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1999〕79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 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1),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三)特殊规定:

1.凡五类企业超出本条第(一)款第2点界定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进口证明应由国家或省级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格式见附件2)。

2.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如确属国内同类产品的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格式见附件3),直属海关凭上述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及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设备及配套技术的免税审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单位应是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批准,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专门从事产品或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

2.资金来源限于在投资总额内;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但仅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也不包括船舶、飞机、特种车辆和施工机械等。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1.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按照上述研究机构的审批权限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与署税(1997)1062号文所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相同。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上述项目确认书及有关资料,比照署税〔1997〕1062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批准后另行发布,下同)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国发(1997)37号文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关手续比照署税〔1997〕1062号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范围及免税手续比照本通知第一条对五类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免税进口的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企业不能擅自出售和转让。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而被替换的设备,如在本企业内继续使用,海关按监管年限进行管理,在监管年限内出售和转让给其他可享受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可免予补税,否则应照章征税。

六、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与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办事效率,直属海关经审核无误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后,尽快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验放。如企业所在地系非直属海关所在地,可由所在地处级海关受理初审,报送直属海关核准,出具征免税证明。总署将组织力量,尽快补充和调整《减免税管理系统》,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纳入计算机管理。

七、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部门多、政策性强,各海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做好宣传工作。

八、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但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在此日期以后报关进口,尚未办结征税手续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结免税手续后,予以免税结案,已征收的保证金准予退还。

执行中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附件二: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附件三: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编号:

____________海关

兹证明 (企业名称)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对原

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请按海关总署署税〔1999〕791号文的规定,办理免征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关手续。

资金性质:

企业自有资金总额:万元人民币

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用汇额:万美元

附: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备注:

审批部门

(司局级印章)

年月日

附件二:

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编号:

____________海关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海关总署署税〔1999〕791号文的规定,兹证明:本项目经以号文于年月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请按规定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项目内容:

项目投资额:万元人民币

其中自有资金万元人民币

项目用汇额:万美元

备注:

审批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编号:

____________海关

兹证明(企业名称)在本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中进口的设备(详见所附清单),价值(外币),目前在国内不能生产或同类产品中性能不能满足需要,请按海关总署署税〔1999〕791号文的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关手续。

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清单(略)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司局(盖章)

年月日

外贸大数据之海关数据的应用

海关数据的应用 海关数据就是海关履行进出口贸易统计职能中产生的各项进出口统计数据。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海关数据展现各国的进出口贸易资讯情报及各国各地区海关关、提单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内容的深度挖掘,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全面、可观的掌握市场动向,分析海外市场商业情况。 深度挖掘应用: –随时了解国外的进口状况,开拓新市场; –掌握国外市场全部客户,正确辨别优质买家,建立直接合作; –洞悉产品结构变化,掌握市场最前沿信息,监控行业动态发展; –全面监控现有买家的采购忠诚度,及时避免合作危机; –全面了解市场供求变化状况,及时调整出口战略; –把握全球竞争对手发展状况,随时调整竞争策略。 外贸企业对海关数据的应用: 1.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买家海关提单是买卖双方的交易凭证,并且每月更新,不仅保证了买家信息的真实、准确和适时性,而且都是当前活跃的买家;同时通过对其交易记录的查询和分析,可以清楚地知道买家的采购产品和实力,从而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买家。 2. 掌握买家采购规律通过对买家交易记录的跟踪与分析,可以发现其产品数量、出货时间、补货时间之间的关系,找出买家的采购规律。在最佳时间将公司产品推荐给买家,增加签单成功率。

