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服务指引

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服务指引
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服务指引

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项目名称

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44号)

(三)《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6号)

(四)《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35号)

(五)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49号)

三、受理机构: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四、办理条件

(一)出口水产品养殖基地备案

1.备案条件和要求

A.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注:应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B.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土塘或者开放性海域养殖的水面总面积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的水面总面积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有规范的编号;

C.水源充足,养殖用水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注:应能提供“养殖水质检测报告”);

D.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内部环境卫生良好;

E.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避免进排水交叉污染;

F.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专人负责记录入出库登记;

G.养殖密度适当,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增氧设施;

H.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必要时需提供所用饲料药残检测报告等资料;

I.不存放和使用中国、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应当标注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

J.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书面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包括种苗收购、养殖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使用等);

K.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注:应能提供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养殖技术员须凭处方用药,药品由

质量监督员发放。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熟悉并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

b.熟悉并遵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生动物疫病和兽药管理规定;

c.熟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相关药残控制法规和标准;

d.有一定养殖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养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L.建立重要疫病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2.备案主体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养殖基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对实施示范区管理的养殖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

(二)出口加工肉用动物饲养场备案

1.备案条件和要求

A.饲养场:出栏的动物是饲养场实行自繁自养,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供仔、统一屠宰加工。

B.至少有1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和认可的兽医(中专以上学历)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C.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

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引进动物种、苗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动物出栏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D.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家畜或家禽饲养场(同属一个出口加工企业且实行“五统一”的备案饲养场除外)、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E.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的饲料加工及存放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等合理分区,防止交叉污染。

F.饲养场须设置:

a.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的车辆消毒池,或具备等效防疫消毒作用的其他设施及喷雾消毒设施。

b.生产区入口有消毒室并设有消毒设施。

c.出入口人行通道、动物饲养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G.兽医室应备有疫情防控、兽药和饲料管理等有关文件、法规或其挂图资料。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饲养场无禁用药品和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

H.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I.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J.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处理、污水处理设施。

K.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

L.场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者。

M.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饲料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N.对已获得出口活动物注册有效资格的饲养场,可直接予以备案。

O.应建立重要疫病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P.供港澳出口冰鲜猪肉的饲养场参照执行《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

2.备案主体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养殖基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对实施示范区管理的养殖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

五、办理材料

(一)水产养殖场备案

1.《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备案流程记录单》;

2.《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

3.养殖场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复印件或提供由乡、镇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签章可以养殖的证明或辖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信息中有相应养殖场信息;

6.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A4纸彩打,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7.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质检测报告;

8.配套加工企业和养殖场签署的协议书;

9.所用饲料的品名、成分、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名称;

10.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

11.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12.换证复查的还须提交上一次养殖场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出口加工肉用动物饲养场备案

1.《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备案流程记录单》;

2.《出口加工肉类产品用动物备案饲养场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饲养场的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5.饲养场免疫程序;

6.配套加工企业备案证明;

7.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证明;

8.饲养场平面图;

关键部位彩色照片,照片一律用A4纸彩印(包括饲养场全貌、防疫消毒设施、药房、饲料房、兽医室、动物饲养舍内景和外景、病畜、禽隔离区、死亡动物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种用动物进场隔离区等);

9.药物及饲料使用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10.养殖技术人员及质量监督员资质证明;

11.配套加工企业和饲养场签署的协议书;

12.饲养场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制度及体检证明;

13.饲养场水质检测报告;

14.换证复查的还须提交上一次饲养场备案证明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基本流程图附后)

(一)备案申请

养殖基地备案主体将基地备案申请材料提交到养殖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养殖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补正,以收到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日期。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

请。

(二)现场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的,必要时组织考核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不符合项和限期整改意见,并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验证。对考核不合格的,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不合格原因。经考核不合格的养殖场,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三)审核发证

对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受理机构将审核记录表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广西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审核备案。经广西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编号和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由受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四)对外公布

经广西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审核符合条件要求并同意备案的养殖基地,由广西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按规定报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七、办理时限及办理时间:

(一)办理时限: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技术审核时间、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00-12:00,下午3:00—6:00(夏)、2:30—5:30(冬)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和电话:

南宁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24号,邮编:530021。

柳州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通信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海关路6号,邮编:545006。

