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抵押登记程序

国有土地抵押登记程序
国有土地抵押登记程序

编号()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申请、调查、审批表

抵押人通讯地址抵押权人通讯地址申请日期

邮编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制

正本

申请表

国有土地收储程序

1、提出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 (1)法人代表证明; (2)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 (4)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 (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 (6)地形现状图; (7)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 2、权属核实 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 3、征询意见 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 (1)规划设计要点;

(2)地价评估结果; (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 4、评估测算 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 5、报批 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6、签订协议 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7、支付收购费用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 8、权属变更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602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签发时间:2008-11-21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保护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一)无地上建(构)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宗地内无地上建(构)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指现状为空地,简称"空地抵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现有抵押登记程序办理。 (二)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或已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或房产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单独设立土地使用权抵押,可办理一并抵押登记。

(三)地上建(构)筑物未办理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地上建(构)筑物,经核实未办理房产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同时,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一并抵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空地抵押"后,现状仍为"空地"的变更抵押登记 未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 超过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经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认定为非闲置土地或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已经处置完毕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 (二)"空地抵押"后,地上新增了建(构)筑物的变更抵押登记 地上新增了建(构)筑物,但经核实未办理房产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但抵押标的不含新增建(构)筑物。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办理 (一)未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 由抵押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国有土地收储程序62038

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流程补充说明 一、提出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分局提出土地收购储备申请,同时一次性交付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收储申请。 2.上级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同意收储的意见。 3.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成果或土地权属的其他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的其他凭证;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手续等土地来源相关文件。 4.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5.关于被收回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设定抵押、质押、优先权或其他担保物权限制情况和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况的说明。 6.现场照片。 7.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8.其他有关资料(如:航拍图、地形图、控规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二、现场踏勘 对拟有偿收回地块的四至范围、地上物状况、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三、权属及规划核实 1、核实拟有偿收回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及抵押、查封等其他限制条款。 2、对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的地块,核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会同规划部门确认规划用途、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等规划情况。 3、最终将申请收储地块事宜上报区政府,待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收储工作。 四、评估测算 由评估机构对拟收储地块进行现状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供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数据。 五、收储价格审核及确定 评估机构提供的收储价款,由储备中心初审完毕后,会同国土分局内部相关科室及区财政局、发展改革、规划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联审,联审完毕后将结果报区政府新城会审议,确定最终收储价格。 六、签订收储协议 收储价格经区政府批准后,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 七、支付收购费用 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国有土地收储补偿费。

土地收储工作细则【最新版】

土地收储工作细则 一、土地储备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二、土地储备范围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适用本细则。市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由市自然资源局监管,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一)可以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3.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1.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2.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3.闲置满二年的土地; 4.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 5.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收储计划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四、土地收储工作程序 (一)国有土地储备程序。 1.申请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依据市年度储备计划、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预申请,提请国土空间规划审查,确认拟收储地块的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标准版).doc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坐落于___区______街___号,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____________,使用年限______年,自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土地使用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评估,并由__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备案)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该宗地曾于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抵押予__________________,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______ 第二条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抵押的限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见附图)。 第三条担保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有关税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第五条抵押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已设定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第七条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根据国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和土地储备与招拍挂工作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及土地储备和 招拍挂工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区、县政府组织上报改造计划,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上报省住建厅,并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各区、县政府作为主导纳入社会资本参和改造,社会资本同市、区(县)两级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区政府制定实施计划,达到地块收储条件。二、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程序 征收实施主体在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向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申请; 2.拟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3.拟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4.拟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5.拟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6.拟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政府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后,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 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拟定并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和委托的区、县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也有社会资本直接和委托的区、县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 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城乡规划、住建、国土、房地产权登记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 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编制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概 算进行审核; 4.市、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备案; 5.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应及时 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 7.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 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和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报请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

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

地产抵押按房地产的现状主要可分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建设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期权抵押、现房抵押。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以政府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土地上尚未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在中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以行政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一般流程为: 第一步,债务合同(主合同)依法成立,为履行债务合同,抵押人提供其依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担保,房地产经纪人在从事土地使用权抵押经纪活动中要注意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应符合以下条件:1、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必须全部付清,并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该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限于开发建设该出让或转让地块的贷款;3、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4、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二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从合同),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第三步,抵押双方将抵押合同、债务合同及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步,领取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及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按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抵押权人保管,而房地产权利证书经登记后应归还给产权人,抵押权人不能擅自扣押房地产权利证书。 第五步,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双方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如下:

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2)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4)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6)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及持有,经注记的权属证书发还抵押人保管。登记机关将有关材料复印存档,登记资料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

武汉市土地储备办理流程

2009-09-16xx土地交易中心 一、土地储备范围: 1、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3、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4、依法没收的土地; 5、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6、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8、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9、依法征用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 10、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11、无主土地; 12、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二、申请土地收购储备提交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1件);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土地转让的批文(原件1份);

