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工作,保障民警执勤、执法中依法正确使用单警装备,提高民警的防护能力和战斗力,最大限度的保障当前社会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单警装备是指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所配备的个人基本装备。

第三条全局各单位要将加强和规范公安单警装备建设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体系,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落实本单位单警装备配备、训练、佩带、使用、维护、保管、储备等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障实战。

第四条我局公安单警装备按照“全警配备、急用先配、选配按需、逐步到位”的思路进行配备,确保单警必配装备按时配备到民警个人,以适应实战需要,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配备选配装备。遵循“统一佩带、先训后用、依法使用”的原则,采取

“集中存放、个人保管、适量储备”的管理模式,确保单警装备建设规范有序地发展。

第二章配备对象

第五条公安单警装备配备对象为我局全体在职民警。

第三章配备项目

第六条依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根据基本工作需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分为“必配”和“选配”两种类型。

“必配”是指公安单警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必须配备的装备,包括:

1、警棍。

2、手铐。

3、催泪喷射器。

4、强光手电。

5、警用制式刀具。

6、警用水壶。

7、急救包。用于紧急救护。装有止血药物、止血绷带、硝酸甘油等急救用品与药物。

8、多功能腰带。用于挂带对讲机、枪支、手铐、警棍、强光手电、催泪喷射器、警用制式刀具等装备。

9、防割手套。

“选配”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选择配备的装备。包括:

10、枪支。

11、对讲机。

12、警务通。具有数据库查询功能。

13、防刺服。

14、警用装备包。用于放置警用多功能腰带及所佩装备、防刺服、防割手套等警用装备。

第七条按照“配备适需、保障实用”的原则进行配备,其中派出所民警、刑警、交巡警、治安、禁毒、经侦全部配齐必配装备及警用装备包。

第八条枪支配备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规定执行,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由使用单位提出配备枪支人员范围,局政治处审核,报市局治安部门审批。枪支使用严格遵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能分工

第九条按照“区局统一领导、装财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开展单警装备管理工作。

第十条局政治处负责对符合配备条件的民警进行资格审核,按照区局要求配合做好新增、调离人员配发、回收装备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局装备财务科协助政治处对佩带使用单警装备的人民警察进行培训等工作;负责单警装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市局装财部门部署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局治安大队负责做好单警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局督查队负责对全局民警佩带、使用、保管单警装备的情况进行督察,配合上级督察部门做好违规违纪民警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章训练

第十四条全体民警必须参加公安单警装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使用。

第十五条政治处要结合“大练兵”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公安单警装备使用管理的培训、比武、竞赛等活动,使全体民警熟练操作、维护保养、正确使用单警装备。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必须按规定佩带公安单警装备,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五条禁令》。

一、佩带

(一)民警在执行徒步巡逻、交通管理、接处警、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性事件、值班备勤等公开执勤、执法任务时,必须按规定佩带公安单警装备。

(二)民警佩带单警装备执勤、执法应着制式警服,穿黑色皮鞋,将多功能腰带系于制式警服外。着夏季执勤服时,应将上衣下摆扎在裤腰内。民警着反光背心,防刺服执勤、执法时,应将多功能腰带系于制式警服和反光背心、防刺服之间。民警着警用雨衣执勤、执法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选择佩带单警装备。

二、使用

民警在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单警装备;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根据需要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可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规定使用武器。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警用制式刀具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结伙

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脱的;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险后果的除外。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工作实际,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配备、严格管理的原则,加强单警装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各基层单位应配备装备管理员,定期将单警装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设进行汇总,上报局装财科,装财科整理上报市局装备科。

第十九条单警装备实行计算机管理,由综合股(科)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种装备物资的领发、定期检查、记帐等工作,详细登记公安机关单警装备的配发人员、岗位、种类、数量及损耗、更新、变化等情况,各单位要进行定期点验,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枪支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单警装备管理除枪支外,警用制式刀具和催泪喷射器集中管理,其他装备实行集中存放和个人保管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设立统一样式、统一颜色、统一材质的单警装备柜,存放本单位单警配备的装备,做到一人一柜,一人一把钥匙。装备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由带班领导拿钥匙,并安装防盗门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装备安全。同时做好防火、防水、防潮等防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安单警装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配发民警个人负责,发现单警装备损坏,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组织维修,不能修复的,由装财科统一上报局领导批准,按报废处理进行回收。保证配发装备整洁有序、性能良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将单警装备出租、出借、转让、赠送,或挪作它用。

