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2011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2011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2011

无 锡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无 锡 市 物 价 局

锡环发〔2011〕25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跨市(县)、区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适用于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指在某时间段内按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前提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合法的排污单位之间或排污单位与政府设立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之间,在指定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指标出售或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按照“总量控制、

统一政策、逐步实施、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组织跨市(县)间的排污权交易;并负责建立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江阴市、宜兴市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管理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六条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和机构运作等事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交易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交易管理中心有关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管理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第八条 交易管理中心排污权的来源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的许可量以及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综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量。

第九条 有偿使用征收资金和排污权交易资金统一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权交易年度净收益按规定主要用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同时,应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收入中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排污指标的回购。

第三章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

第十条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经审批的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1吨以上排污单位(以下简称“现有排污单位”),其化学需氧量排污权的取得必须通过有偿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江阴市、宜兴市组织实施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位(市管直属企业以外)的排放指标核定并征收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各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排污权有偿使用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物价、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省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管理权限,市、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现有排污单位应提交目前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包括验收监测报告)、排污申报材料、企业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清洁生产审计材料及相应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在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从紧的原则核定其排污指标,并送达《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缴费通知单》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现有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七日内凭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有偿使用费,并将加盖银行收款章的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返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后,应对排放指标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在《排污许可证》中确认记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污指标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 日内,向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

核;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申购期从 2011 年起到 2015年止,之后以5年为一个申购周期。排污单位可自主选择一次性申购缴费或一次性申购分年度缴费。

第十五条 为鼓励现有排污单位尽快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在 2011年 9月底之前完成申购并按要求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给予10%优惠。

第四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六条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新建、改建、扩建排污项目需要获取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新建排污单位^),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取得一律实行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排污权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等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排污权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

第十八条 排污权可出让方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应当向交易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核查报告及排污许可证;

(三) 排污权转让申请;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排污权需求方是指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排污单位。

第二十条 排污权需求方应当向交易管理中心分阶段提交下列材料:

(一)需求方的有效资格证明或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主要污染物总量申请表;

(三)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交易申请表;

(四)原有排污许可证(改建、扩建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交易管理中心接受排污权交易申请后,组织对排污权出让方、需求方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主持对排污权交易双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排污权买卖双方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管理中心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指标交易费缴款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排污单位到指定商业银行缴款后,方可取得排污指标。

第二十二条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对排污权可出让方、需求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于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反馈,同时经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对外公布。出让方、需求方对

其提供的排污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省级标准确定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环保部门根据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污染治理成本、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实际操作中可采取竞价、拍卖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可酌情向上浮动。排污权使用期限为5年。 交易基准价为二氧化硫(SO2)每吨1.5万元;化学需氧量 (COD)每吨2.5万元;氨氮(NH3-N)每吨5.5万元;总磷(TP)每吨21万元。以后可根据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改造提升类及市优先培育主导产业类等倾斜。排污单位排污权的购入量应达到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1.2倍(含1.2倍)以上,其中化工、医药、制革、电镀、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应达到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1.5倍(含1.5倍)以上。

第二十五条 无偿获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如发生关闭、出无锡市行政辖区等情况,其排污权由交易管理中心无偿收回。通过有偿获取或交易获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时,由交易管理中心按不低于指标成交价和剩余指标的有效年限回购。企业自购买排污指标后两年内仍没有开工建设的,交易管理中心有权按不高于其购买价收回排污指

标。

第二十六条 排污权交易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排污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住所;

(二)转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可转让削减量的确认;

(六)需求方受让条件的确认;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需求方,凭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手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文本,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交易: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排污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核准上市交易的排污指标量,确保排污权交易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和其他环境准入条件。

第三十条 下列排污单位不得从交易管理中心购买新的排污权:

(一)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行业、企业未整改到位的;

(二)被列入环保信用不良企业名单的;

(三)被实施挂牌督办或限期治理期内的;

(四)被实施区域限批区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违反规定的交易,经调查并确认的,责令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撤销违反规定出具的交易凭证。撤销交易凭证致

使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对排污指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控;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政府责令关停、取缔的排污单位,其排放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条件收回;对未取得排放指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放指标的,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鼓励公正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按其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 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38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1日编辑:本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统一政策、属地管理,新老划断、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范围内,以及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试点的其他流域的市县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设区市市区或县(市)范围内进行,需跨设区市市区或县(市)交易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各级环保、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信、税务、物价、法制等部门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交易管理细则,排污权储备及收储、出售或出让的具体管理规定,加强对省级交易平台的监管,加强对市县环保部门的指导,推动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省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指导。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环保局 面试现场