3、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4、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5、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1:2000地形图、宗地图原件各4份; 7、地籍测量资料1份; 8、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书各1份。 三、土地收购储备补偿方式: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划拨土地原使用条件进行评估,技评估价给予补偿; 3、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补偿; 4、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办事原则及注意事项: 1、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收购计划对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实施储备。 2、符合《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提前申报。 3、属储备范围的原划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未实施储备而需转让变现的,由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将按规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委托土地中心组织公开出让,按市场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收益。 4、采取收回、收购方式实施储备的,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和拆迁许可证,注销原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等手续后,实施储备。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理(终审稿)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理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理时间:2015-08-14|作者:石陈荣|浏览:1249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原件)。 不动产抵押: (一)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登记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律依据:《城市》第62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章 办理流程: 1、土地登记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国土分局申请土地登记; 2、各区国土分局受理登记,完成初审意见; 3、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网上审核; 4、各区国土分局完成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所需材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原件)、被

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原件); 3、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可只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4、抵押双方对被抵押土地的综合情况确认证明(原件),内容应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按照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②土地证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地上物的权属情况;③申请土地抵押的面积、市场确认价值及土地抵押担保价值;④双方应保证抵押权实现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所获土地收益;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税费发票等);

土地储备办理流程

2009-09-16 来源: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土地储备办理流程:. 一、土地储备范围: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依法征用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 (十)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十一)无主土地; (十二)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二、申请土地收购储备提交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1件);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土地转让的批文(原件1份); 3、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4、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5、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1:2000地形图、宗地图原件各4份; 7、地籍测量资料1份; 8、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书各1份。 三、土地收购储备补偿方式: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划拨土地原使用条件进行评估,技评估价给予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3、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补偿; 4、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及土地储备与招拍挂工作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及土地储备与 招拍挂工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区、县政府组织上报改造计划,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上报省住建厅,并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各区、县政府作为主导纳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社会资本同市、区(县)两级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区政府制定实施计划,达到地块收储条件。二、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程序 征收实施主体在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向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申请; 2.拟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3.拟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4.拟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5.拟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6.拟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政府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后,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 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拟定并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区、县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也有社会资本直接与委托的区、县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 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城乡规划、住建、国土、房地产权登记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 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编制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概 算进行审核; 4.市、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备案; 5.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应及时 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 7.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 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和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报请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理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 理 时间:2015-08-14??|??作者:石陈荣??|??浏览:1249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 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 或者认证(原件)。 不动产抵押: (一)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登记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章 办理流程: 1、土地登记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国土分局申请土地登记; 2、各区国土分局受理登记,完成初审意见; 3、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网上审核; 4、各区国土分局完成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所需材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原件); 3、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可只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4、抵押双方对被抵押土地的综合情况确认证明(原件),内容应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按照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②土地证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地上物的权属情况;③申请土地抵押的面积、市场确认价值及土地抵押担保价值;④双方应保证抵押权实现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所获土地收益;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土地收储程序

土地收储程序 1、提出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 (1)权属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无争议、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声明); (3)地形现状图; (4)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 (5)国有土地收储申请书。 2、权属核实 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出具《拨地定桩报告》。 3、征询意见 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 (1)项目建设规划条件要点; (2)地价评估结果; (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

4、评估测算 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 5、报批 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形成区政府同意收储会议纪要。 6、签订协议 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7、支付收购费用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完成拆迁成本审计报告与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并提供审计成本费用。 8、权属变更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不含住宅房屋)同时予以注销。 9、交付土地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 地上建筑物。

国有土地收储程序

国有土地收储程序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流程补充说明 一、提出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分局提出土地收购储备申请,同时一次性交付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收储申请。 2.上级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同意收储的意见。 3.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成果或土地权属的其他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的其他凭证;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手续等土地来源相关文件。 4.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5.关于被收回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设定抵押、质押、优先权或其他担保物权限制情况和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况的说明。 6.现场照片。 7.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8.其他有关资料(如:航拍图、地形图、控规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二、现场踏勘 对拟有偿收回地块的四至范围、地上物状况、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三、权属及规划核实 1、核实拟有偿收回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及抵押、查封等其他限制条款。

2、对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的地块,核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会同规划部门确认规划用途、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等规划情况。 3、最终将申请收储地块事宜上报区政府,待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收储工作。 四、评估测算 由评估机构对拟收储地块进行现状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供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数据。 五、收储价格审核及确定 评估机构提供的收储价款,由储备中心初审完毕后,会同国土分局内部相关科室及区财政局、发展改革、规划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联审,联审完毕后将结果报区政府新城会审议,确定最终收储价格。 六、签订收储协议 收储价格经区政府批准后,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 七、支付收购费用 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国有土地收储补偿费。 八、权属变更 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支付收储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中心向国土分局、住建委申报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抵押流程

