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寄提单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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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美商纵横国际货代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1路98号卓越大厦1909-1910室)

FM:___ _____________

B/L NO.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司委托贵司将正本提单邮寄至以下地址:

我司收件地址:___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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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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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委托贵司将提单能过XXX寄至以上所指定的地址,所有快递费用均由我司支付。如

有寄失或发生冒领事件致使贵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或需支付任何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时,本公司愿无条件承担一切责任与费用。

多谢贵司的协助!

注:

请填上联系人,电话以免寄件后遭拒收,并请确保盖章清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ignature & Seal) (签名,盖章)

**加盖订舱公司公章并请传真至86-755-82877900/11或邮至

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海运保函是海运实务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之一,保函对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亦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自从保函在航运实践中出现以来,其效力问题一直受到航运界和法律界的关注。已达成共识的是,保函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即保函不能对抗第三方。 《汉堡规则》吸收了这一观点,并在其第十七条对保函问题作立法尝试。我国保函问题的最早案例是广州海事法院所审理的“柳林海”轮保函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4日对该案的批复中,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对恶意保函在其相对双方间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下面笔者结合“特罗皮坎纳”轮保函纠纷案,谈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1990年8月5日,原告所属“特罗皮坎纳”轮靠泊秦皇岛港装载被告所属中国蚕豆。8月6日11:30时至14:00时,因下大雨该轮停止作业。14:30时,该轮船长发出了内容为“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们,大量的有些潮湿和杂物混合货物装进了我们货船1号和7号舱,因此我们要求你们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负责”的声明。 8月7日,被告出具了内容为“特罗皮坎纳”轮的船长通知我们一批潮湿和由杂物组成的货物装入你们的货船1号和7号舱,对出现这种问题我们表示愿意负责的保函。8月8日,原告签发了NO1清洁提单。同

日,驶离秦皇岛港,驶往其他港口继续装货。 11月9日该轮驶抵意大利卡塔尼亚港,11月16日开始卸货。由于货物遭受雨淋后在舱内保留三个月且航行中遇到酷热天气,致使部分货物损坏并变质,原告因此赔付收货人31万美元,后依据保函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原告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此案的关键问题就是保函性质及保函在承托双方间效力的认定和如何处理。 对于保函善意和恶意的划分,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笔者认为,主要应从承托双方出具保函的主观意愿,当时的客观情况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方面综合分析。 恶意保函(亦称具有欺诈性的保函)表现为,主观上承托双方出具保函具有欺骗第三方的故意,在保函出具的客观情况上,并非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别或技术上的原因(如“柳林海”轮案的情况),而是在货物的表面状况明显不良或有瑕疵,且承托双方都已意识到货物会发生损坏的情况下,通过承运人未在提单上如实批注、签发清洁提单,从而侵害了不知情的善意取得该提单的持有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收货人的巨大经济损失。这是恶意保函的基本特征。 当然海运实践中表现各种各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主观上的欺骗故意、客观上非认识或技术原因、危害后果严重等构成要件上,考虑装船货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严格掌握恶意保函的认定。 结合“特罗皮坎纳”轮案来看,本案货物装船期间正值雨季,本案货物在

改单放单申请保函

改单/放单申请保函 致:*****物流有限公司 To: ***** LOGISTICS LTD 改单/放单申请保函 GUARANTEE FOR POD AMENDMENT/RELEASEMENT 船名 (vessel): (voy no): BL No.: 集装箱号(cntr no.): 兹有我司上述货物,由于原 因,需要更改提单内容,具体更改内容如下: With reference to the above mentioned B/L, for the reason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e would request you kindly to amend b/l as follows: 原内容: 1. 发货人(SHIPPER) : 2. 3. 现需要更正为: 1. 发货人(SHIPPER) : 2. 3. 由此改单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风险和责任,均由我司无条件承担。 As the charges and cost which shall occur resulting from this change shall be for our account. W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ll the risks and liabilities which shall arise out of the said change. 同时授权贵司将此提单寄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此交单产 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我司无条件承担. We confirm and hereby authorise releas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to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ll the risks and liabilities which shall arise out of the said releasement. 发货人盖章(shipper seal): 日期(date): 年月日

保函审核要注意的问题

保函审核要注意的问题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函的作用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众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保函的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担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保函的种类及功能 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农业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保函

