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博士引进与管理办法
医院博士引进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科专业建设,优化医师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依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精神,创造吸引海内外博士来院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引进条件
第二条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国内外高院或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
3.身体和心理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要求;
4.遵纪守法,热爱医疗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教育背景或研究方向必须与引进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6.具有本专业、岗位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相应的学术造诣,能胜任教学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7.具有发展潜力,在学科建设、医疗改革和学术研究方面有独到见解,有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和研发创新的能力。
第三条近五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或经历:
1.作为前3名完成人完成国家级项目、课题1项;
2.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项目、课题2项;
3.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50万元以上的横向合作项目1项;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含SCI、SSCI、EI、A&HCI、CSSCI收录);
5.作为前4名完成人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
7.经医院相关部门认定,与以上业绩成果同级别的其他成果;
8.具有一年以上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
第三章引进待遇
第四条优秀博士分四个层次进行引进,具体规定如下:
(一)第一层次为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绩成果3项以上者;
(二)第二层次为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绩成果2项者;
(三)第三层次为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绩成果1项者;