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小议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汝州市政府法制

2010-11-4 15:22:52 汝州我要评论『双击自

动滚屏』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尤其是行政争议造成的矛盾,如果不处理好,将会对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解决方法,要求我们认真预防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我国,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被广泛运用,在行政复议中,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调解机制在复议实践中虽已得到初步运用,但《行政复议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只是简单的规定。本文试对我国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进一步探讨。

一、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意义

在实践工作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采取了协调、调解的方式审理案件,虽然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依据,但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终止。这样的实践,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达到案结事了、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同时,和解、调解制度的运用,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彻底解决,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是,在1999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进步。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适应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发展实践的需要,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和解、调解制度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乃至解决行政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不休。传统行政理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不能自由处分,而和解、调解则意味着行政权是可以处分的,所以不承认行政法上的和解、调解。而现代行政理论则既讲究对行政权的约束,又讲究维护行政权的机动性,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承认行政领域中的和解、调解。在我国现行实施

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和解、调解,相反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为适应社会矛盾的日益增多和难度不断增加的情况,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进步,目前,调解已在全国各地的行政复议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采用。从近几年汝州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实践来看,三分之二以上的案件都通过调解、和解环节,并最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案件以调解、和解结案。通过和解、调解,当事人因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相对的救济,避免了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间矛盾的激化,也从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具体处理程序及和解协议的效力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给和解与调解制度的具体执行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调解、和解范围狭窄,未能完全突破传统行政理论。《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五十条规定来看,目前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明确只适用于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

要求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两种情形。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除行政处罚外,还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2005年至2010年10月,汝州市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约275件,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其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大都是对行政机关认定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和程序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申请行政赔偿或者补偿的案件只有5件,仅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81%。截止目前,我市还没有正式接到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类型,仅将调解、和解制度限定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赔偿、补偿范围内,不利于解决当前社会矛盾,也不符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

(二)行政复议双方有可能蓄意串通,违反了合法的原则。

在行政复议调解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瑕疵甚至错误的,当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因担心复议机关撤销原行政行为,有可能会与申请人私下“沟通”,会导致行政复议双方串通,通过“自愿”达成和解的方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甚至有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违反自愿原则进行调解,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相关规定不明确。

从《实施条例》可以看出,调解、和解的适用范围仅在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但《实施条例》对和解协议的效力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和解协议是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于解决行政纠纷的协议,因此,和解协议应只具有双方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后如何处理,《实施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给实际办案带来一定的困难。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立法本意,我们可以推出调解书的效力应等同于复议决定书的效力,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行政复议的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对生效的行政复议调解协议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实施条例》没有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同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调解行为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的规定虽然在办案中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赋予行政复议调解书强制执行力,而又不赋予相对人对行政复议调解书不服的救济途径,显然不合适。

另外《实施条例》对调解、和解经过的期间而耽误复议案件审理期间如何处理也未作具体规定。

三、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构建及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或修改《行政复议法》,确立调解、和解制度,并扩大调解、和解的案件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涉及了大部分的行政活动领域,在实际工作中,涉及案件最多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大都是对认定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和程序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在复议中涉及申请行政赔偿或者补偿的案件和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服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小。复

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类型,仅将调解、和解制度限定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赔偿、补偿范围内,不符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其实,大部分行政复议机构已经在实践中尝试扩大对案件调解、和解的范围并且取得了比较满意的结果,如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所以,笔者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运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1、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2、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3、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行政争议中,当事人就所涉权属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或者该调解、和解协议的履行需要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4、因行政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新的协议或自愿解除原合同的;5、因土地征收、征用或出让、房屋拆迁、资源环境、工伤认定等行政争议或群体性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社会稳定的;6、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有关法律、法规对解决该行政争议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8、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和解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把握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调解、和解时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过程中充分参与、陈述表达与知悉案情的权利。

首先做到合法,就是要做到范围必须合法,只有符合规定的行

政复议情形才可适用调解。另外,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其次要注重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和解就是要始终尊重当事人意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中双方地位是平等的,

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同时,自愿原则也是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和解协议的有力保障。

