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一、房地产宏观管理篇

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二、土地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证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关于试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地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建设部关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政和房地产行业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案》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规划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专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搞好限额以上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审批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商品房质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议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授权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代部办理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登记的函》

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湘潭物资贸易中心与广东省湛江市海林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划分类型试行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告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建设部关于《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和

建设部关于《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房屋拆迁基本政策篇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五、住房改革基本政策篇

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报告》的批复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布《关于住房资金的筹建、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发[]号文件和国办发[]号文件,加强配合,共同搞好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房地产税收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节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年月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研究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使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局、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涉外房地产篇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可累死在路上,也不能闲死在家里!宁可去碰壁,也不能面壁。是狼就要练好牙,是羊就要练好腿。什么是奋斗?奋斗就是每天很难,可一年一年却越来越容易。不奋斗就是每天都很容易,可一年一年越来越难。能干的人,不在情绪上计较,只在做事上认真;无能的人!不在做事上认真,只在情绪上计较。拼一个春夏秋冬!赢一个无悔人生!早安!—————献给所有努力的人

酒店单体设计相关法律法规

用地规划及酒店单体建筑设计参考资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45%)。 4.4.1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是控制用地和环境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地规划、实施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居住区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局部修订),其他性质用地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故不作统一规定,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城市规划文件为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1998): 《汽车库_修车库_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建筑工地进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 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0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 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 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 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 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 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 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 用)1996.08.0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考试知识(doc 13页)

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1 2011-4-22 9:06:28学易网【字体:放大正常缩小】【打印页面】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教材中给出的建筑法规定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 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 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2 2011-4-22 9:07:29学易网【字体:放大正常缩小】【打印页面】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 (2)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提供商。 2.建筑工程承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配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配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中国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策略及投资潜力分析报告

中国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策略及投资潜力分析报告2016-2021年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报告目录】 (1)咨询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2)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3)项目管理及总承包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4)设计施工一体化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5)境外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1.1.4建筑设计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2建筑设计行业经营环境分析 1.2.1建筑设计行业经济环境 (1)我国GDP运行分析 (2)国际经济环境分析 2.1.2工程设计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分析 2.1.3建筑设计行业市场需求分析 2.1.4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2.1.5建筑设计发展水平分析 (1)纽约中央火车站

(2)纽约帝国大厦 2.1.6建筑设计行业成功关键因素 2.2英国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状况 2.2.1英国建筑设计市场准入门槛 (1)建筑设计市场的准入管理制度 (3)古埃尔公园 (4)加泰罗尼亚音乐宫 (5)蒙锥克体育场 (6)巴塞罗那国际博览会德国馆 2.4德国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状况

2.4.1德国建筑设计市场准入制度 (1)德国联邦及各州都设有建筑设计协会自律组织 (2)德国注册建筑师资格不通过考试获取,而是通过高校文凭和工作经验证明获取。 2.4.2建筑设计行业市场需求分析 3.1.5商品房建筑设计市场容量分析 3.2居住建筑设计市场容量及投资潜力 3.2.1商品住宅建筑建造规模分析 3.2.2商品住宅建筑投资规模分析 3.2.3商品住宅建筑设计市场容量

3.2.4居住建筑设计市场投资主体 3.2.5居住建筑设计领航企业分析 3.2.6居住建筑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3.2.7居住建筑设计经典项目分析 3.2.8居住建筑设计市场发展趋势 3.4.3办公建筑设计市场现状 3.4.4办公建筑设计策略分析 (1)办公建筑的分类 (2)项目决策者的确定 (3)项目建设目标的确定

高空作业安全规程(新编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高空作业安全规程(新编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高空作业安全规程(新编版) 1.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2.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业。 4.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5.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7.高空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竹篱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9.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另星材料、另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另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10.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1.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市[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009年造价工程师法律真题及答案

2009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相关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当写字楼、住宅等作为建设工程的最终产品以商品的形式进入流能领域时,其交易价为()。 A.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格 B.最终决算的工程造价 C.有加价的工程价格 D.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 2.对于政府资项目而言,作为拟建项目工程造价最高限额的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 A.投资估算 B.初步设计总概算 C.施工图预算 D.承包合同价 3.为了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需要在工程建设程序的各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将工程造价控制在()之内。 A.投资能力范围和确定的投资估算 B.投资效益要求的范围和工程造价最高限额 C.最小变更范围和政府批准的预算 D.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 4.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其中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年。 A.2 B.3 C.4 D.5 5.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是()。 A.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B.执业印章和执业资格证书 C.执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D.职称证书和注册证书 6.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下列属于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的是()。

