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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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致委托估价方函

受某公司的委托,我公司对某工程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评估。此次拆迁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519.98平方米(此建筑面积是产权审查表汇总后所得的建筑面积),即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为6519.98平方米。估价时点2007年10月1日。

此次评估的评估目的是为某公司拆除房屋拆迁许可证标明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提供价值依据。

我公司估价人员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在对估价对象房地产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广泛搜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分析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现状条件,并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及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 [2003]808号)的规定对估价对象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最终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2007年3月1日的拆迁补偿价值。

拆迁补偿价格:61,786,323元

大写金额:陆仟壹佰柒拾捌万陆仟叁佰贰拾叁元整

房地产评估公司

2007年10月20 日

第二部分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

2、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与有关当事人也没有个人利害关系。

3、我们是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及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 [2003]808号)的规定进行测算,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4、本估价报告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它是以有关资料的真实可靠为基础,并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察。

参加本次估价的人员

估价负责人:

估价人员:

第三部分

某工程拆迁评估技术报告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

委托方:某公司

受托方:房地产评估公司

二、估价对象

房屋拆迁许可证标明的拆迁范围内所有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

房屋

三、评估目的

为委托方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提供价值依据

四、估价时点

2007年10月1日

五、评估依据与评估原则

(一)估价依据:

本次估价的估价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家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估价人员实地勘察所获取的资料。具体资料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房地产估价规范》

4、《北京市拆迁管理办法》

5、《北京市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6、《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

7、《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房屋拆迁许可证

10、规划红线图

11、产权审查表

12、拆迁明细表

13、评估人员实地勘察所得到的有关资料及数据

14、委托方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估价原则:

合法原则:房地产估价必须以房地产合法使用为前提。

估价时点原则:房地产价格是由效用、相对稀缺性及有效需求等因素相互作用影响所形成,而这些因素又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在不同的时点,同一房地产会表现不同的价格。

客观、公正的原则:房地产估价必须客观真实的反映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现状条件,站在公正、公平、公开的立场上求得一个合理的价格。

六、估价对象房地产位置及概况

1、估价对象房地产四至:

东至青塔胡同、南至宫门口头条、西至西二环附路、北至西弓匠胡同。

2、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周边环境:

估价对象房地产紧临西二环路,距阜城门内大街很近,交通比较便利;

商业配套及基础设施条件较好。

3、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利用现状

拆迁范围内大部分房屋为居住用房;其余部分房屋为商业和办公用房。

七、评估结果

评估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依据估价

对象房地产的权属现状,按照估价程序,运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北京市物价局颁布的《北京市非住宅房屋评估技术标准》及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 [2003]808号)的规定,在搜集和测算有关资料和系统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诸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拆迁补偿价格为61,786,323元整(按公产、私产、代管产、自管产的顺序排列,各部分的补偿价格及汇总价格见附件1 )。

八、说明事项

1、本评估结果的估价时点为2007年10月1日,价格有效期为12个月,随着时间的变化、非住宅房屋区位价格及住宅房屋基准地价、基准房价的调整,该结果须作相应的调整,甚至重估。

2、本次评估报告是在假设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进行的,如因资料有误而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本评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产权权属或建筑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估价对象房地产的所有人应及时出示有关证明,提供证明复印件;未及时提供有关证明而导致估价结果不准确,本评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评估报告中私有房产的拆迁区位补偿价均按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进行测算,如果现状使用性质改变成为商业用房的,以营业执照为准,其拆迁区位补偿价按照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进行补偿。现状使用性质的变更由委托估价方核定。

第四部分

某工程拆迁评估技术报告

估价对象房地产利用现状分析

评估人员经过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进行现场勘察和对临近地区的调查,总体上对估价对象房地产进行以下几点界定:

1、估价对象所在区位的界定

此次拆迁范围东临、南至、西至、北至。交通比较便利,商业和配套基础设施状况较好。

2、估价对象房地产使用现状界定

拆迁范围内,公产166处;私产70处;代管产1处;自管产4处。共241处房屋。其中大部分为居住用房,其余为商业或办公用房。

3、估价对象房地产结构现状界定

拆迁范围内,估价对象房地产基本上是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平房,且实际经过年限较长。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