另外要坚持效率原则。追求效率原则也是法律的价值之一,所以,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必须把握合理的时限,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行政纠纷。

最后,还要坚持时效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但《实施条例》对适用调解、和解的案件经过的时效未作明确规定,本着效率和防止久调、久和不果的情况,我们依然要遵守《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

(三)结合案件实际,把握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结案方式。一般说来,案件经过调解、和解并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当事人按协议履行完毕后,向复议机关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终结。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会遇到问题并不像以上所说的情况那样简单,下面就可能遇到的情况做简单的分析,试图探寻在这些情况下的结案方式。

一是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不服,签收前就反悔。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及时作出相应的决定。二是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反悔。笔者认为

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厘清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有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行政复议案件在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就已结案了,只是涉及到当事人对行政复议调解书不服如何救济的问题了。三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反悔而未撤回复议申请的。这种情况下,不论和解协议是否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确认,因案件还未结案,所以,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机构应继续审理案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四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撤回复议申请后又反悔的。这种情况下,就行政复议案件本身来说,已经结案了,但行政纠纷没有根本解决,这里涉及到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何救济的问题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终止。但笔者认为,应根据当事人是否是自愿撤回复议申请而定,若不是自愿撤回申请且还在申请期限内,则应但允许再次提前复议或诉讼,以便真正解决行政纠纷;若是自愿撤回,则案件终止。五是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何?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经过法定期限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已经不需要继续执行了,在结案方式上,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给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下发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再执行的建议书,以达到案结事了。

从以上的论述和实践可以看出,当前的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在解决行政纠纷中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当前法律法规等对此规定

很不完善,这需要我们再多方面进行探索,不断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在解决行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汝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摘要:作为广义范围内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制度针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进行自我更正的一项监督制度。完善与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完善现状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得出了一定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监督制度 从定义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请求原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可进行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原决定的诉讼活动。行政复议的申请只能提请一次,且在法定时限内管辖机关必须作出复议决定。当前形势下,在宪法对公民申诉权的界定、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这两个因素的决定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 究其起源,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 1950年 11月发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的具体规定中提到的“复核处理”,其实质就等

同于行政复议。 1950年 12月与 1951年 4 月,国家政务院出台相关的办法规定,分别对税务复议制度与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做了规定,其中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的扩大化。至1969 年《商品管理条例》发布为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的范围逐渐扩大完善。 作为一道分水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行政管理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总体要求,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构建也逐步得到了重视与发展。 1982 年宪法对公民的申诉、检举、控告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标志着对之前实行过的小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认。在此基础上, 1990年 12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与具体细则。其中包括,扩大行政复议的应用范围,简化相关程序,确立了国务院的最终决定权,严格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1999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化与法制化。 2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据申请复议人的具体申请要求,对 申请人不服的行政决定进行再次审议并作出复核决定 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决定的内容主要分为维持、变 更或撤销原决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名称来

《山东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法律制度,第50条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的法律规定。自《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省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法律制度处置办理了一大批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当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治理和行政管理中的利益格局正发生深刻变化。近几年,全省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年平均1.3—1.6万余件,年平均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万余件。大量的行政争议类矛盾和纠纷给全省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法治政府建设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加强和改善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体制机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治理、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制定过程 一是调研论证阶段。对全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情况进行了综合统计分析并进行了全面评估,总结了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并通过召开调研论证会,邀请基层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法学专家,律师等人员参加,广泛征求对我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是初稿起草阶段。根据调研论证结果,结合中央和省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对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的新要求,起草了《办法》。 三是征求意见阶段。先后向各市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部分法学专家、部分律师征求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及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和解的法律概念及法律性质。 二是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基本原则。《办法》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和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单方反悔权,妥协认可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复议证据,可以依法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可以中止行政复议等工作要求。 三是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受理范围。鉴于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一并提起民事争议等行政行为及关联纠纷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央和省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 《办法》动中要妥善处置关联民事争议等新要求和新规定,为更好的体现复议为民的服务宗旨,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及对策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化解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叠加,新的矛盾问题和挑战摆在行政复议工作者面前。在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得到发挥的同时,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加快,法治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工作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的部分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亟待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加以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一:理论创新相对滞后。 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推广,并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形式,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适应和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但通过《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制度内容比较来看,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有所创新,另一方面的表现则是行政复议制度设计上前后已不是一个严谨的体系,相互有矛盾的地方,这里不讨论行政法规突破上位法的问题,究其实质是支持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认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解的制度设计来看,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理论以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在实践中推行的工作制度,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支撑有着明显

