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研究及对策建议(三)

【调研报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研究及对

策建议(三)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金融机构主张对罚息计收复利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基本案情:2014年6月20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A银行为B公司提供借款14 000万元,用于采购水泥。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时借款合同对利息、罚息和复利均进行了专门约定,其中罚息和复利条款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就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合同签订当日,A银行即向B公司发放了全部借款。经审理查明,B公司自2014年9月21日开始欠息。现A银行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立即偿还A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欠付的利息和借款期限外产生的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对罚息可计收复利,A银行要求B公司支付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为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息,不应包括罚息(即逾期利息),故法院对A银行要求对罚息亦计收复利的诉请未予支持。■

分析建议: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借款合同版本关于罚息和复利一般约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或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此,多数金融机构在诉讼中依据上述约定主张对贷款利息和罚息均计收复利。法院认为,对罚息能否计收复利首先要以借款合同有明确约定为前提,特别是在借款合同已明确区分利息、罚息用语时,如果仍仅表明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那该种约定不能理解为当事人已达成对罚息计收复利的意思表示。并且,在约定明确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还要特别注意在合同中约定罚息的结息方式,如果合同未约定罚息的结息方式,金融机构对罚息计收复利的诉请仍难以得到支持。案例二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本案情:2006年6月14日,贷款人A银行与借款人B 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为B公司提供长期贷款,贷款金额为2.87亿元,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9年,自2006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贷款用途为用于呼和浩特市自来水项目。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B公司提供包括厂房土地和厂区内设备作为抵押物,同时双方还约定B公司以其在A银行开立的项目收款专用账户质押给A银行。此后B公司与A银行就相关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包括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登记),但未办理应

收账款质押登记。依据借款合同,A银行向B公司发放了贷款2.87亿元,B公司依约偿还了部分本息,但自2012年起发生欠息,至A银行起诉时尚有本金5000余万元及部分利息、复利、罚息尚未偿还。2015年2月,A银行就本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B公司偿还欠付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并要求就抵押物及质押账户内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经审理,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即时偿还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并准许A银行以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因质押账户内的应收账款未办理登记故对A银行要求以质押物优先受偿的请求未予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分析建议:本案中A银行与B公司约定以项目收款专用账户进行质押,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上述约定形成于2006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此未做具体规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并施行,该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A银行对此未予重视,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始终未办理相应出质登记,致使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其要求质押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建议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时应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另,本案借款合同系长期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长达9年,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抵押物包括了部分动产,且合同期内A银

行对相应抵押物的实际状况未进行有效监督。据B公司自称,部分动产已经灭失或者改变性状,给案件处理亦造成一定影响。建议金融机构对于长期借款合同慎重考虑动产担保,即便有必要采用动产担保,亦应对相应动产实际状况及时进行监督。案例三银行在无过错情形下依据不真实的债权签

订的保理合同的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2013年9月,C煤碳公司与A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贸易融资主协议》、《保理服务合同》及《保理服务合同——附属合同》,约定C 煤碳公司以转让未到期债权为担保方式向A银行申请保理融资借款,最高授信额度为2亿元。

2013年9月16日、11月7日、12月24日,A银行先后通过C煤碳公司向B燃料公司出具三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载明不同的总发票数和总金额。B燃料公司在上述三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均表示B燃料公司确认C煤碳公司已经按照《煤炭供需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本表所列发票所对应的全部义务,B燃料公司不可撤销地向A银行承诺于特定

日期前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应的全部款项。

自2013年9月16日,A银行向C煤碳公司分三笔放款1.4亿元,期限届满后,C煤碳公司仅偿还部分利息,其余本息均未能如期偿还。

2014年3月18日,B燃料公司(甲方)和A银行(乙方)签订了《备忘录》,载明:“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情