根据《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和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的规定进行测定。

(一)、依据《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测算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

1、基本公式:

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

=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

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

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

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

地上物补偿价即房屋重置成新价

2、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格的估算过程

(1)、区位价格的确定:

根据拆迁范围的四至、拆迁范围所处地区交通便利程度、繁华程度、基础设施状况,确定该地区非住宅区位类别为二类地区,取其区位价格为10300元/平方米。

(2)、容积率调整系数的确定:

根据委托估价方提供的资料,初步确定该地区的容积率调整系数K1=1.30。(3)、原用途调整系数的确定:

估价对象房地产利用现状:大部分为居住用房,其余部分为商业或办公

用房,根据其现状用途,依据评估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估价对象房地

产的原用途调整系数K2=1.0。

(4)、规划用途调整系数的确定:

拆除估价对象房地产是用于扩建太平桥大街,根据评估技术标准的规

定,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的规划用途调整系数为K3=0.7。

* 依据以上条件,测定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区位补偿价为 9373元/平方米。(二)、重置成新价格的确定

待评估人员现场勘察,依据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 [2003]808号)的规定,计算后确定:

** 结论:

单位面积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区位补偿价格为:9373元

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

(一)、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的规定测算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

1、基本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

=(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K为容积率调整系数

2、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的估算过程

(1)、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的确定:

估价对象房地产紧临西二环路、阜成门内大街,交通比较便利、商业及配套设施状况较好。基于以上情况,确定该地区住宅房屋区位类别为一类地区,取其基准地价为5900元/平方米;对应的基本房价为1000元/平方米。(2)、容积率调整系数的确定:

经过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并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和测算,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容积率一般为0.7≤R≤ 0.8,确定容积率调整系数K=1.3。

*结论:依据以上条件确定单位面积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格为8670。

(二)、重置成新价格的估算过程

依据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 [2003]808号)的规定,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测算。

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屋面分数+屋架分数+顶棚分数+地面分数+(墙身分数+门窗分数)×柱高差率]×标准间数×(成新折

余率+使用年限折余率)÷2+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设备分

数×成新折余率+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分值+附属物

据实估价

* 结论:经现场勘察后,测算得代管产的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为750元/平方米;公产、私产、自管产的屋重置成新价见附件重置成新价一栏。

**结论:

单位面积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格:8670元

单位面积住宅房屋(代管产)的重置成新价:750元

住宅房屋(公产、私产、自管产)的重置成新价:见附件重置成新价一栏第五部分评估结果

经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测算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在2007年10月1日拆迁补偿价值。

拆迁补偿总价值:61,786,323元

人民币大写:陆仟壹佰柒拾捌万陆仟叁佰贰拾叁元整

房地产评估公司

2007年10月20日

第六部分附件

1、拆迁补偿价格汇总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拆迁许可证

4、规划红线图

5、拆迁明细表

6、房地产评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广义上是指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是一类基础性、深层次、结构性的潜在危害因素,对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会构成严重的威胁。一旦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社会风险就会转变成公共危机。广义的社会风险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涵盖了生态环境领域、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文化领域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狭义上,社会风险是指由于所得分配不均、发生天灾、政府施政对抗、结社群斗、失业人口增加造成社会不安、宗教纠纷、社会各阶级对立、社会发生内争等社会因素引起的风险,仅指社会领域的风险。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有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因此必须对其潜在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化解,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基础之上,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基于上述情况,***建设局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及时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了工作组,入户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同时向有关法律单位和个人咨询,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项目进行了全面的、认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背景 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省贯彻实施意见,会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办事处、辖区各派出所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访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工程的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根据***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办〔〕179号)等文件规定,**相关工程征收涉及******8个行政村,征地面积约2100余亩,拆迁住户5700余户,其中城镇居民3900余户、村民1800余户、企事业单位26家、商业铺面400余家,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面积约193.78万平方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贯彻实施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相关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 二、评估事项 ***相关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评估目的 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意见,推动项目顺利进行。预防纠纷及信访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 四、评估原则

