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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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 受理部门签名(盖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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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并签名,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二、“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内容。

三、“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包括出国(境)事由、时间等内容。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 ,是指配偶、子女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在国外留学的,包括留学时间、学制、自费或公费情况等内容。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 ,是指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企业或分支机构、代办机构的董事、监事、

正副经理(厂长)、正副代表(代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当职级的人员。

七、“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是指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八、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填“无” 。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2018版)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告人(签名)单位 报告日期年月日 阅签人(签名)阅签日期年月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8年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仔细阅读本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填写时书写要工整、清楚。封面和承诺书要由本人亲笔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首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在填写时应报告每一事项的具体内容。继续填报的领导干部,应按照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属于延续性的内容,分别填写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应报告相应的变化具体情况。 3.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4.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存款、投资等须注明币种。 5.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6.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7.领导干部须实事求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8.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阅签。 9.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十)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填表时间:年月日 说明:本表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一式两份,未发生的在备注栏内填无,并分别报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篇二: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

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3、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室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于保密。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查字典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填写由公司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的人员为公司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本人的婚姻变化。 (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应由本人事前或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按要求如实填报。因特殊原因没有填报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报告填写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务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应事前请示批准或报告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事前向纪委请示,事后应将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一次报告。对需要答复的请示,纪委应认真研究,在7日内答复报告人,并做好答复记录。报告人应按纪委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报告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同时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抓好本部门其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报告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核、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并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重点考核。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总结

范文一 XXXXXXX纪检组 20**年,我处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廉洁从政为重点,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内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了制度落实,监督到位。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年,我处X名在XXX级以上领导干部,坚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成员中没有个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变化的情况。没有领导成员参与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 没有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 没有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 没有出现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 没有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等情况。领导干部个人坚持自觉按照《规定》要求,按时报告个人的重大事项情况,没有漏报、瞒报现象。 二、主要做法 一是抓学习,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活动中,领导班子注意通过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和个人自学等方式,认真系统的学习了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通过学习,统一了全体领导成员的思想,提高了认识。深刻认识到,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是从制度上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思想作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教育学习,全体领导成员遵守规定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加强。 二是抓落实,确保《规定》执行到位。 为了维护《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处领导班子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同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相结合,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相结合,同各项考核相结合,特别在人事考试、职称评定、人员招聘、招公等热点、敏感工作中,班子成员之间能够相互提醒,互相诫勉,无论是主要领导还是分管领导,都能自觉向党组织汇报,自觉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每年两次如实向上级组织填报个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模板)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报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审签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审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 本套表是《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所附表(一)和表(二)的细化表。 2. 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首次填报时,应当如实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3. 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并在封面上签名,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 4. 表格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栏内划“√”。 5 表格中的货币单位“元”均为人民币,不是人民币的请按照填报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6. 如某事项属于“无此类情况”,请在表格空白处填写“无”。 7. 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审签。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审签。 8. 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报告人基本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注: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首次报告时应当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

注:从业情况应当填写配偶、子女的当前工作单位及职务;未从业人员应当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退休人员应当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需一并写明。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注: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含住房公积金)等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单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两倍填报在工资栏内。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注: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 注: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军队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

军队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告人(签名) 单位 报告日期年月日 阅签人(签名) 阅签日期年月日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17年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军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军队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阅读本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领导干部须实事求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4.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存款、投资等须注明币种。 5.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6.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7.报告人应将阅签后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提醒: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填表 须知和说明。 报告人基本情况 说明:部职别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身份证号码应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确无身份证的应填写军官证,并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内说明情况。 《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 说明:填写时,应填写婚姻现状,在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对应的内划“√”,再婚或其他情况的请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 2-1.本人持有普通护照的情况有此类情况□无此类情况 说明: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内划

2018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告人(签名) 单位 报告日期年月日 阅签人(签名) 阅签日期年月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8年制 页脚内容0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仔细阅读本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填写时书写要工整、清楚,封面和承诺书要由本人亲笔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首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在填写时应报告每一事项的具体内容。继续填报的领导干部,应按照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属于延续性的内容,分别填写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应报告相应的变化具体情况。 3.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4.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存款、投资等须注明币种。 5.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6.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7.领导干部须实事求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8.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阅签。 9.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页脚内容1

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

附件1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为使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除《报告表》中第二页的“说明”外,现就《报告表》中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具体说明。 一、2014年1月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现状。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二、《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已婚的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以后逐年填报时,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三、《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四、《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五、《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 告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9487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Leading cadres' report on major personal matter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浅谈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压缩)

浅析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保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效措施。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中央先后进行了系列探索,并于2010年7月11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延伸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视角和监督途径,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廉洁从政。但基层在落实过程中,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的重要性 (一)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是建设高效廉洁干部队伍的需要。把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及收入、房产、投资等基本情况全部“晒”出来,这不仅是党务公开的需要,更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只有自觉接受监督,才能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始终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一身正气,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 (二)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是保护领导干部健康成长的需要。根据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变化,可以定性定量地分析领导干部可能出现的腐化堕落情况,提前介入,打好“预防针”,增强免疫力,让那些思想上认识不够、行动上小错不断的领导干部悬崖勒马,真正回到健康的轨道上来。 (三)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是塑造领导干