桂林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通信地址:桂林市漓江路25号,邮编:541004。

梧州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梧州市蝶山二路蝶苑里54号,邮编:543002。

北海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126号,邮编:536000。

防城港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91号,邮编:538001。

东兴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东兴市兴东路294号,邮编:538199。

钦州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通信地址:钦州市钦廉路181号,邮编:535000。

贵港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通信地址:贵港市中山路

429号,邮编:537100。

玉林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通信地址:玉林市教育东路163号,邮编:537000。

龙邦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百色市靖西县凤凰路1365号,邮编:533800。

贺州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贺州市江北东路38号,邮编:542899。

广西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河池市江北东路401号,邮编:547000。

凭祥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凭祥市南大路1支9号,邮编:532699。

水口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崇左市龙州县独山路88号,邮编:532400。

广西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电话:,通信地址:南宁市滨湖路38号,邮编:530028。

十、附流程图

食品和食品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汇编

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一,求, 二适用于所需的原料采购 三 1、采购应及时收集填制供应商档案表,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名称、产量、供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供货情况等方面的资料档案。供应商的档案 a.法人资料、资质、资信等 b.产品质量状况 c.价格与交货期 d.历史业绩等。 2、对合格供应商的控制 a.质检员对供应商每次供货时进行抽样检验 b.供应商每次供货如产品质量不合格按本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如交货期 严重时发出暂撤消供应商关系的通知。 3对主要原材料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订货合同对原材料的需求量要求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在《合格供应商名单》上选择供应商《采购合同》的拟制必须符合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 4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坚决采购有 QS 标志的产品 1 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原辅材料验收从合格供应商采购的原辅材料厂后质检部进行验收的同时还需对供应商名称、货证是否相符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具体控制如下 a.采购产品验收、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进行验收的同时并做好相关检验、验证内容的 记录。采购产品进厂时要严格控制其验收检验过程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如供应商未提供或证明内容与规定不符时独存放待证明材料重新提供后再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即可办理入库手续来自非合格供应商的货物拒收到期未提供官方合格证明资料或与要求内容不符直到提供资料齐全为止连续3 次发生偏差的供应商应停止其合格供应商资格运输车辆是否卫生外包装是否有破损、有油污等验证货证是否相符标识是否清楚、正确采购部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复评。 b.原辅料的贮存原辅料应在专用库房中分类贮存。 5采购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正式供货方进行质量跟踪并填写《质量跟踪报告》改进的供应商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资料讲解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

2008~2009年度同安办检区出口蔬菜种植基地 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 为做好同安办检区的蔬菜产品出口,按照国家局(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文等)和食品处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有关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请各企业按照须知内容执行。 一、需要备案的国家 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口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的蔬菜(含食用菌,试销,下同)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在此之前对于输往其他(日本、韩国、欧盟、美国、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暂不需要基地备案的出口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溯源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对其原料来源有要求的,或国家的法规和总局的最新规定有要求的,其原料将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 对于输往暂不需要备案要求国家,并来自非备案基地的产品时,其产品出口前必须向动植科提供货物的产地、生产期间用药情况及出口计划等书面报告,并在报检时提供每批合格的农残检测报告(厦门检区CNAL认可的实验室,检测项目由企业商动植科确认(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植物源性原料必须来自于检验检疫的备案基地。 二、申请备案的时间和资格

申请企业必须在取得基地管理权限至种植后两周内将基地申请材料送交同安办动植科,逾期将不予受理。播种时间以《基地原料栽培管理记录》所记录的播种时间为准。对于某些生长期较短的品种,应在种植后尽早提出申请,对于分阶段种植的,应在第一阶段种植完后;或种植所需周期较长的应在种植1/3后提出申请,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一般在采收前3个月以上)完成考核、日常监管等工作。 对半野生的蔬菜品种,必须在收获期到来的三个月前,以保证出口企业对该品种从开始管理至收获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管理期。时间记录以《基地原料栽培管理记录》所记录的时间为准,管理时间不足的,即使通过基地备案,本季也不再签发《出口产品核销单》。 1、申请企业基本条件和要求 1.1 申请企业必须为取得出口蔬菜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 1.2 具有对备案基地的管理权,并负责对备案基地的日常管理。 1.3 具有与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1.4 应制定出口蔬菜备案基地有关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的管理。相关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基地管理员职责、植保员职责、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及相关记录空表格。 1.5 根据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和国外的最新动态及时分析、调整用药计划,并要求种植基地管理人员及植保员贯彻实施。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及备案须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及备案须知 备案(注册)申请:申请人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 备案申请材料 1.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 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2); 1.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列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HACCP体系文件); 1.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供排水流向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图纸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1.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1.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1.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附件3); 1.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1.10《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副页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文件材料为A4幅面。

