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9月17日黔府发〔1992〕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逐步实现地名国家标准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街巷(含门牌)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桥梁、渡口、水库、纪念地、名胜古迹、企事业单位名称。

第三条各级地名机构为各级政府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地名工作任务;

(二)指导、协调各专业部门的地名工作;

(三)承办本地区命名、更名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地区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

(六)搜集、整理、储存地名资料。管理本地区地名档案。为各部门提供地名资料,开展地名咨询业务;

(七)编辑出版名书刊,负责地图、报刊、商标、广告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中地名的审定等工作;

(八)组织地名管理学理论研究。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我省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各族人民团结和国家尊严,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原则:

(一)地名的命名应含义健康,反映当地的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特征;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不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县、市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全省范围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民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路、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使用同音字;

(四)县以下行政区域名称,一般应与驻地名称一致。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

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相统一;

(五)城市街道应按道路性质命名,干道称“路”或“街”,小区内部的称“巷”;

(六)新建的居民区、城镇街道,必须在施工前命名,命名时一般不用序数、新村、新街等名称;

(七)各专业部门在野外作业或科学考察中,需对无名称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时,应与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协商一致。

第六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和庸俗性质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确定其中一个作为标准名称;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三)、(四)款规定的地名,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四)不明显属于更名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般不要更名。

第三章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是:

(一)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权限办理;

(二)国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地名委员会与有关省、自治区协商一致,报国务院审批;

(三)省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以上地、州、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提出命名、更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地、州、市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以上县、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命名、更名方案,报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抄送省地名委员办公室备案;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功能的台、港、场等名称,县以上部门管理的纪念地、名胜古迹、游览地名称,在征得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六)城镇街道名称以及其他地名,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地、州、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七)注销、恢复地名。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凡须命名、更名的各类地名,应写出文字报告,必要时加附图。

第四章少数民族语地名

第九条我省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应做到规范化。过去汉字译写已稳定,群众称呼习惯并已广泛使用的少数民族语地名,即使汉字译音不够准确,也不再另行改译,仍予沿用。

第十条少数民族地名汉字译写不一致,形成一名多译的,应确定一个群众习惯、广泛通

用、符合规定的标准名称。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用字不当,产生歧义或带贬义的,必须更正。

第十二条新命名、更名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应力求准确。专名应采用音译、通名应做到同词同译。

第十三条有本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时,应用民族文字旁注。

第五章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城镇、街、路、巷、村寨、交通要道、名胜游览地、纪念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一)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要按统一规范格式书写,其书写格式和汉语拼音,应报经所在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审定;

(二)城镇街、路、巷的地名标志和门牌,由各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三)集镇、自然村、由县、市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管理;

(四)纪念地、名胜古迹、游览地、自然保护区,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分别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五)铁路、公路的车站、交岔路口、桥梁、码头和渡口等标志,分别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六)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由所在县、市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和管理;

(七)地名更名后,要及时更换地名标志。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对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汉语地名和用汉字译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一九八四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个别方言读音地名,可以用汉语拼音字母旁注方言读音。

第十七条地名用字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字形以一九六五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

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遵守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译写规则。

第十八条经各级人民政府和专业部门审定批准的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域名称,可以汇编单行本。

出版外国地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

地方性地名书籍,由同级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编纂。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公文处理、新闻报道、测量制图、公安户籍、民政管理、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印刷出版、商标广告等方面使用地名时,都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地名为准,各级地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全省性公开版地图上的地名,需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查,地区性公开版地图上的地名,需经所在地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1992年09月17日实施日期:1992年09月17日(地方法规)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谷、岛、礁、矶、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船闸、交通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七)水库、灌区、堤防、闸坝、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 第五条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在全国范围内市、县名称,一个县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集镇)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五)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桥、渡口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名称; (三)城镇、区片、社区、村、自然村,城镇街路巷等居民地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 (五)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国防、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研究,传承、宣传地名文化,健全标准体系,鼓励科技创新。

