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名词解释:

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3、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4、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形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的保护。

5、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6、劳动权利能力,指依法具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7、最低工资,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8、休息休假,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9、女职工特殊保护,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

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10,职业技能鉴定,指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11、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12、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3、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14、职业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

15、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解决的方法。

16、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人群。

17、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8、行政处分,也称纪律处分,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19、劳动争议的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20、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1、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对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22、职工培训,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

23、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24、行政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实施了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引起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制裁。

25、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26、就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27、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8、职业纪律,又称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29、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30、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1、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32、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33、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时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3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35、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的劳动的权利。

36、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7、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奖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

38、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39、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0、职业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4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2、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43、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44、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45、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6、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47、罢工,是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激烈化时由工会组织工人集体停止工作所采取的一种对抗行动。

48、劳动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4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50、职业卫生法律保障,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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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简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

答: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2)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3)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4)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和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3、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答: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最低工资

标准应综合考虑一下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情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4、简述社会保险的特点。

答: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排除非人身保险。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3)职工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或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

5、简述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程序。

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在企业内部设立各级调解委员会。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规定,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他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报告工作。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不服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个主要程序和特别处理程序。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处理程序: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应为单数)仲裁员组成特别仲裁庭,必要时亦可报送市级以上仲裁委员会处理。

6、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亦称劳动法的效力范围,它是指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7、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调整的结果。2)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他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8、简述安全技术规程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答: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主要内容有;(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2)机器设备的安全;(3)电器设备安全;(4)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5)建筑工程安全;(6)矿山安全。

9、劳动就业的特点是什么。

答: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法律允许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10、简述哪些企业支出不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答:以下企业支出作为专项支出,不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和支付的各类奖金。2)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支出。3)职工出差费用。4)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

11、在哪些特殊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答: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

利益,必须及时抢修;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事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5)未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法定替他特殊情形。

12、简述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种类。

答:关于我国休息时间的种类,是依据生产经营特点、民族传统习惯、劳动者的基本活动的需要等因素,由立法加以规定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劳动者用膳和工间休息,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时间。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为了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全面实现,每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3)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4)法定节日休息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要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5)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6)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时间的带薪连续休假。13、简述职工福利和公共福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职工福利和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

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但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有;1)经费来源不同。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由管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2)享受主体不同。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定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社会全体成员。

14、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答:1)宪法。2)法律和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5)国际法律文件。6)国际惯例。

15、简述社会保险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1)基本保障性。2)国家强制性。3)互相互济性。4)主体特定性。5)待遇的差别性。6)补偿性。7)社会福利性。

16、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

对那些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2款有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17、简述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而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2)直接目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制度,以激励和惩戒结合的方式,以促使人们遵守职业纪律;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18、简述劳动法和民法的区别。

答:1)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2)两者的主体不

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是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19、简述职业安全卫生的特征。

答:在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基于对这项权利的保护而建立的职业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为:它排除了用人单位通过任何形式免除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责任的可能性,同时也不允许劳动者本人基于任何动机放弃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职业安全卫生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因此,所有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规范都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20、试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答: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上劳动,

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21、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特征。

答:1)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确立的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劳动者的生命权是首要的权利,通过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严格科学管理,是劳动者能够按照科学和安全的方法进行操作,以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目的。2)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3)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

22、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答: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

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23、简述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

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4、简述劳动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答:劳动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1)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国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等。2)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等。3)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的劳动关系。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

协调型劳动关系。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25、简述工会的权利有哪些。

答: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3)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4)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5)交涉和协商的权利。6)监督和调查的权利。7)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26、简述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27、简述我国的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答:“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

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5)对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任务。

28、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哪些显著特点。

答:第一,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二,无论是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第三,标准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29、简述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特征。

答: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这一特点,决定了职业

安全卫生制度必须针对劳动过程的特点和劳动过程所涉及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以及自然因素等,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措施。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这一特点决定了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基本方针。论述题:

1、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者之间的关系。答: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义务承担者。没有主体就没有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2)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没有内容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只有通过具体的内容,把主体双方、主体与客体联结起来,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客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无法落实,既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也实现不了各自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2、试述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

答:1)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2)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形成雄厚的社会保险基金,保障了巨大的货币支付能力,从而能够减轻劳动风险对个别劳动者的伤害。因此,社会保险具有重要作用。具体为:(1)保护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免除职工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3)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3、试述最低工资涵义及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特殊意义。答:最低工资,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特殊意义是:1)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各自利益的相对差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不可能自觉地站到宏观高度考虑社会劳动力的生产和发展问题。只有建立这一制度,才能保证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2)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3)我国工资制度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最低工资制度已成为世界潮流,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已根据国