保函 保函范本1 致: : 鉴于 (承包方名称,法定地址,以下简称承包方)和你方于 (签约日期)签订编号为的《》 (合同名称),承担实施 (工程名称)。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方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承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本银行 (担保人名称,法定地址),同意为承包方出具此项保函。 本银行在此作为担保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地,代表承包方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万元人民币的责任。当承包方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规定或你方与承包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或变动文件规定的,无论承包方有无不同意见,你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当日即无条件向你方全部支付。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你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其中元人民币的保函直至业主/顾问向你方签署#1机组临时验收证书后30天内有效,但最迟不超过乙方全部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后6个月。元人民币的保函直至业主/顾问向你方签署#2机组临时验收证书后30天内有效,但最迟不超过乙方全部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后6个月。

本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凡因本保函引起的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本保函受益人住所地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年月日 保函范本2 致: 本保函为 (以下简称乙方)与贵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为:【】)向贵公司提供质量担保。 本银行及本银行的继承人、受让人,根据并同意下列条款,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地,保证付给贵公司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即【】万元人民币。 (a) 当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合同(包括此后甲乙双方同意的对该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约定的其在电厂的保证期内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无论乙方有无不同意见,银行在收到贵公司的书面通知时,银行将按贵公司所要求的不超过上述金额的金额和方式付给贵公司。 (b) 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c) 本保函的规定是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以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案情] 原告:纳瓦嘎勒克西航运有限公司(似乂々[041从丫 SHIPPING 1頂11£0)(以下简称纳瓦公司)。 被告:中国冶金进出口山东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1995年5月,被告冶金公司与澳大利亚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乂已町服£$)签订了进口 60500公吨铁矿砂的买卖合同。1995年6月28日,上述货物在澳大利亚黑德兰港装上了原告纳瓦公司所属的“STONE GEMINI”轮,当日该轮船长签发了一套三份指示提单。提单记明的托运人为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VENTURES),收货人为凭指示,通知方为被告冶金公司,装港为黑德兰港,卸港为青岛,数量为60500公吨铁矿砂,运费支付方式依据租船合同,租船合同条款并人该提单。1995年7月10日,“STONE GEMINI”轮抵达青岛港,由于被告冶金公司尚未通过其开证行青岛交通银行取得正本提单,于是便向“STONE GEMINI”轮船长出具了担保函,并请求原告向其放货。该担保函内容如下:致“810~£0£~11犯”轮船长,货物名称为散装铁矿砂,货物数量为60500公吨,船长先生:上述货物已经由贵轮装运给我方,但相关提单尚未到达。作为收货人,我们在此请求您,在我方没有交付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青岛港向我方交货。如果贵方同意以上请求,我方则做出以下承诺:1、我方在此向贵方及贵方代理人保证,应我方要求交货而产生任何性质的损失和损害,贵方免除一切责任。2、如果就上述货物的交付贵方或贵方的任何代理人被提起诉讼,我方则将随时向贵方或贵方的代理人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承担上述诉讼结果。3、如果船舶或任何其他属于贵方所有的财产被扣押,或者可能遭受被扣押的危险,我方将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以阻止扣押或保证该船舶或者其他财

提单确认和修改

1电放 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2 预借提单 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但还未装船,或正将货物装船,但还未装完,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其特征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货物还未装船,或装船还未结束;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完船的日期。 3 倒签提单 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其特征是:货物已装船完毕;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4 分单和并单 根据客户提供的BOOKING,船公司缮制舱单,完毕之后,发提单确认件给客户确认,待客户确认以后,船公司根据客户的修改件,做修改.修改完毕后,船公司签发提单给客户,同时讲舱单发送给目的港,由目的港代理发送至当地海关.分单和并单,在实际操作中很常见,我想你在船公司做单证,肯定知道如何做分单和并单,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那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定的. 先说分单吧,例如:从中国上海海运一批货物到德国汉堡走CSCL的船,A公司(shipper)在办理完报关手续以及拖柜进港上船后,CSCL将会签发海洋提单给A公司,但是在德国汉堡的实际consignee并不一家,比如他出的4个柜,2个是给consigneeB的,另2个是给consigneeC的,为了方便这二家客户在目的港清关,所以A公司会要求船公司在上海,将提单做分单,也就是出二票提单,A 公司要求提供保函给船公司,船公司则收取相应的分单费用. 再说并单,并单则是相反,上海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出货给汉堡的丙公司,丙公司为了在目的港快速清关,同时也是为了省下一票单证费,因为如果是二票的话,那在目的港将会产生二笔换单费.所以会这样操作.看到这我想你肯定会问,那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出一票提单,而搞得那么麻烦?那是因为,虽然二家公司是把货物都卖给丙公司,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二家公司,他们只有分开报关出口,这样才能有退税.所以他们的操作就是先分票报关,然后要求船公司再做并单.分单我说了,会产生费用,因为你是一拆二,但是并单不会,同样省下了目的港的一票换单费. 5 改单费 改单费要看到底是谁要求改单就是谁付。 海运提单一般都可以更改的,具体步骤如下: (1)托运人、定舱人在船舶开航后,需要更改已确认或签发的提单内容时(如更改卸货港、唛头、货名、货物件数、货物重量、货物尺码、货物包装形式、交货条款等),必须提供正式的书面申请和船公司格式的保函或有效银行担保,并填写提单更改、支付改单费,经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

