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征采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对于印发交通行政执

法风纪等 5 个规范的通知》等法律规章,联合我省实质,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包含道路运输行政允许监

察、市场监察检查、行政处罚和执法监察。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指履行道路运输行政允许监察、

市场监察检查、行政处罚和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规范合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第一节执法队伍建设基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增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的领导,并增强一下几项建设:

(一)依照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部门领

导负主要责任、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

(二)依照“政治坚定、素质优秀、纪律严正、行为规范、清廉

高效”的要求,增强执法队伍建设;

(三)依照“执刑场所外观、执法车辆外观、执法人员服饰式样、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和程序”一致的目标,增强执法队伍形象建设;

(四)依照省、市、县执法机构名称一致的要求,增强执法系统

建设;

(五)依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察检查(检查、立案检查办理)

和执法监察(法制)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察,亲密配合

的要求,增强执法工作运行体制建设。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依据执法机构肩负的执法工作任务,

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三、执法机构应该成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二)政治学习教育制度;

(三)业务培训考试制度;

(四)工作考勤制度;

(五)工作例会制度;

(六)工作讲评、查核制度;

(七)业务台账制度;

(八)赏罚制度;

(九)执法器械、车辆管理制度;

(十)执法文书领用、核销制度;

(十一)执法公示制度;

(十二)持证上岗亮证制度;

(十三)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十四)投诉检举受理制度;

(十五)执法案件罚缴分别制度;

(十六)重要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议案制度;

(十七)执法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十八)执法评论查核制度;

(十九)执法监察检查制度;

(二十)规范性文件存案审察制度;

(二十一)法律、法例、规范性文件实行状况报告制度;

(二十二)执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二十三)重要行政处罚决定存案审察制度;

(二十四)执法模卷按期评查制度;

(二十五)执法案件错案责任追查制度;

(二十六)行政补偿案件存案审察制度;

(二十七)行政应诉制度;

(二十八)其余有关制度。

四、执法机构岗位管理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保持执法队伍稳固,严格管理,上司执法机构应该增强对下级执法机构的监察、检查和指导。

(二)市、县级执法机构设置,执法人员的装备应报省级执法机

构存案。

(三)执法机构的增设、撤并、调整,执法人员的进入、退出、

调整应该预先征采省级执法机构建议。

五、行政执法工作经费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全额归入单位部门估算安排。

(一)执法人员经费和平时公用经费应参照同类交通行政执法部

门的定额标准审定;

(二)执法业务展开所需平时监察检查、专项整顿、联合检查、

互查协查、查办案件、投诉检举奖赏、法制宣传、人员培训和法律顾

问聘任、制装等专项经费,应该保障;

(三)执法机构的公共执法装备的购买、更新等,应该归入采买

计划,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展开。

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一)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切合以下条件:

1、听从领导,团结同志,恪守纪律,热爱本员工作;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

3、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正义感强、能吃苦耐劳,平时工作表

现优秀;

4、五官正直,身体健康,精神状态优秀;

5、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道路运输管理和运政执法业务知

识和实践经验;

6、男同志身高不低于165cm,年纪不超出45 周岁,女同志身高不低于 160cm,年纪不超出35 周岁。

(二)应该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证》。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按期组织道路运输执法业务学

习培训考试。省级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市、县级一般每年两次。

(四)不参加道路运输执法业务培训或经培训考试、查核不合格

的不得上岗。

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及管理

(一)执法人员应该拥有由交通运输部一致制发的《交通行政执

法证》;

(二)持证人应该依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道路

运输管理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持证人应该妥当保留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许转借别人;

(四)持证人丢失证件的,应该立刻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

依照证件颁发程序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察真实,予以

注销,同时登报申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五)持证人调离道路运输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该回收证

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六)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年度

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无效。

三、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1、熟习有关法律知识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业务;

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一致的执法标记,做到仪容整齐,

形象优秀;

3、执法过程中举止适合,语言文明,动作规范;

4、严格恪守纪定职责和法定程序;

5、依法提取、采集和保留凭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

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备,注意自己安全;

7、自觉接受社会监察。

第三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风纪

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该着装整齐、仪容庄重、风纪严整、举

止文明。

二、执法人员应该保持头发洁净、齐整。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秃顶, 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子。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该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三、执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饰、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艳妆、纹身、介入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四、执法人员执行公事时应该做到:

(一)站即刻正直,仰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晃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优秀,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颤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任意转起程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合,节奏适合,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品、看书报、摇电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事时,应该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五、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招手势参照公安部公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六、执法人员内行政相对人眼前应该尽量减少不用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内行政相对人眼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示行政相对人;

(三)内行政相对人眼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七、驾驶车(船)执法时,应恪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合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八、内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余公事时,应该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一致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九、执法人员应该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齐。

十、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该热忱招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做事窗口之外的办公场所,招待前来联系公事的外来公事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成应起身相送。

在执法对外做事窗口,应该设有必需的座位、饮水机、做事指南等便民设备。

十一、升国旗时,执法人员应该自行立正,行注视礼。奏唱国歌时,应该立正。

十二、执法人员敬礼手势应该规范: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快速

抬起,五指并拢自然挺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 2 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无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

心向下,微向外张(约 20 度),手段不得曲折,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凝视受礼者。

第四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有法律、法例、规章依照;

(二)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三)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别;

(四)应该一致执法装备、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

法尺度,一致见告权益的方式;

(五)在联合执法时,执法单位一定写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名称,不得写“联合执法”;

(六)一致执法尺度。

1、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应该合用同一种法律、法例或规章进行

处罚,如不可以合用同一法律、法例或规章进行处罚的,可合用多个法律、法例、规章进行处罚。法律、法例、规章对同一违纪行为规定相同的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应该合用上位法进行处罚。

2、法律、法例、规章设定处罚幅度的,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机

关在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结果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相同要素的基础上,拟订《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致行政处罚尺度。

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假如合用设有相应处罚幅度的行

政处罚条款,应该按《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二、行政执法禁止行为

(一)违犯规定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二)参加或许变相参加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有关业务;

(三)发现违纪行为不实时查处;

(四)违犯规定同时双向、采纳扒车等危险方式拦截车辆或同时

拦截 3 辆以上车辆、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五)违纪拘留运输车辆、车辆运营证;

(六)营私作弊、玩忽职责,讨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许牟取其

他利益;

(七)超越职权执法,对同一违纪行为重复罚款,没有行政处罚

依照实实行政处罚;

(八)私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九)违犯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十)处罚不使用罚款、充公财物单据或许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

的罚款、充公财物单据;

(十一)将罚款、充公的违纪所得或许财物截留、私分或许变相

私分;

(十二)使用或许损毁扣押的财物;

(十三)违纪推行检查举措或许执行举措,给公民人身或许财富

造成伤害、给法人或许其余组织造成损失;

(十四)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十五)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抽烟或咀嚼食品;

(十六)其余违纪行为。

三、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执行公事时,应该依照规定一致着装。禁止歪戴帽、卷

袖口、敞衣扣。路上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一定加穿反光背心。

四、执法动作规范

(一)敬礼动作规范

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快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挺直,中指微按

帽檐右角约 2 厘米处,手心向下,微向外长(约20 度),手段不得弯

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凝视受礼者。

(二)指挥车辆动作规范

1、指挥车辆直行:随立正姿势,体侧迎素来车,使用右臂(左

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2、指挥车辆左转弯:随立正姿势,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

假如需要表示车辆左小转弯时,左臂挺直与身体成30 度角,向右前方摇动(掌心向右前面)二至三次。

3、指挥车辆停止:随立正姿势,左臂向上直伸与地面垂直,手

掌向前。如需表示车辆靠边泊车,右臂与身体成30 度角,向左前面

摇动二至三次。如需变换指挥方向,疏导进入路口的车辆时,可保持

停止信号转动,身风光向表示泊车的方向。

五、执法语言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应该使用规范语言。

(一)应该依照下述语句表示身份:

“您好,我们是××单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

法证件,此刻依法对您进行检查(检查),请您配合。”

(二)当事人对依法进行的检查或检查不予配合,道路运输行政

执法人员应该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等法律的规定,您有照实回答咨询、并辅助检查或许检查的义务。”

(三)检查证照时,应该说:

“您好!请出示××证。”

(四)核实登记被检查人身份时,应该说:

“请出示您的身份证明。”

(五)开始检查时,应该说:

“请您陈说一下对于××(涉嫌违纪的行为)的状况。”

(六)制作咨询笔录时,应该说:

“依据我们咨询和您陈说的内容,我们正在制作一份咨询笔录,

请您稍等一下。”

(七)确认咨询笔录时,应该说:

“这份笔录是依据您方才的陈说和我们咨询的内容制作的,请您认真阅读笔录内容并确认。”

(八)请被检查人署名时,应该说:

“查对无误的话,请您在笔录的结束部分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一致’并签上您的姓名和日期。”

(九)采纳行政强迫举措时,应该说:

“您的××(列举详细违纪行为)涉嫌违犯了《××条例》第× ×条××款的规定,依照《××条例》第××条××款的规定,依法

采纳××行政强迫举措,请您在××(指出详细地点)署名,并于七

日内到行政强迫举措凭据上载明的地址接受办理。”

(十)送到通知书时,应该依照以下语句见告当事人:

“您的××(列举详细违纪行为)涉嫌违犯了《××条例》第× ×条和《××规定》第××条的规定,拟依法对您处以××元的罚款,请您在××(指出详细地点)署名,并于七日内到通知书上载明的地

址接受办理。”

(十一)应该依照以下语句见告当事人陈说和辩论的权益:

“您有权进行陈说和辩论。”

(十二)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应该说:

“拒绝署名,法律文书相同奏效并视为送到。请您在工作时间到

××单位领取有关文书并接受办理,详细地址是××。”

(十三)应该依照以下语句见告听证权益:

“依据法律的规定,您有官僚求听证,假如您要求组织听证,请

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单位提出申请,详细地址是× ×。”

(十四)应该依照以下语句宣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您的(列举详细违纪行为)违犯了《××条例》第××条××

款的规定,现依照《××条例》第××条××款的规定,对您处以×

×元的罚款,请您在××(指出详细地点)署名,并于十五日内各处

罚决定书上载明的××银行缴纳罚款,详细地址是××。若有异议,

请于六十天内到××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许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十五)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办理或许经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道路

运输违纪行为的,应该说:

“请注意恪守道路运输法例。感谢合作。”

(十六)当事人提出就地缴纳罚款时,如不切合就地收缴规定的,应该说:

“对不起,依照法律规定,我们不可以就地收缴罚款。”

(十七)当事人提出建议或许建议的,应该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建议(建议),我们将努力改良。”或许“感谢您的责备,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察。”

第五章道路运输监察检查

一、监察检查准备工作

(一)拟订执法工作方案,重要执法活动前应召开准备工作会议,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进行工作部署,明确人员及职责分工。

(三)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着装齐整,佩戴执法证件。

(四)检测执法车辆,装有示警灯的执法车辆应该开启迪警灯。

(五)备齐、检查执法用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车辆、示警牌、

通信器械等设备。

(六)备齐执法文书、法律法例原文。

(七)保持联系通畅,行动听从一致指挥和调动。

二、公路路口车辆检查

(一)在公路路口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名。

(二)依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阻碍通行的地址

进行检查,防止惹起交通拥塞。

(三)在距离检查现场200 米、 100 米、 50 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

者反光的警示标记、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四)采用徒手指挥和使用泊车表示牌(灯)两种方式指挥泊车,夜间一律使用泊车表示灯进行指挥。

(五)执法人员指挥泊车,应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面素来车,

在与来车相距 150 米时,连续发出泊车检查讯号,指挥车辆抵达指定

的停靠地点。

(六)被检车辆停稳后,执法人员应表示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七)不得同时拦截 3 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不得任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八)遇有当事人拒绝泊车接受检查的,不得强行迎车拦截或强

行扒登车辆。当事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驾驶执法车辆追缉,

可记录车号,过后追查其法律责任。

(九)在公路路口检查车辆,应该全面采集凭据。经查未发现违

纪行为的,应交还有关证件,立刻放行,并做好检查登记;发现有违

纪行为的,按立案和检查取证程序办理。

三、对道路运输有关业务经营场所的监察检查

(一)各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该按期或不按期对道路运输

站(场)、灵活车维修经营场所、灵活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道路运输

有关业务经营场所进行流动监察检查。

(二)流动监察检查一定有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经执法单位负责人赞同方可进行。

(三)在监察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见告检查项目,并做好

记录。

第六章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基本要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准时,应该做到:

(一)事实清楚,凭据确实,合用法律正确;

(二)正确履行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执行程序规定,不得违犯法定程序;

