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省义务教育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1.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设置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两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

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原则上 1.5-2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学校规模小学以不超过6轨为宜,初中以不超过10轨为宜。班额小学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一般不超过50人。

4.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5.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应远离污染源,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地下采空区、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泥石流和洪水沟口、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

6.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周边环境。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为邻。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7.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二)校园规划

1.学校必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必须先进行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然后方可施工。

2.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符合本区域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或村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

3.校园总体规划应功能齐全,有条件的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教学用房的干扰。

4.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建设绿色校园。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学生环境教育活动相结合,以

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5.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符合有关规划、消防、日照等方面的规定。

6.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路线要通畅便捷,路面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7.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方便。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8.学校水、电、暖设施的设计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安全、节能要求。室外水、电、煤气、热力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9.学校应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设置国旗旗杆、旗台。

10.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的通透性。学校的主要出入口,不宜设在公路干道旁边或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口要设门卫室,校门外侧应留有人流缓冲区,并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二、学校建设用地

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等组成。学校的建设用地,应与学校办学规模、当地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相适应,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一)建筑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二)体育运动场用地

体育运动场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场所所需的场地。体育运动场用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的要求,应有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排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

(三)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用地是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是中小学校美化校园、净化环境、进行自然常识课、生物课教学实践,以及开展课外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师生交往、活动、休息的空间,对优化教育环境、陶冶情操、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和引发联想思维具有重要作用,在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统筹考虑。

三、学校建筑

(一)校舍建筑

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1)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阅览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器材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农村小学应设远程教育教室。规模小于2轨的小学,可以将有关专用教室合并,设置自然教室(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音乐教室(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及远程教育教室等。

(2)初中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平行教学班和学生数较多的初中,应适当增设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农村初中应设远程教育教室。规模较小的初中,可以将有关专用教室合并。

新学校要按照标准建设。现有条件不具备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个别用房合并,一室两用。

2.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少先队部室(或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卫生保健室、档案室、文印室以及传达值班室等管理用房。规模较小的中小学可以将有关办公用房合并使用。

3.生活用房

中小学校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职工休息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室、浴室、教工与学生厕所、自行车库等用房。寄宿制学校根据寄宿生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食堂、浴室和教职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标准

1.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及《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2.建筑层数主要从学校使用要求、中小学生喜欢户外活动的特点和节约土地的原则考虑,农村小学教室以平房为宜,建筑为楼房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中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城市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初中普通教室应在五层以下(含五层)。

3.学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造型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学校的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并实施施工

监理。

4.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建筑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及预制楼梯。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

5.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6.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7.楼梯和走廊的设置、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8.室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

9. 校舍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10. 为保障学生安全,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和安全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快速

疏散标志。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设置警示标志。

11. 学校食堂、厨房装修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和卫生防疫部门关于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要求。食堂应距污染源25米以上,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餐厅。

12.学生宿舍应按男、女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宿舍外设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有路灯。

(三)校舍建筑面积

非寄宿制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指标为:小学不低于5㎡,初级中学不低于6㎡;规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7㎡,初级中学不低于9㎡。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比例,学生宿舍按照小学建筑面积3-5㎡/生,初中建筑面积3-5.5㎡/生的标准建设。

(四)校舍用房面积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见附件二。

四、学校装备条件

学校装备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学校装备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和学生学习、活动的实际需要,

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装备一般包括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生活设备。配备时要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学校按照有关标准的基本要求配备各种装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又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常规需要。

课桌、凳、仪器柜、计算机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既要符合国家规格要求,又要满足中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做到安全、规范、适用。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常用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学校需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各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时要本着基本、选配、科学、适用的原则,适当考虑学科间的综合性和交叉性。

北京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建设部分-试行) 2018年5月

目录 前言 (1)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1)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3) 1 总则 (5) 2 建设规模 (6) 2.1 办学体制及规模 (6) 2.2 学生、教职工人数 (7) 3 选址 (7) 4 建设用地 (8) 4.1 一般规定 (8) 4.2 建筑用地 (8) 4.3 体育用地 (9) 4.4 绿化用地 (10) 4.5 广场、院落及道路、停车场用地 (10) 4.6 建设用地指标 (11) 4.7 其他用地 (12) 5 建筑设置 (12) 5.1 主要教学用房 (12) 5.2 办公及管理用房 (18)