试论保函的效力

试论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善意第三方对抗 1 引言 随着国际间海运贸易的兴起并愈来愈发达,海运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函便应运而生。而随着海运贸易的频繁,由于保函而引发的贸易纠纷也是屡见不鲜。其实,关于保函效率问题的讨论自保函应用于海运贸易依赖就一直没有间断过,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函适应了现代海运的客观要求,对促进现代海运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造成欺诈行为的重要原因,长久以往会对海运贸易积极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对于作者本人来讲,则是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但是,一方面,由于目前还没有一套国际统一的标准,保函实际操作还存在很大漏洞。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必须性,导致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对抗善意第三方行为的发生。本文将通过法律条文解释来说明保函的效力以及实际应用中存在对抗善意第三方的问题。 2 保函概述 2.1 保函的定义 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信用机构或个人应申请人(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请求向承运人开具的、用以证明申请人(收货人)身份或使得申请人(托运人)能够用以换取提单的、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用担保凭证。 2.2 保函产生的背景 保函是国际海运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的产物。国际海运贸易产生初期,主要由一些商人兼顾现代海运贸易中“承运人”的角色,即一些商人为了海上海运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其自身也不得不从事者海运事务,而由于此时的海运贸易几乎均是以近海贸易为主,因此,此时的海运与贸易之间还不足以产生冲突。然而,随着国际间贸易的日益发展,海运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海运与贸易一体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随着近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买卖双方即使不用面对面也能够迅速、高效地订立买卖合约,从事贸易的商人便开始逐渐退出海运的舞台,这便使海运业逐渐的从海运贸易中独立出来。由此,专门从事海运的承运人也就应运而生。这种变革体现在海运贸易中就是原始的现金交付发展到如今的单据交付。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单据中,提单毫无疑问处于中心枢纽地位。①但是,由于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往往会导致承运人到港时收货人还没有收到提单,或是由于信用证要求清洁提单结汇,此时,保函便应运而生。 2.3 保函的分类② ①曾丽凌(2002)《国际货运中提货保函的性质及效力》,《对外经贸实务》2002.2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为解决外贸进口货物的堵港、压船问题,国务院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外经贸部以通知的形式肯定了,凭正本提单交货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凭正本提单提货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已在我国航运中得到普遍遵守,政府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对减少港口货物积压,特别是解决口岸管理中的矛盾问题具有实际意义。关于保函的问题,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论述。 一、保函的性质和效力范围 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交货或负赔偿责任,不得以保函为由予以对抗。保函不能对抗第三人,由保函的合同性质、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1、保函是一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订立为前提。提货保函的作用是保证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提单的权利人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从提单担保的实际作用来看,担保合同并不是在运输合同订立时订立,而是在完成运输航程时,对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副本提单持有人而有可能产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承诺。从提单担保的形式上看,担保合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点,提供保函的最终功能是对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间接地对运输合同的担保,这是提货保函与一般包含的不同之处。这种保函保证的不是运输合同的权利人而是义务人,基于这种特殊性,提货保函仅在承运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效,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人。 2、提单为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提取提单项下的货物。这是提单合同确定的提单持有人的基本权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依提单的物权原则行使对承运货物的控制权、支配权。虽然,提单可以转让,但提单的最终证据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善意接受提单的第三人的利益。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应通过提单上的权利、义务条款行使。由于正本提单在流转过程中产生了提单的有效转让和提单持有人对提单的有效占有的问题,在运输中的货物虽然没有产生实际占有,但与货物转移发生同样的效力。有时副本提单的所有人即为货物的所有人,但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前,不能要求提货。 3、保证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保函合同而得以免除。 二、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对提货人,应该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在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一般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正本提单迟到的困难,在主观认识上,承运人认为提货人即为收货人,如判断准确则交货准确。如发生提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可能提货人不是收货人而冒充收货人骗取货物或提货人本是该货物的买主,但由于提货人提货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造成卖方或银行收不到货款却持有正本提单;另一方面,承运人对提货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或由于过于相信提货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是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物或卖方、银行收不到货款的原因,