(四)合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联合的原则,着重执法成效,既要对违

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纪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保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当事人履行合

法权益的恳求。

第二节法律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一、法律文书应该依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 型纸制作。文书中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单位印章一致,文书规定编写

案号的,应该依据文书的编号规则编注。

行政执法机构制作文书时应该依照规定的格式印制,有条件的,

能够依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二、法律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应使用附页,并标明页号,由执法

人员和当事人署名并标明天期。

三、法律文书设定的栏目,应该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任意改正。

无需填写的,应该划斜线。

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作出改正的,应从头制作,从头制作有困难的,在改正处加盖公章。

文书中除编号、价钱、数目等一定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其余应该

使用大写。

四、法律文书应该使用公函语体,语言规范、简洁、谨慎、平实,不得使用推断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

文书中应该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署名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

范、笔迹清楚、文面整齐。

五、法律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一定加盖章章,加

盖章章应该清楚、正直,要“骑年盖月” 。

第三节行政执法凭据基本要求

一、凭据种类与基本要求

凭据包含书证、人证、视听资料、证证人言、当事人陈说、判定

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各种凭据按以下要求制作供给:(一)书证

1、供给书证的原件,本来、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

供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件查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

本。

2、供给由有关部门保留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许抄写

件的,应该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查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供给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件等书

证的,应该附有说明资料。

4、被告供给的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所依照的咨询、陈说、讲话类笔录,应该有行政执法人员、被咨询人、陈说人、讲话人署名或许盖章。

(二)人证

1、供给原物。供给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物查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许证明该人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余凭据。

2、原物为数目许多的种类物的,供给此中的一部分。

(三)计算机数据或许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1、供给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供给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该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证人言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纪、性别、职业、地址等基本状况。

2、有证人的署名,不可以署名的,应该以盖章或加盖指印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当事人陈说

1、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纪、性别、职业、地址等基本状况。

2、有当事人的署名,不可以署名的,应该以盖章或加盖指印等方

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六)判定结论

应该载明拜托人和拜托判定的事项、向判定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

判定的依照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判定部门和判定人判定资格的说

明 ( 证明 ) ,并应有判定人的署名和判定部门的盖章。经过剖析获取

的判定结论,应该说明剖析过程。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应该记录勘验的时间、地址、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

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署名。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

场图,应该注明绘制的时间、方向、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应该载明时间、地址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署名。当事人拒绝署名或许不可以署名的,应该注明原由。有其余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余人署名。

二、制作咨询笔录的要求

(1)咨询应该分别进行并见告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2)咨询时严肃有力、语言文明、用语规范、抓住要点、简短

高效,不得咨询与案件没关的问题,不要重复咨询被咨询人已经陈说

过的问题。

(3)咨询笔录笔迹要工整、清楚,尽量防止出现文字错漏、不

规范。

(4)咨询笔录须经被咨询人阅核后,由咨询人和被咨询人署名

或许盖章;被咨询人拒绝署名或许盖章的,由咨询人在咨询笔录上注明状况,并能够邀请在场的其余人员署名;被咨询人有阅读阻碍的,应该宣读咨询笔录内容。

(5)咨询笔录有遗漏或许有差错的,能够增补和改正,并由

被咨询人在变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6)如遇外籍人士,能够由其自行写失事实经过。

(7)被咨询人提出和本案没关的建议或建议,能够见告其到

有关部门办理。

(8)咨询波及国家奥密、商业奥密和个人隐私的,交通行政

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应该守旧奥密。

三、摄像取证的要求

执法过程的重要环节应该使用摄像取证,如当事人的违章状态、截停时车辆状况、车牌号码、制作咨询笔录情况、被咨询人署名或拒签情况、当事人辩论等。摄像取证的注意事项:

1、注意画面质量,实时调整镜头,保证摄录清楚有效。

2、校正确认摄像机时间和摄录开始、结束的时间点。

3、摄录拦车过程。

4、摄录执法人员表示身份过程。

5、摄录被咨询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摄录制作咨询笔录的主要过程。

7、摄录被咨询人查对确认笔录并署名过程。

8、咨询笔录中的咨询人、记录入要与摄像中的保持一致。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本行为规范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 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 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 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 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禁止行为 1.不准超越职权执法; 2.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6.不准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7.不准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二、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运政执法着装包括执法服装、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及执法服装其他配件。 (一)执法服装主要品种包括: 1、夏装:制式夹克短袖衬衣、制式短袖衬衣、制式长袖衬衣和夏裤(裙); 2、春秋装:春秋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长袖夹克作训服; 3、冬装:冬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多功能棉衣。 (二)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包括: 金属帽徽、肩章(软、硬),金属肩徽、肩杠,金属脚标,软胸标、金属胸号牌、软脚号牌,金属领花、臂章、金属标志纽扣、领带夹、皮带头。 (三)执法服装其他配件包括: 1、皮鞋(包括棉鞋、单鞋)、雨靴; 2、大檐帽、卷檐帽、夏帽、作训帽和安全头盔; 3、羊毛衫、反光背心、反光雨衣; 4、领带、手套、皮带、武装带、执勤包。 运政执法着装要求 (一)执法人员应按季节不同统一着应季执法服装。具体季节着装规定如下:

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 篇一: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体法发[20xx]562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加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机部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要把《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印发给每一位执法人员,采取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执法人员逐条学习、逐条对照、逐条执行,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交通行政执法规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赵书亚·法律草案系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和落实交通运输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在河南省交通系统内,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履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及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的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安监处(所)。 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能,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另行制定。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做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因此,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指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执法人员的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规范和制度化,旨在维护执法公正、保障执法权利、规范行政处罚的原则。行为规范应着重强调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职责范畴,规范执法程序,避免乱执法、违规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其中应包含行文规范、执法动作规范、证据取证规范等方面内容。 二、规范内容 1. 行文规范 执法检查行为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记录证据,在书写过程中需要规范化文书内容,防止因为文书失误导致行政执法无效或被撤销。所以,执法人员必须保证书面满足以下几点:

(1)文书标题、责任区域、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姓名等必要信息填写准确无误; (2)文书格式、字迹、语言应清晰简明、规范准确,切忌出现错别字、漏字、多字等情况; (3)文书审批、签发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审批整齐、标准、符合文件规则。 2. 执法动作规范 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执法规范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包括: (1)执法人员应按照执法权限,认真阅读执法文书和执行任务书,不应超出执法权力范围进行执法行为; (2)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和告知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目的、执法程序、权利和义务等情况。同时,在执行任务中,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执法人员在进行抽查时,必须经过合法公平程序进行,每个车辆都有被抽查的机会。 3. 证据取证规范 证据的合法获取是行政执法结果的重要保障。因此,在进行证据取证的时候,执法人员应当充分了解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标准[详]

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附考试题库 1、《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①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②严禁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③严禁扣留车船和证件。 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⑤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⑥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⑦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注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2、《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环保、节能型运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运输管理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 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维护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不得使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 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 2018年6月12日 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 为全面加强全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切实强化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有效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着力优化公路路域环境,防止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保障公路桥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8〕213号)要求和省厅统一部署,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树立“抓执法就是抓安全”的责任意识,采取“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的工作方针,完善交通、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大力开展以货车超限超载、客运市场秩序、公路路域环境三项治理为重点的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最大限度消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安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 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22.01.12 •【字号】豫交文〔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 化治理的意见 豫交文〔2022〕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巩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构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早发现、早治理机制,不断提升执法工作质量,促进执法队伍政治素质一流、业务素质一流、纪律作风一流,实现全省执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零发生、与行政相对人矛盾冲突零发生、执法工作负面舆情零发生,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交通执法“铁军”。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执法队伍政治建设根基 1.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执法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加强作风养成,提升素质形象,树牢为民宗旨,强化使命担当。突出党建引领,实现基层执法站(队)党支部全覆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打造一批党员先锋队、党员示范岗,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2.树牢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建设为引领,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省交通运输服务型执法建设力度,推进省级“服务型执法示范点”提质扩面。 3.强化队伍作风建设。严格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严格执行“八不准、六严禁、四必究”工作纪律,将其作为队伍管理的刚性约束。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执法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各类腐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建立警示案例定期通报制度。 (二)建立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 4.补齐问题发现环节短板。针对问题发现环节短板,探索建立制度化问题发现机制,丰富问题发现渠道和手段,主动作为,关口前移,做到“早发现”。建立问题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不断将新发现问题及时补充到本地区、本系统问题清单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5.堵塞问题处理环节漏洞。发现存在问题后,及时、严格、规范进行处理,避免引发舆情造成负面影响。明确各级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对问题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做到“早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范本模板】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适用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 提倡一城一交的管理体制,一城一交的城市公交客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地区保护和非法经营。 第四条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生活、生产及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依法行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 第二章运输管理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或为生产经营服务,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以抵债、划拨等各种方式发生费用结算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道路运输业开业条件.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运输站(场)经营、货运代理及信息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相关资料.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6.05.25 •【字号】豫交[2006]15号 •【施行日期】2006.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豫交[2006]15号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在开始执法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 感谢您的配合 !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执法时要着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2、有统一规定执法标志、胸卡、腰带的,在执法时要佩带整齐,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打杂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三)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当采取立正姿势,对相对人开始检查或调查时要敬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

