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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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了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

鼓励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技术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人才培训制度、人才共享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预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风险阈值等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第十四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防御原则;

(二)防御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四)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五)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

(六)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设施检查。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主要包括演练准备、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评估等内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查阅、使用气象资料便利,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第二十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制定近海台风应急预案和海上台风应急预案,指挥近海地区及海上作业平台、船舶等防御台风气象灾害,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提高沿海城市对台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风需要,建设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避风带等设施,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提前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固道路、港口设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暴雨应急预案,避免因暴雨导致城市积涝;对已出现积涝的地区及时进行整治疏通。

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通畅,针对城市积水易涝区域增加、改造排水设施并制定排水措施,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制定农村暴雨应急预案,指导农村居民做好房屋选址、建设等暴雨灾害防御措施,避免因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水利部门应当在洪涝灾害易发区修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监测与核实水库、山塘容量。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日常排查,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科学规划,逐步增加绿地率和水域面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人为热源排放,减轻高温热浪的影响;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电力监管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和干旱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天气期间减轻劳动者工作强度,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合理调度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和抗旱耕种技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减轻旱灾影响。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二十七条农村学校、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大雾、灰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码头、人口密集区域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灰霾监测、防护等设施,并做好交通疏导、科学调度和预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寒冷天气来临前,引导群众做好防寒保暖准备,及时向社会开放应急庇护场所和救助站;指导农业、渔业、畜牧业等行业采取防寒、防霜冻、防冰冻措施。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采取综合有效防御措施。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冰的防护方案。根据冰冻可能发生的情况,发布道路出行建议,进行交通疏导;加强供电、通信线路巡查,做好积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冰雹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组织人工防雹科学试验,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气象灾害隐患。

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农业生产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指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区域人工增雨、防雹、消雾和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抗旱、生态建设以及重大社会活动服务需要适时依法开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建立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巨灾保险制度。

鼓励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下列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

(二)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以及山区、海洋和重点林区、矿区、渔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防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及其警示标志。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

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涉及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通信、民航、电力、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数据接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建立气象预警信号的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加强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为农林果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海洋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加强气象条件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物价影响的气象预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四十一条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区域数值天气预报开发应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研究总结影响当地天气系统规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进行加密观测,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重点工程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等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根据需要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及时准确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灾害防御需要,设立公益性气象广播电台、电视频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信息,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救援电话等信息。

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电视屏幕持续显示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并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当地广播、电视媒体除播发预警信息外,还应当同时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相应的防御指引;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

鼓励企业参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实时发布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定期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范围、产品、种类、标准和传播渠道。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为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协助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和传达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三)收集并向相关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影响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

急响应启动后,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时间,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向社会。

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并及时转移避险。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应当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组织救援和救治受灾人员,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二)标明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三)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四)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工具;

(五)组织并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

(六)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惩处哄抢财物、哄抬物价、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七)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八)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第五十二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应当包括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灾害发生前后气象预报服务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造成气象灾害原因、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明确部门职责,排除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复或者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或者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三)未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七)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二)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时,未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严重影响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警示标志、警示牌的;

(五)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者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对重大气象灾害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挠气象灾害调查、事故鉴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人事任命制度

人事任命制度 一、录用原则 录用原则 本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视其对某一工作标准是否适合而定,并以该工作的业务常识作为考核标准。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政历清楚的应聘人员,通过自愿报名,全面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 均有被录用的可能。 二、招聘与任命 1、人力需求申请 1.1各部门根据年度人力编制计划及实际工作需求,填写《人力需求 表》经部门最高主管审核后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1.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该部门之人力需求计划与编制及实际状况进行核实分析,签署意见(含招募方式等)报总经理批示后方可安排及组 织人员招募。 2、招募面试

2.2为确保应聘人员及公司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公司在组织招聘人员时之接待层级及档案保管分配如下: 2.3面试之方式: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职位安排测试、面谈、情景模拟等不同之面试方式; 2.4面试通过,按授权办法进行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部门进行协调并通知应聘人员按时前来公司进行试用。 3、试用 3.1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核准免予试用外,应一律先经试用,试用即为见习职务期;一般员工试用期间以1个月、职员试用以3个月为限,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接受延长试用期或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3.2凡经本公司通知试用之新进员工,应於限期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其资格; 3.3试用之员工应具备以下资料:A、有效身份证、学历或其它证书复印件;B、最近一寸免冠证件彩色照片6张;C、身体检查证明(健康证)(由公司统一安排);D、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暂住证等)。3.4凡员工办妥前项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给员工证、员工手册等; 3.5员工到任,经派定工作后,应至派定岗位工作,不得籍故请求更动;