拆迁补偿明细案例

深圳市旧改项目村民物业拆迁安置补偿比较表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第一部分:补偿标准比较(渔农村、蔡屋围、岗厦河园、大冲)

建私房八层以上的,按基建成本给予90%补偿。备注:由于大 冲旧改项目有 充足的回迁补 偿物业供村民 选择,因此村 民通过持有补 偿物业获得的 补偿远高于岗 厦货币补偿标 准。 物业。 突破之三 创新停车 位补偿方 式:回迁自 住区每套 房产配置 壹个停车 位使用权, 回迁出租 区停车位 供丙方使 用。 临时性建筑及 附属物 (单位:元/平方米、立方米、棵、口等)砖墙铁皮房: 25 铁皮房:140 铁皮棚:70 木质隔板夹 层:120元 砼结构夹层: 300顶层楼 梯间:300 砖墙铁皮顶、铁皮顶房屋:180 铁皮房、木板房: 120 砼结构、砖混结构的夹层、地下室:110 屋顶砼水箱:500 乔、灌木不补偿 砖墙铁皮房:250 铁皮房:200 铁皮 棚:100 木质隔板夹层:175 钢筋混 凝土结构夹层:450 顶层楼梯间(层高小于2.2米):450 水箱:3000元/个 砖墙铁皮房: 2500 简易铁皮房: 200 铁皮棚:100 二楼阳台: 2500 屋顶混凝土滴 水:2500 层高不足2.2 米的永久性建 筑:2500 屋顶女儿墙 (砖砌体): 150 室外台阶,两 级台阶以上 的:300 室外铁梯: 1000 玻璃纤维(塑 料)棚、房: 500元 花坛(砖砌体, 抹灰):400 大冲旧改 过程中对 临时性建 筑物及附 属物的补 偿相对于 深圳市的 其他旧改 项目而言: 纳入补偿 范围的种 类更广、补 偿标准更 高,甚至高 于《深圳市 公共基础 设施建设 项目房屋 拆迁管理 办法》中有 关临时性 建筑及附 属物补偿 标准的规 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七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七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2015年8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区法院依法审理征收拆迁案件的基本情况。2011~2015年上半年,自治区三级法院共受理征收拆迁案件1706件,审结1564件,其中作出实体判决562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140件,准予撤诉639件,其他223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变更、判决赔偿)227件,败诉率%。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7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案例一:包头市广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昆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包头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广德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位于昆区辖区范围,昆区政府有权作出相关征收决定。昆区政府根据包头市政府《2010-2012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2010年度改造计划》和包头市发改委《关于内蒙古当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昆区睿瀛豪庭住宅楼建设项目核准批复》对原告广德公司的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昆区政府未提供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据,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昆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青15#街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违反了该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昆区政府作出《关于对青15#街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二:孙某某诉科左中旗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科左中旗法院一审认为,科左中旗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该《补偿决定》中确定的孙某某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补偿依据,与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城乡建设管理所作出变更登记的面积平方米相矛盾,被告科左中旗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孙某某房产的登记簿加以证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该《补偿决定》应予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科左中旗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通辽市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定与一审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拆迁评估报告模板

xxxx有限公司 搬迁损失补偿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鲁xxxx字[2013]3007号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xxxx 产权持有者: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其他报告使用者: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为满足xxxx对贵公司搬迁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而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贵公司机械设备、低值易耗品、部分构筑物及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为搬迁相关当事人确定补偿费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搬迁损失补偿价值评估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为贵公司截至2013年11月30日机器设备(包含已安装调试但尚未转固的在建工程中的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及部分构筑物;对于部分由于公司财务处理及实物管理口径等方面造成的未在财务账面列示的机器设备,公司承诺其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并征得补偿方的同意后,也将其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另外根据委托方及产权占有方的要求,对因搬迁造成的停产损失也纳入评估范围。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13年11月30日。 本评估项目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委托方根据评估目的,与有关各方商定的,以便评估目的的实现。本次评估所采用的价格是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 五、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目的是对被搬迁人所拥有资产在搬迁条件下的合理补偿价值提供参考依据,其选择的价值类型为拆迁补偿价值。 拆迁补偿价值,指评估对象根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 六、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 七、评估程序实施过程: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贵公司拟搬迁设备、办公资产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拆迁补偿价值。 八、评估结论: 经评估,列入评估范围的贵公司拟搬迁资产搬迁损失补偿价值的评估值为935,490.00元,评估结论列表如下: 搬迁损失补偿价值评估汇总表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8)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基本事实: 2014年3月,某市某区计划将X路等旧城片区纳入城市改造范围。2014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公布了《XX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9月,某区人民政府《XX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某区人民政府将该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原告范某的房屋位于本次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之内。评估公司根据房屋现状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评估补偿金额为XX万元。2016年6月,征补中心向原告送达了房地产评估报告并将评估资料在原告房屋门前等处张贴。后因原告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对征收决定不予认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案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改造项目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该征收行为经过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评估机构的选定、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等方面缺乏相关证据,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一致,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说法与评析: 房屋征收决定是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将某一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从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拥有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予以审查。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必经程序。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称向XXXX名被征收人发放了评估机构名单选择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据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供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的证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本案中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明显不一致。综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存在较大瑕疵,违法了相关的规定,故法院对于原告