况及其所确认的债权基本情况(略)。二、甲方对上述债权的形成以及应对承担的付款义务没有异议,甲方应当在2014年5月9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备忘录》第一条中的全部贷款本息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亿零壹佰肆拾叁万壹仟元整(小写:101 431 000元)”,上述贷款本息中,本金部分由甲方直接承担付款义务,利息和罚息部分由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若在本条约定的付款日(即2014年5月9日)C煤炭公司不能支付利息和罚息,则甲方同意其在付款日(即2014年5月9日)直接向乙方支付。2014年5月,A银行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B燃料公司诉至法院,C煤碳公司为该案第三人。经审理,法院认为:因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交《煤炭供需合同》的原件,且根据B燃料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该合同系C煤碳公司伪造,故法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虽然A银行与B 燃料公司签订了《备忘录》,但该《备忘录》的内容仅是对A 银行受让C煤碳公司应收账款债权进行再次确认并对B燃料公司还款期限和金额作出安排。A银行以并非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向B燃料公司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A银行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日, A银行以《保理合同》及相关框架协议和《备忘录》约定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而C煤碳公司、B燃料公司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C

煤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亿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判令B燃料公司按照《备忘录》的约定与C煤碳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融资款本金、利息、罚息的还款义务。■ 分

析建议:法院最终认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当事人因自身过错有违诚信原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实际借款人为C煤碳公司,但每笔融资款均是以A银行通过《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向B燃料公司确认受让债权的真实性为前提。B燃料

公司除一再确认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外,还反复承诺不可撤销地向A银行如期支付对应款项。特别是在A银行到期无法收回融资款时,B燃料公司自行与A银行签订《备忘录》,再次明确承诺承担本金部分付款义务。整体而言,B燃料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对由此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退一步讲,即使B燃料公司认为《备忘录》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因其未在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故仍应履行其在《备忘录》中所承诺的民事义务。鉴于本案中的实际借款人为C煤碳公司,故应由C煤碳公司作为债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B燃料公司则应在其《备忘录》明确承诺的还款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必须诚实守信,唯此才能充分保障交易安全,进而保障自身权益。与之相对,由于一方的不诚信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亦无论其

主观过错大小,均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商事审判侧重保护当事人的缔约机会公平,意思自治,本案遵循“承诺即应履行,过错即应担责”的处理原则,判令B燃料公司在其承诺的还款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还款责任,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案例四保理合同中银行是否有权对买方和卖方同时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A银行与B公司签订《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授信额度,用于办理国内保理(有追索权)业务;由D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B公司(销货方)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A银行,并向C公司(购货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有追索权)》,告知C公司将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A银行,并指示C公司向A银行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并按照约定将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支付至A银行的指定账户或“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

如果B公司或C公司出现违约或其他可能影响A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有追索权)项下融资款项及时足额收回的情形,则A银行有权要求B公司立即回购A银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之后A银行与D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之后,B公司提出申请,将其对C公司(购货方)享有的应收账款98 823 759.54元转让给A银行;申请融资金额合计

78 123 047.38元。A银行向B公司支付了融资款78 123 047.38元。

B公司向C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有追索权)》,C公司予以回执确认并承诺向A银行履行付款责任,最迟应于2014年12月9日支付货款。但C公司未在最迟付款日履行付款责任,A银行分别向B公司、D公司、C公司发送了律师函,主张权利。现A银行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C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98 823 759.54元;2、判令B公司在融资金额78 123 047.38元及逾期罚息范围内对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3、判令D公司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如C 公司未向A银行履行第一项义务,由B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在B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或D公司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A 银行将相应的应收账款转回给B公司,在该被转回的应收账款范围内,免除C公司的相应付款义务。

经法庭释明,A银行首先要求C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98 823 759.54元。C公司逾期履行付款义务,A银行要求B公司就上述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分析建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A银行是否有权对B 公司和C公司同时主张权利,即向C公司继续主张应收账款的同时,要求B公司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义务。A银行与B 公司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中,对此没

有明确约定。

法院分析认为:A银行依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第二十二条的约定,有权要求B公司立即回购A银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同时B公司已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了A 银行,该行为合法有效,因此A银行要求C公司继续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的请求,合法有据。因此,A银行有权对B 公司和C公司同时主张权利。

本案的难点问题是:A银行既有权要求B公司回购债权,同时也有权要求C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但是B公司获得的融资款数额与A银行享有的对C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数额并不相同,在实际执行中,如果C公司实际支付了部分应收账款,A 银行则相应减少B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回购义务,即相应减少B公司支付融资款的数额。同样,B公司在完成回购义务或D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A银行享有的与之相对应的对C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转回至B公司,并相应免除C公司就此笔应收账款债权向A银行的偿还责任。B公司融资款数额为78 123 047.38元,A银行从B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为98 823 759.54元,两者的折算比例为0.79:1。因此,法院依据该比例准确地确定了上述两种情况下各被告如何履行义务的问题。

