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是指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境内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含增城、从化)网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业务审查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我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秉承“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

其他交易单证。

第六条我行审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交易单证要求:

(一)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1、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2、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发票(支付通知)或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3、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二)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电子邮件、电子影印件、电子合同等的电子形式。

(三)客户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须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四)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可要求客户提供中文译本辅助审查。

第七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相应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

1、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包括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的,还需提供: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

2、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六)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

(七)技术进出口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八)国际赔偿款项下: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十)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

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十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第八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业务,除要求客户提交上述交易单证外,还应要求客户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由其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确认)并进行审查。客户支付以下款项的,则无需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

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责任

编者按2011年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2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强调提出了“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这一重要指导方针。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在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方针过程中肩负着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龙年新春到来之际,本报推出一组“加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系列报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如何贯彻中央方针和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进行深入报道,敬请关注。 2011年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这一重要指导方针,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新时期的金融工作,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应当高度重视和深刻认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充分发挥自身在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促使银行业与实体经济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互动双赢的更加良好局面。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当前,我国社会融资格局还是以银行业的信贷服务为主体,而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等融资只占据相对次要的地位。 央行1月份发布的《2011年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显示,初步统计,2011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2.83万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7.47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58.3%;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5712亿元,占比4.5%;委托贷款增加1.30万亿元,占比10.1%;信托贷款增加2013亿元,占比1.6%;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1.03万亿元,占比8.0%;企业债券净融资1.37万亿元,占比10.6%;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4377亿元,占比3.4%。 银监会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至2011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111.5万亿元,同比增长18.3%,其中大型商业银行总资产为52万亿元,占整个行业的46.6%。证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去年A股和B股总市值为21.48万亿元,同比下滑19.09%;109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1.57万亿元。截至2011年11月,保险业资产总额为58462亿元,同比增长19.4%。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融资规模来看,还是从总资产及其他相关指标来看,银行业成为我国社会融资格局中当仁不让的绝对主体,而直接融资相对滞后。这同时表明,目前银行业担当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角色。 在新时期,我国银行业要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作用,首先要重新认识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辩证关系。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发表文章指出,百业兴则金融兴,百业稳则金融稳,银行业首先要认识到实体经济的基础性作用。如果国民经济不能健康发展,银行经营就必然不稳健,银行利润就成为无源之水;如果银行脱离实体经济而自我循环和发展,必然是本末倒置,不可持续。要充分认识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引领作用。银行业要加深与实体经济互利共赢辩证关系的认识,不断强化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经营理念,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中央提出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是在总结国际金融危机教训和本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得出来的正确方针。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今后的改革、发展和创新实践中,要高度重视和自觉地贯彻实施这一方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中国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及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包括我行自营品牌贵金属销售与代理贵金属企业销售贵金属两部分。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销售:我行自行借入原材料或利用积存金库存作为黄金原料、自行设计并经总行指定贵金属加工企业铸造的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通过我行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向企业或个人出售。 2、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我行接受贵金属企业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电子渠道代理贵金属企业与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进行实物贵金属制品买卖。 二、产品销售模式。产品销售模式可分为铺货式销售和订单式销售。 (一)铺货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银行销售需求,提前生产加工出产品并配送至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银行实现销售后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销售基础金额上划至总行金融市场中心指定账户或将销售 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二)订单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不提前生产产品或仅提供少量产品供网点柜台展示,客户有需求并下单订购时,贵金属合作企业再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相应产品生产和配送,银行收货或客户提货后再由银行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相应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各类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方式、销售价格、规格种类等销售信息详见总行每期发行通知。 三、个人和机构客户都可购买我行销售的实物贵金属制品。 (一)个人客户可以从阳光卡(活期一本通)转账或以现金购买。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额单笔转账类5万元以上(含)、现金类1万元以上(含)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浅析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浅析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摘要】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逐渐从以单位审核和限额控制为重点的事前管理逐步转向事前便利、事后监管,从对逐笔交易的具体监管转向对外汇交易主体的综合监管,从全面监管转向重点监管。建立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制度,逐步完善服务贸易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服务外贸;外汇管理;问题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特点 (一)多部门协同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交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无法类似货物贸易可借助海关货物流信息来匹配资金流印证真实性,因此主要依靠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协同管理,即要求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时,除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还要求其提供对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书。 (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 对真实性较难把握,且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出入境渠道的部分服务贸易项目实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制度。 (三)多环节交叉管理 目前,对于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事

