 中国古代农民对市场交易的参与,更多是“剥削推动的商品化”和“生存推动的商品化” 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剩余产品的商业活动并不占主导。这说明中国古代 A.小农经济占据着社会主导地位 B.商品经济受制于社会主流体制 C.古代农民缺乏商业致富的意识 D.工商食官限制了商品经济发展 26. 宋代读书人只有参加解试合格,才有机会参加省试,而考试的名额是基本固定的,并根 据各地区情况进行分配。下表是宋代部分地区发解试合格者占赴试者(终场者)的比例, 这反映出宋代 地区时间赴试人数分配名额录取比例平江府(苏州) 庆历中200 4 50:1 绍兴二十六年2000 13 153:1 福州 绍兴二十六年3400 62 56:1 淳熙十年15000 62 242:1 开禧间18000 54 333:1 A.南方成为经济重心和文化中心 B.政府意在优化官僚体系的结构C.科举考试失去笼络士人的作用 D.教育发展难以满足人口增长需要 27. 明代中后期,一些学者摒弃了纯学术研究的路子,从空谈“心性义理”转而投身到军事 史、边疆史、科学技术、外国史等方面的研究。这种情况说明 A.儒家学者开始关注现实的社会问题 B.有识之士反思君主专制制度 C.国内外形势变化推动了学风的转变 D.儒家经典的权威受到了质疑 28. 光绪朝的荒政集前代之大成,可以称得上是比较完备周密的。但《申报》的报道中记载, 1906年湖南水灾,江西各地出现阻挠本地粮食救济湖南事件,而1910年湖南巡抚也下令限制省内粮食流入邻省灾区。这反映出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2020年-2021年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考试试题(含答案)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考试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5分) 1. (单选题)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时间为()。 A.2019年8月26日 B.2020年1月1日(正确答案) C.2019年8月27日 D.其他 2.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A.十年 B.三十年(正确答案) C.五十年 D.七十年 3.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 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上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________以上成员或者________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A.五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三分之二(正确答案) 4.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 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A.国务院(正确答案) B.省级政府 C.全人大 D.省级人大 5.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以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A.永久基本农田 B.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C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D.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正确答案) 6.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 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确定。

河北省 石家庄市元氏县第四中学2019-2020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考试语文试题

语文 注意事项:本试卷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一、现代文阅读(36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共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美育一般有两种用法,一种是美术教育,一种是审美教育,后者大体可以涵盖前者。审美教育不仅包括美术、音乐、舞蹈、文学等艺术素养的培育,还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审美教育;不仅包括美学和艺术理论的教育,也包括各种审美实践场景中艺术技巧提升、审美能力培养、审美价值观塑造等。美育的整个过程与我们所处的文化环境、文化背景密不可分,与现实中的文化理念、文化价值融合在一起。可以说,文化是美育的底色,文化精神是美育的灵魂。如果忽视了文化精神的培养,美育就是不完整的。 欣赏人类流传下来的艺术作品,深入理解艺术作品的美学蕴涵,需要掌握一定的文化史和艺术史知识,联系艺术作品产生时代的文化背景和文化精神,许多困难和障碍就会迎刃而解。比如我们鉴赏西方绘画时,必须要掌握各个时期、各个民族的文化特征,文艺复兴时期的许多绘画要联系宗教精神来赏析;我们欣赏中国绘画,其空间留白、用笔运意、墨彩浓淡等,无不浸润着中华文化的精神意境,如果不了解中国绘画中计白当黑、浓淡生趣、意境天成等艺术手法和精神追求,就很难体会到艺术作品的神韵。 文学的鉴赏也是如此。从孔子论《诗》的“兴观群怨”开始,中国诗歌创作和批评就将个人情志的抒发与社会风俗民情的描摹乃至现实政治的讽喻结合起来,儒家诗教传统深深地影响了诗歌的发展,阅读各个朝代的诗歌,都需充分考虑诗人共同秉持的基本价值观念,才能体会诗中比兴寄托所表达的种种意味,才能明白诗句所传达的哀怨悲欢的情感。 在中国近代历史上,美育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曾被作为一个启蒙郑重提出,承载了爱国救亡、除弊振新的重任。从梁启超的“趣味教育”理论、蔡元培的“美育代宗教”说、鲁迅文艺“拯救国民性”的呼吁,到丰子恺、刘海粟、林风眠等艺术家提倡以艺术教育推进美育的观念,都深深地融入关注国家和民族发展未来的責任意识。也就是说,将美育代入社会文化改造、国民精神重塑这一宏大目标,成为当时美育思想的主线。因此,孤立地谈当代美育,狭隘、庸俗地理解美育的内涵,既拋弃了百年美育积累起来的宝贵资源,也丢失了美育所包含的塑造中华文化精神的价值理念。 当下美育思想和美育方法存在着重技巧传递而轻文化传承、迎合刺激体验而忽视趣味涵育、趋附西方审美而贬抑民族审美等问题。人们对审美教育的理解往往就是艺术技能培养,家长送孩子到各种培训班学乐器、学绘画、学舞蹈等,却很少从培育艺术潜能、提升人文素养出发来制定教育方案。 此外,当下美育还出现重西方而轻传统的倾向,我们的美育应充分吸纳传统文化内容,自觉传承民族文化精神,将西方的与民族的、古典的与现代的充分融汇起来,从民族角度观察世界,自现代眼光观照传统,形成既能包容人类文明的所有优秀成果,又能彰显我们民族文化特色、体现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精神风貌的审美教育体系。 总之,培养健康自信的文化精神,不仅是推进美育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美育最终的目标之一,我们应将美育当作传承文化、培养国民精神的传世工程,接续中华文脉,延