建议当事人在订立保理合同时,明确约定银行在对方出现违约情形时既可以要求销货方(债权转让方)及时回购应收账

款,又有权要求购货方按约支付应收账款,同时就双方各自履行义务的对应关系进行明确约定。案例五委贷合同中为规避法律对高息以其他形式进行约定的不予保护■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6日,D公司与E银行签署《委贷合同》约定D公司委托E银行向B置业公司发放贷款1.95亿元。

为保证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2013年12月26日,C房地产公司与E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4年1月29日,D公司通过E银行向B置业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至起诉时,B置业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2014年8月11日、2014年12 月19日,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D公司将其对B置业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A资产管理公司,A资产管理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债权转让款。

2015年5月4日, A资产管理公司以B置业公司未能依约按时付息还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B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过程中,B置业公司称其双方实际约定的借款利率是月利率3分,即年利率36%。为了规避法律,在公开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21.6%,其余14.4%通过向D公司

的关联公司支付融资顾问费的形式支付,并已实际支付1440万元。D公司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违法,且其不是经银监机构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放贷业务,故本案所涉合同无效,B置业公司不承担还款义务。■ 分析建议:法院最

终认定,本案所涉借款的发放人为E银行,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质,且现行法律、法规均未明令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故本案中基于委托贷款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均合法有效。同时,《融资顾问协议》的签订方并非本案双方当事人,其约定内容也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无直接关联,加之并无证据表明融资顾问费的性质为金融借款利息,故B置业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

商事交易中强调意思自治与风险自担,商事交易主体应具有基本的专业判断能力、当然的注意义务和对等的交易能力,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订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约束力,履行不能的风险亦应由商事交易主体自行承担。金融借款纠纷中,作为借款一方的当事人,如欲避免超出偿付能力的利息负担,应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等作出明确约定。明知其行为违法、违规或意在规避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而以其他名目或方式作出给付,在不能证明与借款合同直接关联的情况下,难以在诉讼中得到支持,由此引发的商业风险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案例六银行无权宣布贷款加速到

期的情形■ 基本案情:原告(银行)起诉称,抵押合同项

下的抵押物在原告抵押权设立之前,已存在其他在先的抵押登记,根据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的约定,抵押人的行为已构成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原告依据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的约定,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付全部贷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向抵押人、其他保证人行使担保权利。■ 分析建议:经过法院审理,查明部分抵押物除原告外,确有抵押登记在先的其他抵押权人。但是,该情况原告应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就已知晓。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在签订抵押合同以及发放贷款时均未提出异议,依然确认借款人已满足约定的放款条件,并实际放款,因此,原告以其不是抵押物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违约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依据不足,不产生贷款提前到期的法律效果,各被告关于原告无权宣布提前到期的抗辩意见,应予采纳。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届至,贷款才到期。

为有效保护债权,建议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发放贷款之前,对抵押物的情况需详细调查核实。否则,债权和抵押权的实现就有可能会大打折扣,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效果。案例七

保证合同虽有夫妻双方签字,但若仅约定一方的保证人地位,此种情形下不能判定另一方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原

告A公司与B银行、C房地产公司签订有《委托贷款委托合

同》,约定A公司通过B银行向C房地产公司发放1.405亿元委托贷款。C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及其配偶李某向A公司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书(不可撤销)》,承诺为C房地产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A公司据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C房地产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405亿元及其相应利息,田某、李某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签订后,田某及其配偶李某向A公司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书(不可撤销)》。《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书(不可撤销)》载明:鉴于C房地产公司与A公司、B银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A公司通过B银行向C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405亿元,为了确保C房地产公司适当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田某自愿向银行、投资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书(不可撤销)》落款处为:“保证人:田某”,另起一行下方为“配偶: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上虽有李某的签字,但其系以保证人田某配偶身份签字,且保证书内容中也并未明确其为保证人身份,故投资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建议:商事审判更加侧重强调意思自治、风险自担,对于当事人的约定应当严格恪守。夫妻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