5.3 生活服务用房 (19) 5.4 其他建筑空间 (20) 5.5 建筑面积指标 (21) 5.6 未定标空间 (21) 6 建设绿色学校 (22) 6.1 环境质量 (22) 6.2 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23) 6.3 资源共享 (24) 7 建设智慧学校 (24) 附表1 各类学校体育项目设置表 (28) 附表2 各类学校的建设用地指标 (29) 附表3 各类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 (30) 附录一小学主要用房及用地配置 (31) 附录二初中主要用房及用地配置 (37) 附录三高中主要用房及用地配置 (43) 附录四完中主要用房及用地配置 (49) 附录五九年制校主要用房及用地配置 (55)

前言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1 背景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简称原《标准》)颁布于2005年,至今13年。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国家及北京市不断加大教育改革工作力度。中小学校的教学方式、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标准、考试招生制度和学校管理机制等都在深刻地变革中,这些对中小学校的硬件设施也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原《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教育教学需求,急需修订(修订后的标准简称《标准》)。 为适应新时代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新趋势,《标准》将原城乡不同建设标准的指标合一,实现城乡统一建设标准。 国家在标准化体制改革方面提出了“提高建筑标准”的要求。为适应教育教学新需求,《标准》在普通教室、科学教室、实验室、劳技教室、音体美教室等主要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形状及设施方面提高了部分标准,并增设了分层次教学及选修走班课教室等教学用房。《标准》中完善了体育场地的设置。 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要求“政府投资的学校建设,自2014年起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标准》中增加了“建设绿色学校”部分。 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适应未来教育新需求,《标准》中增加了“建设智慧学校”部分。使安全、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创新活动等校园内外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工作全部纳入智慧化管控系统,提高办学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同时也可作为学生学习智慧化管控知识的实体教材,启

中小学办学标准

中小学办学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设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办公用房

3.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资料配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小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2. 山东省普通小学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 设备配备标准 3. 山东省普通小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4. 山东省普通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 备标准 5. 山东省普通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6. 山东省普通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7. 山东省普通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筑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教学专用设备 1、理科教学专用设备 2、文科教学专用设备 3、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学专用设备 5、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馆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 山东省普通高中文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3. 山东省普通高中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4. 山东省普通高中体育卫生保健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5. 山东省普通高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6. 山东省普通高中图书馆(室)图书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级中学。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2、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可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武功县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设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办公用房 3.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资料配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武功县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原则上,农村根据乡镇的面积、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尽量减少小学处数,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要适当保留小学和教学点。城市小学设学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其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置寄宿制学校。 3.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京教策〔2005〕8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2005-12-29 京教策〔20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本标准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教育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 (一)学校设置 1.设置学校应当依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 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 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楼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4. 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其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5.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该中心作为实现资源共享的辅助性教学机构,由相关学校的举办者共同设置,对一些投入大以及受利用率、用地、建筑等条件约束,单个学校难以配置的设施设备实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学校规模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小学)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2009-03-03 15:06:14| 分类:电教特室配备 | 标签:标准类|字号订阅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西藏自治区普通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西藏自治区普通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设置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学校设置坚持“适度集中、方便入学”的原则,既要方便学生又要符合西藏实际。城市小学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在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农牧区实行适度集中办学,在乡政府所在地设立完全小学,根据需要,设立部分村小学和教学点。 3.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给水有保障、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学校不应与宗教活动场所、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其他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二)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学校规模(班数规模、在校生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一般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5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小班化教学。全日制普通小学适宜办学规模及班额标准见下表。 西藏自治区普通小学适宜办学规模及班额标准 (三)校园规划设计 1.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

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迎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一、中小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 注:1、学校规模(班级数)如不在本表之列,则套用低一班级规模的面积标准;如果学校规模(班级数)还达不到表中所列最低规模,则使用最低班级规模的面积标准。 2、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生均校园占地面积标准按对应的初中、小学或高中的规模标准执行,判断学校面积是否达标以总面积是否够用为准,即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达标的最小校园用地面积为初中、小学或高中的学生数乘以对应的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标准之和。 二、中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

