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治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治理的机构。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依照不同情形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差不多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差不多条件:

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托付书;

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技术监督人员许多于3人;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技术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且人员专业构成合理,配套齐全,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专业质量监督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各专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不应少于2人。市(州)、县(市、区)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除土建专业外,有一定比例的装饰、市政、给排水、燃气、电子工程(智能建筑)等专业,土建与其他配套专业的人员比例宜为1:1。铁路、交通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3、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体会;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的差不多设备及相应的检测能力。

5、有健全的技术治理、质量安全治理和财务治理等治理制度。

6、具有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治理系统数据共享平台。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监督能力,能差不多把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四川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考核

第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要紧内容:

(一)监督机构差不多条件是否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要求。

(二)治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形,包括:

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3、机构人员法律、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4、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廉政建设制度;

6、监督档案治理责任制度;

7、财务治理制度;

8、信息治理和数据统计治理制度;

9、技术标准、规范治理制度;

1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1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判制度;

12、机构职责。

(三)监督费收支治理情形: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

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治理方法;

3、按规定及时上缴治理费。

(四)监督工作质量情形:

1 、监督的工程项目应配备与工程相应的各专业监督人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若没有相应的专业监督人员或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时,该工程项目应由市(州)质监站监督或联合监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应予积极配合;

2、落实日常巡查工作情形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形,并随机抽查许多于3项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

其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形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形;

4、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形;

5、法规及新标准贯彻落实情形;

6、廉政制度执行情形;

7、监督信息化治理情形;

8、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形;

9、《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治理评判手册》和《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判手册》实施情形。

第十条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一)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60%以上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差不多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优良;

(二)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差不多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考核表中达到“差不多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显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书的;

2、指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

3、出具虚假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报告的;

4、存在严峻违法违规,造成恶劣阻碍的;

5、因严峻失职,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阻碍恶劣的;

6、年度建筑施工死亡人数超过操纵指标的;

7、无工作场所的;

8、未按规定要求上缴治理费的。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由托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应依照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考核。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考核的要紧内容:

1、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连续教育情形。

2、履职情形及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形或重大责任过失情形。

3、工作业绩情形。

4、工作质量及执法水平情形。

5、监督廉洁自律情形,重点考核是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

6、两年一次的业务能力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结果:

凡显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监督人员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未取得省建设厅考核发放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岗位证书》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

2、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手续的。

3、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违抗职业道德、侵害治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吃、拿、卡、要行为,违反廉政有关规定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6、显现重大责任过失或所监督工程因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显现本款情形的监督人员取消监督资格并终身不得从事监督工作。

7、两年一次业务能力考核成绩不合格。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讲明。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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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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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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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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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依照考核标准的要求,在考核结果相应的“□”上打“√”;

2、考核结果详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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