房县易地搬迁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房县易地搬迁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来源: 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时间: 2016-03-03 11:52:00 房县是国家级贫困县,秦巴山片区扶贫攻坚主战场之一,军店镇双柏安置小区和回龙乡黑獐沟村集中安置小区是房县在“十二五”期间为有效解决特殊贫困地区的生态建设和贫困问题而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五年来,在中央、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县委、政府的不懈努力,以“不脱贫困帽就摘乌纱帽”的决心,让贫困群众的居住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搬迁户住上了安置房,连上了信息网,走上了平坦路,喝上了干净水,用上了安全电,过上了幸福的小康生活。 一、项目概况 (一)军店双柏集中安置小区。该小区位于308省道边与军店镇集镇相邻,该小区于2011年4月动工,2012年9月群众搬迁入住,小区共征用土地360亩。其中:建设用地95亩,生产性用地265亩,建房55栋110套,建筑面积23400平方米,单套面积213平方米,安置群众110户、547人,整个小区达到“五有”、“十配套”,即:有口粮田,有产业园,有楼房住,有服务设施,有活动场所;配套水、电、路、电视、电信、能源、猪栏、厕所、工具房、绿化等。 (二)回龙乡黑獐沟村集中安置小区。位于回龙乡黑獐沟村与军店镇月明村交汇处,与308省道相邻,该小区于2014年正式开工,2015年底房屋及配套建设工程基本竣工。小区建设用地210亩,生产用地450亩,建成安置房296套,单套面积198平方米,可安置搬迁群众300户,1000人,小区配套建设有“五务合一”群众服务中心,“五统一”标准化卫生室,建生活超市一处,文化活动广场5000多平方米,实施“水、电、路、气(沼气)、房、环境”六到家工程,达到贫困户每户有一套安置搬迁房,一个好的居住环境,一份责任地,一个致富产业,一次就业培训,一套后扶政策,一份社会保障的“七个一”目标。 二、前期工作情况 (一)摸清现状,建立档案,制定工作方案。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有土安置、生活便利”的原则,组织专班进村入户,宣传易地搬迁政策,了解群众扶贫搬迁意愿,调查摸清底数,分户建档,确定扶贫对象及方式,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五个一批”政策。

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及案例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及案例解析 2011年02月11日 14:11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拆一还一”即拆迁还房的行为。 所谓的“拆一还一”是指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一种实物补偿形式。本文主要就拆迁还房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介绍,并给予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处理 一般来讲,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 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实质是,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一)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贷:开发产品 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税务处理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23338791.html,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1、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一公司的下属企业――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1996年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全部为本单位职工。由于开发企业挪用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从1996项目拆迁后一直未建设回迁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又不及时发放,致使630户居民长期无法回迁,多次到省政府和建设部上访。 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无视群众利益,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下,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存在监管不力问题。 处理情况:2003年8月,辽宁省、葫芦岛市纪检、监察联合调查组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宣布双规;10月6日移交葫芦岛市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21日徐武军被正式批捕。辽宁省建设厅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不再审批新开项目,待630户居民全部安置之后,注销其开发资质的处罚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建一公司原法定代表