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即使有另一方签字,但合同具体条款中仅约定了一方的保证责任,未明确约定另一方的保证责任,此种情形只能理解为夫或妻对另一方保证行为的认可,不能视为自己也有承担保证的意思表示,故不能判定夫妻双方均应对外承担保证责任。贷款人可在保证合同具体条款中明确约定夫妻双方的保证人地位,也可在保证合同落款处让夫妻双方均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以达到债权保证目的。案例八当事人主张的利息种类与通常理解不一

致的,如无特别约定,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基本案情:A

银行与B科技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为B科技公司提供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4 000万元,同时约定了相应

的利息、复利和罚息的计收标准。《借款合同》同时明确,

复利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所计收的金额。为担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A银行与B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熊某为贷款人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A银行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B科技公司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14 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和罚息,熊某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庭审中,A银行代理人认为,对《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中的利息应当作扩大解释,应当包括复利在内。法院

经审理认为,银行依据《保证合同》,要求熊某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保证合同担保范围的约定中并未包含复利,对复利部分的连带保证责任诉请不予支持,故判决熊某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除复利之外的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建议:按照通常理解,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需要偿还的利息种类可分为利息、复利和罚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从金融结算角度对此作出了相应定义。利息又称为单利,指只按本金计算的那部分利息,其所生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计算利息。复利是指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加入本金后再计算出的利息。罚息则是指对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按照罚息利率计收的

利息,由正常贷款利息和违约金两部分组成。

对于上述利息种类,由于使用习惯的差异,在各银行之间、代理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往往出现不同的称谓,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也经常遇到不一致的理解。本案所涉情形即是一种。但案涉《保证合同》对本金、利息、罚息作了并列行文,并没有对“利息包括复利”作出特别约定,而且主合同《借款合同》中也根据不同的计收标准对利息、复利和罚息作了区分。可见,本案对利息的解释应按照通常理解,即仅指按本金计算的那部分利息,并不包含复利和罚息在内,故原告的主张并无依据。建议金融机构对利息罚息复利及计算方式作明确约定。案例九

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基本案情:2010年1月11日,A 银行与B学院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过36 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同日,B学院(民办学校性质)作为抵押人以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性质为教学楼、学生宿舍)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作担保,与抵押权人A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

A银行还向法庭提交了其收到的加盖有C学院公章的函件,该函件称C学院愿对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银行在收到该函件后,并未向C学院核实函件的真实性。

后A银行依约向B学院发放贷款,但B学院在偿还了部分本金后,未再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故A银行诉至法院,要求B 学院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对B学院的抵押物变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要求C学院承担担保责任。■ 分析建议:法院最终认定了B学院应当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但是:1、驳回A银行要求对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的请求。原因是B学院是经民政部门设立登记、受教育部管理的民办私立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的规定,具有公益性,其教育设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

办发[2009]231号)的规定,亦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2、驳回A银行要求C学院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因在审理中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发现上述函件上的公章印文并非C学院使用的公章所加盖。且诉讼中发现C学院从未有为本案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在收到函件后,A银行也从未与C学院取得联系,求证担保事宜。

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方面要确保缔约各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审查各种融资担保合同的合法性,不得从事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操作,否则一旦失误,即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案例十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C公司与某银行鸡西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B公司与某银行鸡西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C公司委托某银行鸡西支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一亿元。后B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借款7600万元。涉案债权转让给了A公司。B公司与某银行鸡西支行曾约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且已办妥公证手续。现A公司提起了诉讼,因案件涉及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故法院无法就该部分债权进行审理判决。■ 分析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

题的批复》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

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事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未被认定错误情况下不具有可诉性。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就是对债权的一种国家确认,其本身就是一种执行根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在同一实体法律关系上设立两个程序法上的效力。公证机关赋予了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就必然使诉权不再发生。本案中,A公司在起诉时隐瞒了公证手续已办妥的情形。法院建议,相较于传统的诉讼催收,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摒弃了漫长的诉讼流程,大大节省了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催收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选择诉讼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清收不良贷款时,应区分不同情况,有选择地加以适用。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本.doc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判决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那么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我整理的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欢迎参考阅读。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文一 (20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20xx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

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 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2、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20xx年5月6日);3、被告赵xx、李xx支付自20xx年5月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xx、李xx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