A.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80% B.企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C.企业负责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D.企业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万元 7.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A.15 B.20 C.30 D.60 8.当年名义利率一定时,每年的计算期数越多,则年有效利率()。 A.与年名义利率的差值越大 B.与年名义利率的差值越小 C.与计息期利率的差值越小 D.与计息期利率的差值趋于常数 9.某工程项目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第1年初和第2年初分别贷款600万元和400万元,年利率为8%。若运营期前3年每年末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到第3年末全部还清。则每年末应偿还贷款本息()万元。 A.406.66 B.439.19 C.587.69 D.634.70 10.采用投资回收期指标评价投资方案的经济效果时,其优点是能够()。 A.全面考虑整个计算期内的现金流量 B.作为投资方案选择的可靠依据 C.一定程度上反映资本的周转速度 D.准确衡量整个计算期内的经济效果 11.偿债备付率是指投资方案在借款偿还期内各年()的比值。 A.可用于偿还利息的资金与当期应付利息 B.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与当期应付利息 C.可用于偿还利息的资金与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

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研究-行业发展方向

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研究-行业发展方向 行业发展方向 1、业务模式的发展趋势 建筑设计服务于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对建筑的需求,建筑设计行业也随着人类文明的进化和升级不断进步。“十三五”时期,中国建筑设计行业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传统建筑设计市场空间保持稳定,“一带一路”、城市改造升级等新兴市场空间正在成型,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发展有力地推动建筑设计企业业务模式的转型升级。 未来建筑设计企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分化,一是提倡精品设计、专项设计,打造细分领域的专业品牌,一批有特色的建筑设计企业将会得到成长;另外,部分建筑设计单位综合化、多元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培育发展壮大工程总承包业务,探索全生命周期业务。 (1)专业化发展趋势 建筑的类别和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类型的建筑存在不同的特点和要求。目前

住宅类建筑、办公类建筑等传统建筑设计领域竞争较为充分,诸多细分领域给建筑设计行业提供新的市场机遇,如医疗、养老、康复等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廊、铁路、港口,新兴产业中的数据中心、电商物流、保税物流、新型能源等。建筑设计市场需求的发展和变化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未来各类型设计企业将根据自身特点,在某些具体领域上深入研究,完成技术积累,形成该领域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凝聚核心竞争力,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2)设计总承包趋势 随着中国建筑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大型综合体项目逐步增多,建筑品质越来越受重视。建设方迫切需要有一定实力的设计企业承担整体建筑设计工作,并对整个建设过程负责,总体把控设计质量和品质,以设计单位为主导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逐步得到应用和推广。目前,国内一批大中型设计企业已经具备开展设计总承包业务的实力,能够有效整合本企业以及社会的各项技术资源,并组织协调各专业团队的设计工作,保证设计项目的整体进度和设计质量,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等附加价值服务。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 一般注意事项 1.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1.2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1.3 高处作业均应先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升降平台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1.4 在屋顶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1.5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 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1.6 安全带和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应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中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规程规定定期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1.7 在电焊作业或其他有火花、熔融源等的场所使用的安全带或安全绳应有隔热防磨套。 1.8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并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隔离开关(刀闸)支持绝缘子、CVT绝缘子、母线支柱绝缘子、避雷器支柱绝缘子等)。 1.9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安全保护。 1.10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上下脚手架

应走斜道或梯子,作业人员不准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 1.11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1.12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如铺设木板等。 1.13 禁止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应用绳索拴牢传递,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1.14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同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1.15 低温或高温环境下作业,应采取保暖和防暑降温措施,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1.16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17 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和使用,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水)电厂(动力部分))》中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规程规定。 1.18 利用高空作业车、带电作业车、叉车、高处作业平台等进行高处作业时,高处作业平台应处于稳定状态,需要移动车辆时,作业平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6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5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6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15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

高空作业安全规范

高空作业安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

设计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更新至2019.4.1)