人张印昌,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 2、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2001年立项、2003年3月驻马店市拆迁办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为驻马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该项目共拆迁9个企、事业单位,140户居民,其中,有114户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时,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同意其在道路两旁建设的临时营业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 年分别取得了由驻马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主要违规事实: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驻马店市拆迁办在拆迁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的情况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后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程序违法,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高新区管委会未申请行政裁决,对28户居民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导致矛盾激化,28户被拆迁居民多次到省政府及建设部上访。

拆迁资产评估报告

拆迁资产评估报告 导语:拆迁资产评估报告怎么写?下面为您推荐拆迁资产评估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拆迁资产评估报告】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xxxx 产权持有者: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其他报告使用者: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为满足xxxx对贵公司搬迁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而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贵公司机械设备、低值易耗品、部分构筑物及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为搬迁相关当事人确定补偿费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搬迁损失补偿价值评估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为贵公司截至20xx年11月30日机器设备(包含已安装调试但尚未转固的在建工程中的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及部分构筑物;对于部分由于公司财务处理及实物管理口径等方面造成的未在财务账面列示的机器设备,公司承诺其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并征得补偿方的同意后,也将其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另外根据委托方及产权占有方的要求,对因搬迁造成的停产损失也 纳入评估范围。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xx年11月30日。 本评估项目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委托方根据评估目的,与有关各方商定的,以便评估目的的实现。本次评估所采用的价格是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 五、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目的是对被搬迁人所拥有资产在搬迁条件下的合理补偿价值提供参考依据,其选择的价值类型为拆迁补偿价值。 拆迁补偿价值,指评估对象根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 六、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 七、评估程序实施过程: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贵公司拟搬迁设备、办公资产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拆迁补偿价值。 八、评估结论: 经评估,列入评估范围的贵公司拟搬迁资产搬迁损失补偿价值的评估值为元,评估结论列表如下: 搬迁损失补偿价值评估汇总表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之(十一)基本事实: 2013年4月,被告某市政府发布《XX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事项的通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原告A公司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2014年1月,某市政府发布《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4年2月,某镇政府发布《XX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2014年9月,原告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市建设用地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分户清册》上签字确认。2015年7月,某镇政府向A公司送达《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总额XXX万元。2015年8月10日,某镇政府将该补偿款转入某市某镇高院村1组的账户。2015年12月,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后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2015年12月某市政府、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是某镇政府,而某镇政府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应确认为违法。A公司诉请确认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某市政府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某镇政府于2015年12月组织实施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说法与评议: 我们认为某镇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A公司所属房屋、土地被征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程序履行,在未交付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情况下,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了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而某镇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我们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 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 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参考范本)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年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目录 1、项目概况 2、评估事项 3、评估目的 4、评估原则 5、房屋征收搬迁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内涵及其成因 6、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内容及其评价 7、本次房屋征收搬迁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 8、已经和正在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9、下一步风险防范措施 10、结论

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报告 (参考范本) 为预防和减少房屋征收项目在实施推进中的社会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防止因房屋征收搬迁工作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根据《合肥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文件精神,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房屋征收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房屋征收搬迁工作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房屋征收项目已经过发改委批准(批准文号),市规划局批准规划选址(《规划选址意见书》文号),该项目地址位于,占地面积亩,规划总建筑面积约㎡。 根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该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户数约户(其中住宅户数户,私人非住宅户,产权单位户),征收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约㎡。 二、评估事项 项目规划红线范围房屋征收搬迁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评估目的 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意见,推动项

目房屋征收搬迁工作顺利进行,预防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防止不稳定事件发生。 四、评估原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肥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坚持依法评估、民主决策,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五、房屋征收搬迁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内涵及其成因 房屋征收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即政府在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给企业和群众的生产、生活、财产等切实利益相关的各个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房屋征收搬迁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失去住宅、失去国有土地使用权、失去收益性物业、停产停业、原有生活方式和邻里关系改变、产生失落感、剥夺感等。另外,不同时间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征收项目之间的不同补偿标准和方式,有可能导致群众对比甚至盲目攀比,造成误解,产生不公平感等。因房屋征收需要而迁出原居住地的被征收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他们不得不搬迁,失去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生存空间。 引发房屋征收搬迁社会稳定风险的原因如下: (一)房屋征收搬迁的强制性 房屋征收的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因此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组织与实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房屋征收在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进行,不以被征收人自愿为条件。由此产生的负面作用也不容忽视。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的期望值过高,房屋的价值具有很强