3. 提高现有买家忠诚度通过对现有客户交易记录的跟踪和分析,能够知道同一类产品该客户还从哪些供货商处采购,通过对竞争对手和自己的对比分析,寻找到突破口,进一步巩固客户关系,提升客户价值。另一方面根据订单的异动情况,预先把握买家可能的动向,对已有市场策略进行改进或调整,规避风险。 4. 救回已经或即将失去的客户通过对客户交易记录和竞争对手的对比分析,发现买家的关注点,找到自身产品、交货、沟通等环节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改进和调整,更好的与买家沟通,重新获得客户的认可。 5. 竞争对手监控通过对买家交易记录的跟踪,找出同类产品的其他供货商和其在交易中的变动,同时,可对竞争对手交易记录全程跟踪,掌握其买家资料和交易记录,再加上对竞争对手背景和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真正做到知己知彼,从而灵活、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市场策略,让自己处于竞争中有利地位。 6.从已倒闭之竞争对手中,进行客户接收通过对竞争对手交易记录跟踪,能够掌握其买家资料和采购规律,并能判断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一旦竞争对手倒闭,能够第一时间对其客户做出反应,获取最大利益。 7. 产品在目标市场的需求分析、交易实况、预警以法国市场的红葡萄酒为例。通过法国海关提单数据库,可以找出法国市场全部的红葡萄酒卖家,根据其全年的采购量,可以统计出法国市场红葡萄酒的总需求量;同样,通过交易记录可以找出针对这些卖家的全球供货商及其供货量,并可以适时掌握红葡萄酒的交易状况,从而掌握红葡萄酒产品的总市场需求量、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对手、自己所占比例,配额的使用情况,未来的市场走向、可能的贸易壁垒等信息,为企业市场营销、产能扩张等决策提供关键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2005]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关于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若要再办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二、 关于原专业报关企业和原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自2年许可期满后再次申请许可延续的应当符合《规定》中报关企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许可延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总公司通过今年年审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2年。其《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或《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总公司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其分支机构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予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三、 关于补充提交注册登记材料 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应当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四、 关于报关企业名称 报关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字样的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 五、 关于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资 《规定》施行后,原报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其申请新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仍需要增资50万元人民币。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设立该分支机构时已经依法增加过注册资本的除外。 六、 关于报关企业证书换发 《规定》施行后,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至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至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时间及程序由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

海关商品归类指引

海关商品归类指引 [编号:53538] 海关商品归类指引 海关商品归类指引 (全关通信息网编辑发布) 对于广大进出口从业者而言,确定海关商品编码(即海关税则归类,又称海关商品归类),是进出口业务中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十分常见的问题。海关归类涉及商品知识、归类规则的运用等方方面面内容,专业性强,是一门很深的学问。任何知识和技巧的学习和掌握,掌握其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是十分重要的,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实践积累。下面将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品归类的相关内容并列举若干典型实 例以帮助大家理解。 一、海关商品归类的由来及依据 了解商品归类必须了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就是在此基础上的专业技术性极强的一项工作。 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有一个能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其他方面要求的商品目录。为此,在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通过了

《协调制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是《协调制度公约》的附件。目前,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所占的国际贸易量占全球国际贸易总量的98%。 《协调制度》是目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按类、章、品目、子目进行分类。《协调制度》共21类,基本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区分,如农业、化工业、纺织工业、冶金工业等。“类”下分为97章,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 如第一章到第五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六章到第十四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每一“章”由多个“品目”和在品目下进一步细分的“子目”及相应的编码构成。每一条品目包括品目条文(即商品名称或商品描述)和编码(即品目号列)。品目号列由四位数组成,前两位数表示品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品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如01.01是“马、驴、骡”,前两位数表示该品目在第一章,后两位数表示所列商品为第一章的第1个品目。品目可再细分为子目。子目是平常所见的税则号第五到十位编号,其中第五位、第六位是《协调制度》的一级、二级子目,第七位到第十位是我国的本国子目。品目的构成如下图:

2015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数据分析

2015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数据分析 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例行发布会,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介绍2015年一季度进出口情况,并答记者问。据海关统计,2015年一季度,我国进出口总值5.54万亿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降6%。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口稳定增长,进口有所下降。今年一季度,我国外贸出口3.15万亿元,增长4.9%,进口2.39万亿元,下降17.3%。贸易顺差7553.3亿元,扩大6.1倍。 二、市场多元化取得积极成果:对新兴市场出口增势良好,比重提升。一季度,我国对美国、东盟、印度双边贸易进出口值分别为7731.9亿元、 6713.9亿元、1038.2亿元,分别增长3.2%、4.5%、7%。其中,对东盟、印度等新兴市场出口分别增长20.9%、23.3%。同期,对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出口也增势良好,分别增长22.2%、9.6%。对东盟、印度、非洲和拉丁美洲等4个新兴市场或地区出口值合计占我出口总值的 26.8%,比去年同期提升了3.1个百分点。 三、贸易区域布局更加均衡:中西部地区外贸进出口保持增长。一季度,我国中西部地区进出口8029.8亿元,增长4.2%,占我进出口总值的14.5%,较去年同期提升1.4个百分点。其中,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增速为16.5%,明显高于同期出口总体增速。 四、外贸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比重显著提升。一季度,我国民营企业进出口1.93万亿,增长1.9%,占我进出口总值的34.9%,比去年同期提升2.7个百分点,这也表明我国外贸自主发展能力在逐步提升。更多相关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外贸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五、贸易方式结构继续优化:一般贸易出口增长较快。一季度,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3.07万亿元,下降5.7%,占我进出口总值的55.3%,比去年同期提升0.2个百分点。其中,一般贸易出口增长12.2%,快于总体出口增速7.3个百分点。 六、出口商品结构不断升级:机电产品、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长,部分高端制造产品出口形势较好。一季度,我国出口机电产品1.82万亿元,增长6.4%,占我外贸出口总值的57.7%。纺织品、服装、箱包、鞋类、玩具、家具、塑料制品等7大类劳动密集型产品合计出口6291.6亿元,增长 6.1%,占我外贸出口总值的20%。同时,运输工具、手机和金属加工机床等高端制造产品出口增速都在20%以上。 七、贸易价格条件明显改善:主要大宗商品进口量增价跌,对外贸易效益提升。一季度,我国主要大宗商品进口量保持增加。其中,铁矿砂进口2.3亿吨,增长2.4%;原油 8034.1万吨,增长7.5%;大豆1563.1万吨,增长1.9%。同期,我国进口价格总体下跌9.8%。其中,铁矿石进口均价下跌45%,原油下跌46.8%,大豆下跌18.6%,煤下跌18.6%,成品油下跌38.7%,铜下跌13.3%。一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2010年3月30日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使用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 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

2008最新海关监管条件代码一览表

查编码书,HS编码的监管条件为A的是需要入境货物通关单,B为需要出境货物通关单。监管条件为A或B的俗称为法检货,这类货物需要去商检局办理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然后再拿着办好的入(出)境通关单去办理报关手续。其实通关单的性质和机电证的性质一样,都是通关单据的必有单据之一。 注:08年商检局和海关联网,办出入境通关单后最好查一下,看看数据到没到海关那里,如果数据没到就报关的话,容易被退单。 入境货物通关单,在货物进口前由在商检局注册登记的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境和出境的商检程序是差不多的。你可以找报关行或报检行代理,(一般的报关行都有专门的报检员)。如果公司自已有报关员或报检员的话也可以找她们。 "1" 进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3" 敏感物项出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对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商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4" 出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5"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统计分析和监测,自2005年3月1日起,对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实施出口自动许可管理。主管机关:商务部;主要管理范围:《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通关要求:输往美国、欧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验放。 "6"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其旧品禁止进口 "7" 自动进口许可证 指进口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由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 禁止出口商品 指国务院授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出口"9" 禁止进口商品 指国务院授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进口"A" 入境货物通关单 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

中国出口数据

中国出口数据 在全球需求疲软形势下,中国出口外贸企业却发现一丝曙光,他们不断从竞争对手那里夺取市场份额——这对中国来说固然是好消息,但腾道觉得扩张本身却会加剧贸易紧张关系。 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显示,去年中国在全球出口中所占比重由2014年的12.3%升至13.8%。这是美国在1968年曾经占到的比重,此后任何国家一直都望尘莫及。 中国出口增加:中国出口最多五类产品(左);中国与日本、德国及美国出口占全球出口比重(右) 报道称,这一成功推倒了之前的普遍预期。外界原本认为,中国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人民币兑美元在上个10年也升值将近20%,将导致该国的市场份额被成本更低的竞争者夺走。 然而,中国在近几十年工业崛起时期兴建的制造业基础设施,正在让出口保持旺盛,也为外贸企业生产高价值产品提供了基础。 “中国是无可取代的,”丹麦一家银制品生产企业的前中国总经理Fredrik Guitman说。他并表示,可靠的交货时间比价格更重要。“他们说45天,就是45天。”

