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必须要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必须要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必须要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必须要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运而生。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从而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下面,结合目前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我着重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思路和设想,谈一些想法。我认为,要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江都建设,必须要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9年时间。从同年起,国务院陆续批准了部分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但在实践中这些城市试点的进度并不一致,有的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比较早的,积累了一些经验,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有的城市试点虽然被批准,但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为了解决试点工作所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又下发了一系列关于行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文件,明确了开展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的相关要求。与传统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相比较,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推行有了明显进步。执法体制由多头多层执法向综合统一执法转变;执法方式从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执法队伍向专业化转变,执法形象改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仍然面临着许多困境和问题,应该认真进行研究和解决,以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所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般认为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定义为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换句话说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中剥离出来,由特定机关统一行使,以求在行政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与制衡,促进行政效率与公平,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

根据国务院等文件的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所综合的职能围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这种综合职能围由七类确定的职能和一个兜底条款所构成,俗称“七+X”。不过,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中,综合的职能围并不完全相同,围大小的确定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总体上来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一是整合了执法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二是划转了执法权限,提升了执法效率。三是优化了职能配置,加强了监督制约。四是加强了规化管理,提高了执法水平。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纵观目前全国各地城市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三个方面的“尴尬”: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尴尬”。随着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全国各地纷纷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但实践看来,这一做法不够成功,效果欠缺。一是从全国来看,由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推进工作

不够成功,近年来,各地又纷纷成立以政府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的城管委,统筹协调城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解决城市管理各项问题。二是从全省来看,由于全省城市市容环境问题的较严重,省政府2013年开展为期三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各地、区部门全力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以此来补救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工作的不足。三是从来看,为迎接2500周年城庆,2013年开展为期两年的“三拆三整治”工作,全面发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社区参与集中整治,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问题难以根治,一些整治到位的问题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返潮,为此市委市政府又把今年定为“城市管理强化年”,目的就是通过多部门共同协作的集中整治,来改善城区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弥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工作的不足。四是从我区来看,作为中地区首家获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级市,从2007年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至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仍未到位,关键是在于这些执法权即使集中了,但由于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抓手,造成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的事情时有发生。而市至今仍有涉及规划、环保、公安等三家部门的执法权限尚未归并到位。综上所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做法是不够成功,只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对照本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责,“各扫门前雪”,切实履职尽责,涉及城市管理的每家单位都成为城市管理的“拳头”,形成齐抓共管的“大城管”格局,才是搞好城

市管理的必由之路。

2、城市管理立法的“尴尬”。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形成过程中,由于部门利益的博弈、人员的沟通和协调、责任归咎等原因,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往往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把对自己有利的职权握在手中,却把工作中管理难度大、无人肯管的“硬骨头”借机踢给城管执法部门,甚至想方设法的隐藏、回避、推诿,造成原有的执法机关并没有减少,反而由于行政处罚权的界定不清,在执法实践中引发职责交叉的新问题。如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的审批权,在审批过程中,为了方便快捷,对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未进行严格审查,仅仅是一批了之,给以后城市管理留下隐患。在门市店外经营行为发生后,却以执法权限已划归其他部门为由,不闻不问。又如规划部门对违章建设的查处权,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管理,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城市规划部门却不行使处罚权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城管执法部门却有了这样的权力,而在城管执法部门履行职能后,却没有确切的法律法规为其执法行为作坚强的后盾。综上所述,城管执法部门变成了执法权力的“垃圾桶”、成为城市的“恶水缸”,在处置上述违章行为时,由于立法滞后,执法依据尚不明确,缺乏对当事人的全面的约束,造成管理难和执法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陷入有关部门“批得痛快”,城管部门“管得痛苦”的“尴尬”局面。

3、行政执法的“尴尬”。以查处违章建筑为例,建设从发现送达《停工核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一般需要3天时间,当事人如未自行改正,则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需要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被处罚的结果以及述申辩的相关权利。如当事人没有申请述申辩,一般7天后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还有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综合以上过程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如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则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需要经过催告程序、公告程序才能进行依法强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公告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目前复议期为60日、诉讼期为6个月。这个阶段一般需要6个多月的时间。所以,依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不提出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情况下,拆除违建一般需要8个月左右时间。如其中当事人要求述申辩、进行复议和诉讼,时间会更长,一般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执法过程如此之长,突显查处违章建筑行政执法工作的苍白无力。同时,为便于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省政府等文件明确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但各地政府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一味地强调理顺体制,却不明确执法人员身份,

