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对《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条第(五)项中的

“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

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落实。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依法适时开展检

查督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

适应;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按标准足额投入,并随着国民经济的

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三)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编制、修订城市规划、乡(镇)规划

和村庄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加强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

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五)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和消防技术人才培养,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员依法享受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七)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八)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等事项,及时核实情况,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

(九)对公安机关报请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意见,依法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机关

等部门实施;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城乡规划部门对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合理规划布局,做好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控

制和预留工作,对占用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查处;

(三)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预算拨付消防事业经费,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将消防用水和消防通信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专

项资金支出;

(四)城乡建设、市政部门根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改造管理工作;

(五)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

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市政、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

查处违法行为;

(八)教育、科技、司法、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法制宣传、就业培训内容;

(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

内容的宣传;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或者依法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和咨询服务,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

的落实;

(四)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五)严格执行消防执勤备战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制定消防灭火作战预案并进

行实地演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公安

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

位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或者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并查处;

(四)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

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

和强制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责任区三

级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并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接受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三)对辖区单位和住宅区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假日前或者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改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同时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报告或者移交。消防监督

抽查、检查应当作抽查、检查记录;

(四)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存放

点;

(五)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搭乱接电器线路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公约;

(二)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

(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或者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村民委员会还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备用水源

和取水设施。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

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鼓励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

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

演练。

第十六条公民依法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报告火警,举报可能引发火灾事故或者可能影响火灾救援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

(六)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与其下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导或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或机构依

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单位的消防

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并进行年度考核;对具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还应当将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监督考核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检查

和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火灾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本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

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触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最新版)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经理部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经理部现场消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理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制度。 2、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经理部各部门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3、项目经理作为经理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分管生产的副经理为消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协助项目经理统一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安质部为经理部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经理部消防工作的管理、宣传、培训、检查、监督、考核。 4、各部门确定一名消防负责人为本部门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有关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七)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日内作出决定;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 二、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四、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五、应建立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六、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七、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八、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九、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十、应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一、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二、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十三、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十四、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建筑内所有人员,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应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 附:消防网络图及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办发〔2017〕87号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最新)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办发〔X〕8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 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政办发〔X〕1X 号)以及中、省有关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出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管委会、X区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示范区公安部门对全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X 区公安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示范区及X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X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 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 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 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 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实行实体化办公,明确工作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协调组织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办公经费列入政府年度 财政预算。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 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 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 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1、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确保国家财产、职工及患者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4、本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按照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除按照《吉林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 * 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和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酒店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火灾始终时时刻刻对酒店业构成巨大的威胁,瑞佳大酒店的消防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为了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根据酒店的现实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机构 第一节消防委员会的成立消防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消防委虽会主任:酒店总经理 副主任:保安部经理、餐饮部经理、宾馆部经理。 成员:保安部主管、后勤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二节三级防火责任人的确定 酒店设三级防火组织,任命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酒店法人代表担任; 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 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各级经理及主管担任。 第三节义务消防队的建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成立自建消防组织,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作用。结合酒店的具体情况,根据要求,本酒店各部门都要义务消防队,由部门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三章职责 第—节消防委员会职责 l、认真执行消防法规,搞好酒店消防安全工作。 2、认真组织制定消防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7、积极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事故。 第二节义务消防队职责 1、贯彻执行酒店消防工作要求,搞好消防宣传工作。 2、不断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熟悉酒店各重点部位,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4、积极参加酒店各项消防活动。 5、积极参加抢救和扑灭火火或疏散人员,保护现场。 6、在有关领导的授权下,积极追查火火发生原因。 第三节各部门经理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根据本部门具体性质,制定具体的岗位防火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

1、 2、 3、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全体人员 3、名词定义: 无 4、职责: 4.1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本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4.2综合办: 4.2.1本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综合办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责任人。 4.2.2 每年年初与各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留存备查。 4.3各部门: 4.3.1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4.3.2 各部门应确定一人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4.4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为 副组长,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成员。 5、流程说明: 5.1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1.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 安全情况; 5.1.2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 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1.3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1.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5.1.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 大问题; 5.1.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消防小分队; 5.1.7组织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5.2.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2.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2.5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2.6组织管理消防小分队; 5.2.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2.8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综合办负责人职责 5.3.1综合办负责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

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项目经理消防安全责任制 1、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对消防工作的要求,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2、支持、督促副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的关系。 3、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研究决定奖惩。 4、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5、加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防火灭火知识、技能培训。定期开展事故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不断完善预案。

6、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接受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7、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禁止挪用损坏或丢失。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分管副总经理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9、发生火灾事故,组织现场指挥扑救,并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10、实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管理,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责任人: 安全总监消防安全责任制 在项目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逐项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生产装置、工艺设备、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办发〔〕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

公司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 公司总经理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职责 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消防安全的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公司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1、公司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2、认真贯彻并严格落实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3、建立分管部门或本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加强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电器设备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5、针对本部门岗位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6、每周组织本部门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作好记录存档备查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本部门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

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加大消防投入力度,按照财政事权划分,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1]

XXX市气体压缩机配件制造厂 消防安全责任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权限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与消防安全有影响的各级管理、执行、验证人员,并可作为对其检查、考核的依据。 2职责 1.1公司最高管理层负责确定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 管理人,规定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授予相应的权限。 1.2保卫主管部门负责按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要求,制定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1.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对本部门各级人 员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1.4总经理 a)董事长作为企业法人,是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b)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消防安全作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与生产经营管理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c)负责确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规定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授予相应的权限; d)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听取同级副职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汇报,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e)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f)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资源保证;

g)参加公司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审定; h)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 1.5副总经理(生产经理) a)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b)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拟定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d)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e)组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f)组织实施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g)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i)组织实施公司范围内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j)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k)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6副总经理(营销、技术厂长、) a)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b)督促检查各分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c)参加公司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审定,协助组织公司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d)参加公司防火检查,与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1.7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 a)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规和规定,督促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贯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b)党支部书记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公司党支部工作的重要议程,并将其列为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进行考核; c)工会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公司工会工作的重要议程,并将其列为工会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进行考核; d)参加并协助组织公司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

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0月29日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 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公司工作实际,为杜绝重大事故伤亡的发生,降低一般事故频率,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加强落实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及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1.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执行人; 3.各分管经理对各自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4.综合治理办公室是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 5.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6.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7.公司设立临时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小组,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制定、培训。 二、消防安全职责划分 (一)公司经理层消防安全职责 总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1.企业总经理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带领干部员工自觉执行; 4.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根据年度目标和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工作; 5.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负责审批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资金,确保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要亲自指挥、调度;

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

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

目次 一、基本原则 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 三、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二)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五)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六)项目部消防安全职责 四、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职责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消防安全职责(三)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四)总工程师消防安全职责 (五)直属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六)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七)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八)各部门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九)项目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十)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十一)员工(管理岗位)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十二)员工(技术施工岗位)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2、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 3、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行消防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领导负责。 4、消防安全人人有责,公司每个员工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保障消防安全。 5、《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基本的一项制度,是强化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公司员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1、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是领导和组织全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机构,行使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2、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负责制,各单位向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并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分管主任委员向总经理负责,做好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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