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部分(最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部分(最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部分(最终)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

第一节概述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度量、测量或试验,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质量检测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关键技术环节,是质量监督和监理的重要手段,检测成果是质量改进的依据,是工程质量评定、工程安全评价与鉴定、工程验收的依据,也是质量纠纷评价、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工程质量检测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权威性及局限性。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不同主体,质量检测的类型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政府监督抽检等。不同类型的检测工作在建设程序上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测方式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跟踪检测、验收前抽检(项目法人委托)等。

(一)施工单位自检

施工单位自检是指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项目数量进行的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是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测,具有明确检测容和数量规定,是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也是整个检测工作体系的基础。

(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跟踪检测

监理单位跟踪检测是指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是指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根据规按一定比例对施工质量进行独立抽样检测,以核验施工自检的成果。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SL288),跟踪检测数量为: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数量为: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监理单位的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是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对施工质量进行的检测,对自检和工程质量具有一定的复验

和控制作用。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三)项目法人委托检测

项目法人委托检测是指项目法人为掌握和控制质量,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基础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我省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委托检测主要采用验收前抽检的方式开展,即在工程验收之前,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抽检。验收检测前,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后,编制验收抽检方案,并将委托检测单位和抽检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实施。验收抽检是对施工过程中检测(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跟踪/平行检测)的一个验证和复核,是工程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本章主要阐述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混凝土工程、土石方工程、防渗墙工程、基础灌浆工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工程的施工自检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节混凝土工程

一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测容及要求

混凝土工程中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施工自检的常规检测项目、数量及技术标准等要求见表6-1。

续表6-1 混凝土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施工自检要求第3页共6页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 水库工程 质量检测方案 批准: 审核: 编制: 贵州*** 工程有限公司*** 水库工程项目部二O—八年一月 四日 目录

1 工程概况 ............................................................. 1 ....... 2 编制说明 ............................................................. 1 ....... 2.1 编制依据...................................................... 1 ....... 2.2 编制目的和任务................................................ 1 ...... 3 质量检测基本情况 ..................................................... 2 ....... 3.1 委托检测...................................................... 2 ....... 3.2 检测组织机构.................................................. 2 ....... 3.3 试验仪器设备.................................................. 3 ....... 4 质量检测基本程序 ..................................................... 4 ....... 4.1 原材料检测程序................................................ 4 ...... 4.2 现场检测程序.................................................. 4 ....... 5 主要检测项目与检测内容 ............................................... 4 ...... 5.1 原材料........................................................ 4 ....... 5.2 中间产品...................................................... 6 ....... 6 过程控制 ............................................................. 7 ....... 6.1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检查...................................... 7 .... 6.2 灌浆工程...................................................... 8 ....... 6.3 支护 (10) 6.4 输水钢管、球墨铸铁管安装 (10) 6.5 土工检测 (12) 7 质量检测保证措施 (13) 7.1 检测质量目标 (1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汇编)

***水库工程 质量检测方案 批准: 审核: 编制: 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水库工程项目部

二○一八年一月四日

目录 1工程概况 (1) 2编制说明 (1) 2.1编制依据 (1) 2.2编制目的和任务 (1) 3质量检测基本情况 (2) 3.1委托检测 (2) 3.2检测组织机构 (2) 3.3试验仪器设备 (3) 4质量检测基本程序 (4) 4.1原材料检测程序 (4) 4.2现场检测程序 (4) 5主要检测项目与检测内容 (4) 5.1原材料 (4) 5.2中间产品 (6) 6过程控制 (7) 6.1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检查 (7) 6.2灌浆工程 (7) 6.3支护 (9) 6.4输水钢管、球墨铸铁管安装 (9) 6.5土工检测 (10) 7质量检测保证措施 (11) 7.1检测质量目标 (11) 7.2抽样原则 (11) 7.3样品的处置措施 (12) 7.4试验前准备工作 (12) 7.5建立检测台账 (12) 7.6检测任务的管理程序 (13) 8取样计划表 (14)