提单遗失担保书-提单遗失保函

提单遗失担保书:提单遗失保函 立书人(以下简称本公司),因遗失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之下列正本提单: 船名: 提单号码: 货柜号码:航次: 货物价值: (请同时出示发票以供核对) 兹请贵公司准予本公司以现金银行本票定存单信托凭证 银行担保函之方式担保提货。票号为: 本公司保证: 本公司拥有上述提单之所有权,且从未转让他人。 如有任何费用尚未支付(包括一切运费、附加费、共同海损…等),本公司愿在贵公司提出请求时,立即偿还。在相关费用未支付前,贵公

司对於运送货物,仍享有留置权。 本公司保证贵公司、贵公司之船舶或所租佣之船舶、代理行和其他相关单位,不会因本公司以上述方式提货而受任何损害;这些单位或船舶如因此受任何损害(包含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利息损失、船舶受假扣押之延误及所产生之相关费用、赔偿货物权利人的一切损失….等),本公司愿负完全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寻回上述提单,保证立即缴回给贵公司,以换取本担保书及解除担保,绝不转让他人。 本公司提领货物后,有善意第三人持正本提单出面提领货物时,如果此笔货物尚未使用,而该第三人也愿意接受,则不论该货物在任何地方,本公司都愿负担所有费用,并负责将货物送交该第三人。 上述船舶、提单号码及柜号为本公司所提供,如果因该资料错误,致货物提领错误时,本公司仍愿负本担保书所保证之责任。 上述担保有效期限自货物受领之日或自应受领之日起算18个月。期限届满后由贵、我双方办理解除担保。但本公司承诺,贵公司及相关

单位依本担保书对本公司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解除担保之影响。本担保书适用中华民国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担保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 此致 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wanhailinesltd) 立书人:(签章) 地址: 联络电话: 年月日

保函的基本效力问题

保函的基本效力问题。 一,保函及其效力 保函也即保证书。无单放货的保函是指保证人或者无单提货人以书面的形式保证承担因承运人无单放货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的一种承诺。无单放货的保函由两种人提供:一种是无单提货人自己提供,另一种是由无单提货人以外的保证人(一般是银行作担保)提供。提货人自己提供的担保,此时提货人和保证人合二为一,因此这种保函本质上是无单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就无单提货后责任承担达成的一种赔偿协议,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保证。至于以银行等第三人为担保人的保函,内容一般包括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或者代理交回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它费用的责任;对因未交单而提取货物产生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这种保函实质上是保证合同,属于人的担保。在这种保证合同中,保证合同主体是无单放货的提货人和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是承运人同无单放货提货人的债权。无单放货保函并不是担保无单放货行为合法有效,而是担保无单放货后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债权的实现. 保函尽管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广为盛行,保函在经济上起到就一定的作用,但也使保函处在一个矛盾的地位。 一方面,海运保函灵活变通了严格的航运规则,适应了贸易活动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法律对海运保函的效力界定模糊不清,对海运保函的规制也不成体系。因此,有

必要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作出充分的分析,在法律上找到有效的规制方法,对海运保函趋利避害,达到利益平衡。在理论界对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肯定派和否定派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肯定保函的效力的学者认为保函有法律效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把保函视为特殊的担保合同或者视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将保函视为特殊的担保合同的学者认为,提单保函的作用是保证由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提单中的权利人是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要履行合同的义务。也有人认为,保 函是承托双方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 否定保函效力的学者认为,海运保函不是合法的合同,它的前提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它产生于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为法律所保护。订立海运保函是提货人和承运人以合谋欺骗的方式使得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损失,它是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保函可以平衡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就无单放货的利益,降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风险责任,从而维护国际贸易的迅捷性。但是对于这一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法学界和航运界也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没有统一的认识。保函在航运实践中形形色色,在不同的情况 下呈现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其法律效力也因此而不同。保函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第三人出具的保函,二

提单更改保函

提单更改保函 (Letter of Indemnity for Bill of Lading amendment) 致: 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 (To: MSC Shanghai office) 上海联东地中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To: State Agent of MSC) 船名/航次(Vessel/Voyage): __MSC CAMILLE D1142R__ 目的港(Destination): ___GIOIA TAURO,ITALY____ 订舱号(Booking N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单号(Bill of Lading No.): __MSCUEO247216_____ 我司要求上述提单作如下修改(We request to amend B/L a s follows):