环保局面试现场 徐建华:各位考官,下午好,我叫徐建华,来自浙江永康,现任市委书记,今天我们到了临安市进行考察,听了临安市委书记的介绍之后,我感触很大。临安早就熟悉,但临安的生态工作做的这么好,环境工作也这么好,确实深受启发。有几个体会,第一个贫穷不是生态,发展不能破坏。临安过去也是很穷的,但现在通过几年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发展工作,它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把经济生态化、把生态经济化,也就是说,原来很贫穷的地区,通过生态附加值,打出了生态品牌,生态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又反过来促进生态得更好的保护和环境得更好的保护。 第二个感觉,我感到绿水青山真正是金山银山。我们过去都讲金山银山,他举了一个例子,这个村过去卖山头,以后卖山货,现在卖生态,发展农业特色企业,特色产品,这些的发展,这些生态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就促进了当地农民的创收。农民收入达到8000多元。 第三个体会,我感觉到了发展环境要投入,保护环境要投入。 临安市这几年大力投入,进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生态经济的开发工作,走一条生态经济保护,农业生产特色发展的路子。这个投入是政府有先见之举。这是我深深的三点体会。 我感觉到临安的经验很好,回去之后,我们怎么办?我想第一个就是要抓好思路和理念,也就是进一步树立起生态可以转化为经济,经济的发展可以进一步促进生态的保护,走一条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的发展之路。第二个要做好规划,特别是做好农村生态产业发展的规划,使生态产业成为农民经济发展增加收入的支柱。第三做好农村的治理工作,让农民看得到、听得到、闻得到的东西都生态起来,真正使农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能够有一个大的提高;使远方慕名而来的客人们看到农村的整洁的村庄,使他们感到高兴,流连忘返。第四,我们还进一步抓好农村的污水和垃圾的清理。这是农村当前环境建设当中最薄弱的环节,这样使农村整洁起来,清洁起来,进行垃圾清洁化的处理,既可以节约水资源,同时也可以达到再利用,无害化的目的。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主评委:第二部分,请结合报考职位实际,就如何做好本职工作进行陈述。 徐建华:我报考的是浙江环保局副局长的职位,我还不知道怎么分工,但是我想,我第一个要做就是要深入地调研研究,我们感到只有调研之后,才能了解我这个岗位所肩负责任和今后应该履行的职责。 进行调查,首先要到基层去调查;第二个要向各个处室进行了解和调查;第三要向一些同志了解情况,这是我要做的第一个。 第二个要进行有重点的了解和安排,然后抓好重点工作,抓住关键工作。如果分管的工作和省环保局“811”工作相吻合的,我要抓住重点,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要抓住典型,任何东西典型带动是十分重要的,一是抓好落后的典型,在分工的工作里面工作的薄弱环节,第二个抓好先进的典型。我可以把处室之间的工作进行平衡,突出重点,抓好两头,带好中间。最后可能更重要的是和同志们一起,大家共同努力合作,按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物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顺应形势,近年来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市场机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完善;监管 排污权交易(EmissionTrading)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污染控制制度,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还有缺陷。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交易实施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因为法的核心作用就是建立规则和秩序。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至今仍停留于理论而未广泛应用于实践,关键就在于我们的政策、法律对排污权尚无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一些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或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或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所以,中国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要在全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必须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否则,至少各个地方要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进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可以说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个转型经济国家,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再好的管理手段,倘若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都将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2、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排污权初次分配时,主要考虑某一区域的公平性和经济性,在能有效治理污染者和不能有效治理污染者之间,前者理应享有更大的环境容量。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分配排污权,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由于信息既不对称又不断变化,政府很难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源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分配排污许可。并且,一旦形成某种分配格局,便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所谓相对稳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弊端。许多事实说明,排污权初次分配如果不够公平,不仅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局面失控,加剧了环境污染。 3、排污权交易市场较脆弱。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

一场特殊的官司在浙江省长兴县

2002年3月22日,一场特殊的官司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长兴县泗安水库的养鱼户把安徽省广德县的有机合成化工厂推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水库受污染而造成水产品死亡的损失。 2001年4月30日,长兴县泗安水库2000亩左右的水体遭受化学污染,鱼虾青蟹大面积死亡。此前,1999年7月19日,泗安水库也曾有3000亩水体遭受同样类型污染。根据长兴渔业部门调查,两次污染给长兴养殖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7万元。 问题:1.外部性的含义 2.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3.产权界定和污染治理 分析: 1. 外部性的定义:某些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补偿的现象。用最简单的话来定义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造成的影响。化工厂的生产排污具有生产的负外部性。 2. 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 (1)政府进行行政管制。

