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二年《护士条例》培训记录

二〇一二年《护士条例》培训记录
二〇一二年《护士条例》培训记录

蒋集镇卫生院护理部

二〇一二年《护士条例》培训记录

时间:

地点:三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体护理人员

培训内容:《护士条例》

主讲人:卢丽华

记录人:

护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规范(),促进(),保障()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保障护士(),加强护士(),促进护理事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

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享受()、参加()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的权利;

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医疗()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

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

日起()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

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

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年内达到护

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起施行。

蒋集镇卫生院护理部

2012年护士条例考试题

姓名成绩

一、选择题

1.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的时间应为()

A 有效期届满前半年

B 有效期届满前30日

C 有效期届满后30日

D 有效期届满后半年

2.针刺伤可以传播多种血源性传染病,被刺伤的医务人员中,护士占()

A 50%

B 60%

C 80%

D 90%

3.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但除外()

A 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

B 必须有医师在场指导

C 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

D 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4.《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执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对均应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

A 所有病人的血液

B 所有病人的体液

C 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

D 上述均是

5.对于患职业病的护士,应享受以下权利,但除外()

A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B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C 用人单位除负责患职业病护士的生活保障外,不负责其他经济损失,护士不得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D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6.以下法规性文件,法律效力最低的是()

A《护士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D《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7.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出现的情形,不适合依照护士条例进行处罚的是()

A 泄露患者隐私

B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C 因工作疏忽造成医疗事故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及时通知医师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

A 医疗机构支付

B 患方支付

C 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D 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9.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期为()

A 2年

B 5年

C 8年

D 10年

10.针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面临职业危害的问题,《护士条例》中未做以下规定()

A 护士应当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

B 从事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应当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C 不得要求护士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工作

D 护士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活动赔偿的权利

11.护士执业注册被吊销,是指()

A 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有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收回护士执业注册证书

B 不具备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而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吊销

C 具备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但因执业注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吊销

D 护士取得执业注册后从事违法活动,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吊销执业注册

12.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三级的暴露类型是指()

A 暴露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短

B暴露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

C 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D 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13.申请注册的护理专业毕业生,应在教学或综合医院完成临床实习,其时限至少为()A 6个月 B 8个月 C 10个月 D 12个月

14.护士执业证书由以下哪个部门颁发()

A 中央人民政府

B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15.全国范围内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是()

A 人事部

B 教育部

C 卫生部

D 监察部

16.取得以下哪种法律文书代表持有者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可以从事护理专业技术活动()

A 《护士执业证书》

B 高等学校护理学专业毕业证书

C 《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D 《护理员资格证书》

17.可以组织护士专业培训的机构是()

A 护士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B 卫生行政部门

C 学术团体

D 以上都是

18.护士发现医师医嘱可能存在错误,但仍然执行错误医嘱,对病人造成严重后果,该后果的法律责任承担者是()

A 开写医嘱的医师

B 执行医嘱的护士

C 医师和护士共同承担

D 医师和护士无需承担责任

19.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时限为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A 1年内

B 2年内

C 3年内

D 4年内

20.行政区域内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应由以下哪个部门建立()

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B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C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D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21.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且逾期没有改正,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是()

A 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

B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C 对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D 允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变更手续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22.关于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错误的是()

A 申请人向拟执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B 护士执业注册的受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C 护士执业注册证书包含有效期信息

D 护士执业注册证书不包含护士执业地点信息

23.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的费用承担者是()

A 用人单位

B 职业病防治机构 C患者本人 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4.关于注销护士执业注册,错误的说法是()

A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规定予以注销

B 护士执业注册可以转让

C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应当注销

D 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吊销,应当注销

25.收到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

A 20

B 30

C 40

D 50

26.以下属于护士权利的是()

A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B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立即通知医生C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D 保护患者隐私

27.对于初次发现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决定是()