自考准考证打印都有哪些注意事项

自考准考证打印都有哪些注意事项 2018年10月的马上就要开始了,不少同学已经开 始准备打印准考证了,那么在打印准考证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准考证是打印彩色的还是黑白的呢?下面 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关于打印准考证这方面的相关问题吧,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一、准考证打印方法 目前自考准考证有两种方式可以获得: 1.通过报名官网自己进行打印,考生在考试前直接去领取准考证就可以了; 2.根据相关提示说明,各位考生们去当地的自考办自己领取准考证。 自考准考证(或通知单、座位号)网上打印入口一般为各地的自考官方网站,准考证领取地点一般为各地自考办或自考办指定地点。 二、自考准考证打印时间 一般来说自考准考证会在自考前半个月开始进行领取,但是也有部分省份会在自学考试前一周开始,详细信息各位自考的小伙伴一定要以各省份自考办公告为准。 三、自考准考证打印要求

1.使用普通A4白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 2.准考证不得自行修改,空白处及背面不得涂写字迹,否则按违规处理。 准考证中的信息包括准考证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等基本信息和报考课程名称代码、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场安排及成绩查询等考试安排信息。 四、自考准考证打印流程 自考准考证网上打印流程一般是登陆所在地区自考网,也就是报名网站。输入准考证号及密码,进入考生个人空间。按照提示打印就可以了。 五、自考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一定不要擅自涂改,持伪造、变造的准考证参加考试的,是按违规处理的。 2.要在考试前的规定时间内查询考试座位安排和打印准考证,或是到规定的地点领取准考证。 3.要注意妥善保管准考证,不领取准考证,考生是无法参加考试的,如果不小心丢失了,一定要及时补办,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资格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4、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在班子成员中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5、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开会。 6、党委(党组)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工作简历、德才表现和推荐、考察情况及任免理由等。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7、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一般情况下,讨论决定推荐提名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和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决定干部退休、挂职等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中考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

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 一、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服从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二、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入场后,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考桌的左上角。 三、考生进场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量角器、橡皮、削笔刀、空白垫纸板、透明笔袋。上述文具放在文具盒内的,必须经监考人员检查后方可带入。考试时要把文具盒打开放在考桌上,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思想品德考试可带规定课本。 四、考生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接到试题(卷)及答题卡后,首先要认真核对答题卡上条形码的信息是否与准考证一致,如有误,请举手报告,如无误,请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上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同时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根据黑板上的提示,核对试题和答题卡上的科目及页数,如发现缺页、漏印、字迹不清、折皱、污点、印刷歪斜、试题页或答题卡破损等,请举手报告;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在粘贴条形码的区域内和条形码上书写任何信息。不要把答题卡涂破、擦破、弄脏、折叠和损坏,以免影响自己的成绩。 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迟到15分钟(英语8:15分)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场科目考试;每科考试开考6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作答选择题时,要用2B铅笔填涂,对照试题上的题号在答题卡上将试题所选答案涂黑涂满,若要对答案进行修改,用橡皮擦擦除干净后再重新填涂,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楚,字距适当。要按照题号顺序依次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或在非本题目答题区域作答的答案无效。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将答案内容用双线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的答案仍不能超出答题区域,否则无效。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和修正胶带。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描清楚。 保持答题卡清洁,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也不得将答题卡擦破、折叠和污损。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按顺序整理好自己的答题卡、试题和草稿纸,待监考人员将答题卡、试题和草稿纸清点无误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考生要诚信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社科〔2002〕人字39号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社科…2002?人字39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进一步推动院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现将中组部编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采取适当方式,将《守则》置于党委会议室或领导干部办公室,以便领导同志学习和遵守。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002年4月1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兔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惟贤,反对任人惟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

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高考前学生要注意事项

高考前学生要注意事项 高考前学生要注意事项。我们要明白高考只不过是人生的一道小门槛,对于自己的未来以及整个社会对一个人综合素质的看重已远远胜过文凭本身。 高考前学生要注意事项 (一)考风考纪方面。 1、每个高考考场内都安装了摄像头,配备了手机屏蔽器、金属探测器、无声钟表,对考生、对考试工作人员实现了全程监控,时时监控。考后高考全部考场的录像资料要上交省教育考试院,省考试院将对所有考场的视频监控录像进行统一回放,发现问题按照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刑法修正案九执行。 我们全体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应试观,要正确看待电子监控:只要我们学生全神贯注的答题,不作弊,不违规,监考教师多少、有监控和没有监控是一样的,和考生无关;监控录像的职 责在很大程度上是监督监考教师是否为我们考生创造了宽松的应考环境,某种程度上是好事。 2、配合监考教师,顺利通过安全检查。 今年每个考场都要配备金属探测器,考生入场前对考生逐个进行安全检查,严防考生将违禁物品带入考场。学生入场前要注意如下问题: (1)入场前,学生在考场外指定区域排队等候并逐个接受 检查,学生要将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只携带考试必需物品接受检查。 (2)安全检查时,学生要先自检所带物品,带包考生将违