1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交通等基本情况。 2编制说明 2.1编制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 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4)、《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15)。 8)、《水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规程》(DL/T5330-2015)。 9)、《水工自密实混凝土技术规程》(DL/ T 5720-2015)。 10)、《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 T 3091-2015)。 11)、《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 T 13295-2013)。 2.2编制目的和任务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施工合同》、《设计技术要求》、《施工技术要求》、相关规范和水利部水利建设管理总站的相关要求,结合水利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编制本检测方案。 目的:为严格控制、把握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为工程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质量数据,给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客观、科学的质量评价依据,执行验收工作程序。 任务:本项目的主要检测对象包括工程实体及其所使用的水工材料、中间产品、实体结构、金属结构、机电产品的制造和安装等。 采用重点观察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确定抽查时机、地点、对象,抽检频率以相关规范为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号,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水利工程作为一项大型的工程项目,其在工程完工之后并不是可以直接对工程进行交接的,一般来讲都是双方都是需要对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只有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办理交接手续,但如何才能判断水利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来告诉大家答案。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对水工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内容分为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检测项目。其质量评定标准为:在主要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凡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7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凡其他

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9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 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一、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一)、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优良等级标准: 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应达到50 %及以上,且主要工序应达到优良等级。 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二)、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三、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预制检查井就是管道工程中重要得结构物,其施工质量影响着城市道路功能发挥、行车安全。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控制有着“多”、“细”得特点,本文主要从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要点来进行预制井得质量控制。 1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诱因 1、1原材料、设备因素 市政道路检查井施工过程中原材料就是造成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得诱因之一,尤其就是混凝土质量,混凝土得原材料主要就是水泥、矿物掺合料、粗骨料(石)、细骨料(砂)、外加剂与水等六种材料,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控制就就是控制这六种原材料得质量。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直接影响着混凝土得强度、耐磨性、稳定性、耐久性等性能,因而原材料质量必须严格控制。 1、2施工因素 施工过程中工序之间得质量控制就是检查井质量控制得重要诱因,“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很好得形容了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得质量控制,包括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模板制作安装、养护等工作,不能遗漏任何一项施工环节。 1、3管理因素 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管理问题时造成预制检查井质量问题得关键因素之一。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缺乏管理,“不遵循四检制”报检制度,施工过程中缺乏旁站监督等都易造成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

问题。 2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控制要点 2、1做好原材得质量检查工作 严格控制混凝土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要与施工季节相适应。混凝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得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与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钢筋原材料进场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得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得规定。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混凝土原材料砂、石、水泥等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标准得规定。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得规定。 2、2做好现场混凝土浇筑质量 (1)振捣时坚持“快插慢拔”得振捣原则,振捣时按照一定顺序有规律得逐点振捣,振动器插入点在模板得中央部位,纵向间距保持在40cm左右。 (2)振动器在一个部位振动完毕后须缓慢、匀速地提升,不应过快,以防振动中心产生定隙或不均匀,排气不理想。避免在振捣时振动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言简意赅,远见卓识,望君采纳,谢谢!删除水印可,编辑页眉,选中水印,点击删除。 ***水库工程 质量检测方案 批准: 审核: 编制: 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水库工程项目部 二O—八年一月四日

目录 1工程概况 .................................................................. 1.. 2编制说明 .................................................................. .仁 2.1 编制依据.......................................................... 仁 2.2 编制目的和任务................................................... 1. 3质量检测基本情况 .......................................................... 2. 3.1 委托检测.......................................................... 2.. 3.2 检测组织机构..................................................... 2. 3.3 试验仪器设备 (3) 4质量检测基本程序 .......................................................... 4. 4.1 原材料检测程序................................................... 4. 4.2 现场检测程序..................................................... .4.. 5主要检测项目与检测内容 ................................................... 4. 5.1 原材料............................................................ 4.. 5.2 中间产品.......................................................... 6.. 6过程控制 .................................................................. 7.. 6.1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检查......................................... 7. 6.2 灌浆工程.......................................................... 7.. 6.3 支护.............................................................. 9.. 6.4 输水钢管、球墨铸铁管安装......................................... 9. 6.5 土工检测.......................................................... 1.1 7质量检测保证措施 . (11) 7.1 检测质量目标 (11) 7.2 抽样原则 (12) 7.3样品的处置措施 (12) 7.4 试验前准备工作 (12) 7.5 建立检测台账 (13) 7.6 检测任务的管理程序................................................ 1.3 8取样计划表 . (14)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 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 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 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 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 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 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 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 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 合理化建议活动。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完整