附件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申请书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延续备案 □重新申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出口蔬菜基地备案资料

出口蔬菜基地备案资料

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基地所产产品能达到优质、安全和无污染的要求,为社会各界提供充足的绿色营养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决按照“政府推进、规模发展、科学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原则,积极推进绿色环保生产基地建设。 二、公司基地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管理体系,每个基地都有专门的基地负责人、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并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 三、绿色食品产地必须树立标识牌,划分隔离带,并标明范围以及种植品种和技术负责人。 四、基地所需的生产资料必须在农业投入品专供点采购,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五、基地所有的管理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范和绿色食品使用手册进行,并在基地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指导监控下实施。 六、基地农户要认真填写“田间管理记录”。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各项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严格遵守农药和肥料使用准则,保持基地内部和周围环境的卫生清洁,保证不受污染。 八、凡不按技术规程要求操作或私自超标使用农药、化肥的农户,公司一律拒收其产品。 环境保护制度 1、建立基地保护区。严格控制在基地方圆5公里和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新建有污染源的工矿企业,纺织工业“三废”污染基地。 2、基地设立环境保护标识牌,注明基地名称和注意事项。 3、基地内畜禽养殖场粪水要经过无害化处理,施用的农家肥必须经高温发酵腐熟,确保无害。 4、建立检验检测体系,依托当地环境检测机构,加强对基地投入品、基地产品和基地环境进行检验检测。 5、加强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和提高地的生产条件和环境质量。

6、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逐步实现旱能浇,涝能排的农田水利化;加强基地道路建设,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7、基地环境要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基地内无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 8、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配备相应的设备,实现与中国绿色食品网连接,做到生产、管理、储运、交流信息网上查询。 9、经常性检查和清理整顿基地生活、生产环境,防止和及时处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地环境污染的事故和突发事件,并向区环保部门报告。 10、基地区农户生活和生产垃圾采取集中处理,严禁乱扔乱弃。 11、定期对基地生产生活环境进行综合评价,保证环境质量。 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绿色食品NY/T393—2000农药使用准则和NY/T394—2000肥料使用准则,基地办公室要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目录,以及使用数量。 2、基地农产品市场监督检查小组,要建立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资料的市场准入制度。 3、立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点,在指挥部至少建立一个投入品专供点,为种植户提供质量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标准要求的枸杞优良品种,并提供化肥、农药配送服务。 4、业技术推广中心开展病虫草害的统防统治,林技站在枸杞生长期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5、立监督检查制度。基地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小组对基地生产中农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市场(农资市场)每年必须进行至少5次监督检查和抽查,保证基地使用符合国标及地方标准的农药、化肥等投入品。 6、地办公室、基地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要经常检查农户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杜绝使用各种禁用农药和肥料。 7、用后的肥料和农药包装袋、瓶、箱应集中回收,统一处理,防止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主办岗位:办公室、检验一科 条件:蚌埠市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获得HACCP 或ISO22000认证证书的企业,经协商相关认证机构,可在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向蚌埠局申请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一)企业在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申请的同时(详见本版块《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向办理机构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表(表格可从本版块下载)两份,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需法人签字、盖章,认证机构申明部分需认证机构法人签字、盖章; 2、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包含具体审核依据)的复印件两份; 3、最近一次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资料复印件两份,包括:认证机构审核计划、认证机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企业整改资料、认证机构跟踪确认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对认证活动和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于接到企业备案采信第