部良好形象的需要。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不仅可以揭开领导干部财产等情况的“神秘面纱”,还可让诸如“十官九贪”之类的不良舆论不攻自破,维护党的形象,维护干部形象,拉近干群距离,提高党的威信,得到更多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二、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广泛宣传,统一认识。坚持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过程作为领导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监管、自我提高的过程,充分利用干部培训、领导干部座谈会、召开专题会议等时机,深入学习宣传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自觉性,连续两年报告工作都在规定的“10日内”完成。 (二)突出重点,完善程序。对家庭、婚姻、住房(建房、买房、装修)和办理红白喜事等情况的填报提出了具体要求,进行重点填报。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对报告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程序、组织审核、监督检查等主要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针对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充实完善部分报告内容。 (三)严格审核,确保质量。组织人员对报送的表册认真审核,避免漏报、错报现象的发生,对必须报告事项未填报、报告事项内容含糊不清的报表,责令报送人限期补报或者重新填报。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报送的个别单位,反复督促落实,并要求报送单位说明情况。 (四)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求各单位“一把手”带头执行并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定期通报执行情况,并把报告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与干部的使用、提拔、奖惩相挂钩。定期督查,强化考评,建立约束机制和落实机制,确保制度规定的事项落到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为使县管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说明。 一、《表一》和《表二》由各单位根据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用A4纸双面印制,发给县管干部。 二、本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应按照第一次填报的要求,重新填写每一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鉴于本次报告需要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有变化□”、“无变化□”选项无需选择,“有此类情况□”、“无此类情况□”选项应选择,均需在相对应的空格内填写具体情况,如某事项属于“无此类情况”,请在表格空白处填写“无”。 三、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截至填报时的全部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应填写截止填报时的现状。 四、《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 五、《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六、《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七、《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八、《表一》第(6)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个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九、《表一》第(7)项“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同样应当报告。 十、《表一》第(8)项中的“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十一、《表二》第(1)项应当填报上一年度全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计金额。 十二、《表二》第(2)项应当分别填报上一年度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各项劳务所得。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个人事项报告表(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告人(签名) 单位 联系方式(手机) 报告日期年月日 中共共青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填报廉政档案个人事项的有关规定,阅读本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领导干部须实事求是报告个人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存款、投资等须注明币种。 5.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6.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7.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说明: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户籍地址应填写居民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婚姻现状为: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婚姻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填报所有婚姻变化情况,主要包括结婚、离婚、丧偶、再婚,并填写变化时间和变化原因。

说明: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名称”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填报时的有效证件情况,以及上年1月1日以来失效的证件情况。 说明:填写上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所到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总结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总结篇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承诺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承诺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的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我本人已认真阅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也由考察组告知我本人。表中所填报的内容已经我本人、配偶、子女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表中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出现填报情况与核实情况出现不一致,属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九条情况的,自愿接受组织处理,终止选拔任用程序。 填表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关于认真填报XX年科级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汇报 区***局关于认真填报XX年科级领导干部集 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汇报 根据《关于做好XX年科技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XX〕**号)文件要求,区***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填报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学习文件,

确保该项工作按时完成,现将我局科级干部填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我局现有科级干部人,其中正科级干部**人,副科级干部**人,公务员编制科级干部**人,事业编制科级干部**人。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局领导班子一是组织全局科级干部认真学习,组织部门开展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科级干部对填报工作的认识程度,并就填报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了重点的说明。要求全局科级干部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二是加强填报工作指导。在印发《报告表》的同时,发放《填报样表》及填报说明,并要求科级干部按照报表指标、指标说明结合自身状况,按照要求的时间期限,认真填写, - 1 - 对于要求手写的材料,本人应认真手写,上报材料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把关,保证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三是有效运用报告材料。所有填报人员,认真填报后,统一由局办公室,结合本次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连同所有表格一起,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区委组织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 2 - 篇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汇报的填写说明 说明 1. 表格采用A4纸张,双面复印,填表时须使用黑色签字笔,由本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不允许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为各级领导干部筑起了一条廉洁自律的防线,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勤政、廉政、防微杜渐;有利于组织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患于未然;有利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同时也有利于组织上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之内办理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各级党委及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1、报告人:指我校现职副处以上干部; 2、报告事项及要求: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出租私房、参加集资建房和买房的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汽车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5)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学校控股或独资公司的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1)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2)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个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3)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4、此表填写一式三份,校级领导交国防科工委人教司、纪检组、校组织部各一份; 正处干部交主管校领导、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 副处干部交本单位正职、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

201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word全文)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中办2017年2月8日发)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第五条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 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表填写说明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附件: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的填写说明 为使我校中层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说明。 一、2011年4月第一次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现状。 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二、《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2011年4月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已婚的2011年4月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三、《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四、《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3篇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3篇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3篇范文一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为有效推动基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师,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告的对象和范围市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的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

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报告的时限和方式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报告的受理(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 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报告的督察和要求(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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