A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B 暂停医疗卫生机构6个月以上,一年一下执业活动

C 核减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科目 D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8.对于医疗卫生机构中发生的殴打护士情形,进行行政处罚的机关是()

A 医疗卫生机构保卫部门

B 卫生管理机构 C医疗卫生机构 D 公安机关

29.关于紧急救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遇有患者病情危急时,护士应立即通知医师

B 医师不能马上赶到时,护士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C 护士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要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D 护士有权独立抢救危重病人

30.《护士条例》施行的时间是()

A1993年3月26日 B1994年1月1日 C2008年1月31日 D2008年5月12日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 (ISO9000:2000)审核定义:“为了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判,以确定满足经协商的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质量审核通常包括:质量体系审核、产品质量审核、过程质量审核、服务质量审核等. 从上述质量审核的定义加以具体化可得出以下关于质量体系审核 的概念:确定质量体系及其各要素的活动和其有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或文件,质量体系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并适合于达到质量目标的系统的、独立的审查. 质量体系审核的类型:第一方审核,第二方审核及第三方审核 第一方审核:第一方审核是由组织或部门运载其内部作业体系、规范、人员及设备而作的一种治理审核,以检查组织的质量体系及规范是否能连续与有效执行,通常称为内部审核. 第二方审核:第二方审核是由组织针对其现有的(或可能的)供应商 的作业体系、规范、人员及设备而作的一种治理审核,以作为评估与选择合格供应商的依据.第二方审核属于外部审核. 第三方审核:第三方审核是由某一组织以付费方式向验证机构申请审核,由验证机构评估被审核组织的质量体系,以决定是否同意认可登录,该审核结果较具公信力,可供采购者参考,并减少第二方审核的成本与时刻.第三方审核属于外部审核. 例如:第一次内部审核质量体系审核的时机往往选择在质量体系文件已全部编制完成、颁布实施,而且,差不多运行一段时刻,各项质量活动均已有记录可查之时. 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一样分为例行的常规审核和专门情形下的追加审核两类

常规审核是按预先编制的年打算进行,往往是每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或要素)进行审核;每年应覆盖所有部门(或要素)至少一次.也有一些单位,实行每年1-2次集中审核,其方式与外审相似. 例如:质量体系建立并运行一段时刻之后,开始常规审核.开始时频次能够多一些,以便及时发觉咨询题,使体系运行正常化.等体系运行差不多正常以后,频次可减少到正常所需要的水平. 追加审核一样在以下专门情形下进行: 发生了严峻的质量咨询题或用户有严峻的申诉; 组织的领导层、隶属关系、内部机构、产品、质量方针和目标、生产技术及装备以及生产场所等有较大改变; 立即进行第二、第三审核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前; 第三方审核后获得认证注册资格的证书,而证书立即到期又期望连续保证认证资格. 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的一样顺序 确定任务:制定打算,明确目的、受审部门或要素以及采纳的依据. 审核预备:治理者代表指定审核组长和审核组成员组成审核组,审核组长应领导全组编制好具体的审核打算日程表,把审核任务分配每个审核组员;审核员应编制检查表,经组长审批后实施.同时全组应集中有关文件(如标准、质量手册、有关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加以批阅. 现场审核:以事实为按照,以标准或其他文件的规定为准绳,收集客观证据作出公平的判定.对发觉的咨询题填写不合格报告,请受审部门领导对事实表示认可. 纠正措施的的跟踪:质量治理部门会同审核组跟踪并验证纠正措施打算实施情形. 全面审核报告的编写和纠正措施打算完成情形的分析:编写出一份全面的审核报告,并分析评判整个体系的有效性;与上次内审结果相比较,评判其进步情形;对全年各部门实施纠正措施打算的情形加以汇总分析.这种结果均应上报最高领导作为治理评审的输入之一.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编号 AQ-C1-18 培训主题新入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对象及人数在施人员 培训部门或 安全部主讲人董全忠胡家彤记录整理人刘隽召集人 地点会议室学时16 培训时间2011年4月18日 至2011年4月19日 培训提纲:新入场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公司级安全教育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每个入场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 《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北京市绿色施工》的规定。3、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合格的防护用品。不同专业必须按规定 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严禁在现场内吸烟。 5、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热得快、电炉子等物品。 6、严禁使用碘钨灯及60W以上的灯泡照明, 7、动用明火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到总包安全部开动火证,严禁私 自动火。对无证动火人员严肃处理。 8、所有人员在休息期间禁止私自外出,如有紧急情况向代班人员汇报。严 禁与外来人员接触,注意道路上的车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9、施工现场用电严格按照建设部JGJ46-2005用电规范标准执行。做到“一 机一闸一箱一漏”原则,严禁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线。 10、特种作业外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上岗证上岗作业,无特种作业证人员禁止从事特种作业,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参加培训教育人员(签字) 签字附后