我司确认由此所产生的国内文件费用(We a ccept local amendment fe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司无条件承担因上述更改提单内容而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We are fully liable for a ll risk, damage or loss caused by the amendment) 对于涉及货物品名的更改(Regarding Amendment on Commodity Name) 我司保证更改后品名与报关资料完全一致,有效报关联正本附送贵司核实,并自行负责向海关申请清洁舱单之更改。我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及费用(We hereby guarantee above new commodity name is completely consistent with Customs declaration. The valid Original Customs Declaration Sheet is presented for verif ication as well. We tak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correcting Clean Manif est with Customs on our own a ccount/risk. We here to undertake a ll responsibility & cost that may incur.) 注意事项(Notes): 1.正本保函需一式两份(LOI i n duplicate) 2.本保函内容必须用打字机打印,涂改无效(Typewriter print, no handwriting, no alteration) 3.只需打上有更改之项目内容(Content for items to be amended only) 4.每份保函只得对应一份提单(One LOI for one B/L only) 货主章/日期订舱代理章/日期 (Signature/Stamp of shipper/date of issue) (Signature/Stamp of booking a gent/date of issu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函格式汇总(1)

电放保函 致:宁波开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M.V(船名航次): B/L No (提单号): POD(原目的港): CNEE(收货人名称/联系方式) 我司在此申请贵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给以上收货人,我司将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 凡因此无正本提单放货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提单上发货人(shpr) 盖章货运代理人(Forwarder) 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倒(顺)签提单保函 致:宁波开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M.V(船名航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L NO (提单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OD (目的港) : _______________ 我司现请求将上述正本提单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倒(顺)签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考虑到贵司接受我司上述请求,我司同意如下: 1、由于是按照我们的请求签发上述提单并在上述实际的出运日期出运上述货物,对于贵司、贵司雇员及代理由此可能承担的责任或承受任何形式的损害及损失,均由我们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保证您们不受任何损失。 2、若贵司或贵司雇员或代理因此被起诉或卷入其他司法程序时,我司保证将随时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司法费用、差旅费、或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3、一旦发生索赔,我们将完全不涉及贵司而直接与索赔人解决该项索赔,并赔偿您们由此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4、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海事法院管辖。 提单上发货人(SHPR)盖章货运代理人(FORWARDER)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提单在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建议的解决方法

提单在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建议的 解决方法 一、提单的定义 《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认为:“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单据中关于货物应当按照记名人的指示,或不记人的指示交付或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保证。” 我国《海商法》第71 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缺陷 a)从提单本身来说,船公司制订的标准格式提单往往各不相同,并 且在防伪防假手段上没有投入太多精力,因此,提单的外观与其所对应的货物价值来说,显得极为不符合,一边是有着巨额价值的货物,一边是没有相应的防伪措施的简陋一页纸,导致现实生活中,伪造提单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成本上都比较容易。 b)同时,对提单的管理也不像想象中那么严格,各个船公司或者船 代都能很轻易地获得别家船公司的空白格式提单,甚至船公司借

用其他船公司的格式提单签发在现实中也非常普遍,更不用说某些船代有意地盗用提单进行欺诈。简陋的提单制作技术,加上混乱的提单管理现状,都是提单在实务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三、提单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 (一)、伪造提单 伪造提单,很多时候货方根本没有将货物装至船上,或货物根本就不存在,或只装了少量货物,却假借著名船公司的标准提单进行伪造,或索性自制一份假提单来捏造承运人,船舶名称,货物状况,再将这份不真实表明货物状况甚至不存在所谓“货物”的提单出售给他人,它是最明目张胆的一种提单欺诈。 伪造提单主要包括空单和货量差异两种。 1、空单 空单就是在货物根本未装船情况下伪造的提单。这种提单可能被完全无辜的收货人或其他持有人用来进行转售。当最终的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要求凭单提货时,面临的很有可能就是巨额损失。这是最为赤祼祼的提单欺诈,但在风险意识已有一定提高的今天,这种方式的提单欺诈已经非常少见。 2、货物差异 货物差异就是货物虽然装船,但实际装船数量与提单记载数量存在差异,或者以次充好,或是提单显示货物清洁,但实际上货物有毁损或者干脆是用假冒伪劣产品代替合格产品。假如货物表面质量及数量等