使得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不明确、不完善,给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带来重要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的合法性没有保证,不仅使执法的公信力大受影响,行政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也受到制约,从而造成了行政执法中的“尴尬”现象。

三、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议

城市管理是一个大课题、大难题、大问题,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不能一并了之、一说了之,而是要从实际出发,深层次研究。近年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先后提出要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同时也充分说明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许多弊端,难以推进、难以奏效。就如何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我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城管委办公室牵头作用。按照我区城管委明确的工作职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中涉及“7+1”职能的有关部门,实行统一组织、落实、协调、督查有关城市管理工作,对城管委组成部门(单位)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并通过联席机制、“门前四包”达标创建等措施,推动城市管理工作。

二是细化职能部门(单位)职责。着力解决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清、职能交差,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等现象,做到“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孩子谁抱走”,既要形成合力,齐抓共

管,也要事事有人问,责任有人担。

三是强化城管局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的管理、监督职能。城管局在做好自身工作职能的同时,担当城市管理的“第一岗、第一哨”,在城管委的领导下,对涉及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考核,对防违控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各类问题,实施全程跟踪、有效监督,直至办结。同时对不履职尽责的,实行追究问责。

四是充分调动在城部门(单位)的积极性。城市管理仅仅靠职能部门工作是不行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动员大家参与,自觉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积极开展“门前四包”达标创建活动,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五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规化建设。要提高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的执当性和社会认同度,必须加强规化建设。通过明确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城管执法人员的公务员身份,加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规化的执法流程,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县城管局舒勇 2009年,是我县“项目建设服务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新方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常态工作机制,同时理顺执法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经过调研,现将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县城市管理局设一室二科,为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和法规宣教科,根据相关职能设七个二级机构,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园林绿化管理所、市政维护处、渣土管理办公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和广告管理办公室。 城市管理工作是打造优良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加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城管各部门通过艰辛的努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大城管”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网络不断向纵深延伸为充分调动城管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的发展,县城管局在完善县城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在各乡镇设立了城管中队,城市管理工作向全县推进,同时进一步将城市管理的重心下移,落实基层工作责任制,建立了局领导不定期检查、局督查室日常督查、二级机构自我督促的“三级督查”工作制度。在县委县政府的有效协调下,县城管局与其他一些相关部门有机联动,共同推进城管执法工作,

解决了过去部门间执法职责交叉、单打独斗、衔接不顺的弊端;与高塘岭镇政府联合,建立了城市管理与社区联动工作机制,使城市管理深入到县城每一个角落。 2.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城管难题 如通过疏导与执法相结合,控制流动摊担的无序蔓延,尝试摊点管理新途径,在电子街等地设臵早夜市摊片,引导民众规范经营,有效改善了以前零散、混乱的局面。又如在环卫方面率先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很好的解决了城区面积迅速扩大与清扫管理严重滞后的矛盾。又如城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背街小巷、无人管理的小区等垃圾乱扔乱丢、管理乏力的问题。 3.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人性化,执法效率不断提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望城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工作,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意疏堵结合,取消了每月立案罚款的硬性指标,强调办案质量,实行“首犯不罚制”,教育、警告与处罚相结合,去年办理的497例案件中,没有一例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有效保证了城市管理良好畅顺的状态。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等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执法依据不足,法律法规保障不到位 虽然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城市管理缺乏一部高效、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给综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支撑,因此给我们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造成了执法难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就推进我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总体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监方面行政处罚权随改革工作的进程逐步集中到位;2017年10月底前,数字城管平台建成并运行;到2020年,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应急能力明显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人民满意度显著提升。 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权责明晰。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突出问题导向,理顺体制机制,划清职责边界,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2、集中执法,精简高效。整合行政资源,推行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效率,实现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 3、完善制度,规范用权。立足工作实际,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4、公正文明,优化服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惠民便民举措,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和居民满意度。