三方认证结果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等效”原则做出是否采信决定; (三)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出具《申请受理书》予以受理,并报安徽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直接审批发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未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其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仍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要求进行; (四)如在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中发现认证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徽检验检疫局将取消相关企业的采信资格,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进行处理。 程序: (一)企业网上申请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401768891.html,/efpe。(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应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可能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 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应下载页面左下角的“企业操作指南”,认真阅读后再进行操作。 3、新申请备案企业首先点击“注册账户”,按要求填写有关资料,完成账户和密码申请后再进行备案申请。(企业在填写资料时请谨慎填写手机号和邮箱,此2项将用于系统的密码丢失后找回)

出口蔬菜生产的工艺流程

出口蔬菜生产的工艺流程 1、出口蔬菜生产流程一般包括:种植地的选择(备案基地的建立)→农资采购(种子、种苗和农业投入品)→播种育苗→移栽定植→田间管理(农药、肥料使用)→原料检验→采收→整理→包装→成品检验→储存→运输→出口销售。 2 出口蔬菜各种植环节的危害分析 运用HACCP原理对蔬菜种植过程中各环节的生物、物理及化学危害的分析与控制,其结果如下。 2.1 种植地的选择 根据国家总局于2002年8月发布的《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出口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因此出口蔬菜在种植地的选择上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如种植基地周边环境、土壤、灌溉水源等)。具体而言其涉及的内容主要有: 2.1.1 土地本身固有的生物、物理、化学特性,并由此可能对种植蔬菜造成的生物、物理及化学危害。主要是指受环境污染后的化学危害,包括各种有毒的金属碎片、非金属、有机化合物和无机化合物、放射性物质、土壤中残留的农药等。 2.1.2 种植地块周围灌溉水可能对种植蔬菜造成的生物、化学危害。主要是指灌溉水可能受到周围环境致病菌的污染,生活、工业废水的污染以及周边其他地块不合理使用农药而造成的污染。 2.2 农资采购 农资采购主要涉及种子、农药、化肥等。以种子为例,应选择抗病、抗虫的品种,可在种植过程中有效的控制、降低蔬菜生长过程中农药的使用。

2.3 播种育苗 播种时,应着重考虑种子的挑选,选择健康、饱满的种子,这样会有利于种子的发芽、生长和对病虫害的抵抗,从而减少种植过程中农药的使用。 2.4 移栽定植 对于某些播种发芽后还需要进行移栽的品种,应考虑移栽苗的挑选,选择健康、强壮的苗,按合理的间距,保持一定的光照及通风,以便有效降低病虫害发生,减少农药的使用。 2.5 田间管理 2.5.1 农药的使用 农药使用在防治蔬菜病虫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使用不当,特别是一些高、中毒的有机磷农药的使用不当,将对人体产生急性中毒,严重的危及生命;同时一些低毒农药如果使用量以及安全间隔期控制不当,导致这些化学品形成超过最高残留量的安全限量,从而在人体内累计,对人体产生慢性中毒,甚至产生癌变。 2.5.2 肥料的使用 肥料使用的目的既要满足蔬菜作物生长对营养的需求,又能保持土壤长期的可持续肥力,但肥料使用不当将会对土壤造成盐积化以及养分流失。畜禽粪等农家肥的过量使用也会产生重金属的污染。腐熟程度不够的有机肥,其中残留的致病菌异对蔬菜造成生物危害。 2.6 原料检验 主要是对即将收获的蔬菜原料进行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的检验。 2.7 采收 应按照出口蔬菜产品的商品要求及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进行采收。