编号 AQ-C1-18 培训主题新入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对象及人数在施人员 培训部门或 安全部主讲人付克明刘小杰记录整理人刘隽召集人 地点会议室学时16 培训时间2011年4月20日 至2011年4月21日 培训提纲:新入场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项目部安全教育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每个入场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 《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北京市绿色施工》的规定。3、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合格的防护用品。不同专业必须按规定 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严禁在现场内吸烟。 5、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临边、洞口防护按照北京市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的要求执行。 6、做好“六大伤害”预防工作,即: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 害、触电、火灾爆炸”。 7、电焊工及防水工程动用明火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到总包安全部 开动火证,严禁私自动火。对无证动火人员严肃处理。 8、所有人员在休息期间禁止私自外出,如有紧急情况向代班人员汇报。严 禁与外来人员接触,注意道路上的车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9、施工现场用电严格按照建设部JGJ46-2005用电规范标准执行。做到“一 机一闸一箱一漏”原则,严禁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线。 10、特种作业外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上岗证上岗作业,无特种作业证人员禁止从事特种作业,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11、把个人卫生和宿舍卫生搞好,预防各种疾病的传播,保持室内良好通风。 参加培训教育人员(签字) 签字附后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精心整理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时间单位 培训人培训对象 培训内容: 一、消防基础知识 1、公司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公司消防工作的宗旨: A.人人必须遵守消防规章制度; B.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学会灭火器的使用,; C.把消防工作与生产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D.加强消防意识,时刻保持警惕; E.预防为主。3、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谁主管,谁负责”。 4、“两会一知”。即在发生火险时,每位员工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 救,知道火警电话。 二、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1.电气设备引导起火灾。 2.随便吸烟,乱扔烟头或是火柴梗,也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 3.不采取4.停电时,使用蜡烛照明,忽视安全,引燃可燃物或动用明火 找东西时引起火灾。 5.使用燃气及燃气用具不当,引起火灾。 安全措施,违章使用电、气焊,火花落在可燃物上引起火灾。 三、火灾的预防: 1、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门不能上锁,员工要记清楚车间和宿舍的安全