1、非执法执勤期间,民警个人单警装备一律入柜、入库保管,未经本单位负责人许可不得带离单位。在非执法执勤等非警务活动中使用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2、发放至各单位的单警装备仅限本单位民警使用,不得外借。因外借他人造成单警装备丢失、损毁的按价赔偿,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

责任。各单位间如需相互调剂、借用必须提出书面向局装财科提出申请,经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调剂、借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单警装备收回,集中管理。

1、调离公安机关或退休的人民警察;

2、被开除的人民警察;

3、被辞退或辞职的人民警察;

4、因违法、违纪接受调查期间;

5、停职期间;

6、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7、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佩带单警装备必要的公务活动;

8、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民警因公丢失、毁损单警装备的,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材料,须由本单位领导签字,上报局装财科,报局领导审批酌情补发;因个人原因造成单警装备丢失、毁损的,须按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公安单警装备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公安单警装备,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报废的单警装备应及时销毁。需销毁的单警装备由局装备财务科统一上报市局装备财务处后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

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段和登记手续;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 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劳[2004]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4.02.05 【实施日期】2004.0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的通知 (2004年2月5日深劳[2004]1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安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保安员职业技能水平,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有关单位及相关专家,经调研论证制定了《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现印发施行。

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 1 职业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保安员的申报条件、从业资质、考核方法以及考核的基本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除高级保安技师以外其他各等级保安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相应的职业培训。高级保安技师的职业规范另行制定。 2 职业概况 2.1 职业名称 保安员 2.2 职业定义 保安员是指由保安服务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依法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2.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5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4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3级),保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2级),高级保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1级)。 2.4 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 2.5 职业能力特征 2.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2.7 培训要求 2.7.1 培训期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5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54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

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深圳市公安局系统单位通讯录

深圳市公安局系统单位通讯录 深圳市公安局解放路174号 总机25576335 政治部值班室 (25564248) 监察处值班室.....25578275 行政处值班室.. (25573764) 内保分局值班室...25572679 治安分局值班室 (25572675) 公安治安中心.....25572114 信访科.. (25578277) 一处值班室.......82177116 四处值班室. (25573106) 五处值班室.......25572672 六处值班室. (83310343) 十处值班室.......82223545 十一处值班室.. (25572511) 十三处值班室.....83317900 巡警支队值班室 (8311327) 罗湖口岸分局值班室 (82344111) 皇岗口奔分局值班室 (83391185) 蛇口港分局值班室.26695024 鹏运公安分局值班室 (83110649) 东深公安分局值班室 (25428764) 光明公安分局值班室 (27400074) 边防公安分局值班室 (83357954) 林业公安分局值班室 (83245353) 深鸿公安分局值班室 (82266500) 罗湖区公安分局湖贝路10号 总机82226111 投诉电话.........82222563 刑警队值班电话 (82223763)

福田区公安分局 巡警大队.........83113110 出入境咨询25421179 公安局罗湖口岸分局 秘书科...........25572019 治安科.. (82244080) 刑警科...........25577673 文锦渡口岸派出所.82226485 东广场指挥部.. (82344111) 南山区公安分局 总机26610013 科长值班室.......26610597 治安科 .. (26610131) 刑警队...........26610424 看守所.. (25510574) 沙头角公安分局 值班室 (25550692) 蛇口公安分局 传达室...........26692575 举报电话 (26688304) 指挥中心值班室...26691455 科长值班室. (26691803) 巡警中队值班室 (26891113) 机场公安分局 值班室...........27776530 刑警队值班室.. (27776600) 巡逻队...........27776252 交警队值班室.. (27776079) 广铁公安处 和平路...........25589506 治安处.. (25565374) 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本条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十四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部署、组织全国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一)从非公安系统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入警训练; (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三)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和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 (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明确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的职责,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开展公安信息化网络办公,提高部队的网络化、信息化的办公能力,坚决杜绝任何计算机“一机两用”行为。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支队特制定此规定。 (一)不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不准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三)不准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四)不准将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同时连接公安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 (五)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不准同时连接公安信息网和外单位网络;(六)不准将存有公安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七)不准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公安工作无关的网站和网页; (八)不准发布有害信息; (九)不准擅自对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十)不准对信息安全案(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十一)所有人员不得工作时间玩计算机游戏;不得在网络上浏览、传播不健康的内容;在论坛上发表的言论责任自负。(十二)严禁在因特网计算机上,进行联网游戏和电驴、BT等P2P断点下载软件的安装和操作。 (十三)接入公安网计算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调离岗位之前要将自己使用的计算机注册名改为本单位或部门名称。新到任人员要将自己负责使用的计算机进行重新注册,将注册名改为使用者本人的名字。 (十四)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调离岗位之后的计算机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十五)公安网计算机发生故障需要请地方计算机维修人员维修时,须计算机使用人对维修人员进行监督防止计算机内部数据外泄和接入互联网,如发生泄密和一机两用时间由本人负责。公安网上禁用的违规软件包括: 1、各种游戏软件如:魔兽争霸(WARCRAFT)、星际争霸、红色警戒、CS反恐精英等; 2、点对点(P2P)文件共享类下载软件如:BT类下载软件(BitTorrent、BitComet、BitSpirit、eMule、eDonkey、Kazaa、WinMx等)、迅雷下载(THUNDER)等 3、各种聊天软件(CHAT)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业务涉外单位备案表【模板】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业务涉外单位备案表