食品原材料及加工过程的卫生管理

食品原材料及加工过程的卫生管理 1、食品原材料的卫生管理 食品的品质与原材料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原材料的验收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第一关,必须建立严格的到货验收制度。由于很多食品原材料易腐烂,易受污染,在贮藏和运输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卫生控制。 1)原材料的卫生要求 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食品生产中使用的所有原辅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或要求。参考时应优先使用国标,无国家标准时,依次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执行。食品原材料除了应符合卫生标准外,还应新鲜无污染,以保证食品的质量。 2)原材料的采购 食品企业要求采购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必须采用国家允许的、食品级的添加剂; 食品原材料采购时,应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的卫生标准、食品企业卫生规范对供应原材料的厂家进行卫生考察和认证,作为食品原辅材料定点供应厂家,并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使供应商与企业共同承担保障食品卫生质量的责任。 3)原材料的运输 原材料的运输工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应具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易腐食品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生熟食品分车运输,要轻拿轻放,不使原料受损伤,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要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卫生。运输冷冻和冷藏食品必须有保温、冷藏设施,长距离运输时,其温度上升不得超过3℃。 4)原材料的验收 根据国家和企业有关卫生标准与规范的要求,对所有购进的原辅料进行严格的质量和卫生检查,对于不合格原材料拒绝验收。原材料验收人员应具有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卫生的知识和技能。 进行原材料检验时应按该种原材料质量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进行,认真核对货单(产品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产地及厂家等),检查该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检查货物的卫生状况,对冷冻食品要注意检查产品是否有解冻现象。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1号主席令,2015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05年8月31日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2011年7月26日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5)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二、申请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和所属分类出口食品专项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申请注册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还需同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须同时满足我国及输往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网上申请 1、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一律从“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均请登录该系统查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应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可能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 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点击右上角的“操作指南”,下载"系统操作手册

商检蔬菜基地备案资料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出境蔬菜基地备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自2002 年我局实施出境蔬菜源头管理工作以来,我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监管工作管理规范文件,确保了我省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管质量,促进了我省蔬菜出口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局出口蔬菜基地备案监管工作和提高我局出口蔬菜源头管理水平,我局根据我省实施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监管工作2 年来的实际情况,对部分监管规范文件材料进行了修改、充实和完善(见附件1、2、3),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登记申请表 2. 出境蔬菜备案种植基地年度复核申请表 3. 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登记监管规范要求

附件1 出境蔬菜种植基地 备案登记申请表 蔬菜种植基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备案编号: 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至年月日止)基地可否年度复核:□是□否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一律用钢笔填写,要求文字清楚、简练。不得涂改。 二、企业递交基地备案申请材料时(一式三份) ,需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书面申请(备案申请表) ; 2. 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 ; 3. 蔬菜基地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田间管理制度 及 蔬菜溯源制度 等; 4. 蔬菜基地负责人 、 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 5. 蔬菜基地平面示意图 ; 6.申请加工企业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 7.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三、为使基地备案名称填写统一、规范,简练、易懂,企业基地名称的定订 填写除遵守基地备案条件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律要求: 1.“ 公司名称(简写) +基地所在地名 +蔬菜种名 +基地”型。如杭州万里蔬 菜食品公司申请 的蔬菜基地位于慈溪东桥乡,且只种植莼菜,则其基地应填写 “杭州万里公司慈溪东桥莼菜基地” 。 2.“ 公司名称(简写) +基地所在地名 +蔬菜基地”型。如杭州万里蔬菜食 品公司申请的蔬菜基地位于杭州新湾镇上圩村,且种植多种蔬菜,则其基地应 填写“杭州万里公司新湾上圩蔬菜基地” 。 3. “公司名称(简写) +蔬菜种名 +基地”型。如杭州万里蔬菜食品公司申 请的蔬菜基地分布于杭州地区不同地方,且只种植芦笋,则其基地应填写“杭 州万里公司芦笋基地” 。 4.“公司名称(简写) +蔬菜基地 ”型。如杭州万里蔬菜食品公司申请的蔬 菜基地分布于杭州地区不同地方,且种植多种蔬菜,则其基地应填写“杭州万 里公司蔬菜基地”。 四、企业基地平面图 中各地块应包含地块代号、地块面积、地块位置 3 大 内容, 平面图中各地块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如“ 杭州万里公司蔬菜基 地”各地块可表为 WLGS-(WLGS 是杭州万里蔬菜食品公司的拼音简写, x 表地块 序列号);若该企业有多个基地,则可表 WLG X 1—x (x i 表基地序列号)。 五、 下列类型备案基地可考虑实行年度复核制(即能否实行年审以“企业 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主要依据) 。 1. 自营(自有)基地(即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均属自己,如农场) 。 2. 多年生蔬菜如芦笋、 莼菜等基地, 能确保基地使用权在年审后的一年内不 变更。 3. 契约(承租)基地(即向当地政府承租的基地) ,能确保基地使用权在年 审后的一年内不变更。 4. 合同基地,能确保基地土地使用权和对基地的管理权在年审后的一年内 不变更。 5. 其它符合年审条件的备案基地。 六、 为使符合 年度复核 条件的基地便于 年度复核 申请,要求基地备案申请 时,可参考以下要求: 1.一个企业可同时进行多个蔬菜基地的备案申请 . 2. 对符合年审条件要求的基地可分别进行基地备案申请 七、 基地备案申请应在蔬菜播种时完成申请材料的递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4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人民国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 (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海关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 第十条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声明已经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出口蔬菜基地备案资料