注:1、学校规模(班级数)如不在本表之列,则套用低一班级规模的面积标准;如果学校规模(班级数)还达不到表中所列最低规模,则使用最低班级规模的面积标准。 2、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按对应的初中、小学或高中的规模标准执行,判断学校面积是否达标以总面积是否够用为准,即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达标的最小校舍建筑面积为初中、小学或高中的学生数乘以对应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之和。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的指标。中小学校各类教学用房和教辅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包括: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实验室与仪器室、图书室与阅览室、体育器材室、艺术器材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文印档案室、心理咨询与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班室、教工与学生宿舍、食堂、开水房、浴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按要求齐全。 按规划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完好,无D级危房,C、B级危房得到及时有效改造,危房总建筑面积占全县学校(幼儿园)校舍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控制在规划任务以内。 校舍比较破旧的需搞好装修,门窗要更换的需更换。 三、学校附属设施标准 学校有校门、围墙、饮水与洗手设施、厕所;住宿学生有食堂和洗漱、洗澡设施;小学有200m以上环形田径场(含60m以

小学学校办学情况总结报告办学条件

XX小学办学情况总结报告 本年度,我校在教育局和教办室的关怀指导下,依靠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群策群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成绩来之不易,现将我校办学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XX小学具有年的建校历史,学校占地面积平方米,教学建筑面积平方米,运动场地平方米,绿化面积平方米,校园环境整洁优美。现有个班,共有学生名,是全日制六年制公办完全小学。现有教师名,其中本科学历人,大专学历人,教师学历合格率为100%。学校每间学校都配备有多媒体设施,并且开通了宽带网。 二、核心指标 1.办学规模 学校学生主要来自于村,校园布局合理,实现了“绿化、美化、净化”要求。 2.班额 我校为全日制完全小学,有个教学班,合计名学生。 3.学校用地面积 学校现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生均平方米。 4.校舍占地面积 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生均平方米。 5.体育运动场地 学校有专门的操场,占地面积平方米。 6.教学仪器 教学仪器件,其中小学科学种,共件;小学数学种,共件。 7.体卫艺器材配置 器材室配有体育、音乐美术器材种,共件 8.多媒体教室 学校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的班级数为班。 9.学校图书 学校图书室现有图书为册。 10.教职工 现有教师名,其中本科学历人,大专学历人。 三、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改进措施 (一)实施目标管理,实现和谐发展 1.紧紧围绕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校务管理,增强凝聚

力和战斗力。 2.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治校,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积极稳妥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将教师的工作成绩、业务考核与绩效工资相挂钩。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养 1.加强班子队伍建设 (1)要求班子成员以四心抓教育教学,即身正廉洁得人心,增长才干服人心,干出事业聚人心,排忧解难暖人心,努力把学校办成以人为本的学校、与时俱进的学校、人民满意的学校。 (2)勤于学习,做专家型管理者。认真学习并理性地实践新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提升领导能力。 (3)善于协调,做服务型管理者。做到全方位管理、全天候服务、全过程教育、全身心投入。 (4)勇于负责,做实干型管理者。下真功夫、细功夫、苦功夫,求真务实埋头干,以身作则带头干。 2.抓好教师队伍建设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学校领导大会小会始终注意引导教师做到五个学会,即:学会换位、学会宽容、学会欣赏、学会关爱、学会合作。 3.关注青年教师成长 高度重视骨干教师的培养,对事业心强、勤于钻研业务、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多压担子。 4.鼓励教师继续教育 从思想上、时间上、经费上鼓励校长和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各类学习,扎扎实实推进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率达100% (三)、加强德育管理,注重德育实效 1.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强化对学生个人卫生、礼仪习惯的检查考评。学校成立多种兴趣小组,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活动,拓展丰富教育内涵,促进寄宿生个性发展。 2.抓现代公民教育,用校会、班会、国旗下讲话、黑板报和宣传窗,结合重大节日、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和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开展一系列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融合能力、自我保护能力。 3.抓班级管理。召开班主任工作专题会议,制定和完善《班主任工作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二)学校选址 (三)学校规划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二)学校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三)图书馆设备 (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

