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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一、附加驾驶员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营运过程中车上人员在客运车辆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约定运输工具的车上人员从登车时起直至到营运目的地止(含上、下车过程),或者途中临时离开约定运输工具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对旅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每一旅客的身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计赔偿金额以不超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附加抢劫、抢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于抢劫、抢夺过程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在保险车辆已完全被犯罪分子控制、车辆失踪、下落不明期间造成的车上人员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附加通勤车责任保险条款

(一)总则

本条款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扩展条款。只有在投保了该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被保险人

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客运服务的通勤车(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乘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通勤车客运服务途中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乘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或单位允许乘坐通勤车的人员。

(四)其他事宜

本扩展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抄本) 保单号:815062011140932000010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并按本保险单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一、被保险人名称:准格尔旗远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保险人地址和邮编: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长胜店村 034000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量:2辆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牌照号: 五、1.蒙K49123 六、2.蒙KN571挂 七、危险货物运输地域范围:中国境内 八、危险货物品名:电石等 九、货物责任保险 (一)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累加计责任限额: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壹仟元整 (四)保险费小计:人民币陆佰元整 十、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二)除污费用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三)核乏料运输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十一、总保险费:人民币陆佰元整 CNY600.00元 十二、保险期限:自2011年04月02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1日二十四时止. 十三、保险费交付日期:于2012年4月2日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十四、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 十五、特别约定: 主车蒙K49123,:蒙KN571挂是挂车。货物责任保险年度基准费率采取3.5‰,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采取1.6,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承运货物类型调整系数采取1.07。签单地点:偏关县塔梁新街 签单日期:2011年4月1日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9 保险人盖章: 核保:辛苗制单:杜连发经办:焦子强

1-2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为《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上款所称司乘人员是指被保险人雇用的在客运车辆上工作的司机和乘务员。 责任限额 第三条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30%。免赔额与主险一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因在客运车辆上工作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司乘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但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上工作时遭受的人身伤亡和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财产损失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其他 第六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七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 1 页共1 页

2-附件二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费率(1)

附件五 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 1、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附加险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司乘人员是指由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包括本车司机和乘务员及车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车辆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以下责任、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司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任何财产损失; (五)主险规定的责任免除; (六)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四条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座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每座赔偿限额由承运人根据风险状况和缴费能力自行选择。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本附加险的所有司乘人员的每座赔偿限额之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本附加险司乘人员可视同车上旅客,保险费按照主险费率计算,但不适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保险费=∑(各司乘人员赔偿限额×赔偿限额适用基准费率×适用费率调整系数)

阳光保险公司实习报告

阳光保险公司实习报告 一、实习说明 (1)实习时间: (2)实习地点: (3)实习性质: 二、实习单位简介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为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保险的发展历程是以XX年7月28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XX年6月27日,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XX年12月17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XX年1月23日经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批准,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华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

十强“保险行业竞争力品牌”、“亚洲500价值品牌”、“亚洲十大影响力品牌”和XX中国商业模式等大奖,公司的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阳光保险秉承“打造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的公司愿景,以“共同成长”为使命,把“诚信、关爱”、“创造价值”作为核心价值观,坚持“工作激情与管理理性”、“创新与执行”、“团队合作与发挥个人作用”等三个方面高度统一,发扬“战胜自我”的企业精神,以崇高的道德水准、高效健全的管理和高素质、高境界、高度职业化的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成为高成长性的公司,成为客户首选的公司,成为优秀人才向往的公司。 三、实习环境 在公司,采取小组工作的形式,每个组有差不多十几个人,设一个组长,每个人都分配了工作任务,每个月都有硬性归定要完成多少指标,并按5%进行提成奖励。 当我们这些新来的员工被分配到各个小组以后,组长会发给我们一份客户电话表,这份电话表是由小组负责电话查询的工作人员在网上搜集到的,然后,组长还会给我们一份话术,主要写了如何与客户沟通交流的对话示例,如:我们先说,“先生.小姐,你好.我这里是阳光保险电话中心的,我姓***,工号****。今天打电话给你是我们阳光公司周年庆,有个短期的活动由我负责通知到你,是不需要你作任何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合法从 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 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 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 责任不在此限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 精神损害赔偿 五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 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 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八 旅客因疾病 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 、分娩、自残、殴斗、自杀、 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 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一 保险责任范围内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 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二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阳光保险公司实习报告

阳光保险公司实习报告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复制---- 一、实习说明 (1)实习时间: (2)实习地点: (3)实习性质: 二、实习单位简介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为27.5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保险的发展历程是以XX年7月28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XX年6月27日,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XX年12月17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12年1月23日经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批准,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华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十强“保险行业竞争