《四川大学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四川大学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稿 为实现我校发展目标和规模,培养高质量人才,提高教学质量,紧密结合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写出质量更高、更具特色、适应性强的教材,落实学校重点教材建设规划,加强对重点资助教材编写、出版及全校教材的选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正式列入国家、省(部、委)教材规划项目,且由我校教师担任主编的教材;我校教师任副主编,并且批准立项文件上正式列入由我校校名的国家级、省(部、委)级重点规划的参编教材;经学校审定批准的校级重点资助教材;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等。 二、组织领导于工作机构 1、由校长直接领导下的教材建设委员会和教务处 负责研究、规划和指导全校的教材建设工作。 各教学部门的学科学术评议小组,在部门负责 任领导下,指导部门的教材建设工作。 2、出来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 三、教材建设的基本要求

1、教材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根据课程设 置于教学改革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学校应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制订教材建设规划,既有较为长期(五年)的规划,又要有短期(二 至三年)的具体计划。 2、教材建设规划的制订,既要全面考虑,又要确 定重点。要将教学改革力度较大、有创新精神、有特色风格的教材,以及教学急需,尚无正式 出版的教材选题优先列入规划。 3、教材建设范围,主要包括全日制本科生教学使 用的文字教材(包括实践课、习题课、实验指 导书等配套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以及电子类教 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 4、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的精 神,教材建设应本着以下七项原则: (1)要把教材建设的重点放在师资力量比较强,教学和科研水平比较高的教学部门。 (2)要把重点发展本校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专业。 (3)要把重点放在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和各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尤其是国家、省、校级 重点课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㈠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f34728.html,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作者: 来源:《中国房地产·市场版》2019年第09期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 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意义重大。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最大突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从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排除了法律障碍,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缩小了农村土地的征地范围,规范了征地程序,提高了补偿标准。明确界定了征地“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6种情形,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明确提出“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按照更为市场化的“区片综合地价”而非以往的土地产值一定倍数限制作为补偿标准。特别是提出“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再将农民居住的住宅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另一亮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国土空间有序开发利用、落实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等具有重大意义。同时,這也将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和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对未来土地和房地产市场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统筹负责全市信用服务行业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从业人员以及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依法取得信用评级从业资质,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市场调查、资信评级、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电话查证票据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从事资信调查、评级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企业

征信、信用评估、信用管理、会计、审计、律师、项目管理、资产评估、工程咨询、商务调查等相关方面其中一项从业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报告是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省、市信用评级标准和业务规范,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基础上,多维度综合分析、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活动的书面反映。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三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总体信用状况,以及对其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人力资源、资金实力进行综合评定得出的信用能力、信用风险说明和提示。 第七条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切实维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真实、客观、可信。 第二章信用服务机构 第八条拟在我市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我市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教材建设与管理总体情况

