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防雷中心保定市避雷中心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科比特防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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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11号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11号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调查、鉴定等。

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

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基层社区、林区、厂矿、乡村、学校等单位,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省雷电监测网,组织开展雷电监测。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天气的监测,及时作出预报、警报,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报、警报。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有关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第三章防雷装置安装与检测第十五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六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现有必须安装防

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尚未安装防雷装置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安装防雷装置。

第十七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审核。

第十九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选择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按施工进度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条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收并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进行验收。未取得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

检测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的检测由依法设立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承担。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防雷装置建设或施工单位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二十五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六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检。

第二十七条拥有防雷装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处理,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专门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

应的资质条件,依照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九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四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指挥协调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第三十四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抢救方案,防止灾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如实上报雷电灾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三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根据灾情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

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在3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报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相互协调配合,迅速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六)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现有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未按照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安装防雷装置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以及变更或修改防雷设计方案未按原审核程序报审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

(五)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六)超出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防雷装置设计和安装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防雷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撤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654-2006》 北京《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二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未按时清理排油烟管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第八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餐厅、食堂其厨房操作间区域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每60日要至少清理1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天津《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清洗或者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2年备查。 重庆 重庆《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 山东《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第四十四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部门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 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8号 现发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

南昌市消防条例_条例

南昌市消防条例_条例 南昌市消防条例s("fzoom");发布时间:2020-09-16s("hzh0");s("hzh1");s("hzh2");消防技术的创新是整个消防行业中的重中之重。消防技术的创新,主要是需要在产业上进行全面创新。下文是南昌市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南昌市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消防事业经费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做好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辖区消防工作的重点问题。 第八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距离消防队(站)五千米保护半径之外的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防队(站)。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消火栓。 商业密集区、文物保护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六十米。 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现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达到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低洼危旧房、棚户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进行改造,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建