土地抵押流程 一、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及准备工作 1、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抵押权人认可并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 (2)以划拨、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质实行差额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许可证》上应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规定该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额。同时在《抵押许可证》上注明“本证仅作为可以抵押之证明,在贷款,抵押协议签订后,应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这一限制性条款。 二、向当地政务中心提交抵押权申办材料 1、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2、抵押双方签订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 3、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 7、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上有房屋的) 7、土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说明:①地上没有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的,不受理报件。②地上有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提供双方就处置土地时优先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承诺书。③属于分割土地设定抵押登记的,需提供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抵押土地界线图,并由抵押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期满后涉及法院裁定需处分土地的,应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兰线图。④以上材料要求报送一式一份。 三、受理流程 1、当地分局地籍利用科受理 2、对欲抵押土地进行权属调查 3、分局对该申请进行审核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全文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全文 核心内容:新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将在3月1日起实施。新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扩展了土地储备的范围,提出填海造地和未利用地可纳入储备范围,还有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在开发利用上的职责等内容。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省政府令第283号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5年1月7日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2001年9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014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第二章储备计划 第七条国有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用地需求和土地调控的要求,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的总量、结构、布局、方式和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等内容,并作为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答:下列国有土地可以抵押: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下列国有土地不得抵押: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土地; (三)被依法查封的国有土地; (四)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3、《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第58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二、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4、《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发[2004]9号)“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二、从以上规定可见:

土地收储的一般程序

土地收储的一般程序 1、提出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 (1)权属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无争议、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声明);(类似于土地具结书)(3)地形现状图; (4)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 (5)国有土地收储申请书。 2、权属核实 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出具《拨地定桩报告》。 3、征询意见 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 (1)项目建设规划条件要点; (2)地价评估结果; (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

4、评估测算 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 5、报批 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形成区政府同意收储会议纪要。 6、签订协议 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7、支付收购费用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完成拆迁成本审计报告与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并提供审计成本费用。 8、权属变更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不含住宅房屋)同时予以注销。 9、交付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南京模板)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地籍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平方米,土地性质,土地取得方式。 实际抵押面积平方米,土地抵押范围双方确认(见附图) 第二条:上述宗地为本条第款内容提供抵押担保;为与乙方签订的 (合同编号)中所确认的债务(大写)万元提供担保。 2、甲方为与 签订合同(合同编号),合同中确认的债务人民币(大写)万元,乙方为上述合同提供了担保(合同编号),本次抵押是甲方为乙方的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3、甲方为与乙方签订的 合同(合同编号)履行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次抵押地价已经双方确认,抵押权人已充分认识抵押风险,并采取了相应控制措施。 第四条:抵押期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止。 第五条:本宗地本次抵押前已抵给; 抵押担保人民币(大写)万元,抵押期至止。 第六条:甲方应如实陈述抵押宗地的归属状况和其他状况,保证所抵押的宗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无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抵押情况,并承诺对所担保的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抵押期间,已设定抵押的土地由甲方占管,甲方地完整,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第八条: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损毁时,甲方应采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抵押期间,甲方需要对抵押宗地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他权属处分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企业分立、合并、更名或消灭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

惠州抵押登记流程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指南 一、提交材料清单 1、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申请审批表(抵押人、抵押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a、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房产证》(需核对原件存复印件)、房产他项权证复 印件;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核对原件存复印件)(限在建工程)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书;c、属空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需核对原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原出让批文(复印件); 5、付清地价款、规定税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6、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 7、借款合同(原件); 8、双方法人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需看清相关部门年审日 期章); 9、土地抵押登记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盖公章); 10、双方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留复印件)、双方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需法人签名、注 明委托事项、原件); 11、公司章程(工商局复印),股东、董事结构证明书(工商局打印),股东、董事签名样式 (工商局复印),股东、董事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书(原件)(限抵押人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合 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决议内容须注明同意抵押地块的位置、面积、证号); 13、房地产权属共有人需提供书面同意证明(限权属拥有者为个人的); 14、一宗地分割抵押的,需提供经国土及规划部门审核的地块分割数字化建设用地地形红线 图; 15、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需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抵押人为集体的,需提 交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 16、多宗土地担保一笔贷款的,权利人需提交补充说明(注明各宗地的相对应贷款额等内容) (详细内容见附表一); 17、土地评估报告书(须由惠州的评估公司出具); 18、该宗地位于政府控制范围的,需政府出具同意抵押文件; 19、抵押现场勘查表(限空地,须双方盖章确认,国土所去勘查须盖所章); 20、三来一补企业土地抵押A、须征得外方同意,并且需外方的董事或执行董事(即企业负 责人)签字,境外公司提交的相关身份证明及其他文件资料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或认证,港、澳、台地区应由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B、需到外经委备案,由外经委提供备案证明。C、到注册的工商局出证明,证明中方企业性质,是属于集体还是私营,集体的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二、登记程序: 1、把资料递交给惠州国土土地交易中心审核; 2、去沙田国土所盖所章,并现场勘查; 3、在惠州国土收文窗递交资料; 4、国土内部审核报批; 5、12个工作日后(有熟人3个工作日)可交费、领取他项权利证明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注:境外人(法人或自然人)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及其他文件资料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或认证以上资料应以宗地为单位,每宗地各提交一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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