不过,中国外贸企业在较复杂生产线方面展开竞争的同时,也在对长期以来产能过剩的行业进行去库存化,比如钢铁,该行业已经成为刺激全球贸易紧张关系的一大因素。本周美国和其它七个国家呼吁采取紧急行动,应对钢铁供应过剩的问题。许多人把过剩归咎于中国。 与此同时,中国2015年进口大幅下降逾14%,一些经济学家因此暗示,中国正在部署“进口替代”战略,将外国品牌挤出国内市场。 中国国务院在4月20日的常务会议上出台系列政策,鼓励对外贸企业贷款并提高机电出口退税率。机械和机械设备在中国出口中所占比重最大。 这种政策或许不会受到美国的欢迎。美国共和党总统参选人特朗普已呼吁对进口自中国的产品征收45%的关税,这一信号似乎已引起美国选民的共鸣。 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如果特朗普的主张成为政策,则成功实现价值链上移的中国企业的海外获利可能遭到贸易战的破坏。 腾道认为当今的中国外贸出口情况是相当严峻的,一方面像特朗普这样的国家打压,另一方面全球经济的疲软给我们外贸企业带来相当大的阻力。腾道在这里建议我们的外贸企业使用腾道外贸大数据,分析好外贸市场的实时变化,调查好外贸客户的详细信息,这样我们才能够赢得生存。 中国优势 中国企业在外国市场百折不挠,主要依赖于该国对规模巨大且完整的供应链基础设施的投资。这使得中国外贸企业在外国公司看来更加迅速,也更加可靠。这些外国公司将全部或部分产品外包出去。 “可靠性和速度比价格更重要,”前文提到的丹麦企业前中国总经理Guitman说,“商品缺货带来的损失远远高于价格略高带来的损失。” 这一制造业环境使得生产原创产品的企业调整其产品并扩大规模。 “中国出口结构或许不像高收入经济体那么高端。但在更好的劳动力教育程度和创新投资增长之下,中国产品的单位价值逐渐变高,而且需要技术更熟练的劳工,”分析师报告称。 批评人士称,中国之所以能提升价值链,有很大一部分是因其施压外资企业转移技术,加上有系统且持续地刺探国外业界技术。 分析师说,中国有为数众多的中型外贸企业在生产无人机、高科技电子标签、智能家居和风力发电设备,他们所受关注度或许不如腾讯这类社群媒体,但对于那些自满的外国对手,这些公司所形成的威胁非同小可。

2017年部分进出口数据

据海关统计,2017年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6.2万亿元人民币,比2016年同期(下同)增长21.8%。其中,出口3.33万亿元,增长14.8%;进口2.87万亿元,增长31.1%;贸易顺差4549.4亿元,收窄35.7%。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比重提升。一季度,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3.49万亿元,增长23.2%,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56.2%,比2016年同期提升0.6个百分点,贸易方式结构有所优化。 二、对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增长。一季度,我国对俄罗斯、巴基斯坦、波兰、哈萨克斯坦和印度等国进出口分别增长37%、18.7%、19%、69.3%和27.7%。同期,我国对欧盟进出口增长16.9%、对美国进出口增长21.3%、对东盟进出口增长25%,3者合计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41.4%。 三、民营企业进出口占比提升。一季度,我国民营企业进出口2.28万亿元,增长22.5%,占我外贸总值的36.8%,较去年同期提升0.2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49万亿元,增长17%,占出口总值的44.9%,继续保持出口份额居首的地位;进口7884亿元,增长34.7%。 四、机电产品、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仍为出口主力。一季度,我国机电产品出口1.93万亿元,增长15.1%,占我国出口总值的58.1%。其中,手机出口增长21.1%,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出口增长12.5%。同期,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合计出口6547亿元,增长10.5%,占出口总值的19.7%。 五、铁矿砂、原油等大宗商品进口量价齐升。一季度,我国进口铁矿砂2.71亿吨,增加12.2%;原油1.05亿吨,增加15%;大豆1952万吨,增加20%;天然气1503万吨,增加4.3%;铜115万吨,减少19.9%;成品油768万吨,减少0.6%。同期,我国进口价格总体上涨13.5%。其中,铁矿砂进口均价上涨80.5%,原油上涨64.7%,成品油上涨47%,铜上涨31.3%,大豆上涨20.6%。 六、3月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环比持平。3月,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为40.2,结束连续4个月环比上升走势,与上月持平。其中,根据网络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当月,我国出口经理人指数回升2.2至43.8;新增出口订单指数、经理人信心指数、企业综合成本指数分别回升2.2、3、0.4至46.4、50.9、22。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2010-05-25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总署公告〔2010〕32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5-25 【生效日期】2010-5-2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管理原则,为维护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照顾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合理需用,现就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 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二、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 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分别指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和116号中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其中,“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四、本公告中所述“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新机动车辆”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海关总署令第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DateTime:2005-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第四条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章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七条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第九条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第十条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 (二)建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制度,编制月度进、出、存情况表,并且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报海关备案; (三)只允许存放所属免税商店的免税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 第十一条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根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十二条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