办理出入境业务涉外单位备案指南 一、申请条件 有聘雇或邀请境外人员的深圳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方式 由备案单位的涉外联络员携带申请资料到出入境部门办理。 三、申请资料 (一)填写《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业务涉外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需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公章; (二)法人代表长期不在深的,法人代表可出具固定格式的委托书(模板可在我局官网******/下载)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名; (三)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交复印件(如已换领三证合一新执照的,可不提交); (五)在深圳信用网(******)上打印的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料》,盖单位公章(不属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单位,可以不打印); (六)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非纳税单位无法提交的,提供书面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涉外联络员(须是本单位人员并购买本单位社保)近二个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须带有核查

授权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属代表处等员工,社保由人力资源派遣公司代缴的,还须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该员工是本单位员工的证明,并盖本单位和代缴社保单位的公章。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十)公安机关对申请表上的法人或负责人签名有异议的,可要求法人或负责人本人到公安机关进行面签,不能到场面签的不予备案。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 五、办结时限 如材料齐全的可当场办结并签发《涉外单位备案本》,如需转调查的,暂不签发《涉外单位备案本》,单位办理各项业务时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一)对冒充法人或负责人签名的单位,公安机关将把该单位列入失信企业(单位)名录,对该单位以后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进行限制或拒签。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备案有效期为一年,重新备案时提交上述同样资料。备案有效期内,可凭此《涉外单位备案本》,在我局办理或领取本单位的外国人及台湾居民出入境证件(须申请人亲自到场办理的除外); (三)办证时,出示《涉外单位备案本》提交复印件可免于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证书等证件; (四)取证时,出示《涉外单位备案本》,可以代取; (五)一个单位可以备案2名涉外联络员; (六)为更好地办理出入境业务,请各单位及早如实申报备案。有不实申报或其它不良情况的,公安出入境部门会降低其信用等级。对信誉良好的,可以提升其信用等级,享受签证便利。 七、涉外联络员职责 (一)协助所在单位接待本单位聘用的常住及临时来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台湾居民等),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和台胞证手续; (二)协助和督促所在单位的境外人员,在入境后24小时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当签证/居留许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信息变更; (三)掌握了解所在单位接待的所有境外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时向所在单位中方领导、辖区公安外管部门反映,并建立健全的外国人管理档案;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_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

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

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一)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民警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和支队《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民警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民警在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时必须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考试过程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驾管所指定专人对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和保障民警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列入民警配备的单警装备,实行集中存放,统一保管。 第六条民警每日在上岗执法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源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系统日期、时间准确。如有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换领备用机器。 第七条民警下班前,应将执法记录仪接入视频采集工

作站,对设备进行充电,并导入声像资料。 第八条统一使用符合支队要求管理软件,实现信息自动导入存储、自动分类管理、自动清除超期数据,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九条单警执法记录仪应按照“专人专用,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十条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执法过程必须全程摄录。不按规定开启执法记录设备,且无其它证据证明的,遇投诉一律按照有效投诉处理;无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除不可抗拒事由外,按照脱岗处理。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确保完整、客观、真实,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原始声像资料。 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可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考试车特定位置。 第十四条现场执法重点应摄录的内容: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 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 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 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 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 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 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 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 务进行监督管理。