中、事后的多环节交叉管理模式。其中事前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前,需由银行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主管部门批件及税务凭证或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后办理;事中以非现场监测为重点。主要运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设立单笔大额、高频累计、异常波动等监测指标对企业服务贸易数据进行数据筛查,对收支较为频繁、总量较大或增长迅猛的服务贸易交易及企业实行专项监测;事后以核查与检查为重点。通过事中监测发现的异常交易线索,核查银行或境内机构留存的业务凭证,查实违规交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四)项目和主体分类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实行事前项目分类管理和 事后主体分类管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服务贸易项目不仅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11类的服务项目,还包括收益、经常转移项目下的10类传统非贸易项目。由于服务贸易一直注重事前真实性审核,且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不同,真实性审核需要的材料也有较大差异,因此目前的政策法规均是针对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而分别出台的,实行交易项目的事前分类

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操作和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严格审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核实企业客户经办人员身份,并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行为。 第三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确保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客户信息记录有误,应及时纠正。禁止为客户信息记录不全、无效或存在错误的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在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注册行是指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注册开通手续的安徽农金营业网点。 第六条安徽农金向企业提供网上银行专业版服务。采用预植数字证书方式对企业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应指定双

人到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册开通手续,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在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批注“申请注册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向企业经办人员提示网上银行风险,在得到企业经办人员认可后,与企业签订《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注册开通手续,处理完成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及服务协议转交复核员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在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公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留存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专夹保管,将申请表第二联、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留存联及其他申请材料交还企业经办人员。 第八条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反馈单》并送达注册行。 第九条企业注销网上银行服务,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

关于全市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全市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今年三到五月份,我与市人大财经(工)委一起对我市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几年来,我市金融部门紧扣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这个中心,积极主动适应新常态,充分发挥金融的杠杆和保障作用,开展金融创新,积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信贷总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各项金融指标稳健增长,金融体系不断健全,金融创新产品多样化,金融精准扶贫全面发力,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我市连续十六年获得“金融信用县市”,连续六年获得“保险先进县市”。 (一)增强金融供给实力。各金融机构向上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向下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从严规范经营行为,着力解决企业到贷续贷难题。2018年4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35.5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6.30亿元,存款增幅8.73%。全市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46.2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2.03亿元,贷款增幅8.66%。全市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61.63%。全市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62.10%。2017年保费收入6.55亿元,是2010年保费收入2.51 亿元的 2.6倍。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出台《进一步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截止今年四月份,我市挂牌上市企业35家,其中新三板企业3家,2017年全市直接融资增长41.9%;2016年湖北华舟重工在深圳创业板上市,首发募集资金7.68亿元;成功发行10亿元城投债,嘉一高科定向增发融资2180万元,祥源特种布股权融资500万元,蔡氏牧业债券融资310万元。 (三)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一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近年来,金融机构不断开展金融创新,开发推广“助农贷”“福农分期”“五贷一透”“中银政银通宝”“小快活免抵押”30多个系列信贷产品,缓解企业无抵押、无担保融资难题。二是激活民间资本。2015年我市成立全省县市区首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累计匹配资金5.43亿元,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三是推进股权基金业发展。出台《关于加快股权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加强与各类金融要素联系合作,2016年引入上海胜道在我市设立陆水河股权投资一期基金2610万元。出资2000万元与咸宁市政府、长江证券和其他机构共同发起设立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出资6016万元认购湖北银行2000万股。四是推进金融信息港建设。集聚证券、银行、投资、中介服务及新兴业态组织等机构,形成人才、科技、金融的发展高地。 (四)加大精准扶贫力度。2017年度赤壁市累计全口径(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各类扶贫贷款878笔5420.4万元,其中进入扶贫办精准扶贫小额贷款系统累计666笔4302.6万,超额完成咸宁市下达的3287万元任务,解决了我市933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生产资金需求。截止2018年4月30日,全市今年新增贷款177笔670.5万元。 (五)深化政银企对接合作。连续八年组织金融“早春行”活动。在今年“早春行”活动上,农发行咸宁分行、咸宁农商行、湖北银行咸宁分行与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授信额度140亿元;赤壁高新区与上海胜道签订两个基金项目合作协议,基金规模5000万元;银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 ——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 (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期) 问题1: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 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2: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问题3:银行在办理与待核查账户相关业务时,在哪些环节需要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企

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5: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时,是否需要先行划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金融机构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在同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年备查。 问题6:2012年8月1日后,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业务?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可否先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后用于后续对外支付?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它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二)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情况说明的; (三)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被核查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境内机构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的期限为自列入之日起1年,境内机构在关注期限内未再次出现第八条列明情形的,所在地外汇局核实后应自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境内机构从“关注

银行关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实施细则

银行关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实施细则

##银行 关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要求,推进攸县普惠金融建设,进一步提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和成效,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对实体经济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提升服务质效,支持实体经济”为主体思想,创新优化金融服务能力,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自身转型发展。增强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强化内控建设,全面提升资产质量。充分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努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本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市场拓展部、营业部、合规风险部、财务部、综合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主体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实施方案及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场拓展部承担办公室职能,负责活动方案

