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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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组织成立协定或章程的修订,具有下 列一些特点: 1. 有权提出修订的主体,除该组织的成员国以外, 还包括该组织的某个机关。 2. 国际组织成立协定或章程修订的法律依据还可 以是该组织作出的专门决议。 3. 修订的决议权属于各个国际组织的某一特定机 关,例如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等。 4. 修正案的生效采用法定多数通过制或分类生效 制。 5. 会员国若不接受经法定多数国家通过的修正案, 就有可能丧失会员国的资格。
(一)谈判与议定 1. 谈判(Negotiation)是缔约双方就条约的名称 和内容进行磋商,直至形成条约草案文本的过程。 2. 双边条约文本的议定(Adoption),可由一方 提出草案交付对方,而对方或者同意,或者提出 对案。也可由双方代表共同起草,拟定文本草案, 再对约文作出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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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的解释者 1. 由缔约国进行解释。 2. 由国际组织进行解释。 3. 由国际仲裁机关或国际司法机关进行解释。 (二)条约解释的规则 1. 根据真实性原则来解释。 2. 根据一致性原则来解释。 3. 根据合理性原则来解释。 4. 根据有效性原则来解释。



二、条约的种类、名称和格式
(一)条约种类: 1.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 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3. 正式条约和简式条约; 4. 开放性条约和闭锁性条约; 5. 政治性条约、经济性条约、法律性条约、科 技类条约、军事类条约。








(二)认证和签署 1. 认证是指谈判双方的代表确认经共同拟定的约 文是正确的,并以它作为准约文。 2. 签署是指缔约各方谈判代表在约文文本的特定 位置签上自己的姓名。 (1)草签(Intialling)。草签通常由缔约各方全 权代表将其姓氏的起首字母签写在约文的下面。 (2)暂签(Signature and Referendum)。暂 签又称“待核准签署”。 (3)正式签署。一般是条约谈判结束时,在约文 经本国政府同意后所作的签署。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条约概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 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 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包括不论以何种名称 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 约仅是指使用“条约”作为特定名称的这一类国 际协议。 (二)条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1. 条约的主体限于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2. 缔结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 条约的内容是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些问题上规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 (一)条约只能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未经第三国 同意,对该国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 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也不能绝对化。在 某些国际实践中,有的条约根据国际习惯法也会 对第三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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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一)条约的生效是指条约对缔约国开始发生法 律拘束力。 (二)从当代国际实践看,双边条约生效的日期 主要有四种情况: 1.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3. 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4. 自条约规定的某个特定日期作为生效日。 (三)多边条约的生效情况更为复杂,一般是以 交存的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数目来决定的。


3.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保留是不允许的: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 (2)该条约只允许作出一些特定的保留,而提出 的保留不在其内。 (3)在不属于前两者规定的场合,该项保留与该 条约的宗旨不相容。

三、条约的登记制度
(一)《国际联盟盟约》第18条规定,任何会员 国所订立的条约应立即送国联秘书处登记,并由 秘书处从速发表,此条约在未登记前不发生效力。 (二)《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条约必须登 记和公布。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关于国家和国 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约》,将《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条约登记义 务,予以扩大和普遍适用到所有国家、国际组织 以及所有条约。 (四)当今,联合国秘书处负责受理条约登记事 务。
(一)中国与外国签订近代意义上的条约始于17 世纪。 (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我国适用条约的 方式一般有三种: 1. 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 容制定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3. 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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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五)多边条约的保留 1. 保留(Reservation)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 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 其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 某些规定对该缔约方的拘束力。 2. 保留具有三种可能的形式: (1)宣布摒弃某一条款。 (2)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的部分用语。 (3)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一)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 则,是一项古老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它的含 义是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违反。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为国际条约的实施奠 定了基础。 (三)国家遵守条约义务的规定不能绝对化。条 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仅适用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缔结的符合国际法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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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据统计,当代国际社会通常使用的条约 名称在38种以上。最为常用的8种如下: 1.条约; 2. 公约; 3. 协定; 4. 专约; 5. 议定书; 6. 最后议定书; 7. 盟约、宪章、规约; 8. 换文。

(三)根据国际实践,正式条约无论是双边的还 是多边的,通常都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 1. 约名,即条约的正题,涉及缔约各方的全称、 条约所涉事项的主题和该条约选定的名称。 2. 约首,又称序言,说明缔约方或其机构的称号、 缔约的宗旨和目的、全权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等。 3. 约文,是条约的主要部分,又称条约的正文, 即关于缔约方权利与义务的实质性条款。 4. 约尾,又称条约的尾文,主要是载明条约订立 的日期和地点。




四、条约效力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一)条约效力的终止 1. 经过缔约国的协议而终止条约。 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缔约国通常事先在条 约中规定终止条约的条件和形式,但也有缔约国 另行经协议解除条约的情形。





2. 非经缔约国同意终止条约。 它是根据一般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确定的某些 法律事实或缔约国单方面行为而终止条约。 (二)条约的暂停施行 1. 条约本身的规定。 2. 缔约各方另作协议。 3. 一方先行重大违约。 4. 战争的发生。






二、条约的修订



(一)条约的修订是指缔约国在所订条约生效后, 于该条约的有效期内改变条约规定的行为。 1. 条约的修正指的是全体缔约国对条约的更改; 2. 条约的修改则是指部分缔约国在彼此关系上对 多边条约的更改。 (二)多边条约的修正应做到: 1. 任何一个或数个缔约国或参加条约的国际组织, 可以提出修正条约的建议。 2. 在修正条约的整个过程中,所有缔约国(方)都 有权参与表示各种意见。 3. 每个有权成为原条约参加方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也有权成为修正后的条约的缔约方。


(三)批准与交换批准书 1. 批准(Ratification)是指国家元首或其他有权 机关对该国全权代表签署的条约的确认,并表示 该国同意接受该条约的约束。2. 条约批准书是重 要的国家文书,通常包括三个部分: (1)序文。 (2)主文。 (3)尾文。 2. 按照国际惯例,双边条约通常在缔约一方的首 都签署,而在对方的首都交换批准书。




(三)修改多边条约,应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第41条的规定: 1. 必须是条约内载有这种修改的规定,或者该种 修改不为条约所禁止。 2. 修改不得影响有效实现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也不得影响其他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部分缔约国在其彼此之间对条约作了修改后, 应将条约修改的内容通知其他缔约国。

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和起草约文 1. 多边条约大都是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召集 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也要经过谈判和议定的阶 段。 2. 形成多边条约约文草案后,还要由各缔约方代 表予以表决通过。 (二)签署和开放签字 多边条约难以采取轮换制方式签署约文,但为了 显示各缔约方的平等地位,往往在签署时,按照 缔约国所同意文字的本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依 次加以签署。 (三)交存批准书

三、条约法的编纂 (一)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通过以前, 条约法的绝大部分规则是国际习惯法的规则。 (二)条约法的编纂严格地说始于联合国成立后。 1.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2.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 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四、中国与条约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多边条约的加入 1. 加入(Accession)是指未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 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在该条约开放签署期 结束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法律行为。加 入的特定对象是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2. 能否加入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加入多边条约, 都取决于最初缔约国的协议。 3. 加入的法律效果与批准是同样的,加入书的格 式也与批准书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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