的不足。从现实情况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客观上需要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民情的行政法学理论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已势在必行。总结十几年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创新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行政法学理论就显得十分紧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指导,行政复议制度自身也还在不断发展完善,指导行政复议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需要与时俱进。当前行政复议制度显现的制度性缺陷,与行政法学理论创新不及时不到位有着密切关联。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二:与信访制度衔接不够。 信访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其作用不容忽视。新的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其第三十五第三款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这里的其他行政机关当然包括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说经过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之后,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再处理,这是信访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群众对此并不认可,在信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大量的上访人又重新选择行政复议渠寻求再次启动解决问题程序,一些信访工作机构因不同情况也把信访终结的当事人引向政府法制部门,仅我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接待答复此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 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 导言 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4 页.

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审判机关工作量、减轻申请人诉累和支出,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4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其作用已经远远超过建立之初的目的,成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机制,也成为行政相对人可选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我国社会各项制度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一些先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一些先锋的专家理念很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比如,日本具有“行政委员会”部门,此部门就具有“独立性”、“立法性和准司法性”的权力;日本的“行政救济”都需要具有一定的争讼过程,所做的裁决、决定也相比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强的效果。5韩国的行政复议程序与中国有相通之处,但其审理更为灵活,

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接待人员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条接待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时,应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心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第三条接待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行政复议收件清单》、《行政复议申请附件目录》,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四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场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行政复议立案制度 第一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五)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 第二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签批。 第三条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由案件主办人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2

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小议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汝州市政府法制 办 2010-11-4 15:22:52 汝州我要评论『双击自 动滚屏』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尤其是行政争议造成的矛盾,如果不处理好,将会对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解决方法,要求我们认真预防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我国,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被广泛运用,在行政复议中,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调解机制在复议实践中虽已得到初步运用,但《行政复议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只是简单的规定。本文试对我国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进一步探讨。

一、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意义 在实践工作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采取了协调、调解的方式审理案件,虽然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依据,但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终止。这样的实践,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达到案结事了、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同时,和解、调解制度的运用,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彻底解决,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是,在1999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进步。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适应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发展实践的需要,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和解、调解制度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乃至解决行政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不休。传统行政理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不能自由处分,而和解、调解则意味着行政权是可以处分的,所以不承认行政法上的和解、调解。而现代行政理论则既讲究对行政权的约束,又讲究维护行政权的机动性,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承认行政领域中的和解、调解。在我国现行实施

行政复议法试题

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 (一)概念 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 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 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 (二)复议的范围 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休职、免职或其他明显的不利处分或惩罚处分。在韩国,公民对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诉愿。但对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出诉愿请求。法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所有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体制 各国的复议体制并不相同,有的实行一级复议制,有的实行两级复议制。一级复议制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目前,多是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实行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采用两级复议制。 (四)复议的管辖 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当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复议的权限分工。各国关于管辖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由原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管辖;有的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还有的是由专门的机关管辖。在日本不服申诉的管辖根据不服申诉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在韩国,诉愿管辖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但对国务总理、各部部长或者总统直属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在法国,善意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原机关管辖,而层级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英国根据行政争议性质的不同,由不同性质的行政裁判所管辖或者部长管辖。 (五)复议的审理方式 多数国家在审理方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采用书面审理的国家有日本、韩国、奥地利等。在韩国,诉愿裁决应当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口头陈述作出。但是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没有书面审查原则的限制,复议机