的制定、实施与总结。本行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增强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体干部员工积极参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活动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加强督查。本行将对服务实体经济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问题,提出相应指导意见,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帮助解决完善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建立自查自纠机制,落实责任人,对存在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处理、早完善。 第五条总结交流。每半年对服务实体经济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内容要突出好的经验和特色做法,以便及时研究问题,明确对策,规范行为。通过召开讨论会、专题座谈会等形式,对主题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交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共同推进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六条强化支实支农支小,突出服务重点。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着力点,在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的前提下,突出服务重点,大力支持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园区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业企业,以带动区域经济稳固发展。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现代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的资金支持。继续深化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的可承受能力和

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现金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出纳制度》、《xxxx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 1.分行应在辖属网点中指定一家现金代理行(分行本部或某个网点,简称现金上级行)统一办理辖内各行现金的缴存与请领业务,资金的最终清算仍然通过各辖属网点在分行(简称账务上级行)的备付金账户进行。 2.对于采取支行派员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方式的分行,各网点应在现金上级行预留印鉴,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时凭加盖预留印鉴的“现金收入/付出凭证”办理。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换印鉴,控制现金请领的风险。 3.现金调缴时应由双人押运,库管员与押运人员(双人)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做好交接登记手续,明确保管责任。 二、向人民银行领缴现金 (一)领取现金 现金上级行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时,由库管员根据库存现金情况及用款计划,经有权人审批后填写“现金收入/付出凭证”(第二联),签开人民银行现金支票或人行规定的相关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库管员在现金支票存根联上签章后,与押运员做好现金支票的交接手续。押运员在“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上“押运人签章”处签章。押运员持现金支票随同守押人员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领取现金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清点总数。 现金领回后,押运员与库管员当面办妥交接,无误后库管员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对于原封新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应在监控下进行,且至少二人在场。拆箱、拆包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先点包卡把,后清点细数。由发行库取回的现金,对外支付拆捆、拆把时不得丢弃原封签、封条,原封签、封条在款项付出日营业终了账平款清后才能销毁。现金核对无误后,库管员凭“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使用[7003现金收缴]交易,选择“现金收入”,办理现金入库手续,系统自动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并打印“现金收入/付出凭证”核实行,将加盖个人名章及“附件”戳记的支票存根联作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二)交存现金 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需向人民银行发行库交存现金时,库管员应填制“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一式两联)和人民银行的“现金交款单”,经有权人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

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思考.docx

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思考 一、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宏观背景 (一)实体经济发展有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存在资金供不应求的问题,企业要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经过长达几个月时间审批,而且还可能会发生较大的交易成本,大量的企业只能转而谋求民间资本的支持,表明实体经济对金融需求大,必须创新金融支持渠道。 (二)商业银行发展有要求 “次贷危机”表明,商业银行如果脱离了实体经济过度的进行金融创新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必须紧密围绕实体经济发展需求进行创新,既可以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也可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标,实际上,截止到20XX年末,金融机构境内贷款规模达到750433.10亿元人民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之大由此可见。 二、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虽然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从实际来看部分商业银行热衷于虚拟经济,20XX年《财富》世界500强发表的资料显示,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成为中国最赚钱企业。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商业银行本身经营体制因素的影响,也有监管等外部因素的作用。 (一)商业银行的垄断竞争影响其服务实体经济 虽然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数量有了一定的增加,特别是区域性银行