担保合同起诉状

担保合同起诉状 篇一:担保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号402C,注册号: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14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

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

关于~移动支付的调查报告

郑州大学 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 题目:关于移动支付的调查报告 2017年9 月1 日 关于移动支付的调查报告 现如今是一个移动互联时代,移动互联网与智能手机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变化和便捷。移动手机支付也不再陌生,通过“二维码”来消费、刷公交足不出户订外卖、网购等。为了解手机支付使用情况与人们对于移动支付前景的看法,进行问卷调查。 样本数据 样本容量:52人(男:21,女31) 年龄:20-30有46人,20以下3人,40-50有2人,30-40有1人

学历:本科:44人,本科以上:2人,大专以下:4人,专科:2人 职业:学生:42人,工人:2人,上班族:6人,高新阶层:1人,个体经营户:1人 收入:1000以下:31人,1000-2000:10人,2000-5000:8人,5000-10000:1人,10000以上:1人 调查数据 1、在消费时使用手机支付的有41人占总样本的78.85% 2、对手机支付这种新型方式很了解的有49人占总样本的94.23% 3、在经常使用的移动支付工具中使用支付宝的29人占总样本的55.77%,7人使用微信,2人使用网上银行,其余14人3种方式都用 4、每月使用移动支付10次以上的有40人占总样本的76.92% 5、有33人不担心手机支付的安全问题 6、在调查的52人中在网上购物,交通出行,日常消费,生活缴费与与他人进行现金往来 7、等方面几乎都有使用移动支付 7、调查的52人中全部都表示看好移动支付的未来 数据分析 现如今移动支付已经成为中国老百姓的生活常态,市场买菜,出租车等。扫一扫“二维码”就能完成交易,省去找零的麻烦,可以说现代的中国出门只需带一部手机即可。在被调查的52人中,无论年龄与学历几乎全部都对手机支付这种新型方式表示很了解,说明移动支付对于中国的普及程度很高。同时被调查的52人全部都对十分看好移动支付的未来,说明未来中国移动支付的规模会进一步扩大,普及程度会进一步提高。 结合近期联合国旗下机构“Better Than Cash Alliance”(优于现金联盟)报告称: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推动下,2016年中国社交网络支付市场达到2.9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XX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至________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XXXX(以下简称XX)、XXXX(以下简称XX)和发展XX(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________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________年42件,有信合17件、XX23件、XX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________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书件、XX359件,XX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近________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 1,涉案标的为1360 2.4万 7.3万15 7.6万。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XXXX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

关于企业文化的调研报告标准范本

报告编号:LX-FS-A21031 关于企业文化的调研报告标准范本 The Stage T asks Completed According T o The Plan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In The Work And The Lessons Learned In The Work, So As T o Obtain Further Guidance From The Superior.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关于企业文化的调研报告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报告资料适用于按计划完成的阶段任务而进行的,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的汇报,以取得上级的进一步指导作用。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xxxx酒店集团1994年创业于一个区招待所,经过十五年的努力,如今在上海、济南、青岛、临沂、东营等地建有十四家中高档星级酒店、两家餐饮实体,还成立了xx职业学校、xx国际旅行社、工程施工公司和综合加工制造公司。资产达13亿元,员工及在校生近万人人,全国酒店集团综合实力排位第二十一,名列山东第一,是省级重点服务企业,省级服务名牌。由于业绩突出,董事长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一) 蓝海集团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于其它类型

的公司,员工素质对企业素质的影响更大。餐旅服务需要面客,消费者喜欢宾至如归的体验,服务产品如果以亲情氛围为背景,企业文化便会起到支持企业形象的作用,形成竞争中的软实力。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催生了过度物质主义与极端个人主义,对于青年价值观的影响尤其大。xx员工以“80后”、“90后”为主体,所以打造仁爱和谐、勇于奉献的团队,遇到了不小的挑战。先进的企业文化有责任建构优于大环境的小环境,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在这方面,xx人作了有益的尝试。 xx是孔孟故乡,儒家思想影响深远,许多内容已经转化成了民风民俗,传统文化与民间文化结合,构筑了原生态的“草根国学”,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营养,借复兴而振兴,有顺势做大的方便。儒本在“孝”,“本立而道生”,孝悌者不好逆斗之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篇一:借款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2010年5月7日止,欠本金73269.71元、利息985.44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5025.81元)。故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68255.15元(扣除2010年5月18日还借款本息6000元); 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均未予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4、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16时前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帐户,由原告扣收当月应还的贷款本息;5、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损害债权人的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7、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被告彭家旺发放贷款100000元。还款期限届至2010年12月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至2010年5月7日止,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已连续2个付款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另查明,诉讼中,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于2010年5月18日返还原告借款本息6000元。截至2010年5月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欠原告借款本金68255.15元未还(含未到期的借款)。再查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与四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身份证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的结婚证、被告彭家旺出具的借据、被告彭家旺经营的衡阳市雁峰家旺油漆店营业执照、贷款本息清单等证据证实。对原