[公检法司]关于警用装备管理使用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公检法司]关于警用装备管理使用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关于警用装备管理使用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摘要基层所队装备管理是否规范化,直接关系到民警战斗力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试图从基层所队警用装备配备和管理现状出发,分析目前警用装备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警用装备装备配备装备使用装备管理 警用装备是保护民警自身安全、提升民警战斗力和执法权威、保障基层公安机关各项公安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加强警用装备的管理,不仅能确保警用装备的安全,还能提高警用装备的使用效能,使警用装备更好地服务于公安实战工作。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装备经费投入的逐年增加,公安装备配备率得到了空前提高。但有些一线执法执勤单位由于管理方式粗放、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警用装备在使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如何规范管理警用装备,从而提高警用装备的使用效能,已成为一个不得不研究的课题。 一、基层所队警用装备建设现状 (一)基层所队警用装备配备情况 ***公安分局现有正式干警521人,参公人员130人,事业编95人,文职辅警552人。基层一线警力592人,占总警力的%。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局通过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自筹经费的方式大大解决了公安机关采购业务装备 经费不足等问题。一线执法执勤单位单警装备配备率达到100%,已按目前正式 民警和辅警的总人数人均一套配齐,包括警服、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急救包、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等必配项目,以及对讲机、警务通、防刺服、警用装备包、枪支等选配项目,极大地保障了一线民警执法执勤的需要。此外,我局还按照区县级公安机关装备配备标准,为一线执法执勤单位配备了车台、阻车路障、抓铺网、钢叉等接处警装备和防暴盾牌、防暴橡胶棍、防弹背心、防割服、网枪等应急处突类装备以及急救包、救生衣、灭火器等救助服务类装备。 (二)基层所队警用装备管理情况 1、管理模式。基层所队现在多为民警自己保管警用装备,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对讲机均分发到民警个人,导致管理不严,损坏、丢失时有发生。只有少数条件较为完善的基层单位对装备管理采取了“集中存放、统一管理”的模式。民警在执法办案前到装备室领取单警装备,下班后将领取的装备交回装备室。强光手电、对讲机、执法记录仪的充电、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下载保存及装备日常维护均由专职装备管理员负责。

证书编号: - 深圳市公安局

[样表] 证书编号: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深圳市XX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第五工业区邮政编码: 518000 法人代表:张X X(盖章)联系电话: 81234567 联系人:蒋XX 联系手机: 13682665*** 电子邮箱:1431048703@https://www.360docs.net/doc/424249356.html, 填报日期: 2014年5月6日受理编号: 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

填写说明 一、此申请书一式两份,由申办资格证的单位如实填写,内容要真实完整,字迹要清楚,申请书内各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A4纸规格)。 二、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1、“证书编号”及“受理编号”由技防管理部门填写。 2、“单位名称”指申请资格证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合法名称。 3、“主管机关”指企业的行政隶属主管部门。 4、“企业性质”指全民、集体、个体、合资、独资及股份制等。 5、“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6、“申请范围”指申请从事何种类型的技防工程资格。 7、“申请等级”指资格证的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四种。 8、“机构设置情况”应以框图形式表示企业的部门设置及人员编制情况。 三、企业在申办资格证时,应提交以下10类材料(均用A4纸规格):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书面申请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单位简介; 5、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6、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7、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8、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9、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10、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 提交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四、填写内容不完整,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审理。

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

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 1。警车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警车,用于执行准军事化纠察,侦查、警卫、治安、护卫、交通管理的巡逻的车辆。 一、交接班; 1驾驶员每次接班前要先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及内部设施,对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逐一检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问清事实。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如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的损毁均由驾驶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2、驾驶警车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一保证下个班接班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除护卫领导车队检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车辆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笛、不准使用警报; (六)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灯,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七)在办公区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八)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二)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四)挪用、转借警车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卫科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理规范

