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杂项知识

船舶的杂项知识
船舶的杂项知识

船舶的分类:一类船是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二类船是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三类船是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这是三类老旧海船。三类内河船是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四类船是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五类船是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

我公司船是三类船,特别定期检验船龄是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是31年以上。内河油驳强制报废年限是35年,29年是强制特检期,每年一次特检。内河营运船舶中老龄

油。三级是指闭杯闪点在60度以上的石油。挥发性油是指闭杯闪点在60度以下的石油。

非挥发性油是指闭杯闪点在60度以上的石油。

船舶压力容器的压力表校验时间是在特别检验和中间检验的时候进行,主电源、应急电源的电压表和电流表也是在特别检验和中间检验进行检验,其它的压力表、转速表、温度计、电压表及电流表都是在特别检验时进行检验。

在卸油期间,货油舱的加压,对高蒸汽压力的石油(天然汽油和某些原油),在油舱油位较低时,可向油舱充入惰性气体进行加压,以改善泵的吸入工作,但舱内压力不得超过大气压力17.2千帕。

洗舱与除气作业:

准备工作:

6. 1洗舱和除气作业必须有责任驾驶员负责和监督,

6。2负责驾驶员应编制作业计划,征得轮机长的同意,经甲板部会议讨论,报船长批准,然后昭示全船,贯彻执行,

6。3在港洗舱,清舱与除气作业,必须事先征得港监部门批准。

6. 4洗舱与除气不应与货油装卸同时进行,如欲同时作业,必须征得港监同意。原油洗舱可与卸油同时进行,但也应事先提出申请并获得港监同意。

6. 5洗舱软管使用前必须由船上负责驾驶员检查其导电性。软管在干燥条件下的电阻不得超过6欧姆。

6. 6洗舱和除气作业时,应仅打开正在进行此项作业的洗舱口盖,并在作业完成

后立即复原。

6.7 为能检测舱内大气和除气效果,船上应根据舱内大气的类型配备适当的气体检测仪表,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所用仪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海水洗舱:

在惰化的油舱中洗舱,洗舱期间必须注意测量舱内(甲板以下 1 米和空档空间的中间位置处)惰气的含氧量和惰气压力,并连续加以记录。若惰气系统产生故障,含氧量超过8%或舱压不能保持正压时,应立即停止洗舱,采取措施,防止舱内吸入空气,并关闭各舱隔离阀,直至达到要求,方可洗舱。

在油气浓度过稀的油舱中洗舱,不准用循环洗舱水洗舱,不得往油舱内喷入蒸汽。

洗舱水的温度不超过60 度,可用化学添加剂。

洗舱水温在60 度或低于60 度时,可以加热,但当油气浓度达到可燃下限的50%时,即应停止。当洗舱水温在60 度以上时,若油气浓度达到可燃下限的35%,就应停止洗舱。

在油气浓度不能控制的油舱中洗舱,对任一油舱,在单个洗舱机的排量低于35 立方/ 时不得同时使用 4 台以上,排量在35-60 立方的,不得同时使用 3 台以上,若洗舱机的排量超过60 立方,则禁止在这种情况中使用。不准使用化学剂,洗舱水温度不超过60 度,如要求超过60 度,则必须使油舱惰化或油气过稀。

蒸舱只许在已经清洗和除气的舱内进行。蒸舱前,舱内的油气浓度不得超过可燃下限的10%。蒸舱时,应使呼吸阀处于自动状态,并使欲蒸的油舱与其它油舱的透气管系隔离。

不得将蒸汽放入悬有洗舱机或其它导体的油舱,但用蒸汽灭火除外。在舱内蒸汽安全消散之前,不得将洗舱机或其它导体放入舱内。经常承载含铅汽油的油轮,除非回航时油舱用于压载,否则每次卸油后均应用水清洗舱底,以防产生四乙铅和四甲铅的毒害。

消防设备(包括国际通用消防接头)和器材在所有的时间内都应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装卸时,装有龙头的消防软管应连接在船首和船尾的救火总管上,并在甲板上铺开展长,

保持畅通。总管及货泵舱进出口附近应放置足够的灭火器。油船必须准备一定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并应在溢油发生时立即可使用。在船外使用化学消油剂时,必须得到港监的同意。

凡400 总吨以上的船舶至少配备两个硬质的塑料“告示牌” (规格为60*40 ),分别置于两舷梯入口明显处,船舶垃圾容器放置的地点及红,绿,兰三种垃圾容器可弃入垃圾的种类。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是统一印刷的,船舶在填写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后,将《船舶垃圾管理计划》递交港监机关审核。《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核发由核发该船船舶国籍证书的港监机关负责,每艘船配备一本。

《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按规定排入港口垃圾接收设备或垃圾接收船的操作。在记录簿中以“ A ”表示。进行焚烧处理以“ B”表示。意外排放,以“ C ”表示。其它的船舶垃圾作业或补充说明,在记录簿中以“ D ”表示。

垃圾红色容器,用于装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绿色用于装食品废物,兰色用于装药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罐,陶瓷,垫舱物料,衬板和填充衬料。三种垃圾的各自容

器应清楚标明并通过颜色,图型,形状,尺寸,或位置来加以区别。

船舶固定式灭火系统的“ CO2” 1211,1301 等气体灭火剂的检测,由中国船级社认可的机构“南京船舶固定灭火剂系统检测室”进行检测,检测室隶属于公司防火办管理。

“符合证明”只对适用船舶种类有效。它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如果公司没有进行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符合证明,同时也收回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

理证书。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的查验时出示。

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

的机构将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它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

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如果没有进行中间审核,将收回“安全管

理证书”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即ISM

船舶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国际吨位丈量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航行安全证书,轮机入级证书,船体入级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国际安全保安证书。

船舶发生下列事故,都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范围;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对国内船舶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对外国船舶应签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份。经港务监督安全检查的船舶一般六个月

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限制:油船在其内,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发生重大水上交

通事故的,被举报低于要求的,中国港监指定需要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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