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施 方案(最新) 为巩固和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乡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X—X年)的通知》(X政办发〔X〕40号)和《XX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机制创新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以及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山清水秀民富县强的美丽中国XX样本提供坚实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提升行政复议综合效能为导向,以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强化行政复议定纷止纠制度功能为支撑,推进行政复议向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前端”、规范化建设的“纵深”和结果运用的“后端”延伸,使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更加畅通、工作流程更加科学、制度建设更加完善,行政复议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不断增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 1.强化行政争议风险研判。复议机构在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特邀执法监督员执法监督和执法案卷评查等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问题和风险,应及时分析提出预警和规范建议。建立行政复议和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行政争议进行分析研究,强化风险点研判,对可能发生争议案件的,及时提醒、督促和指导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协商、调解、疏导等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信初访阶段,减少行政争议流向复议和诉讼环节。 2.积极融入“5+x”大联动。依托“无讼无访村(社区)”创建,建立“5+X”矛盾争议纠纷化解机制。“5”指法院、公安、司法、信访、行政复议等五家牵头化解争议纠纷责任单位,“X”指广大对矛盾纠纷化解有帮助的组织或个人。“5+X”单位在大调解机制的统一指挥下,有分有统,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化解争议的同时,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努力将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复议机构在收到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及时加强与被申请人的衔接和沟通,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依法可以协调调解的,可以先行组织调解,行政机关也可以先行组织调解;强化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大调解的衔接,复议机构认为案件中需要其他单位支持配合协调的,可以向大调解中心提出申请,大调解中心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单位参与调解。加强与属地人民调解组织信息互通,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推动行政争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级复议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萨尔茨堡法庭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

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

行政复议管辖权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行政争议发生后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行政争议发生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原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政府作出。 一、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构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定(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定,国务院作出裁定后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于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于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应当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决。 原具体行政行为由派出机构作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构(即地区行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部门同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构(即区政务办、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部门同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构(即区政办、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原具体行政行为。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当地政府、地方政府部门或者国务院直接管理该组织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局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情况报告

公安局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情况报告 近年来,xx市公安局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大力化解行政争议,有力地推动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 机构基本情况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指导各县市区公安局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有专门办公场所,由一名副支队长和两名民警负责该项工作,其中1人取得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案件基本情况 1991年1月《行政复议条例》颁布至XX年7月1日改由xx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期间,xx市公安局共审结各类公安行政复议案件601起,其中维持287起,变更16起,撤销92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206起。 XX年7月1日以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全市公安机关公安行政复议案件59起,审结56起,不予受理5起,自行撤回6起,维持29起,撤销4起,法定事由终止审理12起。

二、主要做法 强化管理,全力推进。一是领导重视。市局党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副市长、公安局长汪治怀多次在全市公安会议上强调行政复议工作,亲自主持市政府行政复议案审会;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上官福令主动听取公安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汇报,经常性过问、听取重点案件汇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党委委员王建伟同志多次调研指导、现场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瓶颈性问题。全市公安机关自上而下强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完善工作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结合警务规范化建设,细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两人承办案件制度、分级审核制度、集体议案制度及书面审查与直接调查相结合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有效的促进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规范办理。三是加强督导检查。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到执法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和执法责任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市局半年考评、县市区局季度考评、科所队每月考评制度,对行政复议诉讼案卷实行100%评查,评查成绩纳入各地各部门年

行政复议公安冻结银行账户

行政复议救济被公安冻结账户的可行性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庞琨背景: 近期,大量个人使用的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以各种涉刑事案件为由进行冻结,被冻结的时间长短不一,少部分账户甚至被冻结超过一年以上还未解冻。一般情况下,账户被冻结后,公安机关往往以账户涉嫌犯罪为由拒绝解冻,并要求账户所有人提供证明收入合法的证据。 一旦账户所有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账户内的金额又较大时,账户长时间被冻结,甚至超过一年以上。 碰到此类问题如何应对,如何有效的保住自己辛苦挣来的财富? 冻结是否意味着有问题? 大部分持卡人账户被冻结后都会很着急,并争于联系冻结机关要求解冻。正常情况下没有涉及犯罪的账户最终都会被解冻,但是是否涉及犯罪是以公安机关的调查为准,并非以持卡人自己的称述不准。正常此类问题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有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主为非法买卖外汇)等,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要求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涉及犯罪证明自己账户的钱是合法的。但由于平时缺乏保存证据或者持卡人本身就存在一些阴阳合同的问题,大部分持卡人并不能提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有效证据。