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基地所产产品能达到优质、安全和无污染的要求,为社会各界提供充足的 绿色营养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决按照“政府推进、规模发展、科学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 原则,积极推进绿色环保生产基地建设。 二、公司基地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管理体系,每个基地都有专门的基地负责人、 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并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 三、绿色食品产地必须树立标识牌,划分隔离带,并标明范围以及种植品种和技 术负责人。 四、基地所需的生产资料必须在农业投入品专供点采购,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五、基地所有的管理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范和绿色食品使 用手册进行,并在基地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指导监控下实施。 六、基地农户要认真填写“田间管理记录”。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各项档案管理 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严格遵守农药和肥料使用准则,保持基地内部和周围环境的卫生清洁,保证 不受污染。 八、凡不按技术规程要求操作或私自超标使用农药、化肥的农户,公司一律拒收 其产品。 环境保护制度 1、建立基地保护区。严格控制在基地方圆5公里和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新建有 污染源的工矿企业,纺织工业“三废”污染基地。 2、基地设立环境保护标识牌,注明基地名称和注意事项。 3、基地内畜禽养殖场粪水要经过无害化处理,施用的农家肥必须经高温发酵腐熟,确保无害。 4、建立检验检测体系,依托当地环境检测机构,加强对基地投入品、基地产品和基地环境进行检验检测。 5、加强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和提高地的生产条件和环境质量。

6、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逐步实现旱能浇,涝能排的农田水利化;加强基地道路建设,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7、基地环境要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基地 内无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 8、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配备相应的设备,实现与中国绿色食品网连接,做到生产、管理、储运、交流信息网上查询。 9、经常性检查和清理整顿基地生活、生产环境,防止和及时处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地环境污染的事故和突发事件,并向区环保部门报告。 10、基地区农户生活和生产垃圾采取集中处理,严禁乱扔乱弃。 11、定期对基地生产生活环境进行综合评价,保证环境质量。 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绿色食品NY/T393—2000农药使用准则和NY/T394—2000肥料使用准则,基地办公室要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农药、化肥等农业 投入品目录,以及使用数量。 2、基地农产品市场监督检查小组,要建立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资料的市场准入制度。 3、立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点,在指挥部至少建立一个投入品专供点,为种植户提供质量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标准要求的枸杞优良品种,并提供化肥、农药配送服务。 4、业技术推广中心开展病虫草害的统防统治,林技站在枸杞生长期开展测土配 方施肥工作。 5、立监督检查制度。基地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小组对基地生产中农药、化 肥等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市场(农资市场)每年必须进行至少5次监督检查和抽查, 保证基地使用符合国标及地方标准的农药、化肥等投入品。 6、地办公室、基地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要经常检查农户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杜绝使用各种禁用农药和肥料。 7、用后的肥料和农药包装袋、瓶、箱应集中回收,统一处理,防止造成环境二 次污染。

食品原料控制要求

食品原料控制要求 学校食品生产的基本义务是生产安全的食品。保证食品安全,需要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过程提出控制要求,并有效实施,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保证食品安全。在食品生产过程环节中应当加强对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及交付的控制。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一)原料采购控制 有效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物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物料合格是保证最终食品安全的先决条件。食品采购应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采购原料,根据学校自身的监控重点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物料合格。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提供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需有检验记录。 (二)原料验收控制 在原料验收控制方面,可现场查验物料供应商是否具有生产合格物料的能力,包括硬件条件和管理。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物料合格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卫生证书等,并对物料进行验收审核。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要求: 1.国内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供货者名称与原料产品标签生产商信息一致,相关证照有效期

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与所购原料批次一致。 3.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批检、型式检验等,批检必须一一对应,型式检验频次和要求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实施。 4.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用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当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5.从流通经营单位(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7.从超市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等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索取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三)投料的控制 首先在投料前确保所需物料是依照其特性分类存放,特别是对温度、湿度等有要求的物料。超过保质期的物料不得用于生产。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添加到食品中。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