揭秘《平凡的世界》在陕西各地中的现实原型

揭秘《平凡的世界》在陕西各地中的现实原型 著名作家路遥的长篇小说《平凡的世界》改编的同名电视剧当下正在全国各大卫视热播,该剧也是在路遥的家乡陕西榆林拍摄而成,下面就让小编带你一起去探访《平凡的世界》小说地名、人物原型、拍摄取景地,看看电视剧是如何还原陕北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农村?一起来追忆那个纯真朴实的美好年代吧! 《平凡的世界》中的现实地名和原型1双水村双河村,路遥故居位于此!原西县:今延安市延川县,路遥先生7岁以后开始生活的地方。【也是习总书记插队7年的地方,谓之知青第一县,路遥先生妻子林达便是当时的北京知青】 路遥墓地:路遥先生葬于他的母校延安大学后山。 原西县立中学孙少平的母校:今延安市延川县中学。 原东县:今延安市延长县。书中描述“黄原市富裕县,以石油著称”,延长县有1905年中国陆上第一口油井,中国四大油企——延长石油所在地。 黄原市:今延安市,路遥先生母校延安大学所在地,党中央毛主席生活战斗过13年的地方。 古塔山:今延安市宝塔山,延安的象征性地标。 梧桐山:今延安市清凉山,与宝塔山对峙,陈毅元帅有诗“万众瞩目清凉山”。

麻雀山:今延安市凤凰山,毛主席在这里写下《论持久战》。山水桥:今延安市宝塔桥,桥下便是书中的“黄原河”,此桥由周总理支持修建。 东关:今延安市东关广场,一直是揽工者待聘聚集地。 南关:今延安市南桥。 铜城:今陕西省铜川市陈家山煤矿,少平挖煤的地方,陈家山医院也是路遥先生的创作场所之一。 南部水灾城市:今陕西省汉中市,晓霞洪水殉职的地方。 黄原宾馆:今延安宾馆,现正拆迁重建,少平18元一晚住的地方,5星级,接待过诸多中外元首。 北方工业大学:今西北工业大学,航天学科国内领先。 田福军:原型为某落马白姓高官,祖籍陕北。 省委书记:原型为马文瑞。全国政协原副主席,陕西省委原第一书记,人大主任。 《平凡的世界》电视剧取景地1取景地一:高家堡古镇——原西县高家堡古镇是《平凡的世界》的主要拍摄场地,再现了剧中的原西县,也让这座古镇的风貌第一次走进全国观众的视线。高家堡古镇具有北方古城建筑风格,曾成功入围2013年陕西最美小镇网上评选,是陕西省人民政府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曾经商贾云集,车水马龙,现在略显冷清的小镇。高家堡古镇是陕北保存最完好的古城之一,是一处具有浓厚人文积淀的文化古镇,也是一处很好的旅游文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陕西地名

那么,三秦是什么意思?这要从“陕西”说起,“陕西”二字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这要从历史说起,下面,咱们就谝一谝陕西各地地名的来历—— 陕西:起于西周。西周成王时,周公与召公分陕而治。陕,指古之陕塬,今河南陕县。当时规定,周公治陕之东,召公治陕之西。陕西始见于史。陕西的简称是“秦”,最早指今甘肃天水一带。西周时,秦人先祖非子因养马有功,受封于“秦地”,公元前770年,秦襄公因护驾周平王东渡有功,受封“岐山以西之地”,建秦国。从此,陕西始有“秦”的概念。陕西在口语中还被称为“三秦”:最早为楚汉战争之际项羽在关中设置的三秦王。楚汉战争初期,项羽封刘邦为汉中正王,为防止他北上,将三员秦国降将分封在以咸阳为中心的关中地区。他们分别是雍王章邯、塞王司马欣、翟王董翳。这就是最早的“三秦”概念。现在的“三秦”,是指陕北黄土高原、关中平原和陕南秦巴山区。 西安:在西周时称为“丰镐”。“丰镐”,是周文王和周武王分别修建的丰京和镐京的合称。西汉初年,刘邦定都关中,取当地长安乡之含意,立名“长安”,意即“长治久安”。丝绸之路开通后,长安成为东方文明的中心。史称“西有罗马,东有长安”。隋时,隋文帝杨坚曾被周明帝封为“大兴都公”,因而将新都命名为“大兴城”,长安作隋时也被称为“大兴城”。唐朝时,又恢复长安之名。元代,易名为“奉元城”。明洪武二年(1369年),明政府改奉元路为西安府,取义“安定西北”,西安之名由此而来。 延安:商以前延安属鬼方。公元前13世纪时,武丁伐鬼方,延安成为商王朝的势力范围。西周时期,此处为大戎等民族控制。春秋时、晋人大败那里的白狄,将这里纳入晋国版图。战国时,秦人置上郡管辖该地。汉时设高奴县于此地。隋开皇三年(583年),设延安州,延安之名始见于史。延安地控1个区和12个县。其中,区为宝塔区。县有延长、延川、子长、安塞、志丹、吴旗、甘泉、富县、洛川、宜川、黄龙、黄陵。 榆林:明永乐六年(1408年),在今红山(雄石峡)建榆林寨、榆林之名始见于史。因当地的土壤特别适合种榆树和柳树,故名。榆林地处沙漠地带,城置其中,又似一匹行进中的骆驼,故又名“骆城”。榆林于1988年撤县改市。目前、管辖一个区、即榆阳区;县11个,即米脂、绥德、靖边、清涧、吴堡、神木、府谷、定边、子洲、横山县、佳县。 宝鸡:秦时因其境内有陈仓山,故而设置陈仓县。唐至德二年(757年),以“昔有陈仓宝鸡鸣之瑞”而改陈仓为宝鸡。相传陈穆公时,陈仓人发现两位仙鸡化作的神童,得雄者王,得雌者霸。这两位神童后来一个飞至南阳,一个落至宝鸡,人称陈宝。宝鸡市管辖的区有3个,即金台、渭滨和陈仓。其中,金台区得名与区内著名道观金台观有关。此观系太极拳鼻祖张三丰的修道之处。宝鸡市管辖的县有9个,分别是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 咸阳:古代将水之北和山之南均称为“阳”,而“咸”字意为“皆”、“都是”等。咸阳地址九嵕山之南、渭河之北、山水俱阳,故名咸阳。也有人根据《史记》和秦都咸阳出上的陶文,以为商秧在此置“咸亨”、“阳里”,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将两名合一,即为咸阳。 渭南:渭城之名,始于前秦苻坚甘露二年(公元360年),以县城在渭河南岸得名。唐时仍沿用此名。王维的《送元二使安西》一诗中,即写道“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陕西各地名的由来

