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安全生产综合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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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的十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及对策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包括:矿井综合监控系统(KJ95N)、井下人员定位系 统(KJ69)、光纤工业电视系统(KJ28)。 各生产区队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 全监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 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采煤工作面以及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 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 置甲烷传感器。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 员、班长、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 式甲烷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 光学甲烷检测仪。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 置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 警仪。 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范围必须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二节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生产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 5 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提出《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送交电讯 科监测队。《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中应有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 数量,现场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示意图、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等内容。 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 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 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 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八条 电讯科监测队接到《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后,应及时编制《安 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在规定的正常运行日期之 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现场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示意图,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各种传感器 的安设位置,甲烷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点浓度和断电范围,安装、 使用和维护注意事项,要求正常运行日期,安装人和安装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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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电讯科监测队必须与使用单位办理安全 监测监控设备移交手续,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随即由使用 单位负责。
第十条 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传感器,必须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 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 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 300mm 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一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 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传感器安装要求 1、甲烷传感器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 300mm,距巷道侧壁 不小于 200mm,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行车。 2、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 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3、甲烷传感器安装要求 (1)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尽量靠近工作面设置,如下图所示。
≤10m
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其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0%
CH4,
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回采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瓦斯等有害气体与新鲜风流混合均匀,且风流 稳定的位置,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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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m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其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CH4,断 电范围为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进风巷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瓦斯等有害气体与新鲜风流混合均匀、且风流 稳定的位置,如下图所示。
10-15m
串联通风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其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 CH4,复电浓度<0.5%CH4,断 电范围为进风巷、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尽量靠近工作面设置,如下图所示。
5m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7 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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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瓦斯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 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设置在瓦斯等有害气体与新鲜风流混合均 匀、且风流稳定的位置,如下图所示。
m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其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 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 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如下图所示。
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其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0% 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 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其他传感器安装要求 (1)风速传感器:设置在巷道前后 10m 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 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 (2)温度传感器:设置在风流稳定的位置。 (3)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4)主要风门(行车自动风门)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5)水位、负压、烟雾等传感器必须按说明书要求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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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电讯科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校正制度。 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在地面经 48 小时的通电运行,按使用说明书
进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 用。
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 2 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 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定期按说明书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 1 次。
甲烷传感器(包括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每 7 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 调校 1 次,每 7 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 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第十四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 6 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 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 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内 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 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CH4,δ≤0.1%;1~2%CH4,δ≤0.2%; 2~4%CH4,δ≤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 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
瓦斯检查工必须将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 真填写检查纪录。
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人员,发现甲烷传感器读数与便携式甲烷检测报 警仪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
必须在 8h 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六条 安设在现场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及光缆、电缆由所在生产区队的队长、 班长负责保护和使用。
生产单位的班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及光缆、电缆 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汇报,并协助处理。
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许生产单位的班长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 停用。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要严加查处。 第十七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 24 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 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 无法处理时,应在 8 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 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备用量不少于使用量的 20%。
第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
第十九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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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 态,如实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警报后,值班员 立即通知通风调度和生产调度。 第二十条 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 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报送总工程师审阅。打印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监测日报, 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第四节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损坏处罚规定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电讯科监测队必须与使用单位办理安全监测 监控设备移交手续,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监测队 负责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损坏监测监控设备单位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内 容如下: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每损坏一台分站,罚款 8000 元;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每损坏一台电源,罚款 7000 元;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每损坏一台瓦斯传感器,罚款 6000 元;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每损坏一台瓦斯断电仪,罚款 5000 元;wqA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每损坏一台 CO 传感器, 罚款 8000 元;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每损坏一台开停传感器,罚款 500 元;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每损坏一台温度传感器,罚款 5000 元;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每损坏一台风门传感器,罚款 800 元;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每损坏一台风筒传感器,罚款 500 元;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每损坏一台烟雾传感器,罚款 1500 元;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每损坏一台馈电传感器,罚款 500 元;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损坏电缆每米 8 元,监测线每米 15 元,光缆每米 90 元;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监测电缆敷设不整齐,每处罚款 200 元;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悬挂牌板罚款 200 元,丢失损坏牌板罚款 500 元;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甲烷传感器垂直悬挂不到位,不能实现瓦电闭锁,严禁开 工。
第五节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X 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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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村煤业公司 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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