设计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更新至2019.4.1) 1.常用编制文件深度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建质函[2016]247号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 HG/T 20519-2009 2.常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3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4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doc 8页)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考纲要求 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考点汇总 一、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2.从业资格:l)单位资质;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l)发包方式;2)禁止行为。 2.建筑工程承包:l)承包资质;2)联合承包;3)工程分包;4)禁止行为;5)建筑工程造价。 (三)建筑工程监理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二、合同法 (一)合同的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包括: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 3.其他组织。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原则。 (三)合同法的组成 三、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 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l)招标的条件;2)招标方式。 2.招标文件。 3.其他规定。 (二)投标 1.投标文件:l)投标文件的内容;2)投标文件的送达。 2.联合投标。 3.其他规定。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价格法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1)义务;2)权利;3)禁止行为。 2.政府的定价行为:1)定价目录;2)定价权限;3)定价范围;4)定价依据。 3.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土地管理法

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2)土地使用权。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l)土地分类;2)土地利用规划。 3.建设用地:l)建设用地的批准;2)征收土地的补偿;3)建设用地的使用;4)土地的l临时使用;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三)保险法 1.保险合同的订立:1)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险合同的订立。 2.财产保险合同:l)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保险费的增加或降低;3)保险价值的确定;4)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处置。 3.人身保险合同:l)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保险费的支付;3)保险受益人;4)合同的解除。 (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1.税务管理:l)税务登记;2)账簿管理;3)纳税申报;4)税款征收。 2.税率:l)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 3.税收种类:l)流转税;2)所得税;3)财产税;4)行为税;5)资源税。 一、单项选择题 1.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由(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总承包单位 D.监理单位 2.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则( )。 A.建筑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B.由发证机关收回建筑施工许可证 C.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处以罚款 D.取消该建设项目 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老城区拟开发住宅项目涉及拆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以下有关房地产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具备的条件中,正确的是( )。 A.拆迁工作必须全部完成 B.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到位 C.拆迁工程量已完成50% D.拆迁进度已符合施工的要求 4.某公司拟开发建设星级酒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许可的规定,该公司必须先确定( ),方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A.工程设计企业 B.工程监理企业(按照规定该工程应委托监理) C.工程施工企业 D.材料提供企业 5.某公司拟建设高层写字楼,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公司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 )。A.满足施工需要 B.已按规定通过审查 C.符合公司自身的要求 D.符合设计单位要求 6.某市立医院拟新建住院大楼,该医院于2007年3月20日领到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程应在( )前开工。A.2007年4月20日 B.2007年6、月20日 C.2007年9月20日 D.2008年3月20日 7.某石油公司拟新建总部办公大楼,该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遂向发证机关申请第一次延期,但此次延期届满时仍不能开工,不得不申请第二次延期。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过两次延期后,其有效期最迟将于( )截止。 A.2007年2月14日 B.2007年4月14日 C.2007年7月14日 D.2007年7月15日 8.某在建综合市场工程因故于2006年6月5日中止施工,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 )前,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2006年6月19日 B.2006年7月5日 C.2006年9月5日 D.2006年l2月5日 9.某城市道路工程因故于2005年8月中止施工,建设单位按规定报告了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2006年11月该工程拟恢复施工,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 )。 A.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B.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C.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D.请发证机关检查施工场地 10.某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已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但因故未能按期开工,若开工时间超过了( )个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程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 B.3 C.6 D.12 11.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式为( )。 A.招标发包和邀请发包 B.公开招标和直接招标 C.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D.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2.下列对《建筑法》中关于资质管理规定的理解,表述正确的是( )。 A.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B.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借用其他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但不能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

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研究-行业发展趋势

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研究-行业发展趋势 (二)行业发展趋势 1、业务模式的发展趋势 建筑设计服务于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对建筑的需求,建筑设计行业也随着人类文明的进化和升级不断进步。“十三五”时期,中国建筑设计行业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传统建筑设计市场空间保持稳定,“一带一路”、城市改造升级等新兴市场空间正在成型,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发展有力地推动建筑设计企业业务模式的转型升级。 未来建筑设计企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分化,一是提倡精品设计、专项设计,打造细分领域的专业品牌,一批有特色的建筑设计企业将会得到成长;另外,部分建筑设计单位综合化、多元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培育发展壮大工程总承包业务,探索全生命周期业务。 (1)专业化发展趋势 建筑的类别和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类型的建筑存在不同的特点和要求。目前住宅类建筑、办公类建筑等传统建筑设计领域竞争较为充分,诸多细分领域给建筑设计行业提供新的市场机遇,如医疗、养老、康复等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廊、铁路、港口,新兴产业中的数据中心、电商物流、保税物流、新型能源等。建筑设计市场需求的发展和变化要求建筑设