①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如禁止将有毒的化学物质倒入供水区。 ②规定采用新技术。 ③规定排放标准。 1)排污标准是由管制部门制定并依法实施的每一污染源特定污染物排放的最高限度。 2)规定排污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A、如何确定排污标准。 B、如何确定罚款。 (2)经济管制。 ①征收庇古税和进行补贴。 庇古税的定义:用于纠正负外部性影响的税收。最早由庇古提

出,主要对排污者进行征税,又叫“排污收费”。 征收庇古税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对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或个人,课征相当于他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的税收,这样外部成本便成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内部成本,即实现了负外部性的内在化,从而迫使其决策时必须考虑该成本。 ②排污产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 3. 如果能够清楚的界定产权,则可以通过科斯定理解决污染问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定的协议,可以很好地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地配置资源。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18409227 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 1、定义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1、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

中国排污权交易研究

目录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课程论文 交易 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实施政府影响 寻租问题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的监督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 论文作者:李宁黄容朱晓蕾许袁晨 2012/5/9 国的 1氧化硫排污权易制及其 浅谈中国污染权交易问题与解决方法球排 权交 污权

中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 探索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目 前环境管制政策最主要的有两种 : 一种是命令管制型政策 , 另一种是经济激励型政策。 美国 人戴尔斯(Dales )于1968年提出的污染权既指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当前 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 通过赋予环境容量以价值、 确定环境资源的合法产权、 并允许以产权自由转让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 实现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总成本 , 成为 实现总量控制的有效经济激励型手段之一。 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 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合 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 物的排污控制, 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 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 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权 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 使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 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 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 为激励污染 物排放量的削减, 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 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下, 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 治理成本 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 较高的企业,以 促使高减排成本的企业将向减排成本的企业购买配额,促使低减排成本企 业承担减排工作, 进而设法减少污染。 污染的治理主要有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 非 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 府始 终处于主动地位, 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 业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却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只有管 制没有激励, 的污染排放标准, 就不会主动地进一步 治污和减排。 制度安排却不同,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 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 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 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施。 美国最初有关限制污染排放量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 控 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 的 特点专门制定,结果是执行成本过高, 从而使法律难以贯彻。 了在 总量控制下对个别排污企业灵活调整、 变通的政策。 这一政策最初 只限于同一企业内不 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容许的。后来, 随着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又制定了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的政策。到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环保局局长威廉- K ?赖利指出“到了考虑运用市场激励来防止污 染的时候了”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并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实施。美国 1977 年通过并于 1990 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 这一法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 另一方是企业。在这种制度下,政 但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 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 要求企业用最佳实用技术来 而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 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又制定

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杭银发〔2010〕266号)