禁和金属物品放入包中,无包考生放在指定位置。 (3)学生接受安检前,首先要目视摄像头,然后接受安检,学生接受检查时应双臂张开,监考员对考生的检查顺序应由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的部位包括头部、躯干、四肢等,特别加强对耳朵、腋下、腰部、皮带扣内侧、脚部及衣袋等部位的检查,透明笔袋也要进行检查。 (4)如考生拒不配合检查,不出示可疑物品,监考员有权 阻止其进入考场。 通过以上要求,我们大家可以发现,安检类似登机前检查,为使学生通过安检,顺利入场考试,不耽误学生时间,不影响自身情绪,全体学生要做到: (1)在考试期间要禁止携带手机、3G移动终端等违禁物品 进入考场; (2)参考期间不要佩戴耳环、耳钉、项链、手镯、手串等 饰品,不要穿带金属的内衣,腰带,这点尤其要提醒学生注意,今年的高考考务培训会上做了重点强调。通过省里对监控资料进行倒查回放,有的学生的手镯和手表难以区分,给考生造成麻烦。 (3)在考前学校为每班发放一个金属探测器,班主任组织 学生提前安检,一是为了适应,二是为了让学生选择合适的着装考试; 另外我们全体学生正确看待安全检查:只要我们学生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违规、不舞弊,安检和不安检对我们同学来讲是一样的,和考生无关;安检的作用是为了我 们学生创造公平的应考环境。 (二)每个考场都配备了无声钟表,考试时方便学生掌握时间,同时禁止学生带计时用表入场。我们全体学生要清楚: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5: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

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高三5班高考注意事项

高三(5)班高考注意事项 一、时间安排 1.考试时间及科目 2.6月5日、6日考生在家自主复习,适当做题,保持手感。 3.6号下午一定要安排时间看考场,不仅要看清通道路线、考室位置、座位位置,还要看清楚卫生间位置。一定要提前熟悉住地到考场的路线,选择最佳出行方式,并概算所需时间,出发时要预留充足时间,以便处理突发情况。遇到交通拥堵时,可以打开手机导航查看附近拥堵程度,可以出示准考证寻求交警帮助。 4.临考前不宜过多闲谈,应强记学科知识,适应学科思维,进入考试氛围,确保开考后很快进入高效答题状态。考试间歇时间的复习,有助于考生降低焦虑、稳定情绪、排除干扰。 5.考试期间,正常作息时间即可,不要刻意提早休息或推迟就寝时间。午休时间以1小时左右为宜。午休和晚寝睡不着也没关系,照样考试,没问题。 二、考试细节注意事项 1.反复熟读考生守则,做到遵规守纪,诚信考试,诚信做人。深刻理解守则的实质和具体要求,以免出现无意识违规情况。 2.牢记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语文、数学、理综三门考试开考15分钟以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英语考试,迟到考生14:30以后不能进入“考点”,14:45以后不能进“考场”。 3.必须“带进”和“带出”的东西:①准考证、二代身份证(万一没带或丢失,首先联系送考老师,老师会开具临时准考证明,提供复印件);②一大一小合适的、透明的塑料袋(装准考证、身份证及纸巾);③少量饮水和纸巾、湿纸巾(千万不要带易拉罐和盒装饮料,水杯或矿泉水瓶必须全透明,撕掉包装纸;纸巾要撕掉包装纸,放入自备的透明带内);④最好穿长裤以防蚊虫叮咬,另备一件长袖以防感冒。 4.千万“不能带进或带出”的东西:①透明胶、涂改液等自备的文具;②计算器、文曲星、

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 遇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 (一)如何理解因追诉时效变化导致贿赂犯罪中刑事追责问题 受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最低追诉时效从十年变为五年。而对于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没有改变其追诉时效,其最低追诉时效仍为十年。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些改变将深刻影响司法实务中未结案件的处理。比如犯罪嫌疑人于2010年受贿十五万元的案件,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的规定,则超出了五年的追诉期限,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行贿人,因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适用十年的追诉时效,仍应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此种情况,因为追诉时效的变化,仅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是否有违法律制定的初衷? (二)跨追诉时效前后的数行为是否累计计算犯罪数额的问题