如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几点思考

如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几点思考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添加日期:11年07月21日 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那些林立的高楼、直入云霄的大厦、环境优美的小区、大型商场和超市都成为“城市”的代名词,城市是我们的居住环境,谁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然而城市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社会经济发展历史过程的体现。改革开放20余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省市地区都在加快城市化进程,我国城市得到迅猛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问题也就日益突出,城市规划、社会保障、土地住房、环境绿化、公共安全等等,如何保证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如何解决现代城市中的各种管理问题,各级地方政府也在城市管理问题上也做了很多思考和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尝试。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我国城市下一步的发展,正面临着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提高现代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城市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并尽快与国外先进的城市管理方法接轨,已成为迫切之势。作为一名基层乡镇干部,本人就如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浅谈一下自己肤浅的认识: 一、正确理解城市管理内涵。 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即“大城管”和“小城管”两层含义。 二、冷静分析城市管理现状。 城市管理是个大概念,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三个基本环节。三个环节当中,规划是龙头,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三者相互衔接、有机配合,便构成了城市高效运行的一个整体系统。 (一)从规划编制的总体状况来分析,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频繁。 2、城市规划编制内容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 3、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法存在缺陷。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函[2001]14号) 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共109项)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逾期未拆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硬铺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摆放、搭建不整齐的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折叠编辑本段执法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及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十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得到了整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是正确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充分体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引起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执法方式、队伍建设、社会参与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构建完善的城市管理执法管理体系是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以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为论述点,对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城市环境。 标签:城市管理;执法;改革;以人为本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或文化中心,是人类活动的集中区域。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其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1.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 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城市管理提升年工作汇报材料

城市管理提升年工作汇报 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城市管理水平是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综合实力、整体品位的重要标志和直接体现。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竞争力,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问题。结合武进区***城市发展的实际,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城市管理体制,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管理对象和任务也比较复杂,要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区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前瞻性问题,部署、考核城市管理各项任务。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使城市管理的相关部门办事更高效、运作更协调、行为更规范、执法更统一。各街道(镇)也要设立相应的城市管理机构,将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有效结合起来,形成合力。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从先进地区城市管理的经验看,实施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是加强城市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城市管理走向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完善与现代化城市相适应

的“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四级网络(市、区、街、社区)”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区、街道、社区的城市管理工作体制,形成以街道为主体、职能部门为保障、社区为基础的分级管理体制,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街道社区主抓严管,市民群众自觉参与的体制。 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强化街道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可以实现街道工作安排的自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街道充分发挥人、地、物、事熟悉的优势,积极将上级部署要求与街道自身实际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有利于明确防控责任,有效防止因层级过多、多头管理、职责不清出现的互相推诿扯皮和内耗现象。 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实现城市管理的全面覆盖。社区是城市管理的最基层、最前沿,强化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有助于在街道办事处、居民、驻地单位以及各种中介组织之间,形成合理分工、相互协调、自我管理的基层工作机制,而且有助于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提高社区的城市化管理水平。 二、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城市规划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城市容貌长效管理机制、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城市交通秩序长效管理机制、城市园林绿化长效管理机制、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长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是政府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一座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直接体现出一方水土的社会文明程度.城市管理包罗万象,大到生存环境,小到衣食住行,涉及千家万户.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越来越多,开展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日益重要。?一、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问题综述? (一)城市承载功能不足,总体运行质量不高?城市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目前,大量人口从农村集中流向经济较发达的城镇,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引发资源配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与之相伴的是,城市新增人口的整体素质与城市发展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文化素质上,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难以达到生产、经营、管理各类岗位的技术要求;文明修养上,观念意识、言行举止等诸多方面,层次较低.? (二)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当前城市管理体制未理顺,条块关系不协调,制度安排不合理,城市管理难以形成合力,难以形成共同负责、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体制机制,城市管理仍处于行政命令与依法管理并存、严格执法与暴力抗法同在的复杂矛盾冲突中。主要表现在,是管理观念上的“重建设轻管理”、“先建设后管理"、“看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还未真正扭转过来,还未摆脱传统管理模式;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隔、纵横交错,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导致工作中往往相互推诿,削弱了行政效率。城管部门责大权力小,难以起到协调作用;执法手段上的不足。城管执法缺乏必备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缺乏有力、有效的强制实施措施. (三)市民文明素质亟待提高?建设现代化城市必然需要文明程度较高的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然而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动态性强,构成日益复杂,部分流动人群多以追逐个人经济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当个人私利受到影响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就自觉不自觉地进入了城市空间。由于受到经费、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和长效约束机制难以形成。?二、应对措施初探?由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牵涉面广、任务量大,更具有复杂性、艰巨性、服务性等特点,我们应当从宏观的角度,以开阔的视野去看待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力提高执法效率,全面提升执法水平。?(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 依法行政,就是要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它要求执法部门严格将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到处理城市各类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去,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强化执法力度,尤其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公平公正,杜绝情绪执法、人情执法;二是要规范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并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有效约束执法行为,做到管有依据、罚有力度、惩有程序。?(二)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搞好城市管理对维护城市运转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城市政府管理职能,把城市管理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以法治为基础,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破除重建轻管的传统观念,实行建管并重,突出城市管理,在强调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到位的同时,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强有力的城管网络体系。?(三)加强宣传教育,改善执法环境 着力发挥宣传教育对预防违规、违章现象发生、赢取公众理解与支持、改善优化执法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ppt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ppt 20xx年,全局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挺进三十强,再创新辉煌”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坚持“三个一个样”和“六个基本看不见”标准,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深入实施最严格、最精细、最到位的城市管理措施,构建城市管理新常态,促进市容市貌全面提质,实现城市管理水平再提升。 一、突出长效管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建立街道、社区、公安、城管等多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联动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二是建立以街道、社区为主的违法建设巡查防控机制,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三是将管理触角延伸至背街小巷,确保覆盖面更广,管理更精细。 2、创新网格管理。一是邀请社会人士、抽调中层骨干成立专门考核队伍,明确分工和任务。二是建立网格管理问题库,台账管理,定期销号。三是建立街道、社区、监控中心联动机制;加强网格化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整治办运用,实现考核结果运用化。 3、深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门前三包”考评机制进行修订,实行差异化考评,强化责任追究,实施月讲评季公布季执法,促进街道、社区及部门履职,积极开展“示范社区”、 “示范街道”试点和评先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门前三包”全面落实,取得实效。 4、创新市场化改革。逐步扩大“两清一保”市场化范围,试行“牛皮癣”治理市场化,确保城区环境卫生提质提量。 二、坚持最严执法,深化“五项”专项整治 深入实施“最严城管令”,持续开展最严执法,对重点整治项目实行顶格处罚,强力规范市容秩序,确保城市环境再提质。 1、开展市容秩序最严整治。以“攻坚大行动”为抓手,强力规范市容秩序,基本杜绝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和乱张贴、乱悬挂、乱挖掘等城市乱象;按照“堵疏结合”原则,以便民和满足需求为目标,合理增加夜宵摊担疏导区、流动摊担疏导区和季节性水果疏导点;坚持对乱扔垃圾行为实行50元的“最严处罚”,纠正不文明行为,提高市民文明意识;探索建立盲人算命疏导区,解决北正中路和人民路盲人算命占道影响市容问题。 2、开展渣土扬尘最严整治。一是成立渣土管理专门队伍,明确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巩固和深化渣土扬尘治理成果,切实减少污染现象发生。二是强化渣土管理,要求做到“四个一律”,即无规范洗车平台、专人洗车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审批;有黑车参与渣土运输的一律不审批;渣土运输车辆超载、渣土撒落、车身不净、黑车进行渣土运输的一律查扣;有违规行为、有被查扣车辆的工