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杭银发〔2010〕266号)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8-06 15:2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7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摘要:排污权交易时在满足环境质量前提下,确立合法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交易,以此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国自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现状的后,总结我国排污交易权问题后,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问题建议 1、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总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互相交换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是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对有限环境容量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1]。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对资源粗放性经营,走高投入、高污染、低产出的工业化发展道路,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有效遏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如何在环境政策中更多的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己成为我国环境管理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摸索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由此被引入到我国,并成为国内很多学者的研究课题[1]。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现状 2.1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现状 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对空气污染领域的控制,随后相关做法被美国逐步推广到应对固体污染和流域污染的政策方案中[2]。198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在福克斯河上首次推行了点源与点源的排污交易制度,并随后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科罗拉多州的狄龙水库首次推行了点源与非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3-4]。 1995年美国就着力推行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逐步做了一些结构性改进。1996年,美国环境保护署起草了《流域交易框架(草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顺利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收储排污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五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我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企业)。 第六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执收。其他排污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第七条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可安排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排污权(包括排污企业未用尽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排污单位因破产、注销、吊销、责令停产等原因腾出的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调控等。 第八条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环保设备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报告编号:1581593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116705204.html,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 报告编号:1581593←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6480 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上阅读:iChangXianZhuangYuQianJing.html 温馨提示: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产业现状 我国环保设备领域还是处于发展阶段,国内企业结构分散,从业企业数量众多,但以中小企业为主,集中度不高,企业产品中科技含量高的设备仍然较少。另外具体到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该领域的公司数量有限,而且很少有在技术或市场规模上占据显着优势的企业,行业代表度也很弱。不过国家正在运用政策和市场双轮驱动发展行业发展,未来两年行业将加速发展,此次国家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就将给环保设备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会。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十项措施,其中包括对环保、节能减排方面的投入,对环保设备行业来讲,很明显将受益于此。环保产业为“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产业,到2020年环保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环保设备行业快速发展背景下,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国内优秀的环保设备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产业发展环境和产业需求者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环保设备企业迅速崛起,逐渐成为环保设备行业中的翘楚。环保是当今世界的主题,是所有工业的核心发展问题,虽然国内对于环保生产的关注和执行力度比不上发达国家,但防止盲目扩张之风盛行、杜绝重复建设、减少生产能耗大、效率低等问题依就是当下全局之重。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凸显的环境矛盾,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国家政策刺激下,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环保设备市场将保持高速发展态势,行业发展前景十分乐观。 市场容量 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中国环保设备行业现状研究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5年)认为,我国的环保装备业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目前在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水污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解决环境污染排放问题的环境政策,在我国刚刚起步,近几年来,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已经进行了试点工作。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排污权并分析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以及对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立法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它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它很年轻,还不是很完善,中国成为了全世界十分关注的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中国家。 目前 ,作为一种权利形态的排污权还未获得我国立法的承认 ,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我国环境污染形势的严峻以及大量“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开展使以法律规制该制度变得极为迫切。 一、法律角度上的排污权 环境资源法上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获得行政部门许可之后 ,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进行排污的权利。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 ,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人们认识到 ,环境纳污能力作为一种稀缺的特殊资源 ,必须进行产权界定 ,才能内化其作为纯公共产品时所产生的巨大的负外部性。于是 ,国家作为这种稀缺资源的所有者 ,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对各个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的量加以规定 ,以使进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总量不会超过环境允许的容量。规定给各污染源的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 ,就是污染源拥有的排污权。[1]从法律的角度看,排污权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即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该权利的内容包括 : ①利用权:指向环境排放废水 ,废气等;污染物的权利 ; ②收益权:是指排污权人可利用已获得的排污权获取正当利益 ,如在排污

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等污染 2 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等主要污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2 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 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的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

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及其对策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环境科学 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浙江省大部分县市都是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然而,这一通过政府干预进行环境管理的政策主要有以下缺点:政府需要支付高昂的信息收集和监督成本;企业仅满足于达标排放,对能大幅减少污染的技术创新激励不足;容易产生寻租行为等。 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用市场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国未来环境管理政策的发展方向。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需要满足认识条件、技术条件、产权条件、法规条件、市场条件、经济条件等必备条件。对浙江省而言,大多数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有些条件尚不具备。对于尚不具备的条件,总体上看,有可能通过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予以解决。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横向比较,浙江省有待进一步创造条件;与国内其他省份横向比较,浙江省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浙江省是具有最强的环境资源意识的省份,“资源小省”、“环境容量小省”的省情使得浙江省对环境资源观具有特别深切的认识;与浙江自身纵向比较,浙江省正处于试点与探索的第一个阶段向推广与应用的第二个阶段转型。 2007年11月,浙江省嘉兴市成立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它标志着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开始逐步走向制度化。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嘉兴市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而出台的的环境经济政策。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形成了一套系统化的运作模式。但是,由于处于试点阶段,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予以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杭州市、嘉兴市、绍兴市以及嘉兴的桐乡市、绍兴的诸暨市、金华的兰溪市等地分别出台了相关文件,并积极实施排污权交易机制。 自此,浙江积极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及其对策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促进环境管理机制的创新、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具有深远的意义:1)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有利的一面 可持续发展是寻求经济与环境的和谐统一,我们国家现在也一直致力于创建和谐社会,不仅是人与社会的和谐,还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非常符合当前社会所倡导的环保主题,对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有利的,进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举两得。

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排污权交易的概念是: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从微观上分析,首先是“科斯定理”。排污权交易理论是以科斯定理为基础,旨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政策手段激励排污者积极改进技术、减少排污量,以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优化环境资源配臵,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的逻辑是这样的:当负外部性出现时,如果与之相关的当事人讨价还价的成本甚低,他们应该能够通过私人协商来纠正这种(负)外部性的影响。道理很简单,当市场还没有产生出一个“帕累托最优”的结果时,从理论上说,就至少存在一种能使一方(或所有方)变得更好(better off),而不至于使任何一方变得更坏(worse off)的“格局安排”。因此,如果能允许当事人坐下来谈判,他们应该能够协商出对大家都有好处的方案。用经济学的话语来讲,科斯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臵;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和经济组织的优化选择来提高资源配臵的效率,实现外鄙效应的内部化,而无须抛弃市场机制