例如,行为人在五年前2010年受贿10万元,2016年又受贿10万元,能否追诉?或者是2010年受贿2万元,2015年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 (三)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犯行贿罪是否适用罚金刑 例如,某被告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犯行贿罪,行贿数额200万元,按照2013年颁布的关于行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现在的《解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因为现在的解释是500万元才是“情节特别严重”。那么现在能否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判处罚金? 二、适应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的相关建议 《解释》是保障《刑法修正案(九)》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文件,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明确的办案指引。对此,在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将及时汇报、探讨和解决,同时继续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动摇,保持对贪污犯罪高压态势,做好《解释》实施工作。 (一)严格执行贪污罪、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对一般的贪污受贿行为,立案标准应当掌握在三万元以上,贪污罪、受贿罪大案由原规定的五万元数额标准调整为二十万元,在今后的办案中,要正确看待大案数量可能发生

党组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年级统一考试组织及相关要求

关于六年级期中考试的组织 及相关要求 一、组织形式及安排情况 1、时间安排: 2、考点设置: 小学六年级的期中考试将采取分单位集中的形式进行。各乡镇小学考点集中设在本单位中心小学,各市属小学、民办小学设在本校。不足30人的学校不设点,文化宫小学到实验小学、致远到郭家中心小学、龙凤小学到黄夹中心小学考试。 3、考场设置: 各考场按每场40人设置(各考点的考场数见安排表),实行单人单桌。部分学校教室小可按30人或25人编排。 4、监场:本次考试的每场两名监考人员分别由外单位二人承担(各外派监考单位及人数见安排表)。各承担监考任务的单位要提前确定外派监考人员名单(原则上安排六年级教师监考)。 二、各考点的主要准备工作及相关要求 (一)考前准备 1、编场报名 1)学生准考证号一律按6位编排,为:6+单位代码(两位)+ 流水号(三位);要求将参考学生分班交叉进行编场。编排后,将考场号(要按学校上报的考场数编场)、准考证号及姓名输入电子表格(输入顺序为:考场号、准考证号、姓名,按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的顺序输时 间 科 目 2016年 4月28日 星期四 7:40—9:00 语文 9:15—10:25 数学 10:40—11:40 英语

入,中间不要间断),通过电子邮箱于2016年4月27日中午12:00前报送教研室。邮箱:llsxxjy@https://www.360docs.net/doc/4317091710.html, 2)填写好准考证(准考证样表已发邮箱)相关信息,盖骑缝章(考点学校公章)。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持有准考证,凭证入场。 2、考务准备 1)人员分工:保密员、信号员、检查员、考生领队等; 2)相关工具:装好工具袋:工作手册、小刀、针、线、锥子、糨糊。 3、监考培训 各考点必须组织好监考及考务人员的考前培训,使所有涉考人员明确各自的分工、责任及相关注意事项。所有外派监考人员一律在本单位参加培训(培训时下发考试工作手册,培训后放入考场工具袋。)1)培训时间:4月27日下午 2)内容:考试工作手册(已下发邮箱,含考试实施程序、监考员及各工作人员职责)及相关注意事项:(1)试卷袋口有内舌头,须用小刀轻轻划开一小口,之后再用小刀割开,不要撕开;(2)开考前,指导学生正确填写准考证号及座号,开考后,要逐一检查学生准考证号及座号的填写,要求准确无误;(3)英语有听力,要提前准备并测试好听力设备。(4)缺考试卷的处理;(5)监考教师一律不许带手机入场;(6)强调试卷封面的填写及装订;…… 4、考场布置:(布置时间:4月27日放学后) 1)清理考场:对考场严格清理,要求地面、墙壁和课桌内外无杂物、纸屑和文字、地图等。 2)座位安排:每考场为40人,单人、单列,桌洞朝前。每个考场外应备2张课桌以备考生存放物品。 3)考场号:考场门口要张贴考场标志:标明考场编号及考生起止号。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

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2017刑法修正案九试题(含答案)

2017刑法修正案九试题(含答案) 一、刑法的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主要体现了我国刑法的(A)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ABD ) A.罪刑法定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 二、刑法的效力 1.在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上,我国采用的原则是( D )。 A.属人主义 B.属地主义 C.保护主义 D.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2.《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款体现的是刑法的( C )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3.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是基于( B )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4.中国公民甲、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班旅行。途经A国上空时,甲与乙发生争执。途经B国上空时,甲盛怒之下将乙打成重伤。甲的犯罪行为适用 ( C ) A.国际法 B.B国法律 C.中国法律 D.A国法律