201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word版本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引导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 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 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 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X)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1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X年10月21日作出(201X)登民一初字第2113 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X 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 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 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 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 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 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 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 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 和清理条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

20xx新编移动支付市场调研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20xx新编移动支付市场调研报告正式版

20xx新编移动支付市场调研报告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 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5月26日消息,市场研究机构businessinsider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bii)日前发布了移动支付市场的最新调研报告,报告指出:随着苹果、三星、谷歌、paypal和其他许多公司越来越关注移动钱包产品,用手机在店内支付的行为将越来越普遍。另外,三星的移动支付产品samsung pay所表现出来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bii的研究报告反映了移动支付市场的一系列最新动态,包括最新发布的移动钱包currentc以及samsung pay将表现出相

当大的影响力。 bii在报告中指出,它预计美国店内移动支付市场的规模将在今年增加到370亿美元。这跟bii之前预测的规模相比减少了一半,下调移动支付市场规模的原因是很多大公司的移动钱包产品的发布计划与预期相比有所推迟。 预计到20xx年底的时候,bii预计移动支付市场的交易量将达到8080亿美元。这与它之前预测的交易量相比略有减少。尽管如此,bii预测的规模仍然是行业内的同类预测中最高的,而且bii预计移动支付市场的增长速度将比其他研究公司预测的速度更快。各大商家已经提供或即将部署的移动支付市场容量将在美国支付市场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完整版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完整 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案情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9.63‰,期限为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

关于公司调查报告

关于公司调查报告 篇一:关于XX公司调查报告 社会实践报告 教育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 实践报告题目: 分校(站、点):西南教学点 姓名:高俊学号年级: 10秋专业:行政管理 指导教师:齐海丽 日期:XX年 12月2 日 关于上海百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的调查报 告 一、调查过程 (一)调查目的与意义 1.调查目的 员工培训的目的是通过一定的科学手段,促使员工在知识、技能、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得到提升,以保证员工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或水平完成工作任务,员工的素质决定着企业的素质,拥有高素质的人才,才可能谈得上持续发展。通过培训,可以使新员工融入到企业的文化之中,可以使老员工补充新知识新技能,以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 2.调查意义

企业要参与市场竞争,就必须拥有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人才要参与人才市场竞争,就必须时时“充电”,吸收新知识和新技能,以增强自身竞争力。培训使企业人力资本整体增值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自身的价值。员工培训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创造价值或赢得竞争优势,重视员工培训工作的企业会比他们的竞争对手表现出更好的经营业绩,更有信心迎接竞争性挑战。培训不仅通过员工自觉性、积极性、创造性的提高而增加企业产出的效率和价值使企业受益,而且增强员工本人的素质和能力,使员工受益。培训是管理的前提、培训是管理的手段。培训不仅为管理创造了条件,其本身就是一种管理的手段,即培训通过满足员工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来激发员工的干劲和热情。 (二)调查对象概况 1.调查对象全称 上海百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调查对象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898号 3.调查证明人 邵鹤良 (三)调查时间 XX年8月26日—XX年11月18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文贵,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书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鹤,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尚朝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鸿,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该行员工。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口泉乡煤矿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20XX年12月31日到期。20XX年12月投资公司起诉口泉乡煤矿,口泉乡煤矿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20XX年自动撤回起诉。20XX年10月,投资公司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是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