陕西各地名的由来 ★陕西:这一称呼最早出现在西周初年。据《国语》载,西周初年,周王朝以“陕原”(今河南陕县境内)为界。陕原以东曰“陕东”,由召公管辖;陕原以西曰“陕西”,由周公管辖。 ★秦:陕西省的简称,因陕西在战国时期为秦国地而得名。 ★三秦:秦朝灭亡后,项羽把泰国之地分封给三个降将。封章邯为雍王,统治咸阳以西及甘肃东部,都废丘(今兴平市内);封司马欣为塞王,统治咸阳以东,都栋阳(今临潼北);封董翳为翟王,统治上郡(今陕北地区),都高奴(今延安市东北)。故陕西又称“三秦”。 ★关中:因位居众关之中而得名。胡三省注《资治通鉴》曰;“西有陇关,东有函谷关,南有武关,北有临晋关,西南有散关。” 西安:元代时称奉元路。明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朝廷改奉元路为西安府。这是“西安”这一名称首次在历史上的出现。 ★临潼:因县城东有临水、西有潼水而得名。 ★华阴:因在华山的北面,山北为阴,故名。

★韩城:是东周春秋时韩国故地。因市西有韩原,周代为韩侯国,有古韩城,故名。 ★咸阳:据《元和郡县志》解释;山南曰阳,水北也称阳,而咸阳正是地处九骢山之南,渭河之北,山水俱阳,故名咸阳。 ★泾阳:因位于泾水之北,水北为阳,故为泾阳. ★兴平:西周时称犬丘,唐肃宗至德二年(公元757年),这里驻扎了兴平军,因以县名。 ★礼泉:秦为谷口邑,汉为谷口县。据《太平寰宇记》载;在今县东三十里处,汉宣帝时建置了一座宫殿,在宫殿旁边有一股泉水涌出,其味如醴,因此称醴泉宫。隋时又因宫名县。解放后,因醴字生僻,改名礼泉。 ★乾县:据《雍大记》解释,乾州因其地位于长安西北隅,西北为乾,故名乾州。即今乾县的来历。彬县:古为豳地,取名于“公刘居豳”。豳为山名。唐代因豳、幽二字易混,改豳为邠。解放后,国务院又改邠为彬,遂为彬县。