其次是在经济学上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每一个企业都是理性的集合,他们都旨在实现自我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实现其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只要有两个途径:第一,是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二,主要是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以实现企业利润的相对提高。从微观上看,排污权交易有利于企业以最小的成本解决排污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投资污染控制设施的积极性,因为企业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是不相同的。假设两企业,甲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的边际成本较低,而乙的边际成本较高。在环境管制下,两家企业的污染排放都必须满足政府规定的环境标准。这将造成社会效率损失。同时,从企业自身来说.减少污染排放的边际成本也不是最低的。若排污权可以交易,边际治理成本较低的企业就会选择加大投资污染治理设施的办法来减少污染排放,然后将多余的排污权卖出去。只要排污权出售的收益高于企业投资于污染治理设施所付的成本,企业就能获利。而对于边际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如果投资于治理设施所付的成本高于购买排污权的费用,则会选择购买排污权来降低污染控制成本。由此可见,在排污权交易下,两企业均能实现双赢。 再次是市场经济利润:“成本法则”。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为从污染源治理环境污染提供经济刺激。其经济学依据是市场经济的利润——“成本法则”。它对企业的经济刺激在于:在企业所得分配的排放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剩有排污权,出售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买方由于必须新增排污权而不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些 问题 周欣1.2 1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2江苏省资源环境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江苏徐州(221008) E-mail: zhouxinlane@https://www.360docs.net/doc/4116705204.html, 摘要:戴维斯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最早应用于实践的首推美国,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总量控制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在我国始于1990年。经过近19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如,排污容量和环境容量的确定存在困难,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不够完善,排污权交易双方比例失衡,排污交易市场有待规范,排污监管能力亟待提高,排污交易成本有待降低,环境经济政策仍存在弊端等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逐一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字: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初始分配 中图分类号:X196 1.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的建立 排污权交易(Emission Rights Trading)是一个有额外排污削减份额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区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的自愿交易[1]。它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或卖出,以此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多伦多大学的戴尔斯教授于1968年提出,最早由美国EPA尝试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工作最早开始于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展开合作,在16个城市进行试点。1996年国务院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2001年11月南通市的两家公司进行了SO2的排污权交易,完成我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排污交易。2002年初,我国首例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通过省级鉴定。2002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七省市试点会议,进一步研究和部署了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案。2004年,南通市通过了国内首例成功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2007年11月我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在浙江嘉兴市揭牌成立,排污权转让有了专门的二级市场。 总体看来,从近几年我国排污权交易成功的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特点的环境经济政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然而,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2.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国外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到实践都较为成熟,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而在国内,排污权交易并未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目前的工作主要是进行地方试点,还没有在全国推广开来;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物,关于水排污权交易的研究相对较少;交易的主体仅限于微观层面上的企业,关于区域之间或者流域内部的交易罕有涉及。而与此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也相当滞后,至今排

浙江省金融机构名单

浙江省金融机构名单 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银行机构 1、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4、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5、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6、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7、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8、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 9、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10、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 12、华夏银行杭州分行 13、招商银行杭州分行 14、广发银行杭州分行 15、平安银行杭州分行 16、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17、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18、光大银行杭州分行 19、恒丰银行杭州分行 20、渤海银行杭州分行 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

22、杭州银行 23、上海银行杭州分行 24、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25、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26、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27、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28、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29、温州银行杭州分行 30、南京银行杭州分行 31、台州银行杭州分行 32、江苏银行杭州分行 33、金华银行杭州分行 34、杭州联合银行 35、萧山农村合作银行 36、余杭农村合作银行 37、建德湖商村镇银行 38、桐庐恒丰村镇银行 39、临安中信村镇银行 40、淳安建信村镇银行 41、余杭德商村镇银行 42、萧山湖商村镇银行 43、富阳恒通村镇银行 44、富阳农商银行 45、三井住友银行杭州分行

46、东亚银行杭州分行 47、汇丰银行杭州分行 48、花旗银行杭州分行 49、恒生银行杭州分行 50、渣打银行杭州分行 51、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52、星展银行杭州分行 53、法国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54、大华银行杭州分行 55、澳新银行杭州分行 二、农信机构 1、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桐庐县农村合作银行 3、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4、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信托机构 1、杭州工商信托 2、中建投信托 3、浙商金汇信托 4、万向信托 四、财务公司 1、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公司 2、中国电力财务公司浙江分公司 3、万象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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