XXX征地工作典型案例

渐为人知的“安宁”模式 ——XXXXX开展创建先锋示范城活动典型案例 自2011年4月开始正式划归XXXXX托管以来,经不断总结完善,以“一个项目(XXX确定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责任承包项目中的每一个项目)、一组人马(每个项目成立一个工作组,组长由XXX1名处级领导担任,办事处1名副主任和XXX征地办1名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人员由XXX征地办1-2名,街道办2-3名,各村(社区)支书、主任组成)、一套方案(每个项目对应一套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为主要内容,以任务完成率高、遗留问题少为标志的“安宁”征地拆迁模式已日渐得到越来越多干部群众的认知和接受。截止6月8日,XX街道已完成征地9宗303.93亩,完成拆迁37400平方米。 【做法】 一包到底,压力动力责权利。XXX确定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责任承包项目中的每一个项目,街道党工委都采取“一包到底”的“五包”(包工作经费、包征地拆迁、包拆违清场、包处遗稳定、包协调推进)方式,将项目落实到每个工作组。一方面,“五包”明确了承包项目的责任、自主工作的权力,适当的风险抵押和激励保障,既给工作组增加了工作压力,也给任务的完成提供了动力。同样,不同工作组之间的良性

竞争也会相互产生压力,形成新的动力。另一方面,“包征地拆迁、包拆违清场、包处遗稳定、包协调推进”这“四包”又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几项内容连在了一起,并不是只要签订了征地协议就已经完成任务,而是要完成所有的收尾工作才能获得相应的奖励,这就要求必须保证征地拆迁过程的程序合法,协议的内容真实有效,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引发群体性纠纷。 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破难题。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算有效。一般来说,做通了村民小组领导和几个在村民小组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村民的工作,就做通了几乎百分之七十以上村民的工作。XX的经验,首先,找准关键人员定方向。工作之前从正面、侧面掌握将要面对的村民小组(单位)领导和村民代表、老者中,平时谁的影响力最大,谁最关心集体建设,谁比较愿意配合帮做工作以及关键人员的性格特点、办事能力等基本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的主攻方向。其次,抓住关键人员点突破。针对选定关键人员的情况,工作组采取集体座谈、个别约谈和平时工作中随意交谈等方式,从正面、侧面向单位领导、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传递征地拆迁信息和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掌握单位干部职工、村民代表们的想法和要求,争取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支持与理解,帮助单位领导、村队干、代表查摆分析所

征地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樟树市城市建设改造拆迁安置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

目录 一、项目概况 (1) 二、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 (2) (一)社会稳定风险内涵 (2) (二)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内涵及其成因 (2) (三)药市路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内容及其评价 (4) (四)药市路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 (9) 三、预防风险可采取的防范方案 (11) 四、结论 (13)

樟树市维稳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拆迁办本着“对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市政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环境建设”等必须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的原则,特对樟树市药市路所涉征地拆迁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按照上述要求,樟树市城市建设改造拆迁安置办公室作为责任单位,及时组建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樟树市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以下简称药市路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认真的社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樟树市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以下简称药市路)位于樟树市淦阳路至仁和路之间,药市路直线长度全长为420米,是连接淦阳路与仁和路的交通枢纽,区域集公共服务、居住中心为一体,规划定位为缓解药都南大道交通枢纽压力,拓宽城市交通枢纽线的交通线。 根据规划要求,规划方案一(药市路建设方案-规划18米)涉及包括市民政局福利院两栋房改房在内的共12户搬迁,拆迁面积1620余平方米。民政局福利院公房一栋,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其中临街店面400平方米),共计拆迁面积为2920平方米。规划方案一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概算为370.8万元。 规划方案二(药市路建设方案-规划24米)在方案一所涉拆迁面积基础上增加了福城街道办事处誉洲新村安置楼一栋五层共8户以及1户私房搬迁,涉及拆迁面积约2860余平方米(其中店面为240平方米),以及民政局福利院老年公寓一栋四层(其中二层为8户私房),涉及拆迁面积约1040平方米,共计拆迁面积为6820平方米。规划方案二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概算为804.5万元。