自考劳动法试题和答案

呃呃呃 全国2011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选均无分。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关系的是( B ) A.作家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所形成的关系 B.张某在试用期内因视力未达到乙厂录用要求而被乙厂辞退 C.甲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担保 D.某理发店职员陈某在为顾客丙提供理发服务时不慎致其面部受伤,丙要求陈某赔偿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 A )

A.提出意见 B.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C.要求重新处理 D.做出处理决定 3.因下列因素拒绝录用劳动者将构成对劳动者就业歧视的是( A ) A.乙肝病毒携带者 B.小学教育程度 C.不符合录用条件 D.没有专业技能资格认证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4.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 C ) A.10周岁 B.14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5.下列人员中由国家安置就业的是( B ) A.少数民族人 B.退役军官 C.残疾人 D.农村剩余劳动力 6.甲、乙同在某公司工作。某日上班时,甲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使乙左腿伤残。有关该事件的处理意见中正确的是( A )

劳动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国际劳立法: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收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3、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4、国际劳工标准: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收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5、劳动法学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7、劳动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8、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来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来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9、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10、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11、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事实上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12、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13、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14、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15、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6、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专门机构。 17、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来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18、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19、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0、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风度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人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21、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 2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没有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

劳动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劳动法: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劳动关系:是指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人。 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契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是指基本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工资等级制度: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结构工资制度:亦称“分解工资”制,它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立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 效益工资制度:又称工效挂钩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得职工得一种奖励。

劳动法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1)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 1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3)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4)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简答) 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 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 视,劳动者 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 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平等原则 体现为待遇均等。同工同酬体现 为:○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 劳动给付相当。○2给付相同劳 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待 遇。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 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1劳动条 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 定○2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 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二: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 体现为契约自由。 ○1劳动者的缔约自由

○2劳动者的辞职自由 2 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 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1结社权:积极结社权,即有 组建和参加的自由。消极结社 权,即有不参加和退出的自由。 ○2团体自治: A工会团体的人 格独立。相对独立于国家,独立于 雇主 B工会团体的行 动自治。工会 团体依法享 有依自身职 能采取维护 劳动者合法 权益的集体 行动自由 3 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 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劳动力的人 身属性决定了劳动的不可强迫性。三:倾斜保护原则。 1 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

要体现为解雇保护。《劳动合同法》 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 格的单方限制。 2 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 要表现为基准法定。国家对于用人 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 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 保劳动者的生存。 3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 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 济保障。 ○1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减少 了救济成本○2举证责任倒置○3 有限的一裁终局避免了用人单位 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 利救济的实现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 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 置,包括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

劳动纠纷大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纠纷12大经典案例及解析(招聘入职篇)

目录【招聘篇】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录用篇】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入职篇】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 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 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 随意设置试用期双倍补偿没商议 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入职培训很迫切,制度告知莫忽略

招聘篇 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一、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 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

10大劳动法经典案例分析

10大劳动法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公司关闭门店,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情简介: 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也可用来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 称为画线支票,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 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 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 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 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 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其次,我国当前诉讼模式依旧是职权主义的模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采用了一些当事人主义的成份,但这只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 首先判断本案例分析题考的是哪一个部门法的内容,这点绝大多数考生都能做到。近 几年,案例分析题大多出现在如下几个部门法中:民法(包括担保法及其解释、合同法、 知识产权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有的题目只是集中考一个部门法的知识点,有的题目则以一个部门法为主,略有交叉,个别问题兼及其他部门法的个别知识点。 职工于2020年12月11日到公司天津分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20年1月26日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600元。 后因公司计划关闭职工所在店面,故与职工协商将其调动至天津另一门店工作。双方 就此未能达成一致。2020年7月4日,公司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现双方均认可双方于2020年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为2600元。职工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0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转移保险关系。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支付赔偿金的裁决,起诉要求,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二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劳动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劳动法的调查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该法规定了英国纺织厂岁以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小时,禁止岁以下工人晚上九时至翌日时之间夜班工作。虽然这些规定的劳动条件仍然很苛刻,但就当时来讲,法律对工作时间限制可以看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主的剥削。继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之后,欧洲一些工业化发展较早的国家,也开始制定了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 .劳动法体系:使之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之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 .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全,集体协商的权益,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总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劳动法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像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时至劳动法律关系双方洗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时至劳动法律对反确认的劳动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使之富有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必要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生产,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职业介绍:市直相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境外就业中介:市值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国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活动。 .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 第一讲 案例: 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双方找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劳动部门的耐心解释,张师傅才明白过来,消了气,不提补偿金的事了。 请分析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分析: 案例中,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务与劳动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订立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一。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龄内的自然人。劳务人员不是劳务使用方的职工,与劳务使用方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两者有隶属关系。 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联系表现的比较直接而且对应明显。如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务人员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报酬。如企业将职工劳务输出,职工因本身的原因没有完成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完成的标的,劳务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约定不支付报酬。这不违反法律规定。若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观点分析,处于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权利义务联系不那么直接。如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实际中,企业不让患病的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无效条款和违法行为。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定权利。即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仍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报销药费。 两类合同的内容不同。《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劳务合同应具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等必备内容。有的内容看似一样,实则不同。如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则不是必须如此。劳务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是取得报酬的条件;职工在企业停产时不履行劳动义务,仍有权得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案例中,张师傅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尽管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协议,没有写明是劳务合同,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其劳务合同的本质,因此不能与劳动部的文件对号入座。而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而且聘任协议又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师傅要求企业经济补偿也就无依据了。 第二讲 案例: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问如果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