浅谈防雷防灾管理及综合防雷减灾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浅谈防雷防灾管理及综合防雷减灾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发表时间:2019-07-23T15:04:48.56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3期作者:陈伟 [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及家庭之中的信息设备不断增添,使得雷电灾害的发生几率也不断提高,为了能够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获得保障,防雷防灾管理及减灾技术的应用是极为重要的。 身份证号码:45052119720810XXXX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及家庭之中的信息设备不断增添,使得雷电灾害的发生几率也不断提高,为了能够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获得保障,防雷防灾管理及减灾技术的应用是极为重要的。对此,文章针对防雷防灾管理及综合防雷减灾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实施了进一步的论述。 关键词:防雷防灾管理;综合防雷;减灾技术;应用;发展 引言 雷电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由于雷电产生的时候具有非常大的压力,并产生非常强大的电磁脉冲,其破坏性是非常大的,所以雷电灾害也属于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也加快了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在各个行业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如果一旦遭到雷击势必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防雷防灾的管理及减灾技术的应用是极为重要的。 1.我国当前阶段防雷防灾管理的具体现状 1.1在实施防雷防灾管理时系统工程观念存在不足 自从国家相关部门针对防雷防灾问题发布了相对应的标准提倡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之后,各个行业都针对自己的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行业标准,于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工作局面在各个行业中成为了普遍的存在。尽管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相关部门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期待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能够形成行业之间的大联合现象,以保证能够实现管理的统一性,但是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这主要是由于系统工程观念存在不足造成的。 1.2技术标准以及法规缺乏系统工程的观念 在实施防雷防灾工程建设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对国家各个技术标准及规范来执行,同时还应该对本行业、地方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和规定来严格执行,比如在建筑、电气、采暖空调、防雷以及当地市政规划设计等等。由于我国关于防雷防灾方面的标准体制存在着弊端性,使得相关领域的规范、标准之中重复条例、相互矛盾等现象屡见不鲜,促使防雷防灾工程参与建设的技术人员,在具体实施的时候经常会感到无所适从。 2.防雷防灾管理及技术应用的主要内容 2.1防雷减灾防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雷电灾害主要发生在雷雨季节,属于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如果处理不好会给人类造成巨大的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方面的严重损失,同时还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情况。由于雷电灾害具有较高的发生频率,所以有必要实施防雷防灾管理以及综合防雷减灾技术的应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实施防雷防灾防护技术的时候,应该针对雷电灾害形成的原因来实施,而雷电灾害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⑴人们的防雷防灾思想意识较为落后。由于缺乏相应的思想意识,所以对于防雷避害的措施及防备方面在建设的时候也较为缺乏,这就使得雷电灾害问题非常容易发生。⑵缺乏雷电灾害防护知识。由于防护知识的缺乏一旦雷电灾害发生,那么将很难在事故发生之后开展及时准确的补救工作,促使雷电灾害所带的损坏进一步扩大。⑶各种现代化先进电器设备在普通家庭的入住。这种现象不仅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雷电灾害发生的几率,同时也扩大了人们遭受雷电灾害波及与影响的范围。 2.2防雷减灾防护技术应用的主要内容 防雷防灾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社会民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可见防雷防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采取防雷减灾技术来针对雷电灾害实施科学管理,有利于国内各个地区防雷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⑴直击雷的防护技术。直击雷是一种常见的雷电灾害,主要产生于云层之中,对其可以通过避雷线的设置来实施防范,避免其带来相应的灾害。此外,还可以让输电线对导线实施一定程度的屏蔽,进而降低导线上的感应电压。⑵感应雷的防护技术。感应雷电的产生主要是由于静电感应、电磁脉冲等现象发生而导致的。对其实施防护的时候主要是通过避雷网的架设来实现的,以避免雷电灾害对输电线造成一定的损害。⑶有效对等电位进行连接。这种方式是防止雷电灾害的一种有效方法,其原理是通过将导电装置进行分离,并将其有效的连接于其他电子设备的等电位之中,促使电位差获得减少,从而实现避雷的目的。 3.防雷放在技术应用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1应遵循科学性原则 防雷防灾工作的开展主要保护的就是建筑物、电器设备以及人等对象,在进行防护的时候需要对它们实现统筹兼顾,当前各个行业以及国家所制定的标准关于防雷规范的内容,都是针对这些保护对象而进行各种条例制定的,在进行制定的时候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就是科学性原则。针对于防雷安全保护问题,应该尽可能的依据安全标准来执行,以保证能够做到万无一失,尤其是那些极为重要的工程项目,更加应该依据国家标准来对防雷规范实施考虑,这些方面与科学性原则是相符合的。但是,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还需要具有灵活性,因为科学技术在实际发展中,不可能保证已存在的规范始终保持正确无误。 3.2应遵循经济性原则 在实施防雷防灾管理的时候,除了需要遵循科学性原则外,还需要考虑其经济性原则,在已制定的防雷规范条例中就充分的对这个原则进行了体现。例如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将建筑物实施了相应的分类,这样才能够根据类别来分别对待,进而对经济性原则进行充分体现。此外,还需要对于概率统计的相关概念进行充分利用来对防雷防灾问题进行思考,进而能良好地对科学性与经济性两种原则实施统筹兼顾。由于雷电形成方式的多样化,所以在选取防雷安全标准的时候也存在着不同,进而在耗资方面也存在着不同,所以需要对相应的雷电流数据进行充分的考虑,来进行防护的设计。 3.3应遵循耐用可靠性原则 通常人们都会认为防雷防灾安全保护工作在平时并没什么用,其存在的特点基本上就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因此,在建设时采用防雷设备需要特别考虑其耐用可靠性原则。有些雷灾的实际发生的主要因素就是相关设施的年久失修,使得防雷防灾设备在其中难以发挥作用,

防雷减灾制度

防雷减灾制度 信息来源:时间:2010-05-13 1.目的:为保护医院财产和医患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医院稳定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范围:适用于全院防雷减灾工作。 3.权责: 3.1后勤管理部门:基建办负责规范防雷设施设计及施工;电工班负责定期巡检并维护防雷设施,后勤保障部负责各类警示标示标牌、防雷减灾知识宣传栏等制作及维护。 4.定义: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预警、防护以及针对防御雷电灾害的宣传、教育、鉴定和评估等。 5.作业内容: 5.1建筑设计规范 5.1.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即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 5.1.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5.1.3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的接闪器,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GB50057-94(2000)版规范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5.1.4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Ω。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5.1.5突出屋面的物体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5.1.5.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1.5.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1.6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5.1.7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5.1.7.1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5.1.7.2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

重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

重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的规定,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市级建设项目防雷减灾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中,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除外。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自治县、市)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防雷中心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防雷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一)承担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 (二)承担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 (三)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防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负责从事除建筑工程防雷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土地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受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电力部门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等高电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按受市防雷中心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第九条市防雷中心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十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十一条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和防雷设施、防雷抗静电设施检测以及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从事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向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 编制说明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编制组 二○一四年八月