出口、安全通道。 2、不乱拉乱接电线,对电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3、爱护消防设施,如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沙箱,消防池一定要保证有充足的蓄水。 四、发生火灾时的处理程序: (1)报警;(2)疏散,救援,灭火;(3)安全警戒和防护;(4)善后处理。 灭火的基本方法: (1)冷却灭火法。(2)隔离灭火法。(3)窒息灭火法。 五、遭遇火灾时如何自救 遭遇火灾,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自救逃生,减少人员伤亡。 1.一旦身受火灾威胁,千万不要惊慌失措,要冷静地确定自己所处位置,根据周围的烟、火光、温度等分析判断火势,不要盲目采取行动。 2.身处楼房的员工,发现火情不要盲目打开门窗,否则有可能引火入室,也不要盲目乱跑,更不要跳楼逃生,以免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可以躲到洗手间,紧闭门窗,隔断火路,等待救援。有条件的,可以不断向门窗上浇水降温,以延缓火势蔓延。 3.在失火的楼房内,应通过消防通道走楼梯脱险。 4.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将绳索一头系在窗框上,然后顺绳索滑落到地面。 5.逃离火场时,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裹身体。烟雾弥漫中,可采取低姿势逃生,并沿墙壁边逃生,以免错失方向。 6.如身上衣服着火,要迅速脱掉衣服,或者就地滚动,以身体压灭火焰,还可以跳进附近的水池,总之要尽量减少身体烧伤面积,减轻烧伤程度。 7.火灾发生时,常会产生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气体,所以要预防毒烟,应尽量选择上风处停留,用湿毛巾或口罩保护口、鼻及眼睛,避免有毒有害烟气侵害。 8.无法逃离火场时,到窗户边或天台呼救,等待救援。

护士规范化培训内容

护士规范化培训内容 (一)基本理论知识培训 1、法律法规法规章制度:熟悉《护士条例》、《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规范标准:掌握《临床护理实践指南》、《静脉输液操作技术规范》、《分级护理》、《临床输血操作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 3、规章制度:掌握护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护理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如患者出入院管理制度、查对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医嘱执行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重症病人护理管理制度、危急值报告及处置制度、病例书写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职业防护制度等。熟悉医院相关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 4、安全管理:掌握患者安全目标、患者风险(如压疮、跌倒/坠床、非计划拔管等)的评估观察要点及防范与处理、护理不良事件的预防与处理 5、护理文书:掌握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手术清点记录单等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 6、健康教育:掌握患者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健康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出入院指导、常见疾病康复知识、

常用药物作用与注意事项、常见检查的准备与配合要点等 7、心理护理:掌握患者心理特点、常见心理问题如应激 反应、焦虑、情感障碍等识别和干预措施,不同年龄阶段患者及特殊患者的心理护理。护士的角色心理保健等 8、沟通技巧:掌握沟通的基本原则、方式和技巧、与患 者、家属及其他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 9、职业素养:熟悉医学伦理、医学人文、医德医风、护 理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和职业礼仪等 (二)掌握并熟练运用常用临床护理操作技术 1、洗手法; 2、无菌技术 3、生命体征测量技术 4、标本采集法 5、穿脱隔离衣技术 6、物理降温法 7、血糖检测 8、口腔护理技术 9、经鼻/口腔吸痰法10、雾化吸入技术11、氧气吸入技术12、导尿技术13、心肺复苏(CPR)14、心电监测技术15、除颤技术16、口服给药法17、胃肠减压技术18、密闭式静脉输液技术19、密闭式静脉输血技术20、静脉采血技术21、静脉注射法22、肌肉注射技术23、皮内注射技术25、患者约束法26、轴线翻身法27、患者搬运法(三)掌握并熟练运用卫计委《护士规范化培训》专业理论与实践能力培训内容及要求

(整理)安全教育及培训记录

安全教育及培训记录 记录人:年月日

安全经费使用计划书 一、安全经费计划: 于年月日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投入共:万仟佰元人民币作为本月安全生产经费。具体使用见下表:二、经费使用记录: 记录人:复核人:审核:年月日

安全生产事故记录表 现场记录:现场负责人:年月日

高空作业上下班考勤表

记录人:年月日库二线北绕阳河项目安全管理 一、安全目标为: 1、人身安全方面我们努力做到整个施工过程无伤亡事故。 2、结构安全方面我们必须做到无质量事故出现。 3、环境保护方面我们保证对周边的地下水、动植物、人群居住地、 不会造成污染。 二、工作计划: 本桥工程特点为险桥拆除重建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 1、拆除,我公司委托锦州市土石方爆破有限公司完成此项任务。该公司具有从事爆破作业的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保证爆破的质量和安全。 2、基础施工,本桥分两部分进行基础施工。一是利用原有基础,按设计要求,凿除施工过程中严格遵照空压机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随意变化其操作方法,在安全的操作下保证零伤亡及符合设计的施工质量。二、钻孔灌注桩基础,选择相应的钻机,与钻机承包人员签订劳动及安全合同明确安全及质量责任,严格执行钢筋安装、混凝土浇筑的安全操作规定,保证基础施工合格率为100%,无人员伤亡出现。