广东省海岛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我省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岛及其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第三条【基本原则】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四条【政府和部门职责】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海岛保护与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 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治安边防、消防、供电、供水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经费保障】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海岛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岛及周边生态系统的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等。 第六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投诉电话;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护。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1997年7月2日施行,2011年1月28日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峰、沟、河、湖、泉、关隘、瀑布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设区的市、设区的市辖区、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居民区、区片、开发区、街巷、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自然村、片村、农林牧点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省民政部门是本省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省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和标准化处理与使用; (四)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 (五)健全和管理地名档案; (六)审核、编纂本省的地名工具图书; (七)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从本省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易记”的原则,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条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文化传承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具体范围包括: (一)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和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城镇社区、居民住宅区、村、自然村(屯)、农牧点、临时性居民点等居民地和街路、胡同、广场名称; (三)山、河、湖、沟、湾、滩、潭、泉、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轨道、隧道、桥梁、涵洞、码头、渡口、闸坝、水库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

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纪念碑(塔)、古遗址、名胜古迹、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 (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定期编制和调整本辖区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 (二)尊重群众意愿,反映当地人文或者自然地理特征,不违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 (三)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城镇内的社区、街、路、胡同、广场名称,同一乡(镇)内的村(屯)名称,不得重名、不得同名异写或者异名同音; (五)南北走向的道路为“街”;东西走向的道路为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除应遵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二)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三)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四)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五)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六)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七)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八)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九)城: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十)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第四条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应向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地名主管部门制发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二)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属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原地名批准文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产权人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管理与服务,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与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城乡建设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域名称; (三)经济区、开发区等其他区域名称; (四)村、社区、住宅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巷名称; (五)交通、水利、电力和通信等设施名称; (六)纪念地和旅游地等名称; (七)建筑物名称; (八)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九)地址编码; (十)其他地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管理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标准地名发布和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推行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将地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名规划; (三)地名命名和更名,管理地名档案,建立和完善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地名信息,为社会提供地名公共服务,推动地名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四)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五)组织地名理论研究,调查、收集、审定、整理地名成果,编纂出版地名书刊、图; (六)推广、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名管理实行联合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由省级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促进地名信息化 B.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年 D.《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民政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 C.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以上皆是 8.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工人新村 B.花花公子商城 C.蒙地卡罗山庄 D.巴黎不夜城 E.加州小镇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陕西各地地名

陕西省名、九个市名、八十六个县名的来历 那么,三秦是什么意思?这要从“陕西”说起,“陕西”二字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这要从历史说起,下面,咱们就谝一谝陕西各地地名的来历——陕西:起于西周。西周成王时,周公与召公分陕而治。陕,指古之陕塬,今河南陕县。当时规定,周公治陕之东,召公治陕之西。陕西始见于史。陕西的简称是“秦”,最早指今甘肃天水一带。西周时,秦人先祖非子因养马有功,受封于“秦地”,公元前770年,秦襄公因护驾周平王东渡有功,受封“岐山以西之地”,建秦国。从此,陕西始有“秦”的概念。陕西在口语中还被称为“三秦”:最早为楚汉战争之际项羽在关中设置的三秦王。楚汉战争初期,项羽封刘邦为汉中正王,为防止他北上,将三员秦国降将分封在以咸阳为中心的关中地区。他们分别是雍王章邯、塞王司马欣、翟王董翳。这就是最早的“三秦”概念。现在的“三秦”,是指陕北黄土高原、关中平原和陕南秦巴山区。 西安:在西周时称为“丰镐”。“丰镐”,是周文王和周武王分别修建的丰京和镐京的合称。西汉初年,刘邦定都关中,取当地长安乡之含意,立名“长安”,意即“长治久安”。丝绸之路开通后,长安成为东方文明的中心。史称“西有罗马,东有长安”。隋时,隋文帝杨坚曾被周明帝封为“大兴都公”,因而将新都命名为“大兴城”,长安作隋时也被称为“大兴城”。唐朝时,又恢复长安之名。元代,易名为“奉元城”。明洪武二年(1369年),明政府改奉元路为西安府,取义“安定西北”,西安之名由此而来。 延安:商以前延安属鬼方。公元前13世纪时,武丁伐鬼方,延安成为商王朝的势力范围。西周时期,此处为大戎等民族控制。春秋时、晋人大败那里的白狄,将这里纳入晋国版图。战国时,秦人置上郡管辖该地。汉时设高奴县于此地。隋开皇三年(583年),设延安州,延安之名始见于史。延安地控1个区和12个县。其中,区为宝塔区。县有延长、延川、子长、安塞、志丹、吴旗、甘泉、富县、洛川、宜川、黄龙、黄陵。 榆林:明永乐六年(1408年),在今红山(雄石峡)建榆林寨、榆林之名始见于史。因当地的土壤特别适合种榆树和柳树,故名。榆林地处沙漠地带,城置其中,又似一匹行进中的骆驼,故又名“骆城”。榆林于1988年撤县改市。目前、管辖一个区、即榆阳区;县11个,即米脂、绥德、靖边、清涧、吴堡、神木、府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word版本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行发[19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推进我国地名标准化进程,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水平,我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