云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云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2009-6-22 https://www.360docs.net/doc/401768891.html,/html/0410/3654.html 1. 吉邦食品云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2009-6-22(云南)有限公司云南澄江凤凰路8号罐头类:朝鲜蓟、蘑菇、野生菌(6种)、混合菌(5种组合)(铁罐、玻瓶各4种罐型)2009-12-21 2. 佑康酒业(昆明)有限公司云南富民永定镇张家花园罐头类:芦荟凝胶丁罐头。饮料类:芦荟饮料(铁罐)、芦荟悬浮饮料(PET瓶)、芦荟颗粒悬浮饮料(玻瓶)2010-6-14 3. 云南师宗振华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师宗丹凤镇罐头类:青刀豆罐头(六角玻瓶2种、圆玻瓶4种、铁圆罐4种)2011-8-13 4. 香格里拉县祥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香格里拉尼旺路310号罐头类:松茸罐头(蒸煮袋)。速冻蔬菜类:速冻松茸等4种。清水松茸(9升铁罐,原料暂存)2011-9-10 5. 中甸智圆松茸加工厂云南香格里拉环城东路罐头类:松茸罐头(8g/500g/1kg 蒸煮袋)。速冻松茸。清水松茸(9L铁罐,原料暂存)。盐渍松茸2011-9-10 6. 中甸野生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香格里拉康珠大道10号罐头类:清水/调味松茸(蒸煮袋)。速冻松茸。清水松茸(9升铁罐,原料暂存)。盐渍松茸2011-9-25 7. 香格里拉县圣宝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香格里拉环城东路罐头类:清水/调味松茸。速冻蔬菜类:速冻松茸。清水松茸(9L铁罐,原料暂存)。冷藏保鲜松茸2011-9-25 8. 万客齐食品(云南)有限公司云南陆良华侨农场路32号罐头类:朝鲜蓟罐头(玻瓶:5种罐型、铁罐:2种罐型) 2011-10-27 9. 云南万绿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江江东工业区罐头类:芦荟凝胶丁罐头。饮料类:芦荟凝胶汁、全叶汁。脱水蔬菜类:芦荟干粉2011-10-27 10. 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昆明龙泉路503号罐头类:肉类罐头(云腿、红烧猪肉、粉蒸肉排、腌腊里脊、辣子肉丁等12种)2010-12-12 11. 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东路18号罐头类:洋蓟罐头(铁罐2种、玻瓶4种)。速冻蔬菜类:冷冻牛肝菌等4种。盐渍4种。干制3种。2010-9-9 12. 屏边县弘发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屏边玉屏镇双龙村罐头类:糖水菠萝罐头(铁罐2种)、法国青刀豆罐头(铁罐1种、玻瓶2种)2010-7-18 13. 呈贡三人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呈贡七甸乡小哨箐绿色产业园罐头类:蒸煮袋松茸等3种。速冻蔬菜类:冷冻松茸等5种。盐渍松茸、牛肝菌。干制松茸、萝卜丝等6种。2011-6-5 14. 云南新海丰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罗平罗雄镇轻工业开发区水产品类:冷冻罗非鱼(片)、银鱼2011-11-4 15. 云南振雄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南大理海东镇水产品类:冻银鱼、河虾、山根鱼、池沼公鱼,冻煮河虾。冻煮稻蝗、冻蜂蛹。2009-7-16 16. 云南江川县台山兰宝银鱼冷冻加工厂云南江川前卫镇渔村台山水产品类:冻银鱼2009-11-15 17. 云南华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官渡区前卫镇双风社区208号肉及肉制品类:香辣鸡腿、鸡翅;麻辣翅尖、海鱼,辣子鸡,鸡脚脚(80/75g);盐焗鸡翅、鸡腿;卤鸡蛋2012-1-3 18. 云南玉溪凤凰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玉溪红塔区高仓镇桃源小李井村肉及肉制品:冷冻猪片肉、冷冻猪分割肉2011-12-18 19. 丽江三川火腿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永胜三川镇三友村委会肉及肉制品类:中国火腿(整形、片状、块状)2010-7-2 20. 云南茶厂云南昆明跑马山15号茶叶类:绿茶及红茶(条、碎、CTC);普洱茶