移动支付消费者调查报告

移动支付消费者调查报告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科技水平逐渐提高,我们的支付手段从现金交易转变为移动支付。4G网络的普及,让我国超7.3亿城镇人口和超6.3亿农村人口享受到移动互联网带来的便利。 一、移动支付交易额 据数据统计,截止到2018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十万亿元。其中,支付宝的支付额度凭借多年的优势,占支付总额51.8%;而微信支付则是用户使用频次最高的移动支付,用户平均每月使用超过50次。身上不带钱已日渐成为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90后学生和白领是移动支付的生力军,他们也更习惯无现金的生活方式。移动支付已经渗透至我们生活的每一天,改变着我们生活的方式。 二、移动支付优势 1、从淘到扫 据调查显示,消费者线上购买衣服正在从传统的PC端购买,逐渐转向移动设备购买,78%的人表示他们曾使用移动支付在网上购买过衣服。而在线下购买衣服的过程中,刷卡的也少了,扫码支付的消费者在增加。40%的人表示在线下购衣时使用过移动支付。这得益于移动支付在商家中的普及度高,消费者移动支付的意愿也越来越强。商家也从这趋势的受益。 2、支付场景增多 未来几年,第三方支付企业均会继续抢占线下的支付场景,无论是打

车、餐饮、商超,还是医疗、交通、金融等领域,更多的实体场景将能接受手机钱包的付款方式。扫码支付将迎来将比NFC更早在线下市场蔓延。有理由预期,不远的未来,移动支付(支付宝、微信、网银、paly)将逐步发展成可以替代银行卡、现金的支付方式。 三、未来趋势 1、用户爆发式喷涨 2018年春节,抢红包不仅登陆了直播7亿收视率的央视春晚,还成为了春晚观众互动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标志着抢红包背后的移动支付完成了量的积累,正式升级成了一个全民参与的社会现象。抢红包让众多用户初识和初试了移动支付,当部分用户自助或在亲朋的帮助下完成注册、认证、绑卡等过程后,形成了向移动支付用户的转化。2、平台开放成趋势 随着行业标准逐步统一和国家政策影响,移动支付平台的开放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移动支付产业链各方的角色也面临着重新定位,通信运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将联合产业链其他成员,共同打造并维护一个开放的支付平台。移动支付的开放,意味着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更多的力量将会注入移动支付市场,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将会协作竞争。 3、标准统一趋势 统一技术标准能够为移动支付的发展奠定基础,有利于营造合作局面,推动我国移动支付发展进程。反之,若是缺乏统一的标准,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移动支付市场比较混乱,支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无

金融借款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846-37 金融借款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金融借款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

2019关于公司调研报告

2019关于公司调研报告 关于公司调研报告有哪些?下面是学习啦本人给大家带来的相关模板,欢迎参考阅读! 公司调研报告(一) 为贯彻落实全市“项目攻坚年”和“产业提升年”任务要求,助推企业升级增效,实现全区经济科学超常和谐发展,开发区扎实开展蹲点调研活动,按照两委安排部署,***铁塔有限公司作为我的蹲点企业。本次蹲点调研活动中,我深入企业一线、实地走访,问计于企,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产品营销、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现将蹲点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是生产500KV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铁塔、输电线路钢管杆、变电站构架、广播电视塔、微波通讯塔及避雷装饰塔的专业公司,属制造、加工型企业。**铁塔占地面积5万余平方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企业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产****万元,企业固定职工***人,其中高级工程师**名,工程师**名,助理工程师**名,具有较强的技术骨干力量。企业拥有铁塔专业加工设备,其中包括三条角钢自动流水线、三条半自动角钢自动线,年生产能力达***万吨,公司于****年**月份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全面贯彻实施ISO9001-2015标准,公司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完全达到或有优于国家标准。****年,**塔销售收入达**亿,利税***万元。 二、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人力资源紧缺。目前,企业虽已有固定职工***余人,但人力资源短缺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区域销售人才及一线电焊、铁塔放样等专业技术人员紧缺,缺乏。 二是市场竞争力弱。目前全国已经获得铁塔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得工厂约***家,主要产品多为各类输电塔和通讯塔。其中只有**多家企业生产技术成熟,市场竞争力强,控制着全国**%左右的铁塔市场份额。与国内一些强势企业相比,**铁塔的生产规模比较小,市场份额比较小,市场竞争力还比较弱。 三是产品结构单一。随着以特高压网络为主网架、超高压网络为主网架、超高压网络分区的运行,四柱管塔和钢结构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目前企业以输电线路铁塔、电力塔生产为主,对四柱管塔等一些新型生产项目有待进一步扩展,以便更适应市场发展趋势,获#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17552596.html, end#得更大发展空间。 三、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一竖家持续加大电网投资的发展机遇。根据《*******》,****年全国新增500KV、220KV和110KV输电线路长度分别为**万公里、**万公里和**万公里,预测新增各类输电塔***万吨;到****年,我国将建成“四横六纵多受端”的特高压输电网络,国家对特高压电网的投入将达到****亿元,国家持续加大电网投资的政策背景,给铁塔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 二是城乡农网改造升级换代的发展机遇。在****年的投资规划中,国家电网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将完成****亿元,其中电网投资完成****亿元,主要投向特高压输变电线路等重点工程建设、新一轮农网改造等城乡配电网建设,以及智能电网试点建设等;南方电网计划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其中电网建设投资***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商业银行 被告:张A, 被告: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元(计算至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2月23日至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