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办法[007]

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办法 署统发[2xx4]2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的管理,保障数据信息使用的安全,维护海关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信息服务、发布和使用的行为,为领导决策、海关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有序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统计数据指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海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三条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负责海关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和在海关内部使用的管理;总署信息中心负责海关统计数据的计算机处理、加工存储和对外统计咨询服务。署内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署提供海关统计数据的协议性文件或提供统计数据。各直属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工作由本关统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提供和使用海关统计数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总署保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凡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按泄密查处。 第五条对外提供海关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咨询服务和电子公告服务,或在海关系统内查询、使用海关统计数据,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对外提供海关统计数据的管理 第一节向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机关提供海关统计数据 第六条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机关需要的海关统计数据,由综合统计司按要求承办,交总署办公厅呈送。 第七条海关向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机关报送的《海关统计快报》和《海关统计月报》,按规定时间印刷完毕后交总署办公厅报送。 第二节向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地方党政部门 提供海关统计数据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门或直属机构向海关查询海关统计数据,由综合统计司根据对方来函的要求,安排对统计数据的提取、整理工作,并以总署办公厅的回函方式提交给对方。 第九条各地方党政部门需要查询海关统计数据,由各直属海关统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条综合统计司负责确定向国务院各部门或直属机构发送《海关统计年鉴》、《海关统计快报》和《海关统计月报》的单位名单,每年xx月重新确认一次,海关出版社按确认后的名单发送。 第十一条国务院各部门或直属机构需要海关按月度、季度、半年度等定期方式加工统计数据的,按对外咨询服务方式办理,由总署信息中心与其签订《海关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后,按《协议》规定提供统计数据。《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每年xx月份办理《协议》续签手续。遇特殊情况签订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的《协议》。 第三节对新闻媒体提供海关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海关统计新闻由总署新闻办公室负责或授权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新闻媒体需要海关统计数据时应与总署新闻办公室联系,经该办批准后填写《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数据查询联系单》,由综合统计司安排数据资料的加工整理,交总署新闻办公室提供给新闻媒体。海关业务统计数据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双重审定后对外发布。 第四节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纪律检查机关 提供海关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纪律检查机关在案件调查时需要海关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需要前置审批的目录对照表

序号项目设定依据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1.民用爆炸物品的生《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生产主管部门(省国防科技工产、经营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业办公室)批准,公安部门核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七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条例》第二条3、《广东省销售由公安部门核发《爆炸物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品销售许可证》则》第三十八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营、储存企业设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安监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立及改建、扩建审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许可证批九条、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门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卫生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经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4.营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2、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食品业食品生产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全安全法》第二十九条2、《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保健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核发《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保

健食品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6.药品业药品生产1、《药品管理法》第七条2、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品生产许可证》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药品批发1、《药品管理法》第十四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药品零售1。、《药品管理法》第十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7.血液制品生产、经《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卫生行政部门营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8.典当行及分支机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商务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审批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证》;可的决定》35。 2、《典当《特种行业许可市公安局核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9.保险业保险公司及分支机1、《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经构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保险法》第一百零七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条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构批准,《经营保险

中国咖啡产品进出口数据统计分析(上海环盟)