顾全大局 提升城管执法水平

顾全大局提升城管执法水平 在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百日教育整顿活动中的专题教案二 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部门,必须围绕经济社会建设这一大局开展工作。如何顾全大局,也是摆在我们城管执法人面前的大问题。大局就是整体、全盘,是整体局面、长远走势以及由此带来的全局性要求,事关战略部署,事关整体合力,事关长远发展。大局意识,就是善于从全局高度、用长远眼光观察形势,分析问题,力求了解大局,顾全大局,在大局下有效开展工作,努力提升城管执法水平。 一、大局意识的具体含义 大局意识是领导干部应有的基本素质,是做好各项工作尤其是领导工作的重要前提。首先,大局意识反映的是政治立场,就是要求我们城管执法队员高度自觉地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高度来思考处理问题,贯彻落实上级决策指示,做到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大局意识体现的是高瞻眼光,就是高度自觉地跳出一时一事、一地一己的局限,正确把握和处理局部与全局、个人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以宽广眼界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得失,把握现在、透视未来。其次,大局意识表现的是系统思维,就是高度自觉地把握大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善于因势利导。积极主动做好本单位工作,履行好所负职责,进而服务和推动全局发展。第三,大局意识展示的是党性素养和思想境界,就是在大局需要的时候,自觉