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XX年月日 篇二:金融借款纠纷起诉状作业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电话:010-******** 传真:010-********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电话:010-******** 传真:010-********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传真:010—12345678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示范文本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住所地: 修武县西村乡西村。 负责人郭松枝,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女。 被告张战稳,男。 被告黄爱平,女。 被告许奔艇,男。 被告李有富,男。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西 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昕独任审 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付

雪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战稳等4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 3.344万元用于养牛,双方约定借款利率7.5‰,还款日期为20xx年2月15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自愿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日被告张战稳、黄爱平借款到期后,以没钱还款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认为借款人张战稳及其担保人许奔艇、李有富应承担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战稳立即归还 20xx年2月28日在原告修武县西村信用社借款3.344元元及20xx年11月30日前利息14385.97元,20xx 年11月30日以后按月息13.2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企业调研报告格式范文

企业调研报告格式范文 企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调研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调研报告范文(一)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我县地处腹地,源头,地理位置特殊,县内矿产丰富,已发现各类金属、非金属矿产27种,矿藏的潜在经济价值5000亿元以上。其中支柱矿种铅锌已探明储量450万金属吨,远景储量在800万金属吨,约占全省储量的80%,是全国“四大铅锌基地”之一;已探明黄金储量108金属吨,远景储量在150金属吨以上;已探明石灰石储量7、79亿吨;已探明可开发的大理石石材50wm3,远景开发储量150wm3;已探明的石墨矿储量1000万吨。 近年来我县依托优势和产业基础,围绕“铅锌、黄金、新型材料”三个百亿集群,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截至目前全县共有各类工业企业419户,XX年完成现价工业产值228、64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83、43亿元。其中,规模以上企业48户,XX年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工业产值218、64亿元,占全县现价工业总产值的95、6%;实现工业增加值81亿元,对全县GDP的贡献率达到了73、1%,真正成为县域经济的发展主导力量。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呈现出持续快速的发展趋势,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40、28%,为我县争创全省“十强县”和西部“百强县”起到了关键性的拉动作用。但由于全球经济危机的持续影响和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逐步显现,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发展和经营上出现较大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工业经济结构不优。在这48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从事铅锌、黄金及非金属开发的企业共39户(其中,从事铅锌开采和选矿的企业31户,从事黄金开采的企业2户,从事非金属开发的企业3户,从事铅锌、黄金冶炼的3户,从事水泥生产的2企业户),是一个以原材料工业为主导的工业体系。新型建材、植物化工等产业还未形成规模,电子工业、机械制造、日用品加工,以及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引进难度大。导致工业产业结构和工业产品结构单一,经济结构不优,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 二是经济效益大幅下滑。铅锌、黄金等主导产品市场价格持续下跌,铅锌价格较去年5月同期每金属吨分别下降了1568元和465元。特别是今年2月与4月相比,0锌、1锌及1铅的价格,月均价每金属吨分别下降了947元、977元和1020元,黄金价格也下降了50元/克。同时,矿山企业用工、原料成本、开采费用均有所增加,利润空间压缩。虽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33844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20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

员顾权独任审判,于20xx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