换提单保函

STANDARD FORM LETTER OF INDEMNITY TO BE GIVEN IN RETURN FOR SWITCH BILL OF LADING To: [insert name of Owners] the Owners of the [insert name of vessel] Dear Sirs Vessel: [insert name of vessel] Voyage: [insert load and discharge ports as stated in the bills of lading] Cargo: [insert description of cargo] Quantity: Bills of lading:[insert identification numbers, date and place of issue] The above cargo was shipped on the above vessel by [insert name of shipper] and consigned to [insert name of consignee or party to whose order the bills of lading are made out, as appropriate] for delivery at the port of [insert name of discharge port stated in the bills of lading] but the bills of lading is not proper for the trade concerned and we, [insert name of party requesting], hereby request you to issue the second set of switch bills of lading as follows: SHIPPER: [type if changed] CONSIGNEE: [type if changed] THE QUANTITY OF B/L [insert identification numbers]: THE QUANTITY OF B/L [insert identification numbers]: Type other changed descriptions or terms of B/L if any. The other descriptions and terms of the former bills of lading remain unchanged. 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complying with our above request, we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1.To deliver the former bills of lading to you before your release of the switch bills of lading; 2.To indemnify you, your servants and agents and to hold all of you harmless in respect of any liability, loss, damage or expense of whatsoever nature which you may sustain by reason of switching the bills of lading in accordance with our request. 3.Your are only responsible for the quantity stated in the former bills of lading. In case of any shortage, loss, damage or expense occurred due to the separation of the cargo according to the switch bills of lading, we undertake to indemnify you, your servants and agents and to hold all of you harmless. 4.To undertake to pay you forthwith any freight unpaid or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银行保函法律关系及范本

银行保函法律关系及范本 银行保函法律关系 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⒈ 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⒉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Principal)、受益人(Beneficiary)和担保人(Guarantor),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⒈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⒉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

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⒊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种类 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 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由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或受益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委托人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赔成立,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举证责任 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同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或能够证明委托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银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担不利责任。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发运货物的提单副本、第三家检验机构的商检证明或检验报告、合同双方之间的往来函电、项目监理工程师出具的证明或签字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应该记载有货物的符号或标记,货物的重量、数量、度量以及货物的外表状况。实践中一共存在三份正本提单,一份给银行,一份邮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给承运人留对,正本提单才具有提货的效力。本文要讨论的保函包括两种:一种是为换取清洁提单而由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另一种是无单放货保函,指短途运输中往往出现货物先于单证到达的情况,此时收货人仅以副本提单和保函向承运人要求提货,并保证承担无单放货给承运人带来的责任,补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首先理解第一种情况:按照货物外表状态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接收货物时,如果货物或者包装状态具有明显缺陷,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应对此进行如实记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将这种批注转移至提单上,便构成不清洁提单。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卖方须提供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无法顺利结汇,因此托运人在无法更换包装或者修复货物时通常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这种保函具备下列法律特征:1.保函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保函的出具实际上表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达成一项保证赔偿责任协议,即托运人向承运人承担由于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引起的赔偿责任。该协议的当事人仅限于托运人和承运人,与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2.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货物表面状况不良”(仅限于大副收据批注范围)产生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通常表现为有关货物的外表情况,货物的重量,件数,体积等存在瑕疵。3.保函实际上是一份单务合同,承运人享有赔偿责任产生时从托运人处得到赔偿的权利而无须对托运人尽相应的义务,托运人只对承运人尽赔偿义务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无单放货保函的理解: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运输已成为最为普遍的货物运输方式。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但由于近年来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运输时间逐渐缩短,提单的流转却仍然按照传统的方式,环节多、速度慢,往往造成货物已运抵目的港,而提单尚未到达收货人手中,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提货的局面。为了给收货方赢得时间,避免给有关方造成经济损失,逐渐出现了以副本提单等正本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连同保函先予提货的习惯做法。保函放货冲击了提单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使物权凭证与物分离。承运人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保函,但这种做法并不是否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律规定和航运惯例,也不意味着托运人有保函在手就可以免除责任,只是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保函从保证人处得到赔偿。 保函效力的认定一般认为善意的保函有效,恶意保函无效。 保函效力的认定 保函的法律效力有限,且不稳定。虽然,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效力的问题的规定,但生效的《汉堡规则》第17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则对保函的效力问题作了规定:托运人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时,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提供的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是,当提单转让至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时,这种保函无效。此外,对第三方存在欺诈的保函无效,这意味着承运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在向托运人索赔就无法得到支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1988年44号《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复》中也承认保函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法律效力依然有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44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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