5.来自甲、乙两个不同国家的留学生,在我国留学期间发生斗殴,甲国留学生用刀将乙国留学生刺成重伤。对于甲国留学生恶意伤人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C ) A.甲国法律 B.乙国法律 C.我国法律 D.甲国和我国法律 6.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C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三、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的特征是( ABC )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犯罪是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未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 ) 3.违法行为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行为。( × ) (二)犯罪构成 1.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是指(B ) A.犯罪条件 B.犯罪构成 C.犯罪行为 D.犯罪依据 *2.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ABCD ) A.犯罪主体 B.犯罪客体 C.犯罪主观方面 D.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 1.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B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2.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

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

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诚信考试,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自觉服从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试中途考生不准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 三、考生迟到15分钟则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但要在考点规定的休息地点集中管理(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解除集中管理),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四、考生只准携带0.5mm黑色中性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量角器、橡皮(胶擦)、削笔刀,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准许携带的考试文具要用透明塑料袋盛装,若装入文具盒内的,必须经监考员和监督检查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带入,并须将文具盒打开放在考桌上。 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相互传递文具等考试用品。 五、考生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六、考生须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的座位号旁,以便考试工作人员查对。

七、考生接到试题后,必须首先核对试题是否本场考试科目,清点试题张数和页码,检查试题有无错发、漏印、重印、脏页、空白页、破损、页码不全、字迹不清等问题。若遇到上述情况,可举手提出更换。但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准向监考员和监督检查员询问。 八、考生答卷用笔必须符合规定,使用同一规格同一颜色的 0.5mm黑色中性笔作答(作图可使用铅笔);答题卡使用2B铅笔填涂。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和涂卡,不准在答卷上作任何标记。只准在试题、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指定的位置填涂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县(市、区)名称、考试科目,不准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考生个人信息。若违反规定,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山西省2011年普通高校损毁生工作规定》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考生书写在答题纸密封线内或草稿纸、试题上的答案无效。考生错(漏)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个人住处以及不按试题的作答要求答卷、不规范填(涂)的答题卡,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九、准考证号是单号的考生考A型试题,准考证号是双号的考生考B型试题。考生接到试题和答题卡后,首先应认真检查核对自己所接到的试题类型签题卡的答卷类型是否正确。如有差错应立即举手提出更换要求。若涂错试题类型,即A题涂在B卡上,或B题涂在A卡上,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考生自负。考生必须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姓名、科目和准考证号,然后在准考证号数学格内,用2B铅笔逐个涂满涂黑与自己准证号相对应的数字,不得划“\”或打“╳”“√”号等。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 6、危险驾驶罪 《修九》八、《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1)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将该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主体范围有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刑责的要件是,对发生的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人。 (4)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打击酒后驾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次刑法修改对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作出规范,将有效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7、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修九》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该条修改,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罪的死刑。其余与旧条文同。 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修九》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旧对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部分,增加了罚金刑。修订后的条文对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其余没有变化。 9、伪造货币罪 《修九》十一、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1)新条文取消了罚金的具体幅度,代之以并处罚金的表述。 (2)取消了该罪的死刑。 10、集资诈骗罪 《修九》十二、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取消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 11、强制猥亵男性入刑 《修九》十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我国刑法典中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由于犯罪对象的限制很难适用,导致男性同性性侵行为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修改填补了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空白。新旧对比:1强制猥亵罪侵害的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即包含了男人。2增加一种处罚情形,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即便不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但是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2、绑架罪 《修九》十四、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新旧对比: (1)取消了绑架过程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死刑;对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只能适用第一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2020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注意事项

2020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注意事项 2017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注意事项 一、科目与时间 二、考生守则 1.考生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如“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居民身份证”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入场前须自 觉接受监考员核验和安检。 2.考生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在考前2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照监考员指令顺序入场。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 入考场。 3.考生入场后,须按指定座位就座,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入场至考试结束,未经监考员 允许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 4.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2B铅笔、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等)。严禁携带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以及具有发 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将按照作弊处理。(考场内不设置物品存放处。) 5.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如遇试卷分发错误、试题字迹不清 等问题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7.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并自觉服从监考员及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 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8.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9.试卷和答题卡在该科考试结束铃响前仍属国家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拍摄上传或将试卷、答题卡传出考场,违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从上到下依次排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场时不准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否则按违规处理。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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