1 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化,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GB50086—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水闸施工规》(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SL53—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SL288—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 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2.0.2质量检验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2.0.3质量评定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2.0.4单位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 验与评定规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1 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定摘要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定摘要 一、总则 (1)SL176-2007第4.1.9条规定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2)SL176-2007第4.1.9条规定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施工单位自检 依据:SL176-2007第4.3.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费用列支:已包含于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其他直接费,故由承包人支付。 资料: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SL288-2014中CB07及CB34附表2、CB34附表5完善资料。 三、监理单位平行检测 依据:(1)SL288-2014第6.2.12条规定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查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2)SL288-2014第6.2.14条规定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

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验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费用列支:SL288-2014第4.2.6条规定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定额中建设管理费未列监理机构平行检测费项目,所以建议平行检测费用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并和建设监理费一并支付)资料: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规范SL288-2014中JL28和JL25附表3要求完善资料。 四、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或法人检测) 依据:(1)SL734-2016第3.0.2 条规定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2)SL734-2016第A.0.6条规定,原材料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5~1/10,中间产品、构(部)件的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10~1/20。(3)SL734-2016第A.0.7条规定,工程实体质量应按照项目法人认定的检测方案中的检测项目、方法、数量进行检测。 费用列支:建设管理费。 资料:项目法人检测方案及项目法人检测报告。 五、政府质量监督检测 依据:办监督2019〔211〕文件规定质量监督检测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工作需要开展,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监督检测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 费用列支: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列支。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概述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概述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 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度量、测量或试验,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质量检测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关键技术环节,是质量监督和监理的重要手段,检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测成果是质量改进的依据,是工程质量评定、工程安全 评价与鉴定、工程验收的依据,也是质量纠纷评价、质量事 故处理的依据。工程质量检测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权威性及局限性。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不同主体,质量检测 的类型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跟踪检 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政府监督抽检等。不同类型的检测 工作在建设程序上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在工程质量控 制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测方式 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跟踪检测、验收前

抽检(项目法人委托)等。 (一)施工单位自检 施工单位自检是指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项目数量进行的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是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测,具有明确检测内容和数量规定,是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也是整个检测工作体系的基础。 (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跟踪检测 监理单位跟踪检测是指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是指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根据规范按一定比例对施工质量进行独立抽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各检测中心,有关工程建设单位: 现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检测单位与人员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九条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时,必须明确其可检测的业务范围。检测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部分(最终)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 第一节概述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度量、测量或试验,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质量检测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关键技术环节,是质量监督和监理的重要手段,检测成果是质量改进的依据,是工程质量评定、工程安全评价与鉴定、工程验收的依据,也是质量纠纷评价、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工程质量检测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权威性及局限性。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不同主体,质量检测的类型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政府监督抽检等。不同类型的检测工作在建设程序上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测方式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跟踪检测、验收前抽检(项目法人委托)等。 (一)施工单位自检

施工单位自检是指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项目数量进行的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是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测,具有明确检测容和数量规定,是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也是整个检测工作体系的基础。 (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跟踪检测 监理单位跟踪检测是指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是指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根据规按一定比例对施工质量进行独立抽样检测,以核验施工自检的成果。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SL288),跟踪检测数量为: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数量为: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监理单位的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是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对施工质量进行的检测,对自检和工程质量具有一定的复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 2008第36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对 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 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 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水库工程 质量检测方案批准: 审核: 编制: 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水库工程项目部 二○一八年一月四日

目录1 工程概况 2编制说明 2.1编制依据 2.2编制目的和任务 3质量检测基本情况 3.1委托检测 3.2检测组织机构 3.3试验仪器设备 4质量检测基本程序 4.1原材料检测程序 4.2现场检测程序 5主要检测项目与检测内容 5.1原材料

5.2中间产品 6过程控制 6.1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检查6.2灌浆工程 6.3支护 6.4输水钢管、球墨铸铁管安装6.5土工检测 7质量检测保证措施 7.1检测质量目标 7.2抽样原则 7.3样品的处置措施 7.4试验前准备工作 7.5建立检测台账 7.6检测任务的管理程序 8取样计划表

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交通等基本情况。 编制说明 编制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 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4)、《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15)。 8)、《水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规程》(DL/T5330-2015)。 9)、《水工自密实混凝土技术规程》(DL/ T 5720-2015)。 10)、《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 T 3091-2015)。 11)、《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 T 13295-2013)。 编制目的和任务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施工合同》、《设计技术要求》、《施工技术要求》、相关规范和水利部水利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 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 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 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 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的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

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2、技术服务的内容: 3、技术服务的方式: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2、技术服务期限:; 3、技术服务进度:;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 2、提供工作条件: (1); 3、其他:。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 式:。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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