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附考试题库 1、《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①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②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③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⑤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⑥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⑦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注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2、《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你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第四条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第五条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请出示你的XXXX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第六条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第七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XXXXXX(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条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XXXXXX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

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附考试题库 1、《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①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②严禁XX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③严禁XX扣留车船和证件。 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⑤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⑥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⑦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注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2、《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与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约束,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特制定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第二条资质要求: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执法人员证书方可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行为准则: (一)服务宗旨: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宗旨,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 (二)公正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秉 公执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徇私情、不徇私利,确保执法过程公正、 公平、公开。 (三)文明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言行举止得体,不侮辱、不歧视当事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密工作: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竭泄重要工作信息,严守职业操守。 第四条违规行为及处理: (一)违反服务宗旨、工作作风不良的,将依照行政纪律和相关规定 进行纪律处分;

(二)违反公正执法原则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调离岗位等纪律处分,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文明执法规定的,将进行组织批评教育、责令道歉、赔偿损失、降低考评分数、降低工资等纪律处分; (四)泄露工作秘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行政降级、开除等纪律处分,并根据涉及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违规处理程序: (一)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于初步查明的违规事实,应当通知被投诉或举报人进行陈述申辩; (三)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法从轻、减轻或加重处分; (四)对于违规行为明显、损害公共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履行好职责,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第七条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不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均作废。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7日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等条件。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一)符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运输规划; (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便利公众; (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专业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事宜。 从事涉外营业性道路运输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拥有的运输车辆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运手续。 第十二条非营业性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不超过三个月的,须经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性道路运输手续。 第十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办理过户、变更经营范围,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停业,应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回营运证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报停证明。 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批准,并在客货运站(场)公告。歇业者应交回营运证牌和经营票据。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实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使用、维修运输车辆,并按规定接受车辆综合性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07.01 •【字号】豫交文[2013]424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 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交文〔2013〕42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着装,树立交通运输行政队伍良好形象,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着装,树立交通运输行政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资格审批以及着装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服装及标

志标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的着装资格审核、着装行为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的着装范围为: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编在岗,并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二)县级以上综合执法、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港航行政等机构在编在岗,并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执法工作服装着装范围和提高配置标准。 凡不属于交通运输系统在编人员或未持有交通运输执法证的人员,一律不得穿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各季节着装标准: (一)夏季标准 1.短袖衬衫和夏裤(裙); 2.短袖夹克衬衫和夏裤(裙); 3.外穿长袖衬衫和夏裤(裙); 佩戴软肩章、软胸章、软号牌、臂章、领带,穿着黑皮鞋或黑皮凉鞋(不得露脚趾和脚跟)、深蓝或黑色袜子(女士穿裙子时着肤色丝袜)。 (二)春、秋、冬季标准 1.内穿长袖衬衫和春秋(冬)常服; 2.长袖夹克服; 3.冬季可视气温情况穿着防寒服。 佩戴硬肩章、金属胸章、金属号牌、领花、臂章、领带,穿着黑皮鞋、蓝或黑色袜子。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 豫交文〔2014〕8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通知如下: 一、职责界定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将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归执法机构。 划转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保留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做好路面执法和货运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6.04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

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货运车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不得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非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推进交通运输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推进交通运输服务型行政执法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推进交通运输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3号)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切实推进我省交通运输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2017年度全省推进交通运输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6月23日 2017年度全省推进交通运输服务型行政执法 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法政〔2017〕1号)文件精神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3号)工作要求,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文件精神,以我厅“依法行政推进年”活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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