计企业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未来各类型设计企业将根据自身特点,在某些具体领域上深入研究,完成技术积累,形成该领域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凝聚核心竞争力,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2)设计总承包趋势 随着中国建筑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大型综合体项目逐步增多,建筑品质越来越受重视。建设方迫切需要有一定实力的设计企业承担整体建筑设计工作,并对整个建设过程负责,总体把控设计质量和品质,以设计单位为主导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逐步得到应用和推广。目前,国内一批大中型设计企业已经具备开展设计总承包业务的实力,能够有效整合本企业以及社会的各项技术资源,并组织协调各专业团队的设计工作,保证设计项目的整体进度和设计质量,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等附加价值服务。

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法律法规

搜集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法律法规 一、规范、规程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3、原装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J123-88)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6、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6-80) 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8、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10、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 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12、公路工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13、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 1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程(GBJ25-90) 1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16、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 17、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CECS 96:97) 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二、建筑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积极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5、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的合同管理文件 6、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7、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9、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订本 10、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1、建设部:勘察设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建筑设计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版)

2011-2015年中国建筑设计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 正文目录 第一章 2010年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环境 (13) 第一节建筑设计行业涉及的主要产品 (13) 第二节相关上下游行业 (15) 一、上游行业 (15) 二、下游行业 (17) 第二章建筑设计行业发展历史及现状 (19) 第一节世界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状况 (19) 一、历史 (19) 二、现状 (20) 第二节中国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状况 (21) 一、历史 (21) 二、现状 (22) 第三章 2010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发展形势分析 (26) 第一节 2010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运行综述 (26) 一、中国建筑设计参数对比分析 (26) 二、中国建筑设计生产技术分析 (26) 三、中国建筑设计重点资讯 (29) 第二节 2010年中国建筑设计价格走势分析 (30) 一、2010年价格回顾 (30) 二、建筑设计价格现状分析 (30) 三、影响建筑设计价格的因素分析 (32)

第三节 2010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33) 第四章 2010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供给情况分析及趋势 (36) 第一节 2010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市场供给分析 (36) 一、建筑设计整体供给情况分析 (36) 二、建筑设计重点区域供给分析 (37) 第二节 2010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供给关系因素分析 (37) 一、需求变化因素 (37) 二、厂商产能因素 (38) 三、原料供给状况 (38) 四、技术水平提高 (40) 五、政策变动因素 (41) 第五章 2010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整体运行指标分析 (42) 第一节 2010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总体规模分析 (42) 一、企业数量结构分析 (42) 二、行业生产规模分析 (44) 第二节 2010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产销分析 (45) 一、行业产成品情况总体分析 (45) 二、行业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分析 (46) 第三节 2010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财务指标总体分析 (47) 一、行业盈利能力分析 (47) 二、行业偿债能力分析 (47) 三、行业营运能力分析 (48) 第六章 2008-2010年中国建筑设计产业行业重点区域运行分析 (50) 第一节 2007-2010年华东地区建筑设计行业运行情况 (50) 一、华东地区建筑设计行业产销分析 (50) 二、华东地区建筑设计行业盈利能力分析 (50) 三、华东地区建筑设计行业偿债能力分析 (51) 四、华东地区建筑设计行业营运能力分析 (52) 第二节 2008-2010年华南地区建筑设计行业运行情况 (53)

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法律规范

1)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2)占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的权利。 (3)法律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5)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6)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 7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8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的意见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9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失。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审判案件时的职责分工 11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务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处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3 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14 委托代理自行终止的情况: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的法人组织终止。 15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利息。 16某公司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所采购的设备,一个月后提取设备时,对方索要设备保存管理费,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17物权的特征为: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18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况: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19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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