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兰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东兰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东兰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doc

关于开展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时尚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时尚产业的部署,培育时尚产业知名企业和品牌,省时尚办牵头制定了《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第一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根据《实施意见》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重点培育企业和重点培育品牌的推荐工作,并请各市时尚产业推进协调牵头部门将工作方案、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各1份)于7月10日前报送我办,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Email:

二、《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申报表格,可从浙江省经信委网站(处室之窗栏目,轻纺办-通知公告)下载。

联系人:电话(传真):

附件: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省时尚办(筹)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代章)

2015年5月27日

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

企业、品牌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时尚产业的部署,培育时尚产业知名企业和品牌,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工作,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我省时尚产业名企、名品培育目标(形成10家左右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时尚品牌龙头企业、100家左右年销售收入超十亿元的时尚品牌骨干企业、1000家左右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品牌创新型企业,并努力培育若干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开展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工作,确定50家左右重点培育时尚企业和100个左右重点培育时尚品牌,大力实施名企名品战略,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和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构筑时尚产业发展的竞争优势,引领和带动我省时尚产业加快发展。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愿。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培育试点。申报试点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客观制定企业和品牌发展战略和目标,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领域。推荐申报的企业应属于时尚服装服饰业、时尚皮革制品业、时尚家居和休闲用品业、珠宝首饰与化妆品业和时尚消费电子产业等5大领域,除时尚面料外,企业主营业务应以终端消费品为主。

(三)突出特色优势。重点企业和品牌的培育要与时尚名城和特色时尚产业基地试点建设相结合,要与当地的特色优势产业相结合。

(四)突出创新示范。申报试点的企业和品牌在行业内应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尤其在文化元素植入、设计创新、营销模式创新、高端人才培养、“工业4.0”、“互联网+”等方面有创新示范效应。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集团和其下属企业不得同时申报。

(二)企业应拥有自主品牌,且自主品牌产品销售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有较高比重。每个企业在申报重点培育企业的同时可申报1-2个重点培育品牌,也可单独申报重点培育品牌。

(三)申报重点培育企业,企业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少于10亿元,省政府确定的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的企业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少于5亿元。对销售收入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居前、企业品牌成长迅速或应用“工业4.0”、“互联网+”、“文化+”成效突出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申报重点培育品牌,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单一品牌2014年度销售收入一般不少于1亿元,高附加值设计师品牌或运用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较多

的品牌可适当放宽条件。同等条件下,对在创建国际品牌方面有较好成效的企业可优先申报推荐。

(五)申报企业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环保违法记录。

四、推荐名额

(一)杭州、宁波、温州3个时尚名城试点城市可各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10家,其余设区市可各推荐6家。对特色时尚产业基地试点县(市、区)所在的设区市,每个试点基地可相应增加1个名额。各设区市重点培育品牌的推荐总数应不超过重点培育企业推荐数的2倍。(详见附表1)

(二)为兼顾历史经典产业发展,丝绸、黄酒等历史经典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品牌也列入本次申报,申报条件参照时尚产业相关要求,但不占时尚产业推荐名额。

五、推荐确定

(一)制定方案。各设区市时尚产业推进协调牵头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出台时尚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品牌工作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培育目标、申报条件、工作重点、扶持政策、考核评价、拟培育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等方面内容),明确地方政府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工作方案将作为时尚产业推进工作督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申报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要填写《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申报表》(附表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区、市)时尚产业推进协调牵头部门

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提交设区市时尚产业推进协调牵头部门。设区市牵头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要求将推荐企业列入本地区工作方案中,报经设区市市政府同意后,将《时尚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品牌工作方案》、《重点培育企业、品牌申报表》和《重点培育企业、品牌推荐表》(附表3)以及相关材料统一报送省时尚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时尚办)。

(三)专家评价。省时尚办组织行业专家对各地工作方案和推荐企业的现有基础条件、创新设计和品牌营销能力、企业和品牌发展规划等方面开展评价,提出评价意见。省时尚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专家评价意见提出重点培育企业、品牌的初选名单。

(四)初选公示。省时尚办在省经信委网站上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省时尚办进行调查核实。

(五)确认试点。省时尚办根据公示情况提出重点培育企业、品牌的试点名单,报省时尚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六、培育措施

(一)对时尚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品牌进行整体宣传,提升时尚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树立一批时尚产业领军人物。(省委宣传部、省新广局、省经信委)

(二)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和品牌申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出口名牌和政府质量奖。(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商务厅)

(三)推进“浙江名品进名店”示范工程,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品牌与国内知名商业零售终端企业进行对接合作。(省商务厅)

(四)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参与时尚产业特色小镇、时尚产业园的建设工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五)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省级企业设计中心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品牌所在企业申报省级工业旅游基地。(省旅游局、省经信委)

(七)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含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对时尚产业发展给予支持,重点支持时尚名城和特色时尚产业基地的试点工作,由各地统筹推进本级时尚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工作。发挥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时尚产业。(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八)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培育企业和省重点培育品牌所在企业的授信额度,加快发展商标权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九)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和重点培育品牌所在企业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开展兼并重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和重点培育品牌所在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省金融办、省发改委)

(十一)支持企业与高校、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设时尚产业人才实习实训基地,或自办培训机构。(省人力社保厅)(十二)对成绩显著的企业、企业家、设计师及技术工人优先申报全国轻工、纺织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相关荣誉。(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

(十三)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和品牌纳入省“三名”培育工程试点。(省三名办)