目录 一、接受报警 (1) (一)操作规程 (1) (二)注意事项 (1) (三)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 (1) (四)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 二、出警准备 (3) (一)操作规程 (3) (二)注意事项 (4)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 三、现场处警 (4) (一)特殊对象的处置 (4) (二)走失及失踪人员的处置 (6) (三)常见意外事故的处置 (9) (四)灾害事故的处置 (13) (五)常见矛盾纠纷的处置 (16) (六)生活噪声扰民的处置 (24) (七)其他警情的处置 (26)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置规范一、接受报警 (一)操作规程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的单位和姓名。 2.接听报警电话或询问报警人时,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报警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3.对于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清警情具体内容即挂断电话的,报警案(事)发的地址无法明确的,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的,如警情发生地明确,应立即派 人到现场核实情况。 4.接警应当认真询问以下基本内容: (1)警情发生的时间; (2)警情发生的地点; (3)警情的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级范围等); (4)当事人的情况; (5)与警情相关的物品情况; (6)警情发生的原因; (7)警情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伤亡人数、造成的财务损失等; (8)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当前在何处 报警、与案(事)件的关系等。 5.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求助的具体内容,在向公安机关求助前还曾向何部门提出过求助;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6.属于投诉的,问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负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告知内容如实记入询问笔录。 7.按规定填写、存储接警记录。 8.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通知公安民警出警。 (二)注意事项 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接警调度处置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电话报警录音。 2.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的,应制作《询问笔录》。 3 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应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派公安民警先期处置,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救助的其他为难情形,主要是指公民因昏迷、受伤、分娩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以及正在发生的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危急情形。 5.盗电的案件属于电力部门管辖,构成犯罪的,由电力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公告 2009年10月28日13:32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大中小】打印留言社区网摘手机点评纠错 E-mail推荐: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公告 日前,福州市公开选拔35名35岁以下副处级年轻干部工作,经过笔试、体检、领导能力测评、面试后,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数2.5︰1的比例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了考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福州市公开选拔35名35岁以下副处级年轻干部公告》及有关规定,经福州市委公选领导小组并报福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从经考察德才表现比较优秀、符合拟任人选条件的考察对象中,从高分到低分选取综合成绩前35名共36人(因第35名有2人并列),作为本次福州市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予以任前公示(按综合成绩名次排列。综合成绩相同者,按姓氏笔画排序)。拟任人选同时在《福州日报》和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公选网站上进行公示,福州以外设区市的公示对象还同时在其所在设区市党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从2009年10月28日开始。在此期间,欢迎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福州市委组织部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 公示对象(按综合成绩名次排列) 1.陈金友,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福建莆田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现任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2.雷连鸣,男,畲族,1983年8月出生,福建福安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3.张晓容,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福建宁化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教育学硕士,现任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四大队教导员(正科级)。 4.李小荣,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福建南安人,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本科),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5.苏建,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辽宁开原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现任福建省纪委办公厅综合处主任科员(挂职任长汀县纪委主任科员)。 6.叶仁佑,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福建长乐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法学学士,现任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检察员(挂职任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9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已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 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四章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 第五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六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工作,保障民警执勤、执法中依法正确使用单警装备,提高民警的防护能力和战斗力,最大限度的保障当前社会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单警装备是指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所配备的个人基本装备。 第三条全局各单位要将加强和规范公安单警装备建设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体系,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落实本单位单警装备配备、训练、佩带、使用、维护、保管、储备等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障实战。 第四条我局公安单警装备按照“全警配备、急用先配、选配按需、逐步到位”的思路进行配备,确保单警必配装备按时配备到民警个人,以适应实战需要,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配备选配装备。遵循“统一佩带、先训后用、依法使用”的原则,采取

“集中存放、个人保管、适量储备”的管理模式,确保单警装备建设规范有序地发展。 第二章配备对象 第五条公安单警装备配备对象为我局全体在职民警。 第三章配备项目 第六条依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根据基本工作需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分为“必配”和“选配”两种类型。 “必配”是指公安单警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必须配备的装备,包括: 1、警棍。 2、手铐。 3、催泪喷射器。 4、强光手电。 5、警用制式刀具。 6、警用水壶。 7、急救包。用于紧急救护。装有止血药物、止血绷带、硝酸甘油等急救用品与药物。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规定: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

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简介: 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版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内容: 严禁刑案立案前查封财物 据了解,原版《规定》是2011年起开始施行的。新版《规定》在2011年实施的原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等,并就规范管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新版《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新增加了相关规定,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还要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如果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而之前的规定,只是要求及时退还,并未明确具体的时限。 不影响办案物品及时归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版《规定》新增加了涉案财物返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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