因此,账户一定时间内被冻着是常态。 传统应对策略:申诉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如果被冻结人认为对冻结行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冻结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调查并给出答复,对答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继续申诉,被冻结人也可以以侦查监督的方式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按照法律规定,30天是调查清楚的时间,并非答复的时间,持卡人提出申诉后,在申诉过程中一部分账户会被解冻。一部分公安机关会对申诉不予理会,或者以“账户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继续调查”为继续拖延解冻,持卡人碰到此类情况后可以继续往上级或检察院申诉,一般超过70%的账户会在申诉过程中解冻。 新的办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有少数账户会被冻结超过一年时间,碰到这类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使用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公安机关的行为有两种,一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一为按照行政法规执行的行政行为。对前者不服只能申诉,对后者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甚至诉讼。 如果某一账户被长时间冻结,但公安机关又没有将冻结账户的情况移送检察院或法院,由于侦查期间的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如果超过一年则可以认为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并非是刑事侦查行为,而实际上是一个行政强制行为,按照《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此行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浅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既对近十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反思和总结,也在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体系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突破。《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在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使行政复议法更具有操作性。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许多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有效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但是针对法治社会的要求,全面地来审视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太和谐的音符。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复议机构不统一,相对独立性不强。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目前,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没有统一的和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行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同时,也容易产生各种弊端:(1)难以保证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隶属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多数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复议裁决就变成了“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严重影响其公正性。(2)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违背了行政机关工作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 2、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专业人员短缺,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矛盾相对突出,难以保证工作需要。目前,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等基层行政机关复议能力普遍较低。大多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编制不足,两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未能达到。除市政府和少数县级政府外,全市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工作经费没有在预算中落实。复议机构办公场地狭小,相关设施缺乏。

2020年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精品

热河乡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乡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1.由乡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凭证》。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人以邮寄、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乡政府法制办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通过确认的,以收到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网上申请材料的日期作为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如申请人身份有异议、案件材料不齐全以及出现需要补正的情形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告知申请补正后,申请人按期递交补正材料的时间。 4.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1)复议申请书是否有遗漏的内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复议范围; (3)申请人是否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 (4)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5)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 (6)有无必要的事实根据; (7)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8)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 (9)是否已提起行政诉讼; (10)是否重复提出复议申请。

5.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6.对拟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7.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由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后,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加盖乡政府法制办印章,送达申请人。 二、立案受理制度 8.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加盖乡政府印章,送达申请人。 9.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10.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为2人,1人主办,1人协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3人承办,1人主办,2人协办。承办人员及分工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指定。 11.行政复议期间,认为有必要通知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乡政府申请 参加行政复议的,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三、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5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边防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接受口头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五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公安行政复议事项必需的设备、工作条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复议机关

集团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保障员工 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员工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各部门。 三、复议范围 1、对绩效考核及奖惩有异议的,依据《绩效管理制度》; 2、对岗位、职等职级的调整有异议的; 3、对招聘、培训方面有异议的; 4、对薪酬、福利、考勤方面有异议的; 5、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有异议的; 6、对用餐、用车等行政后勤方面有异议的 7、认为受到上级或同事不公平对待的; 8、申诉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其他事项。 四、复议渠道及方式 1、公司成立复议处理委员会,由申诉人所在的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管控中心相关成员(包括人事专员、人力资源管控中心经理等)和总经理组成。 以上申诉受理人均可在权限范围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解答,如果申诉人接受该答复即可终结申诉。如果申诉受理人无法对申诉作出解答,可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申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如果申诉提交到了管理部,管理部人事专员将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参与研究、反馈答复意见等工作。 2、复议时效为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申诉人应在申诉事件发生10日起内申诉,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人力资源管控中心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3、申诉人申诉时需填写人力资源管控中心提供的《员工复议书》(附件一),描述相关事项.。 4、申诉受理人应记录好《员工复议书》记录完成后应要求申诉人签字确认。 5、申诉人在等待申诉事件处理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正常上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笫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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