房屋拆迁案例分析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浙江省东海市“服装城”是由东海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工商局承办的一个项目,于1991年8月动工兴建。1992年3月经东海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东海市工商局提出的“服装城出售方案”(内容为:为筹集建设资金,将服装城一、二层摊位进行预售,出资购买者对所购摊位拥有所有权等)。随后,服装城筹建办发布了“关于欢迎认购服装城摊位的公告”,并在东海日报上刊登广告进行销售。1992年9月众多个体工商户与东海市工商局签订了“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1992年10月市工商局向购摊位的个体工商户颁发了“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自此,个体户一直在服装城摊位经营生意。 2002年2月6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向市土地流转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服装城进行拆迁改造,许可证载明:拆迁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2002年2月26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服装城房屋拆迁公告”;2002年4月2日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对服装城进行“强行”拆迁;(注:未达成拆迁协议,又未经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2002年4月11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三方签订了“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上述三方在协议中的身份分别为: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单位。 2002年3月4日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受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委托,发出“告摊主用户书”,称:接受所有权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全权委托,代为处理服装城内固定摊位有关补偿安置事宜,单方决定了拆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等内容。个体户认为:服装城摊位所有权人是出资购摊位的个体户而非市场发展中心;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未能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02年4月12日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个体户为被申请人向东海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要求依法对个体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裁决。 2002年5月15日东海市建设局作出行政裁决:申请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按国资局批复给予被申请人(即个体户)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XX元。(行政机关将个体户作为永久使用权人) 2002年6月28日共有45位个体户认为东海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向东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东海市建设局、第三人: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 东海市人民法院经二次开庭审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认为:“虽然原告(即个体户)购入服装城摊位,并持有东海市服装市场筹建办公室所发的《摊位所有权证》,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证明原告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是第三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对原告可视为被拆房屋的当事人。被告收到第三人东海市场发展中心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结合其自愿补偿和服装城摊位评估计算及摊位补偿价格的说明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所作的裁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综上被告所作的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基本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东海市建设局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书。”。现其中的30位个体户不服一审判决,向东海地区中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发布个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释

最高法发布8个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释) 会上,黄永维表示,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都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增进民生福祉是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把“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落实到实处,持续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地方政府既要完成好征收拆迁任务,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还要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解决好征收拆迁案件的重要意义,将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作为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好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有关情况黄永维介绍,针对征收拆迁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公布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这批案件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保障社会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

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根据相关的调研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黄永维表示,民生的持续改善是民族复兴之本、梦想之基,权利的救济保护是保障民生、维护秩序的应有之意。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从全国范围撷选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本次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既有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裁决,还有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的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机关通过意思表示明确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也有实施主体不明确的强制拆除行为。探讨的争议焦点,既包括了安置人口确定、违约责任认定、补偿范围大小等行政执法的实体问题,还包括了强拆主体推定、评估报告审查、利害关系认定等程序问题。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确认行政机关合法行为的效力,切实实现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产权的双重保护。

征地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之欧阳学文创作

欧阳学文 樟树市城市建设改造拆迁安置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

目录 一、项目概况1 二、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2 (一)社会稳定风险内涵2 (二)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内涵及其成因2(三)药市路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内容及其评价4(四)药市路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8 三、预防风险可采取的防范方案11 四、结论13