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寡头垄断的局面,但总体来看依然处于垄断竞争的局面,商业银行作为拥有资金资源的主体,为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积极投资于虚拟经济,大量资金在虚拟经济领域空转,这既减少了实体经济资金供给,加剧了企业对有限资金资源的竞争,而且也间接的增大了商业银行在资金供需双方力量对比中的话语权,这将进一步激励商业银行控制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甚至导致寻租等问题的产生,加大了实体经济获取资金的成本。 (二)监管等外部因素影响其服务实体经济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需要一定的外部力量,但目前这种外部力量更多的是一种软约束,尚未形成硬条件,如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紧紧围绕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虽然明确了要求,但未有具体的、量化的监管举措,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资金分配上缺乏外部监督,难以形成流向实体经济的持续动力,即使流入也难以形成一种长久的机制。此外,从社会监督来看,企业需要商业银行的支持,缺乏进行监督的动力,而社会公众、媒体等监督力量则缺乏相应的信息,难以有效的开展监督活动。 三、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思考 20XX年12月,社会融资规模中,人民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的规模分别达到12532、509、2727、1111、1679、287亿元人民币,表明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创新,未来主要在信贷支持、理财融资、企业债、互联网金融等方面开展创新活动。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综述 手机银行(客户端)是指基于手机平台研制开发,客户只需将手机号与我行账户绑定,就能让客户的手机成为一个掌上的银行柜台,随时随地体验各项金融服务。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一)我的账户:账户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账户挂失、修改别名、账户删除、生成账户二维码名片、设置默认账号等。 (二)转账汇款:本人账户互转、行内转账、跨行汇款、跨行快汇、手机号转账、转账交易查询等。 (三)充值缴费:提供移动、联通、电信、燃气费缴费等第三方缴费项目,该业务需要与公共服务单位、通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实行。 (四)二维码:扫一扫收款、扫一扫付款、付款二维码、收款查询等。 (五)定活互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互转查询。 (六)资金归集:对于已签约网银互联支付协议的他行账户进行资金归集(此项业务需待我行网上银行跨行清算系统上线后方可使用)。 (七)我的贷款:贷款详情、还款历史、还款计划。 (八)主动收款:实现客户向他人主动收款请求,经收款确认后可收款成功,发送出收款请求后,可随时查询收款状态。 (九)公务卡:提供公务卡激活、查询密码设置修改、已出未出账单查询、公务卡还款、积分查询等功能(此项业务需待我行发行公务卡后方可实行)。 (十)个人设置:登录密码修改、限额修改、预留信息设置、个人信息管理、令牌挂失、令牌同步。 (十一)公共服务:银行公告、优惠快讯、资费标准、网点查询、安全提示、电子银行章程、联系我们。 (十二)金融助手:理财资讯、存贷款利率查询、存贷款计算器。 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按照注册方式不同,分为自助签约客户和柜面签约客户。我行根据不同的注册方式,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手机银行服务。 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提供“短信”、“令牌”、“贴膜卡”三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手机银行签约认证方式默认选择“短信”,客户可只单独选择“短信”作为唯一认证方式,也可搭配“令牌”或“贴膜卡”认证方式,其中“贴膜卡”认证仅为方付通手机银行客户设置,“贴膜卡”认证方式不得与“令牌”认证方式并存。 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采用密码方式,无需认证。 第二章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管理 第一节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 一、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基本规定 我行个人客户可持本人活期结算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一家支行办理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的柜面开户业务。 支行操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的开户证件,登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开户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以确保客户的身份资料真实有效。审核无误后,告知客户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

国际贸易外汇管理与汇率管理知识分析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

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思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极大简化了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对银行把控服务贸易业务风险、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新挑战。银行应如何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一、了解客户 “了解你的客户”是银行做好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必要途径。按照标准化流程,收集和记录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查看重要的现场信息,对公司客户的企业法人评价、企业财务评价、客户资信评价、项目可行性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进行逐一、科学的分析和判断,通过对客户风险评估基础数据的了解,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风险。 对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首先应了解客户机构特点、主体资格、行业特征、资金运行规律、经营现状、主要经营范围等。在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审核收支业务凭证中的款项性质是否在客户经营范围内,有无超范围收付汇等情况。 例如,某企业在2013年间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均为“网络程序设计服务收支”,但在2014年某日,该客户收到一笔美元涉外收入,客户提供的申报信息中确认款项为“会计咨询服务收入”。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并核实企业经营范围,发现2014年企业经营范围增加了咨询服务,审核并确认了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后为客户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的入账。 二、了解业务 “了解业务”是银行执行规章制度、降低操作风险的基础。了解业务首先从法规入手,明确各项服务贸易业务背景,如何定义各项服务收支性质,了解操作要求。银行应该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时,应严格审核业务单证,从单证了解业务,了解贸易背景。2013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规,

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操作规程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操作和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严格审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核实企业客户经办人员身份,并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行为。 第三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确保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客户信息记录有误,应及时纠正。禁止为客户信息记录不全、无效或存在错误的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在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注册行是指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注册开通手续的安徽农金营业网点。 第六条安徽农金向企业提供网上银行专业版服务。采用预植数字证书方式对企业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应指定双人到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册开通手续,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在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批注“申请注册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向企业经办人员提示网上银行风险,在得到企业经办人员认可后,与企业签订《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注册开通手续,处理完成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及服务协议转交复核员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在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公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留存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专夹保管,将申请表第二联、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留存联及其他申请材料交还企业经办人员。 第八条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反馈单》并送达注册行。 第九条企业注销网上银行服务,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批注“注销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办理注销手续。处理完成后在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转交复核员进行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的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抽出专夹保管的企业注册申请材料加盖注销戳记,按年装订保管,申请表第二联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交还客户。 第十条企业如需暂停网上银行服务,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操作人员配置表》,办理暂停服务手续。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批注“暂停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办理暂停服务手续并锁定企业操作人员。处理成功后在配置表上加盖经办人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转交复核员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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