力品牌”、“亚洲500价值品牌”、“亚洲十大影响力品牌”和2012中国商业模式等大奖,公司的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阳光保险秉承“打造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的公司愿景,以“共同成长”为使命,把“诚信、关爱”、“创造价值”作为核心价值观,坚持“工作激情与管理理性”、“创新与执行”、“团队合作与发挥个人作用”等三个方面高度统一,发扬“战胜自我”的企业精神,以崇高的道德水准、高效健全的管理和高素质、高境界、高度职业化的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成为高成长性的公司,成为客户首选的公司,成为优秀人才向往的公司。 三、实习环境 在公司,采取小组工作的形式,每个组有差不多十几个人,设一个组长,每个人都分配了工作任务,每个月都有硬性归定要完成多少指标,并按5%进行提成奖励。 当我们这些新来的员工被分配到各个小组以后,组长会发给我们一份客户电话表,这份电话表是由小组负责电话查询的工作人员在网上搜集到的,然后,组长还会给我们一份话术,主要写了如何与客户沟通交流的对话示例,如:我们先说,“先生.小姐,你好.我这里是阳光保险电话中心的,我姓***,工号****。今天打电话给你是我们阳光公司周年庆,有个短期的活动由我负责通知到你,是不需要你作任何消费的,你听听做个参考就可以了”。对方有可能会继续与我们通话,或直接拒绝,这份话术上都做了说明,让我们这些新人进行参考。四、实习过程

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

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 一、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 A、保险范畴不同 货运险是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承运人责任险是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B、保险标的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标的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运输赔偿责任。 C、保险责任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是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D、投保主体不同 货运险一般由货主投保,而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必须为实际承运人。 E、确定保险金额基础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可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投保,而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承运货物的价值。 F、保险责任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列明的意外事故。 G、赔偿依据不同 货运险为损失险,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承运人责任险承保的是责任,那么赔偿时必须以承运人实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理赔基础。

H、费率不同 货运险一般是货主直接投保,货物相对单一,路线比较固定,保险人较为容易掌握运输的各项信息,所以保费相对便宜。承运人责任险一般是物流公司或船东投保,货物种类多样,路线不固定,保险人较难掌握运输各项信息,所以保费略高。 二、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联系 1、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是截然不同的 货物承运人作为投保人将所运载的货物办理保险,其对于货物具有什么样的保险利益?换言之,货物所有人与货物承运人对于所承运的货物是否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如果不同,那么保险人对于承运人所承运的货物使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否合适? 《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众所周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货物一旦发生损失,货物所有人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货物完好运抵目的地,则货物所有人可以从货币出售中获取预期的经济利益,所以货主对于货币具有保险利益是显而易见的。承运人具有保险利益是由于货物受损以后承运人依照相关法律以及运输契约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安全完好抵达目的地,承运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二者的保险利益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依照《合同法》,在国内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承担完全过错责任,即只能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享受免责;在国际货物海洋运输过程中,我国《海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操作实务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操作实务 为了提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质量,请各单位注意学习并贯彻执行本操作实务,保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一部分承保实务 承保工作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是业务工作的首要环节,现根据承保工作程序,逐一加以说明。 一、展业准备 展业人员在展业前应熟悉并掌握以下内容: (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作用、适用范围。

(三)被保险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性质、营业场所等基本情况。 (四)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费率规章等有关知识及投保单的填写要求。对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范围应做到熟练掌握。 1、保险对象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范围是: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途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注意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三个要点: a、在保险有效期内; b、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 区公共汽车)途中; c、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d、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 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责任免除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是绝对责任免除,即责任保险人不能承保的风险;二是不能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险中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汇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 4.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3.2 分红是不保证的 ....................................................................... 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11)

四川省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四川省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 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交通和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或城市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符合运输主管部门和承运人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赔偿金额单独计算,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洪水、崖崩、滑坡、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客运运输合同范本(完整版)

客运运输合同范本 客运运输合同范本 客运运输合同 本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承运人名称; 船名、航次; 起运港和到达港; 舱室等级、票价; 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上船地点。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承运人名称; 船名、航次、船票号码; 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行李名称; 件数、重量、体积; 包装; 标签号码; 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运费、装卸费; 特约事项。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和航次合同。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候船服务,包括: 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旅客上下船服务; 特约事项。 水路、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

阳光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A类)

目录 第一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职业发展规划 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 2.营销员的职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有关定义 1.营销员之组织关系 2.营销员之组织架构 3.有关财政及常规时间 第三章:通则 1.营销员之代理手续费:佣金 2.营销员的重新签约 3.其他约定 第四章: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 1.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的工作职责 2.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之考核与晋升 3.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之奖金、考核、晋升与增员 第五章:业务主任及行销主任 1.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 2.业务主任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4.行销主任的工作职责 5.行销主任的津贴与考核 第六章:资深业务主任 1.资深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 2.资深业务主任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营业部经理 1.营业部经理的工作职责 2.营业部经理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资深营业部经理 1.资深营业部经理的工作职责 2.资深营业部经理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业务总监 1.业务总监的工作职责 2.业务总监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 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附件一:各级业务人员的福利