(十四)历史经典产业重点企业和品牌的培育参照以上措施实施。

七、管理与保障

(一)省时尚办负责试点工作的整体协调和日常工作。省联席会议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落实相关措施,健全有分有合、相互合作的工作机制,合力推动重点培育企业、品牌的试点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时尚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落实本级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

工作,形成省、市、县(市、区)政策对接、上下协同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对试点企业和品牌实行动态管理。由省时尚办牵头建立动态评价办法,对试点企业和品牌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并依此每两年重新公布重点培育企业、品牌名单。

附表1

各设区市推荐名额表

设区市名称重点培育企业名额(≤)重点培育品牌名额(≤)杭州市10 20

宁波市10 20

温州市10 20

嘉兴市7 14

湖州市 6 12

绍兴市9 18

金华市7 14

台州市7 14

衢州市 6 12

丽水市 6 12

舟山市 6 12

合计84 168

附表2

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

企业、品牌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申报类型:□重点培育企业□重点培育品牌

浙江省时尚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五月

填报指南

本表涵盖四部分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基础条件、创新设计和品牌营销能力、企业和品牌发展规划等。

填写要求如下:

1. 依据申报条件,每个企业在申报重点培育企业的同时可申报1-2个重点培育品牌,对达不到重点培育企业申报条件的,也可单独申报重点培育品牌。

2. 指定专人会同企业财务、统计部门人员填写。填表用语简洁明了,数据详实、准确。

3. 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某栏目没有相应内容,请填“无”。各表格中的内容如果不够地方填写,可以扩充或加页。

4. 统计数据根据会计报表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5. 集团和其下属企业不得同时申报,以集团名义申报的企业填写合并财务报表后的数据。

6. 以下材料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审计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科技支出与科研成果情况表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设计研发费用支出的相关报表等;2014年财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需在报表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标注“未经过审计”。

(3)其它所有与填报数据资料有关的证实性材料。

(4)所有证实性材料均需提供纸质版1份和电子稿。

7. 重点领域:

(1)时尚服装服饰业,包括纺织面料和女装、男装、童装、休闲装、毛衫等;

(2)时尚皮革制品业,包括时尚皮鞋、皮衣及皮具制品;

(3)时尚家居和休闲用品业,包括时尚家具、家用纺织品、厨具、照明灯具、户外休闲用品、工艺美术等产品;

(4)珠宝首饰与化妆品业,包括高档黄金首饰、珍珠饰品及其他饰品和化妆品等;

(5)时尚消费电子产业,包括智能家电、可穿戴电子产品等新型消费电子产品;

(6)历史经典产业,包括丝绸、黄酒、中药、青瓷、木雕、根雕、石雕、文房等。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时间注册资本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

产业领域□时尚服装服饰业□时尚皮革制品业□时尚家居和休闲用品业□珠宝首饰与化妆品业□时尚消费电子产业□历史经典产业

企业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企业基本

情况简介

二、基础条件

指标2012年2013年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其中:自主品牌产品销售收

入(万元)

营业利润(万元)

税收总额(万元)

设计研发投入(万元)

员工人数(人)

资产负债率(%)

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发明专利(个)

实用新型专利(个)外观设计专利(个)

三、创新设计和品牌营销能力

(一)品牌管理和培育

主商标国(境)外注册的国家(地区)数量(个)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1)是否通过ISO 9001体系认证

(2)是否通过国际生态技术或产品的相关体系认证

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情况(1)是否通过CSC 9000T体系认证(2)是否通过ISO 14001体系认证(3)是否通过OHSAS 18001体系认证

品牌(商标)建设情况(1)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个)(2)浙江省级名牌数量(个)(3)浙江省著名商标数量(个)

拟申报的重点培育品牌情况(1-2个主要品

牌)品牌名称(一):注册时间

2014年度销售额(万元)

是否属设计师品牌□是□否

□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

□省政府质量奖□省级名牌□市政府质量奖

□中国出口名牌□省出口名牌

□工信部重点跟踪培育品牌家纺自主品牌

□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品牌名称(二):注册时间

2014年度销售额(万元)

是否属设计师品牌□是□否

□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

□省政府质量奖□省级名牌□市政府质量奖

□中国出口名牌□省出口名牌

□工信部重点跟踪培育品牌家纺自主品牌

□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二)品牌创新设计

2014年底专职设计(研发)人员数量(人)

2012-2014年获全国设计类或品牌类行业大奖次数(次)

2012-2014年企业设计师国际获奖次数(次)

是否属于标委会委员单位(如是,请注明标委会名称)2012-2014年是否曾作为国家/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

企业自有设计(研发)机

构情况(数量及等级)

国内外合作设计(研发)

机构情况(数量及名称)

(三)营销网络建设

2014年自主品牌终端消费产品零售额(万元)

2014年自主品牌网上销售收入(万元)

2014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万美元)

2014年底营销网点数量(个)

2014年底营销网络覆盖国内省份数(个)

国外市场销售网点布局情况(国家数)

有无海外注册的独立或参控股销售公司

四、企业和品牌发展规划(语言简明扼要,总字数在1500字以内)(一)发展思路

(二)发展目标

(三)主要举措

县(区、市)

时尚产业推进协调

牵头部门意见

(盖公章)

年月日

设区市

时尚产业推进协调

牵头部门意见

(盖公章)

年月日

附表3

重点培育企业、品牌推荐表

推荐单位(盖章):联系人:电话:

一、重点培育企业推荐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时尚产业或经典产业领域

二、重点培育品牌推荐名单

序号品牌名称时尚产业或经典产业领域所属企业名称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