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正式版)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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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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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坚持以人为本,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 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 实施安全风险管理, 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 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

全管理人员,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 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 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 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 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 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_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 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_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 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

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 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 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 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 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 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 应落实到位。(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组织事故抢救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落实生产安全职责, 组织实施现

场生产安全检查, 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 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 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 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 及时消除隐患, 并加强警示教育, 举一反三、持续改进。(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 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 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 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

工安全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 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 进行相关安全检算,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 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 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 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 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 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十_大方案的安全交底, 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

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 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 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 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 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 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 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 责令立即整改, 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 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_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_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三十_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 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 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 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

故。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 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第三十九条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 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 总公司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 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读职行为, 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 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

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 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

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 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 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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