(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七、师资配备标准 八、经费保障 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 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一、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中小学校建设标准2015)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 (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0]2号),促进全省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素质教育深入实施,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8]15号,以下简称《办学条件标准》),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实施意义 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山东的需要;是科学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大教育投入,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 二、总体目标 从2011年始,在全省启动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 2012年,省教育示范县、全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县和六市(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基本完成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2014年,五市(潍坊、济宁、泰安、莱芜、日照)基本完成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2015年,六市(枣庄、临沂、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基本完成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全省基本完成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任务。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标准、全面提高。《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条件标准”)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过程中要面向每一所中小学校,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凡布局调整后定点的中小学校,都要确保其在办学条件主要项目的种类、数量、质量上达到标准。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依据中小学校建设的现状和区域发展情况,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制定本地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确保此项工程按计划、分步骤顺利实施。 (三)统筹安排、总体推进。要将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与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更新工程、农村中小学“两热一暖一改”工程等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以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为统领,以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为重点,全面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实施。 (四)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四、任务要求 “办学条件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的我省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具体标准,是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中的执行标准和评估验收依据。各地新建、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招生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2.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其中,初中阶段非本校学籍且学习时间未满二年的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示范高中分配指标。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3.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4.加强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 二○○八年五月 目录 1.编制说明 (5) 2.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12) 3.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48) 4.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80)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编制说明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组织人员起草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制定《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逐步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相继实施了教育综合督导、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

“规范化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课桌凳更新工程”、“普实”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仍然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甚大,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薄弱学校。不少学校教学仪器、图书、音体美器材陈旧、配备数量不足,微机配备较少,学生食宿条件较差,学校功能用房不足,班额过大、教室拥挤不堪。一部分农村学校甚至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危房。同时,有些地方利用学校布局调整之机,花费重金建设超大规模、超豪华学校,降低了公共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剧了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不平衡。这些差距严重制约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开展。 多年来,由于缺少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我省中小学的规划建设与设备配置一直沿用“两基”的规定,设置水平低,学校分类管理,标准不一。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要求缩小并逐步消除学校之间差距,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以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学校的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艺术教育器材、师资配备等提出的新要求严重不相适应。制订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明确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对学校设置与规划、用地与校舍、设施与设备、师资与经费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设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办公用房 3.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资料配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小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 山东省普通小学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 设备配备标准 3. 山东省普通小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4. 山东省普通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 备标准 5. 山东省普通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6. 山东省普通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7. 山东省普通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原则上,农村根据乡镇的面积、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尽量减少小学处数,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要适当保留小学和教学点。城市小学设学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其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置寄宿制学校。

山东省中小学办学规范全..doc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试行 一、办学方向 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 2. 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 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 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 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 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 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举办“校中校” , 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举办实验班。 三、德育管理 5. 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 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04〕 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中发〔 1999〕 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 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6. 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 改进德育工作方法, 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7. 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四、教学管理 8. 落实课程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 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开展好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四个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因地制宜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特色。 9. 高中学校要建立学生选课制度, 为学生自主选课提供科学指导。高中指导学生选择发展方向不早于第二学年末,尊重、保障学生通过选择课程实现选择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的权利,不强迫学生选择文、理或艺、体发展方向。 10. 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 6小时,中学不超过 8小时。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 1小时。睡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少于 9小时, 高中不少于 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 21点,高中不晚于 22点;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 7:00,高中不早于 6:30。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 7:30,上课时间不早于 8:00。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 7:00,上课时间不早于 7:30。积极开展学生自主实践性学习。 学生自习时间不分配到学科。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 11. 学生家庭书面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其他年级除语文、数学外不留书面家庭作业,语文、数学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 1小时; 初

中小学办学条件补充规定

鲁教基字“2010”11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 标准(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以来,对推进全省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鉴于?标准?制定以来国家又颁布了多项有关办学条件方面的新标准、新规定,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标准?存在部分需要修改、调整的指标,需对有关指标、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为提高?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现依据国家新出台的标准、规定,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补充规定 高中部分 一、学校设臵与规划 (一)学校选址增加?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规定。(二)学校设臵增加?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

险品、易燃易爆品场所毗邻?的规定。 (三)校园规划设计增加?学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坚固的大门,并有传达(警卫)室?、?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的规定。 二、学校建设用地 (一)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增加?开设通用技术‘现代农业技术’选修模块所需的种植试验田、养殖场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的规定。 (二)体育用地增加:24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田径场地按24个班标准要求设臵,篮(排)球场按每4个班1片、室外乒乓球区(台)按每3个班1个设臵。 三、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调整为: 体育活动室24个班调整为必配,其面积不低于608㎡。 语言实验室调整为选配。 理、化、生常规实验室调整为按每4个平行班各1间的标准配备,普通科学探究室与常规实验室合用,数字探究室按每校理、化、生各1间配备。 通用技术实验室按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增加1间与选修模块相应的实验室。 生物园地、地理园地不列入校舍用房,应在室外设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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