樟树市维稳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拆迁办本着“对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市政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环境建设”等必须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的原则,特对樟树市药市路所涉征地拆迁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按照上述要求,樟树市城市建设改造拆迁安置办公室作为责任单位,及时组建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樟树市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以下简称药市路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认真的社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樟树市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以下简称药市路)位于樟树市淦阳路至仁和路之间,药市路直线长度全长为420米,是连接淦阳路与仁和路的交通枢纽,区域集公共服务、居住中心 为一体,规划定位为缓解药都南大道交通枢纽压力,拓宽城市交通枢纽线的交通线。 根据规划要求,规划方案一(药市路建设方案-规划18米)涉及包括市民政局福利院两栋房改房在内的共12户搬迁,拆迁面积1620余平方米。民政局福利院公房一栋,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其中临街店面400平方米),共计拆迁面积为2920平方米。规划方案一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概算为370.8万元。 规划方案二(药市路建设方案-规划24米)在方案一所涉拆迁面积基础上增加了福城街道办事处誉洲新村安置楼一栋五层共8户以及1户私房搬迁,涉及拆迁面积约2860余平方米(其中店面为240平方米),以及民政局福利院老年公寓一栋四层(其中二层为8户私房),涉及拆迁面积约1040平方米,共计拆迁面积为6820平方米。规划方案二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概算为804.5万元。

拆迁评估案例

拆迁评估案例 第一部分致委托估价方函 受某公司的委托,我公司对某工程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评估。此次拆迁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519.98平方米(此建筑面积是产权审查表汇总后所得的建筑面积),即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为6519.98平方米。估价时点2007年10月1日。 此次评估的评估目的是为某公司拆除房屋拆迁许可证标明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提供价值依据。 我公司估价人员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在对估价对象房地产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广泛搜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分析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现状条件,并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及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 [2003]808号)的规定对估价对象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最终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2007年3月1日的拆迁补偿价值。 拆迁补偿价格:61,786,323元 大写金额:陆仟壹佰柒拾捌万陆仟叁佰贰拾叁元整 房地产评估公司 2007年10月20 日

第二部分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 2、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与有关当事人也没有个人利害关系。 3、我们是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及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 [2003]808号)的规定进行测算,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4、本估价报告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它是以有关资料的真实可靠为基础,并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察。 参加本次估价的人员 估价负责人: 估价人员: 第三部分 某工程拆迁评估技术报告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 委托方:某公司 受托方:房地产评估公司

项目拆迁补偿预评估报告修订版

项目拆迁补偿预评估报 告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南京市白下区升州路326号地块项目拆迁补偿价格 预评估报告 项目名称:南京市白下区升州路326号地块项目拆迁补偿价格预评估报告 委托方:南京天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拆迁评估机构: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人员:窦莹宋建斌 评估作业日期:2006年7月20日至2006年7月24日 评估报告编号:宁大陆房地估价字(2006)第206号 目录 一、致委托方函 二、估价师声明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四、估价结果报告 五、附件 致委托方函 南京天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委托的南京市白下区升州路326号地块项目房地产进行拆迁补偿评估。本次评估涉及的评估范围为南京市白下区升州路326号,委托评估总建筑面积3157.3平方米。

依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地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本次委托的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在认真分析贵方提交的查产资料和实地调查资料基础上,进行了拆迁评估前期调查和现场勘察工作,按照房地产评估程序和规范,应用市场化拆迁评估模式,认真完成拆迁评估工作。现按与贵方签定的委托评估协议要求,将我方本次评估结果《南京市白下区升州路326号地块项目拆迁补偿价格预评估报告》(宁大陆房地估价字[2006]第206号)交付贵方。经本所评估确认,贵方委托估价的待拆迁房地产在2006年7月20日的补偿金额总值为12676802.12元,取整为1267万元,大写人民币为壹仟贰佰陆拾柒万元整。 需要声明的是,本报告书所确认的评估结果反映在给定估价时点状态的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政府现行政策规定,按通行的房地产评估惯例和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要求的评估方法确定的现行价格。我方承诺本报告所选用的估价方法及其应用是正确的,对按贵方所提供的基础资料条件下计算推断的评估结果,在其有效期内的合理性和保密性承担义务。本报告书供贵方及所涉被拆迁人按报告确定的评估目的正常使用,并报送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未经本评估机构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提供给上述部门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见诸与公开媒体。 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估价师声明 1.本报告撰写的主要技术依据为《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本报告评估人员主要按照上述规范的要求开展评估工作。按公认的房地产评估程序进行了完整而具体的现场勘察、资料收集整理及分析测算工作,本报告是遵循该程序工作的成果的客观总结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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