劳动法知识点整理

劳动法 一、题型 (一)辨析题(单选)2*10 (二)名词解释5*4 (三)论述题10*1+20*1 (四)案例分析15*2 二、重点(按章节整理) 第一章: 一、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狭义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综合性法律。 (2)广义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关系 (一)定义(《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广义: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法):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二)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与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 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产生了隶属关系。 4、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主体不同 2、用工双方的关系不同 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 4、法律的适用不同 5、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第三章: 一、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简单来说: 1、劳动权:(首要地位) 2、劳动报酬权包括:(1)报酬协商权(2)报酬请求权(3)报酬支配权。 3、劳动保护权——休息权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5、生活保障权 6、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7、合法权益保护权 第四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一)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二)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三)是一种双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四)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只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的保障。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书本P55 1、范畴不同 2、形成前提条件不同 3、内容和效力不同 4、体现的意志不同 5、范围不同: 四、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16周岁开始、退休终止);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可分割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开始,死亡结束;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开始,死亡结束)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

劳动法(名词解释)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协商: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集体合同争议: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为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用人单位: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劳动风险:指劳动者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所遭遇的风险事故,包括自然的身体或生理变化,职业上的灾害事故及工作机会的丧失。劳动关系: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的第一要素,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按照它们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指除法定条款以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的其他补充条款,常见约定条款有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期等其他事项。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权: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指劳动者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到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就业援助的对象: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去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职业资格证书:指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知识技能证明。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一种用工形式。 竟业限制条款:是限制劳动者在合同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时期内参与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 服务期条款: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期满,期限内部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发为了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意愿而约定的考察期。 劳动纪律:又称职业纪律或职业规则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职工民主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有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知情权。 劳动安全卫生认真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 5月1日。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 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案例分析公司的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违法的,第一种与员工所签订的定薪协议正好是公司证明其所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有力证据;第二种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也是以后避免发生加班费争议的很好的途径。◆操作建议(1)公司对薪资部分的约定,建议不要通过内部文件方式进行操作,因为内部文件一般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其证明效果明显弱于双方合同约定;(2)让员工对其每月薪资进行签收,并建议

【人力资源】劳动法名词解释汇总精编版

劳动法名词解释汇总 1、劳动法狭义: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一定的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通过。于1995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4、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其内容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5、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的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狭义: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广义: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一切权利。其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 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其内容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 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1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即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研究分析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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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 一、高某与北京某公司“乙肝歧视案” 本案的简要案情是北京某公司经与高某磋商,准备高某录用,让其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到公司报到。后高某先是辞去原有工作再去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某公司拒绝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引发劳动争议。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公司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7572.75元;赔偿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保护。与会代表主要研讨了下列问题。(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民事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的规定处理。理由是:双方仅有电子邮件的往来,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录用确认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本案高某与某公司在缔约过程发生的争议就属于上述“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此外,本案中的邮件已经明确通知高某“来公司报到”,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成立。 (二)关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 多数代表认为,劳动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不能等同看待。一般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劳动合同则不同,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地位。因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 有代表指出,本案判决结果还是比较可取的,但是如果高某在某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长期找不到新的工作,那么劳动者的损失更大,法院是否都要全部支持呢?因此,本案的结果不能推广,但其中的判案理念值得称赞。同时,该案例的判决结果也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某紧固件公司与孙某劳动合同争议案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中发生的纠纷,简要案情是孙某在某紧固件公司任职生产部经理期间,与其妻子共同成立A公司。某紧固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通知孙某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法院最终以某紧固件公司做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当,且通知书未写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导致形式要件不合法为由,判决撤销某紧固件公司向孙某发出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与会代表主要对下列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孙某与其妻子共同成立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孙某是否应受到竞业限制的限制? 多数代表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某紧固件公司的规章制度。本案中不涉及竞业限制的问题,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时的规定是劳部发(1996)355号文件,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而且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也规定员工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从当时的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是员工的后合同义务,不应扩大理解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然,A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名词解释(劳动法)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1)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 1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3)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70)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71)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它是保证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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