中国咖啡产品进出口数据统计分析

中国咖啡产品进出口数据统计分析 (2) 第一节进口市场分析 (2) 一、进口产品结构 (2) 二、进口地域格局 (2) 三、2013-2017年进口数量统计 (3) 四、2013-2017年进口金额统计 (4) 第二节出口市场分析 (5) 一、出口产品结构 (5) 二、出口地域格局 (5) 三、2013-2017年出口数量统计 (6) 四、2013-2017年出口金额统计 (7) 第三节进出口政策分析 (8) 第四节未来咖啡产品进出口趋势预测 (9) 一、2018-2022年咖啡进口数量与金额预测 (9) 二、2018-2022年中国咖啡出口数量与金额预测 (10) 1

2 中国咖啡产品进出口数据统计分析 第一节 进口市场分析 一、进口产品结构 2017年,我国进口咖啡以未焙炒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和已焙炒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为主,其所占比例分别为 59.91%、39.15%。 图表- 1:2017年中国咖啡进口产品结构分析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总署 二、进口地域格局 2017年,我国咖啡主要进口地区为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其进口量所占比例分别占31.61%、15.99%。

图表- 2:2017年中国咖啡进口地域格局分析 2017年中国咖啡进口地域格局分析 国家/地区数量占比金额占比 印度尼西亚31.61% 17.78% 越南15.99% 9.13% 中国(复进口)11.41% 11.36% 马来西亚 6.60% 13.18% 巴西 5.89% 4.82% 老挝 4.68% 2.85% 哥伦比亚 3.59% 3.50% 危地马拉 3.52% 3.69% 意大利 3.24% 9.97% 埃塞俄比亚 2.71% 3.39% 美国 2.45% 6.54%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总署三、2013-2017年进口数量统计 2013年我国咖啡进口量为4.81万吨,2017年为6.54万吨,同比2016年减少22.47%。 3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机构改革后最新,海关总署243号令)

附件39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 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 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 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

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 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 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 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协调制度2007年版研究)之十五附录二 其他海关归类制度 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 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的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中国海关数据 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中国海关数据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一提到中国海关进出口数据,腾道想每个人其实都是很清楚中国海关进出口数据的重大作用。 海关数据作为重要的外贸资源,一直以来都是外贸人开发客户的重要途径,然而对于如何利用海关数据开发客户,海关数据是否有用等问题,也一直存在疑问。 什么是海关数据? 海关数据是指从世界各国海关进出口统计的“关单,提单,商检”中提取的真实的单证记录。企业通过海关数据,可以开拓市场,制订生产计划,寻找国外买家,了解竞争对手,监控客户动态。海关数据可以说是外贸企业必不可少的贸易协助工具。 海关数据有用吗? 腾道认为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很明显的,肯定有用。但是也有很多购买了海关数据的公司认为海关数据没起到任何作用,究其原因可能是以下三个问题造成的: 问题一:很多客户资料没有邮箱等联系方式 海关数据中,难免有许多客户外贸公司只有交易信息,并没有具体的联系方式,这个时候需要花时间来做客户信息的收集。其实,除了这里讲到的没有联系信息的情况外,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客户联系信息是通过展会,谷歌或者其他互联网搜索技术手机而填入数据库的,还有一种就是客户进口使用的是自己货代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身份,也就是说联系方式是第三方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很多时候发开发信给客户之后,并没有获得回复。 腾道告诉各位外贸人,海关数据只是用来分析市场用的,进出口数据一方面可以挖掘潜在的国外客户,另一方面还可以调查竞争对手,关注他们最新的动态,想要具体的联系方式的话就要看腾道的外贸通你怎么使用了? 问题二:回复率低,客户质量低 购买了海关数据之后,也花了很多时间去搜集客户联系方式背景资料,去整理材料,但是开发信发出去之后却是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回复率太低。这个时候也就对海关数据的真实效果产生怀疑。 其实,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客户公司在海关单证上面填写的联系信息并不是具体的采购负责人,或则是开发信的发送时间和质量有问题,关于邮件的发送和邮件的质量高低这个你不妨尝试一下腾道外贸通的邮件发送功能哦!当然也有可能是海关数据真实性出现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