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八条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地名更改管理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地名更改管理规定

地名更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六)小区、花园、城、苑等居民地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 2 页共 11 页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八条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本市与相邻州(地)交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 第 3 页共 11 页

广东省肇庆市2020届高三第二次统一检测语文试题 Word版含答案

秘密★启用前 肇庆市2020届高中毕业班第二次统一检测 语文试题 2020.1 ★祝考试顺利★ 注意事项: 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和座位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它答案标号。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现代文阅读(36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新时代诗歌来源于新时代的美好生活与伟大社会实践,应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时代性,凡伟大的诗歌,必然具有鲜明的时代风貌。比如新诗革命与五四运动。今年是五四运动100周年,五四运动先有新文化运动,新文化运动则包含了新文学革命和新诗革命。新诗成为文学革命、新文化运动的急先锋。“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诗歌经常是时代之体现,古今中外皆然。 二是人民性,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伟大的诗歌来源于人民的历史创造,最终又要接受人民的检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1942年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出的。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新中国的诗歌是发源于延安时期的,受延安风气影响。艾青感受到当时的革命氛围和时代精神,写出了一批著名的诗歌代表作,如《黎明的通知》《向太阳》《火把》《野火》《北方》《旷野》等等,他用了大量新的意象,火把、黎明、野火、太阳、吹号者,有一种新气象新面貌和新精神。新中国成立后,一些诗人自觉走向对民歌民谣的学习吸取,典型的如贺敬之的《回延安》等诗歌,就采用了“信天游”的民间叙事方式,这也是一种向人民学习、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的诗歌追求。 三是主体性,弘扬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展现中国气派中国风骨。新时代诗歌要有包容性开放性,但不应该是追随依附西方现代主义的,而应该坚定文化自信,开辟中国自己的现代性诗歌道路,确立自己的诗歌标准与尺度。新时期文学也是从确立主体意识开始的,但那是一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主体意识。在启蒙主义思潮影响下,自我发现、自我寻找、自我实现的价值观风靡一时,但过于强调自我,导致后来解构主义思潮的泛滥,否定传统、贬低英雄、反对崇高,直至解构一切宏大叙事,最终走向了历史虚无主义。新时代诗歌,应该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意识,这种主体意识里面本身就包含了个体意识和民族意识,是建立于个体和民族基础上,又超越具体的个人和民族的。兼具思想能力和感受能力的优秀诗人,最终会将人民的主体性、民族的主体性、国家的主体性和个人的主体性融为一体,加以不断肯定不断强化和不断超越,艺术地提炼出新时代的核心价值,建构出强大的主体性精神力量,打动人心,感染世界,改变风气,影响社会。 四是创造新时代美学典范。广大诗人应该投身历史巨变,在美好生活和伟大的社会实践中,发现和创造新意象新形象。诗歌是一种塑造形象的艺术,艺术以形象感人,只有典型形象才能深入人心,永久流传。我们这个时代恰恰是一个新意象新形象不断被创造出来的时代,新的经验、新的感受与全新的视野,以一种加速度的形式在迅速产生着。复兴征程、模范英雄、智能机器、青山绿水、精准扶贫……都将给诗人带来新的灵感和冲击力,激起诗性的书写愿望;而伴随全球化网络化,“一带一路”、海洋世纪、共享经济、航天探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将加快人类前进的步伐,促进中西大融合,放大人们的想象力,激发新的理想信念、奋斗精神和创造力,进而催生出新的生活方式和观念价值,带来新的美学观念和美学形式。这将是一个新的美学开疆拓土的时代,可以既葆有中国特色本土根底,又具有全球开阔视野和胸怀,这是一个将创造出全新美学方式与生活意义的新时代。 (摘编自李少君《新时代诗歌应该把握的四个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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