3、下部工程施工,选择相应的模板,建立高空作业考核制度,保证工人作业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配备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在专职安全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在质量方面保证自检—专检—报监理检查的过程层层把关保证下部施工合格率为100%,95%的优良产品。 4、上部工程施工,根据施工要求浇筑张拉台,选择跨线吊,布置钢筋制作场地,模板加工场地,空心板存放场地,搅拌场地;制定张拉安全操作规程及质量保证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时时检查张拉台的变形和钢横梁的变形,吊装时由张彦贵统一指挥;定期对张拉设备进行校核维修养护,对跨线吊时时跟踪观测保证其正常运行。做到施工无伤亡事故,产品合格率100%,产品优良率95%以上。 5、总体、桥面系及附属工程施工,配备相应的浇筑设备和运输设备,严格执行各个设备的操作规程,按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过程零伤亡。产品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金海星时尚旅馆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金海星时尚旅馆消防安全委员会制 日期:年月日

说明 一、根据《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二、根据《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三、根据《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此条规定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酒店对新入职员工必须进行一次上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消防培训资料 一、消防法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予奖励。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⑴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⑵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⑶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⑷组织防火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检修,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龙岩市小娘坑矿业有限公司 培训记录 [ 安全教育培训] 学习主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至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

培训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二年《护士条例》培训记录

蒋集镇卫生院护理部 二〇一二年《护士条例》培训记录 时间: 地点:三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体护理人员 培训内容:《护士条例》 主讲人:卢丽华 记录人: 护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规范(),促进(),保障()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保障护士(),加强护士(),促进护理事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

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活动记录范本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资料 (第四册) 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活动记录资料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说明 一、安全教育培训 (一)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应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二)项目部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30、40、20、20学时;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项目部新进场职工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培训教育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15.15.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机具操作人员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可上岗。 (五)项目部应积极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录。 (六)安全教育档案应一人一档。档案应收集其身份证复印件、三级教育考卷、三级教育卡片和安全责任书,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二、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管理 (一)工程项目建筑面积5000m2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都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 (二)要结合工程进度和工人工作、生活实际情况合理、有效地安排课程,每周应保证1~2课时,每个工人每月保证接受1~2次培训学习。 (三)新工人到工地的第二天必须参加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学习,特别是要学习安全防护知识。 (四)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培训内容重点是: 1、安全知识; 2、劳动保护; 3、就业须知; 4、法律法规; 5、权益保障; 6、文明礼仪; 7、社会公德; 8、职业道德; 9、卫生防疫;10操作技能。 三、安全活动记录 (一)项目部应适时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如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竞赛、专项治理等),活动形式及内容应多样化,活动时间定期化、制度化。 (二)项目部举办的各类安全活动均应制定活动目标及计划,活动后及时总结,保存记录。 (三)项目部应定期(宜每周)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四)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记录要求内容翔实。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含解读)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含解读) 《护士条例》是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 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条例法规。此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此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护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1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

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评估和改进记录

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评估 和改进记录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评估和改进记录编号:

培训内容陈述:评价结论: 我厂始终把安全培训工作摆在公司发展建设的重要位置,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运动手、综合治理”方针,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紧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严格对员工进行培新教育,是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为公司实现安全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现将我公司上半年安全培训效果评价如下: 一、新员工岗前培训 我公司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三级教育,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进入岗位;并且通过多媒体教学,播放了其他大型化工企业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安全措施,提高了员工的学习兴趣,同时通过多媒体教学,使一些抽象难理解的理论只是一目了然,加深了他们的额印象,提高了员工的技术水平。鉴于部分员工安全要是淡薄,我公司还安排了安全这是及事故案例,通过学习和案例分析使每一位员工都能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加强自己我防护意识和安全理念。 二、教师教学评估 我公司的授课老师都具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完全可以满足我公司的需要,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了基本的安全知识;同时我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特邀请专家来我厂,对管理人员进行进一步的教育,以提高我公司培训教师的教学质量。 三、安全技能培训 上半年一来,为了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我公司特邀请专家为新进员工进行技能培训,让新员工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并且让已取得证书的进行复审;在特种设备操作上面,做到100%持证上岗。另外我厂每季度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次,确保管理人员时刻都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在每次考核当中员工整体成绩较好,没有出现不及格现象,但这只能说明了运功掌握了基础的理论知识,在以后的培训当中我们将改变单一的评估方式,不仅要检验员工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更要注重员工培训以后的反应,也就是员工通过培训后于培训前对岗位技能是否有真正的提高 四、外出培训学习 为了使公司的管理、生产更上一个层次,也为了更好的完成安全标准化验收工作,我公司特派专人参加了由扬州安监局组织的安全标准化实施工作,回来后向总经理进行了详细的汇报,总经理听后,非常重视安全标准化工作,特成立了安全标准化实施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 在静海安监局组织的培训学习中,我公司一次性安排9人进行学习,提高员工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培训是员工进一步的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同时也避免员工出现“三违”事故,更重要的是通过培训使员工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有机的结合,提高员工技术水平。 经过效果评价实施,我公司员工培训效果等级为B级

最新[护士条例主要内容]中国护士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条例》考试试题

2018年《护士条例》考试试题 时间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单选,20题,每题3分,共60分) 1.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 a.护士执业证书 b.医生执业证书 c.护理执业证书 2.《护士条例》实施的宗旨是() a.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b.为了维护医生的合法权益。 c.为了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3.《护士条例》所称的护士是指() a.护理人员 b..医技人员 c. 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4.( )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a.人民政府 b.医院 c.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5. ( )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a.人民政府 b.医院 c.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6.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称号 a.优秀护士 b.优秀护理人员 c.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 7. 我国第一部《护士条例》从()开始实施。 a.2008年5月5日 b.2008年5月10日 c.2008年5月12日 8.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c.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d.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9.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年内提出。 a.五年 b.三年 c.一年 10.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制定。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培训记录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培训记录 时间:2016年6月26日地点:手术室办公室主持人:陈一平内容: 1、每月对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ICU)、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血液透析室、供应室无菌区、治疗室、换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当有医院感染流行,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进行监测。 2、消毒剂每季度一次,其细菌含量必须<100cfu /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3、各种灭菌后的内窥镜、活检钳和灭菌物品,必须每月进行监测,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4、无菌用物、各物体表面、医务人员的手、各类导管、婴儿导管、婴儿奶瓶、奶嘴及其他用品必须每月抽样监测。 5、对超标项目必须认真查找原因,针对问题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进行复查。 第六节细菌培养正常指标

第七节影响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监测 压力蒸汽灭菌器是目前最常用、最经济的一类灭菌器械,适用于耐高温、耐高湿的医疗器械和物品的灭菌。根据排放冷空气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分为下排气式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两大类。影响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因素很多,灭菌前的准备工作及灭菌条件的控制影响灭菌效果的关键。蒸汽灭菌效果监测能有效保证灭菌质量及医疗安全。一、灭菌前的准备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合理使用是保证灭菌效果的前提,灭菌过程要包括如下环节:灭菌物品要进行预处理;灭菌器性能保证正常无故障;灭菌器内空气能彻底排除;灭菌物品包装盛放要合适及物品装载要合理;加热速度要合适;同时要防止蒸汽超高热;灭菌后的物品要进行干燥等。 (一)灭菌包的要求 1、包裹材料要求要有良好的蒸汽穿透性,允许物品内部空气的出和蒸气的透人,能阻挡外界微生物,有一定的强度和耐温性。市售的普通饭盒与搪瓷