出口蔬菜的基本生产条件和要求

出口蔬菜的基本生产条件和要求 出口产品的基本生产条件和要求 1、种植基地要求 备案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企业应具有对备案基地的管辖权,其备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1)、连片并具有一定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蔬菜大棚基地和食用菌基地可适当放宽)。 (2)、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隔离带。 (3)、周围没有化工厂、造纸厂、专业养殖厂、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4)、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 (5)、设有固定的防盗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的农用物资存放场所。 (6)、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 (7)、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备案基地管理要求 企业应制定出口蔬菜备案基地有关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管理。相关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基地管理人员职责、植保员职责、田间管理制度、安全用药制度、蔬菜溯源制度。 备案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 企业应由专门部门负责备案基地农用物资的管理,农药须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1)、农用物资应从有资质的厂家采购,并具有完善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2)、严禁存放和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或地区规定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 (3)、企业应确认所使用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含量,确保农药的质量、 (4)、农药应由基地植保员领取并负责按照农药使用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学合理的使用。 备案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 备案基地应配有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每1个基地至少配1名)。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蔬菜、植保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较丰富的农药使用知识;经过有关机构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或植保员证书。 (2)、负责基地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状况和病虫害发生状况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基地蔬菜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和管理档案。 (4)、负责监督基地农药的使用及施药器具用后的清洗,并将剩余农药退回农药仓库,统一管理,桌好记录。 (5)、负责对种植栽培人员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 2、出口产品加工厂要求 环境卫生的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 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 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 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 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 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 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 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出口蔬菜及其制品报检相关要求

出口蔬菜及其制品报检相关须知 一、报检需提供的材料 1、来源地块的核销单(基地备案须知附件16,异地备案的提供供货证明)。 2、出境货物报检单。 对于木托盘等木质包装应该在特殊要求栏内注明,比如1000纸箱 放臵于10个木托盘上。 3、证单附页:包括收、发货人名称、地址,学名;附加声明;包装、 到达港口等(后两项也可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内填入)。 4、报检委托书(委托报检时使用)。 5、发票 6、装箱单 7、出厂检验检疫合格单(厂检单,附件3、4、5,选择合适的填写,不同品名的应该分别填写。生产批号编码规则见备注1,成品检验检疫依据中的有关标准见备注2) 8、检验检疫记录单。信息填写完整。 9、合格的采收前农残检测报告(该报告内的项目必须是动植科认可的,并由动植科人员在签发核销单时已经签署意见,异地备案基地的原料提供当地CIQ的检测报告,如不能提供检测报告,将按照厦门局农残要求进行原料检测)。 10、加工厂的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11、备案基地证书复印件(异地原料复印供货证明或换证凭单、异地备案证书)。 11、CIQ和包装材料声明(附件1,保鲜蔬菜不需要内包装方面的,是否可以去除)。 12、内、外包装性能结果单复印件(保鲜蔬菜也需要)。 13、检验检疫标志申领/核销原件(不需加施的不需要)送达核销。 14、木质包装合格凭证原件(使用时需要)送达核销。 15、出口产品未经辐射声明(附件2,仅输日干香菇需要)。 16、其他需要的材料。如糖渍、盐渍等提供年度甜蜜素检测报告。干制品提供二氧化硫残留报告;冷冻品提供微生物的检测报告。 二、工作安排与流程 周一~周五:受理报检单,审单、核销等。 周一至周二上午:对需要抽样检测的批次安排现场抽样。望各企业能合理安排好生产和船期。 周一接收的单证,如需抽样,本周安排;周二及之后接收的单证如需抽样,安排在下周进行。 周三至周五:因周一、二主要安排抽样,主要安排在周三至周五进行单证的结果登记、证稿拟制等。 对于输往日本的,动植科按照要求进行法定抽查检测,但企业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成品自检监控。对于输往非日本的,并已经按照指定项目进行采收前检测合格的,出口时原则上不进行抽样检测农残。但受警示通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2011]142号令 【发布日期】2011-07-26 【生效日期】2011-10-01 【效力】 【备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 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 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 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

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 5 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 日内,组成评审组,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 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体系验证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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