第一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职业发展规划 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 1.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 得《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根据公司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包括寿险顾问、资深寿险顾问、业务主任、行销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 1.2.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和业务总监统称为业务主管。 图1.1 2.营销员的职业发展规划 2.1.新进的营销员与公司签约后,成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寿险顾问,须满足维

阳光保险集团公司简介

阳光保险公司简介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于2005年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65.6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保险充分发挥集团优势,有效整合产、寿险等保险资源,不断研究和开发满足客户各种保障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着力打造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杰出的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不断探索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截至2011年6月底,集团当年保费收入超过160亿元,行业排名第8位。集团总资产突破600亿元。 阳光财产保险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是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1.5亿元人民币。截至2011年6月底,保费收入62.8亿元,位列56家产险公司第七位。目前阳光产险已有36家分公司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1000余家,服务网络实现全国覆盖。 阳光人寿保险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是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33.35亿元人民币。截至2011年6月底,阳光人寿保费收入突破100亿元,位列60家寿险公司第八位。目前阳光人寿已有28家二级机构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400余家。 阳光保险成立六年来,累计承担社会风险超过28.1万亿元,累计支付各类赔款近138.2亿元,创造就业机会11.9万个,上缴税收47.97亿元,累计为3700多万个客户提供保险保障,累计向社会捐款2381万元,捐赠保险51.98亿元。在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4?28”胶济铁路、“5?12”汶川地震、青海玉树“4?14”地震、海南洪涝灾害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发挥了金融保险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践行着共同成长的企业使命。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华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十强保险行业竞争力品牌、亚洲500最具价值品牌、亚洲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前三甲、中国公益50强、最佳企业文化奖、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理赔最迅速保险公司、中国红十字勋章、金融行业首家“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最佳雇主企业、最佳成长性保险公司、最具社会责任保险公司、2010-2011年度公益品牌大奖、中国企业500强(2011年度第307位)、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2011年度第97位)等多项荣誉,公司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董事长兼总裁张维功先生先后获得:中国金融年度人物、中国保险年度人物、中国十大人民尊敬企业家、中国保险业十大年度人物、中国十大创业领袖、亚洲品牌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中国品牌建设优秀企业家、“新中国60年中国保险60人”、“新中国60年中国金融60人”、全国优秀企业家等荣誉。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 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则 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 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 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 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 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项下 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 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 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 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_______________ (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_______________ (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 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 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利用客运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包括如果该合同不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11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 9 释义 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9.1 保单年度 1.2 合同生效 9.2 团体 1.3 投保范围 9.3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 1.4 犹豫期 9.4 全残 9.5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9.6 会计年度 2 账户设置 6 账户收益与账户价值 9.7 保证利率 2.1 公共账户 6.1 保证收益 9.8 红利派发日 2.2 个人账户 6.2 红利事项 9.9 合同终止费用率 2.3 初始费用 6.3 账户价值 9.10周岁 6.4 减保选择权 6.5 部分领取 3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7 合同解除 3.1 保险责任7.1 解除合同 3.2 责任免除 4 保险金的申请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4.1 受益人8.1 年龄错误处理 4.2 保险事故通知8.2 被保险人增加 4.3 保险金申请8.3 权益归属 4.4 保险金给付8.4 如实告知 4.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5 合同内容变更 4.6 诉讼时效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 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 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 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 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 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的证明。自 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账户设置 2.1公共账户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经投保人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 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对于资金在本合同项下的账户之间的流转不 收取费用。 2.2个人账户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个人交费”和“单位交 费”两部分,其中“单位交费”又分为“单位交费未归属”和“单位交费已归 属”两部分。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约定比例的初始扣费后根据其要求分别计入公共 账户和个人账户中的“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被保 险人个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约定比例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的“个 人交费账户”。 2.3初始费用初始扣费占所交纳保险费的百分比在投保单上载明。 3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

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 行业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车辆营运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四)驾驶人员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一、附加驾驶员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营运过程中车上人员在客运车辆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约定运输工具的车上人员从登车时起直至到营运目的地止(含上、下车过程),或者途中临时离开约定运输工具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对旅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每一旅客的身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计赔偿金额以不超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附加抢劫、抢夺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 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第二条经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 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 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 责赔偿。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 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第 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六 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 要求。(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其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利用客运车辆从事犯罪 活动。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非本保险 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不 包括如果该合同不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罚款、罚金及惩罚 性赔偿;(四)任何精神损害赔偿;(五)任何间接损失;(六)旅客在 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七)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 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违禁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九)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因自身的自然属性、质量缺陷或包装、放置和保 管不善遭受的损失;(十)客运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十一)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第八条下 列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电脑、现金、票据、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钻石、 玉器、首饰、稀有金属、货币、邮票、艺术品、文物、古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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