做到局部和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一支合格的城管执法队伍,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大局意识,才能在复杂形势面前把握正确方向,在大是大非面前不犹豫动摇,在具体工作中把握全局意图和要求,经得起各种诱惑与考验。 二、顾全大局的重要意义 能不能把大局放在首位,是政治上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一个地方、一个行业、一部分人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同国家和人民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总的说来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甚至有矛盾和对立。这就要求我们无论办什么事,一定要前思后虑、反复斟酌,把眼光放远去,使局部的、眼前的利益,服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只有在工作中顾全大局,我们的城管执法事业才会兴旺发达,国家才会稳定发展。那种“且不管它,干了再说”的论调和作法,只会给我们的事业带来极大的损害。 三、如何做到顾全大局 (一)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 正确对待全局和局部,首先要处理好贯彻上级精神与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领导干部在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与上级保持一致,坚定不移地按照上级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在这个前提下,要善于从实际出发,勇于创新,走出一条适合自身情况,能够充分发挥本地区、本部门优势的发展道路。其次,坚持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统一,对上级负责与对所在地方和部门负责的统一,对党负责与对人民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综述(同名10419)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研究综述 摘要: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论研究较为缺乏,大多针对具体问题来探索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方向。从现阶段学界讨论来看,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集中在相关法制不完善、执法程序失范、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等方面。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路径探索主要集中在建立执法考评监督机制、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完善行政体制,坚持行政执法原则等方面。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制建设法治建设 对于城市管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文件“实现设市城市数字城管平台全覆盖,提升数字城管系统”,首次提及“城管”这一名称。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来看,不仅进一步确认了“城管”这一名称,还进一步确认了城管的工作系执法。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城管执法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特别是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方面,需加快进程。同时,在国家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今天,城市管理在理顺体制后要通过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来加强。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概念界定 (一)城市管理内涵 唐亚玲认为城市管理是管理者依法采用各种手段,对城市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城市发展的演进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控制和指挥,推动城市各系统正常有效运转,保障城市能够发挥其功能,并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1]饶会林在《中国城市管理新论》一书中,将城市管理概念归纳为城市管理是指城市政府和其他有关机构,为达到城市资源的最优配置,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提高城市综合效益的最终目的,而对城市各项事务进行的导引、规范、治理、经营和服务等活动。[2]马彦琳、刘建平指出现代城市管理是多元的城市管理主体依法管理或参与管理城市地区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属于公共管理范畴。[3]在综合以上三种观点的基础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现代城市管理从宏观上看是以提高城市生活水平、改善城市整体功能为目标,以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和生态协调发展的全过程为对象,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城市资源、推动城市综合效益长期稳定发展的活动。从微观上看是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本文中所说的城市管理,是指微观层面上的执法建设。 (二)综合执法概念 学界在讨论综合执法概念时往往伴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被纳入行政法治的范畴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最初的综合执法是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若干个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

完善城市管理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调查与思考修改稿

关于完善城市管理功能 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水平的调查与思考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城市魅力、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途径。伴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城市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但对照城市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当前我县城市管理领域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亟待创新举措,切实加以解决。近段时间,我们针对我县城市管理的现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等形式,认真开展调研,深入分析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一、当前我县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常山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体制,创新举措,有力促进了我县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尤其是通过深入推进省级文明县城、省级卫生县城等创建活动,城市面貌不断改观,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品位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从此次问卷调查反映的情况来看,在回收的637份调查问卷中,有73。5%的被调查对象对我县城市管理现状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内部各种结构、各种关系、各种因素更加错综复杂,人民群众对城市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对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县城市管理领域中还存在与新的形势不适应、不协调的矛盾和问题。 (一)城市管理重视不足,“重建轻管"倾向明显。“重建轻管”是城市发展的通病。当前,我县不少干部和群众思想上对城

市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高,认为城市环境要搞好,主要靠建设而不是靠管理,使得城市管理长期依附于城市建设。不少人缺乏经营城市理念,忽视城市管理对于推进招商引资、增值城市资源的价值。还有部分人认为城市管理不过是赶赶小摊子,扫扫垃圾而已,忽视城市管理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群众生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上重视不足,造成我县城市管理的思维观念和运作模式始终是问题式、突击式、应付式和表面式的,重建轻管、先建后管或以建代管的倾向还比较明显。 (二)城市管理体制不顺,工作合力尚未形成.随着城市发展不断加快,群众生活日益改善,现行城市管理体制的缺陷愈加凸显,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一是执法权责不统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全民事业单位,本身没有执法权限,其部分执法活动受县规划建设局委托,还有部分执法活动通过联合执法的形式实现,执法的合法性一直存在问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事件时显得力不从心。二是管理职能有交叉。城市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涉及部门众多。目前,建设、规划、工商、公安、卫生、环保、文化和社区等单位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管理城市的职能,部分职能交叉重叠,各自为政、分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甚至还会出现相互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形.三是工作合力难形成。在城市管理中,有的执法部门把执法权当成争取本部门利益的手段,有利则争、无利则推,见易而上、遇难而退,致使行政执法形不成合力,执法效果不明显.问卷调查显示,有近50%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门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实施主体: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办理部门:顺庆分局 三、联系电话: 四、监督电话:12319 五、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或者在 3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南充市政府法制办投诉。 六、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 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 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 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 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一条:单位或 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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