内审员审核规则与技巧

内审员培训专用教材 审核规则与技巧培训

一、质量体系审核定义 确定质量体系的活动和其有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或文件,质量体系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并适合于达到质量目标的系统的、独立的审查。 质量体系的审核大致可以分为文件审核(符合性)和现场审核(有效性)两个阶段。 二、质量体系审核种类 1、内部审核——第一方:即审核自身的质量体系。 2、外部审核─—第二方:按合同规定对其供应商的质量体系审核。 第三方:认证/注册机构或其它公正的第三方对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核。 三、质量体系审核目的 第一方审核(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主要目的。 ?依据某一质量体系标准来评价组织自身的质量体系。 ?验证组织自身的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规定的要求并且正在进行。 ?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和自我改进的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使体系不断完善,不断改进。 ?在外部审核前作好准备。 第二方审核的主要目的 ?当有建立合同关系的意向时,对供方进行初步评价。 ?在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验证供方的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规定的要求并且正在进行。 ?作为制定和调整合格供方的名单的依据之一。 ?沟通供需双方对质量要求的共识。 第三方审核的主要目的 ?确定质量体系要素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确定现行的质量体系实现规定质量目标的有效性。 ?确定受审方的质量体系是否能被认证/注册。 ?为受审方提供改进其质量体系的机会。 ?减少许多重复的第二方审核。 ?提高企业声誉,增强竞争能力。 四、质量体系审核的范围 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质量体系要素,场所和活动进行审核。

要素:ISO9001:2000仅有5个要素。在第三方认证时,要素一个也不能少;除非没有,如7.3设计和开发;组织可以根据其实际状况进行剪裁,但要在相关体系文件(如:质量手册)中进行描述。第一方审核,则要素以手册中所列的范围为准。 场所:凡是与审核的质量体系所覆盖的产品和质量活动有关的部门和地区均应列在审核范围以内。 活动:指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活动,主要包括所涉及的产品范围。 第三方审核时只涉及申请认证时所规定的产品范围。 第一方审核时,凡涉及正常生产的产品及按质量手册所规定的程序研制的新产品或按某个质量计划生产的特殊产品,均应包括在内审范围内。 五、质量体系审核依据 ?ISO9001:2000标准。 ?质量手册。 ?程序文件。 ?工作文件。 ?合同。 ?产品有关的行业标准。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六、质量体系审核的时机和频度 时机:第一次内审时机宜选择在质量体系文件已全部编制完成,分布实施,而且已经运行一段时间,各项质量活动均已有记录可查之时。此时内审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对刚刚建立的质量体系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频次:应考虑影响质量体系的管理、组织、方针、技术或工艺的重大变更,或质量体系本身的变化,以及近期的审核结果。 组织内部由于管理或经营目的,可以定期地开展审核。 1.例行的常规审核:按年计划进行。 2.特殊情况下的追加审核。 1)发生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用户有严重申诉; 2)组织的领导层、隶属关系、内部机构、产品、质量方针和目标、生产技术及装 备以及生产场所等有较大改变; 3)即将进行第二、三方审核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 第三方审核后获得认证注册资格和证书,而证书即将到期又希望继续保持认证资格。

护士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护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Xx旅馆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说明 一、根据《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二、根据《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三、根据《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此条规定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酒店对新入职员工必须进行一次上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消防培训资料 一、消防法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予奖励。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⑴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⑵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⑶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⑷组织防火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臵消防设施和器材,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检修,确保消防设施而后器材完全有效; ⑹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⑴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臵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⑵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⑷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8、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9、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10、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11、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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