教材建设与管理总体情况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能主要是组织教材建设、教材研究、教材选用与教材评价、教材征订计划制定、自印教材管理、教材供应、协助教材费用的结算、教材样书库管理等。 教材管理一贯坚持服务理念,为师生员工做好服务。2011年、2012年经过多次修改,制定了文件《湖南农业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湘农大[2012]68号)文件,教材管理严格按制度执行,按程序办事。 每年春秋两次集中征订教材,教材选用坚持审批制度,由开课单位组织教师选择合适教材,通过系、院把关,最后形成教材选用计划,交由供应公司采购,开学前把教材发放到学生手中,使学生上课有教材。教材费结算由学校计财处按招标折扣与中标单位结算学生领取的教材费用。为了掌握、统计每学期学生使用教材的情况,通过复印每学期使用的教材重要版面,整理、统计教材的相关数据,建立使用教材“样书库”,方便对教材使用的评价与数据分析。 教材建设以编写“高质量、高级别、高档次”教材为导向,明确教材建设思路,将编写教材纳入教师职称晋升、年度目标考核的指标。每年划拔教材专项基金,资助教师编写教材与出版。对于获得的优秀教材给予一定的奖励。“十二五”期间主编教材81本,其中主编部级规划教材22本,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5本,获全国高等农业院校优秀教材16本。 为实现教材供应的透明化与市场化,积极探索学校与供应商合作建设大学书店的教材供应新模式,努力推动学校教材供应模式的创新。2007年10月,学校与教材供应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使学校教材供应由传统的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科供应模式转变为由大学书店市场化供应模式。双方合作采取由学校提供场地,供应公司投资,在校园内建立大学书店,学校委托大学书店独家供应、发放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全部教材,结算学生教材费用。通过双方合作,推动了教材供应服务体制的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2001]55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29 【实施日期】2001.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20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努力营造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当前市场经济秩序的现状,按照《河北省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始终注重从源头上、体制上解决市场经济秩序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党政机关已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所管的直属企业脱钩,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实行各种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按要求完成整体上划,实现了由省级政府垂直领导的体制。自1998年以来,全市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走私的力度,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34437起,大要案件1254起,端掉制假窝点789个;查获各类走私贩私案件52起,查办了一批偷漏税的重大案件。所有这些对促进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复杂的原因,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且品种多、数量大,制假售假问题仍然存在;偷税、骗税、逃汇、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和走私活动时有发生;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比较普遍;文化市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建筑工程领域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仍然突出;有些地方把打假及骗税逃汇等专项斗争与本地区发展经济对立起来,阻碍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打假任务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和单位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重大安全事故仍未杜绝。特别是“3·16"特大爆炸案,暴露出了我市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市场监管中还存在着突出问题。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的形象。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成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和当务之急。 搞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实力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全

XX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是深入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教师学术水平、科研水平和教学水平及教学改革成果的表现形式。为规范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教材建设与管理包括各级规划教材、统编教材、自编教材(讲义)的立项建设与管理以及教材选用、征订、发放、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教材建设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内容方法改革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教材建设与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教材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和出版教材计划,评审优秀教材(或讲义)。 第五条教材建设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包括制定教材建设规划,组织教材建设立项、评奖,编制、统计教材建设各类报表,开展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筹集并管理教材建设基金项目等。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负责教材的选用,教务处负责教材的审

定和质量评价,资产处负责教材的订购、保管与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指导原则 第七条以课程建设与改革为抓手,以课程内容与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为突破口,以实践课程教材建设与改革为重点,加大应用型课程教材建设力度,推动应用型人才培养。 第八条基本思路:①公共基础课教材建设要注重实践,推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改革;②专业基础课教材建设要整合教学内容,减少重复性、交叉性内容,构建新的课程体系与模块;③专业课教材建设要加大实践(实验)课程比重,注重于生产实际相结合;④实践课教材建设要构建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实践教学内容和模式,完善实践保障条件。 第四章自编教材(讲义)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自编教材(讲义)立项的基本原则 凡我校教师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需要编写并由学校组织印刷、出版与发行的教材、实验(实习)指导书、课程讲义、习题集、教学指导书、教学参考书等通称为自编教材(讲义)。自编教材(讲义)的立项基本原则是: 1.必要性。专业培养方案需要但目前没有规划、统编、推荐教材或虽有此类教材但不适合专业层次定位的要求。重点支持国家、省部、学校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项目终期成果拟出教材;新建专业或优势和特色学科专业的基础课、专业课教材。 2.可行性。本专业或教师本人有足够的水平或力量承担编写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法规分类号】C611042199701 【标题】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4/01/25 【实施日期】1994/01/25 【内容分类】市容环境 【题注】(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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