一、任务来源 医院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救死扶伤的场所,建筑密集,人流量大,人员疏散能力差,设备集中,易燃易爆物品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引发群死群伤及重大财产损失等恶性火灾事故。特别是随着医疗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事业社会化的进程加快,现代医院功能逐渐由单纯医疗发展为治疗、人才培训、科学研究与社会预防、保健等四大功能, 大型医院逐渐发展为医疗中心, 医疗建筑亦向大型化、高层化发展,社会组织、个人开办的医疗机构也越来越多。然而,目前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现状不容乐观,消防工作往往成为医院管理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一项。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意识不强,没有将消防安全管理真正纳入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存在应付消防部门监督的现象。二是医院管理者和医护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对消防知识知之甚少,安全防火、应急逃生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不强。三是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较弱。特别是一些医院在改、扩建时,擅自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安全疏散、建筑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火灾隐患得不到有效及时整改等等,导致了医院的火灾风险明显增大。因此,必须切实提高认识,清醒地看到,规范和加强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提升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内容。 公安消防机构应督促和指导医院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意识,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发生。针对当前医院存在的人员密度大,疏散难度大,医疗设备繁多,致灾因素多,高压氧舱的火灾危险较高等火灾危险性,提出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一要结合医院各科室的火灾危险性及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品、大型用电设备等的使用及分布情况,制定并落实严格的用火、用电、用气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其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要针对医院门(急)诊、手术室、ICU、CCU及住院部等不同部位人员的活动能力情况,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对应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有效疏散逃生;三要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在火灾时能正常发挥作用,提高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性;四是要建立完善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断提高医院内部消防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力争达到医院“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目标。 为此,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3年6月启动《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编制工作,2014年3月完成初稿编制,同时联合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项目立项。 二、编制简况 2013年6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组建后,首先收集了国内外有关资料,了解医院消防安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减灾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

传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等相应领域建设工程、场所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系统建设,开展雷电灾害预警工作。 第七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气象部门防雷减灾工作及问题分析

气象部门防雷减灾工作及问题分析 雷电灾害是目前我国十大自然灾害之一,它具有强度高、频率大和范围广等特点。随着微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日益增大。文章首先阐述了当今气象部门防雷减灾工作的现状,分析气象部门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对气象部门防雷减灾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标签:气象部门;防雷减灾;工作;分析 Abstract:Lightning disaster is the one of the ten natural disasters in China tha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igh intensity,large frequency and wide ran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icro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the losses and impacts caused by lightning disasters are increasing day by day. In this paper,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ightning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in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s is first expounded,and the problems in lightning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in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s are analyzed. Finally,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It is hoped that it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in the work of lightning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in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s. Keywords: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disaster mitigation;work;analysis 1 雷電的形成与防护 雷电主要由积雨云中“温差起电”以及其他起电作用引起的。在空气潮湿闷热时,江河湖海的水受蒸发变为蒸汽,蒸汽随着热空气上升时与高空的冷空气相遇,两者结合形成小水滴,积云就这样产生了。当云层的水滴受到强烈气流时,会被吹裂成大、小两种水滴,其中较大的水滴带正电荷,较小水滴带负电荷,受重力作用,带正电荷的大水滴形成雨降落到地面,带负电荷的小水滴漂浮在空中,形成大片的雷云。根据静电感应,带负电的雷云对地面产生正电感应,雷云和大地之间形成很大的电容器。当空气的雷云越积越多,和大地形成的电场足够强大时,形成强大的击穿电流,雷击就这样产生了。雷击产生的破坏主要有三种:直击雷、雷电波侵入和雷击电磁脉冲。直击雷是指雷云直接对地面或建筑放电,地面或建筑物产生大量的热,产生强大的破坏作用,往往造成屋毁人亡,或者引起火灾事故。雷击波侵入主要发生在架空家属管道或架空线路等受到雷击或与遭受雷击的物体发生碰撞时,管道或线路产生的高电势传入建筑物内部造成的伤害,可能引发触电、火灾等伤亡事故。雷击电磁脉冲主要指架空电线和建筑物之间形成强大的电场,两者形成电荷相反的电荷,当雷云放电后,云和建筑物(或大地)之间的电场瞬间消失,架空电线或建筑物顶端的电荷相互排斥产生强大的能量使建筑物断裂,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击穿电压等多种灾害。 电气设备防雷主要体现在设备线路布置上,即对应的信号线、电源线和天馈

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XX大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简称XX大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大厦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及《南昌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X大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XX大厦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XX大厦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XX大厦管理人,是指XX大厦交付使用后,接受业主委托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XX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XX大厦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XX大厦业主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本规定称XX大厦管理人,下同)对XX大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二)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XX大厦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六条XX大厦使用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XX大厦管理人与使用人应当对消防安全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七条受XX大厦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定预防火灾、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开展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七)妥善保管XX大厦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业主、使用人对XX大厦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订,重新公布。 2 3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第二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发布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基本信息 2目录 3第一章 4第二章 5第三章 6第四章 7第五章 8第六章 9第七章 10第八章 基本信息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1] 第二章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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